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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理论与思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王良海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7(5):77-81
环境权理论是环境法学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从“权利生长”的视角出发,可以认为环境权是社会成员一项新生的应有权利,是基础性权利,是人类环境利益危机的产物;环境权与公民环境权是两个不同层次,环境权有待上升为法定权利———公民环境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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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玉成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4(5):53-56
公民环境权是一项新型基本人权,应该成为法律上的权利和公民实有权利。从其内容体系和性质分析,公民环境权是一种复合型权利,兼具公益性和私益性双重属性。全面构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障体系,需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完法地位;在环境立法中系统规定公民环境权的具体内容;公益性环境权应构筑以环境法和行政法为主的保障和救济途径;私益性环境权应构筑以民法为主的保障和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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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对公民环境权的设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民环境权应是一项独立的、基本的人权,20世纪90年代以来,公民的这一权利在世界各国逐步得以确认,出现了公民环境权宪法化的趋势。国外宪法对公民环境权的设计通常采取三种方式:一是公民的环境权利义务对称,二是公民的权利与国家的义务对应,三是公民的环境权利义务和国家的环境义务相结合。我国宪法应借鉴上述第三种方式,明确使用公民环境权这一法律术语,将环境权界定和设计为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此对应,宪法还须规定国家对公民只有首位的环境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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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环境权系指公民有在清洁、舒适、健康和优美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法制逐步健全的今天,公民的环境权理应得到确认和充分保护。但是,有些地方并不重视群众的环境权利,相当一部分群众也不清楚环境权是什么,自己应当享有哪些环境权利,承担何种环境义务。因此,必须从各个方面加强和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环境权是公民反公害斗争的产物环境权首先产生于西方发达国家,它是由严重的污染危害和人民群众的不懈斗争这两种因素所促成的。在资本主义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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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环境权说在立法、司法和环境行政实践中遭到了普遍怀疑和普遍拒绝。在环境权入宪的国会讨论中,支持派或主张把环境权"作为国家政策"加以规定、以"环境的义务"的形式规定,或主张仅仅把环境权的"精神"植入宪法,都不主张直接把环境权规定为宪法权利;反对派或认为环境权不宜进入宪法权利体系,或以与环境权相对应的责任义务不明确为由反对明确规定环境权,或认为规定环境权不如规定其他具体的人权,甚至认为讨论环境权入宪是误入歧途;折衷派认为环境权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探讨"的对象,其理由或为环境权内容含糊、环境保护立法定位未定,或为反对环境权入宪的观点也有道理。日本司法界拒绝环境权说的主要理由有(1)根据环境权的主体不明确性;(2)环境权的内涵不明确;(3)环境权这一概念多余。日本环境行政也没有采纳环境权的理念,而是贯彻了(1)环境"有限性"的判断安排法律政策;(2)用来自对环境整体性的积极反映的整体性思维指导环境政策安排;(3)以共同利益作为处理不同主体间关系的原则;(4)以职责——监督为环境行政系统开展工作的动力机制等原则。日本环境权说遭遇困局的原因出在:第一,萨克斯并没有向日本学界传授环境权的真"经",他的演讲没有回答什么是环境权,而是介绍了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讨论了这个制度产生的合理性;第二,日本学界所"发扬"的环境权以私权环境权为代表,而这种挂环境标签的权利与日本的环境观不相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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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行政权与公民环境权的合理定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需要符合市场机制的环境法,以合理地配置权力和权利。长期以来,人们对环境行政权和公民环境权的关系混淆不清,导致了环境行政权与公民环境权的错位。本文探讨了环境行政权与公民环境权的缘起及我国的立法现状,分析了两者的错位现象和原因,并对两者的重新定位和错位的消解提出了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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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丰果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9(3):20-26
环境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无需许可,不能剥夺,不可让渡,而环境开发利用权属于一种财产性权利,通常需经许可而取得,其行使须遵循特定程序,因此环境开发利用权不属于环境权的内容。由于后代人具有范围和时间上的不确定性,不宜将后代人纳入环境权的主体范围,但视后代人环境权利为一种道德权利则是可取的。同时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在环境法律关系中的错位以及权利与义务在主体间分配的不均衡性表明环境权不能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环境权主体并非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的统一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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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危机已经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制约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的最直接的因素之一。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把公民的环境权上升到宪法的高度。我国现行宪法虽然己在公民权利保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不足之处,比如权利体系较为混乱、部分重要权利存在缺失、权利规范与实际实施效果间存在严重脱节等。因此,我国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仍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从公民环境权的提出和发展着眼,对其内涵进行了较为清晰的界定,分析了在现行宪法中确立和完善公民环境权的必要性,说明了当前公民环境权宪法化的重要性,阐述了对环境权宪法保障的几种实现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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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诉讼大致可以分为公民环境民事诉讼、公民环境行政诉讼和以自然物为共同主体的环境公民诉讼三类,其主体资格认定基本遵循了以"事实上的损害"为依据的原则,同时将公民环境权作为基本权利规定于宪法中,确立并保障了环境保护组织的诉讼地位。我国当前正在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采单一诉权模式,将公益诉讼之诉权赋予给环保组织。由于公民环境权并未在立法中具体化,同时对诉讼主体之资格认定也缺乏明确规定,实践中面临环境公益诉讼之基础权利不足和司法机关对诉讼主体资格难以判断的问题。司法实践中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可尽快出台相应法律解释,在借鉴美国经验基础上,打破传统诉讼法对主体资格的禁锢,构建环保组织及其成员与公民分设诉权的二元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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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良好环境权已逐渐被国际公认为第三代人权,是指公民享有在维持其个体尊严和基本生活品质所必需的安全、健康、舒适和富有美感的公共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在公法上确认公民的良好环境权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具体方式应是先在宪法中确认公民享有良好环境权,而后在环保基本法和各单行法律法规中规定重要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并通过行政诉讼、行政补偿等制度对受到损害的良好环境权予以有效的公法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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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4,(1):293-304
环境权是环境法学研究的重课题。对环境权的界定涉及对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法学意蕴、传统权利概念等重理论问题的重新理解。环境权不是一个单一的法律概念,而是由三种权利类型构成的统一整体,这三种权利分别为:环境的权利、环境物权、环境人权。三种权利的统一基础则在于通过法律权利衡平人与自然之间和谐的共生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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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环境权及其法律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史玉成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4(4):80-83
公民环境权是一项新型基本人权,应该成为法律上的权利和公民实有权利。从其内容体系和性质分析,公民环境权是一种复合型权利,兼具公益性和私益性双重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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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信息公开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引入信息公开制度,能够促进公民环境权利意识的提高,确保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权威性,更充分地保障公民环境权的实现。本文针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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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京召开,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现阶段我国法制化进程仍需努力提高,许多方面还存在漏洞,比如公民的环境权.虽然我国在环境权研究领域成绩斐然,但是宪法并未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这一项权利,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致使公民的环境权容易遭受侵害,最终导致我国的环境问题久治不愈.当下,治理诸如雾霾这些愈演愈烈的环境问题要从法律着手,将环境权作为基本人权写进宪法,确立环境权相关法律,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战略,正好给环境权立法提供了契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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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作为公众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一种最有效的方式之一,通过赋予公民行使起诉权,运用司法审判及时纠正、减少或防止环境危害的发生,既满足现代行政管理的需要,又能有效维护公民环境权益。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对传统行政诉讼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将环境公益损害纳入司法保护,是公民环境权从应然权利向实然权利转化的关键,使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理念能在诉讼法上得到体现与支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