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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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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民法中的一项古老的制度性存在,其功能在于向社会公示物权的真实状态和变动情况,以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而不动产登记的审查模式是采取实质审查主义还是形式审查主义则是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重要命题,也是确保物权登记公信力和真实性的重要工具。因此,探讨研究不动产登记制度特别是不动产登记的审查模式,对建立运作良好实效突出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
就房屋不动产登记的审查方式,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主张实质审查,另一种主张形式审查.在界定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内涵基础上,对<物权法>和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分析可知,我国房屋产权登记的审查方式为实质审查,但实质审查的程度因登记类别不同存在一定区别.  相似文献   

3.
登记审查制度是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采用不同的登记审查标准,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信力、登记的效率以及登记错误的责任承担有重要的影响。不动产登记的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的主要区别在于:登记官员是否有权对不动产物权的原因关系即不动产物权变动行为进行审查。登记官员有权对不动产物权的原因关系进行审查的,为实质审查,反之则为形式审查。从他国立法来看,采用登记对抗主义还是登记生效主义的立法例,其登记审查并不截然区别。如法国采登记对抗主义,其登记审查主要是形式审查。采登记生效主义的德国,其不动产登记审查也主要…  相似文献   

4.
不动产登记要求对相关事项具有实质性且与真实情况一致的审查,然而登记机构自身能力存在限制,又受制于一定的房率权限,因此这就要求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引入强制公证,对于不动产登记的强制公证首先需要公证机构进行实质审查,其次再有登记机构对公证的文书予以形式审查,从而实现不动产登记顺利完成。  相似文献   

5.
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究竟是采取严格的实质审查还是宽松的形式审查,《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对此并没有作出明文规定。  相似文献   

6.
不动产登记及其审查方式是物权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已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民法(草案)》之《物权法》和王利明教授主持编写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均主张赋予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权力。王利明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还明确提出不动产登记机关应承担实质性审查义务和责任。但是,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草案对此却没有明确规定。本文拟就进一步明确建立不动产登记实质审查制度的必要性及实质审查责任的承担谈几点意见:  相似文献   

7.
杨左杰  吴晶 《法制与社会》2012,(17):105-106
本文通过分析行政诉讼中如何对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为申请登记而提交给行政机关的几种典型证据材料进行司法审查,分析对体现行政机关调查审核过程的几种典型证据材料的司法审查,以及分析如何对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的在申请登记时未提交给行政机关的证据材料的审查,表明了对程序严格审查,对实质适度审查的观点。  相似文献   

8.
自不动产登记制度创设以来,登记机构便面临着这样的困惑:面对申请人的登记申请,登记机构究竟应审查到何种程度才能给予登记,而审查的程度又是由什么决定的?就这一问题,形成了两种观点:一是形式审查主义,另一是实质审查主义.两种观点孰是孰非,莫衷一是。  相似文献   

9.
不动产变动法律制度涉及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保障交易安全和效率是立法者矢志不渝的追求。本文分析法定公证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提出构建我国的公证前置审查模式,包括法定公证的适用范围、责任保障机制、公证核实权重新定位、部分法定公证事项收费的调整以及其他配套措施,将公证前置实质审查与登记机关的窗口审查相契合,实现审查业务的分流,确保合同的效力,贯彻公示公信原则。法定公证以实体法为依托,通过限制形式自由,实现实质上的真正自由。  相似文献   

10.
形式审查抑或实质审查——论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岩 《法学杂志》2006,27(6):106-109
登记机关应当仅仅承担形式审查的义务,而不应令其承担实质审查义务,《物权法草案》第三稿第12条的规定值得赞同。由于登记机关承担形式审查义务毕竟留有不动产登记簿上权利“虚像”和现实中权利“实像”不相吻合的漏洞,因此存在制度弥补的必要。特殊情况下的职权主义实质审查义务、当事人主义的异议登记和更正登记、公证制度和产权保险制度可以很好地填补该漏洞。  相似文献   

11.
一、不动产物权登记实行法定公证的必要性 我国<物权法(草案)>确立的是实质主义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模式,由公证机构对变动的过程进行实质审查具有更多的优势和正面效应.  相似文献   

12.
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审查职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如何根据这一规定去审查不动产登记行为?应该对不动产登记司法审查标准存在问题进行剖析,并对造成现状的成因加以分析,在此基础上从方法论角度对登记程序中的物权原因行为进行分析,建立不动产登记司法审查标准的相关理论,探讨物权原因行为分析法形成的理论与实践基础,认识该分析法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并在运用中应把握有关原则。  相似文献   

13.
蒋轲 《中国公证》2010,(5):40-42
大陆法系国家大都把公证规定为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前置程序。公证以其特有的职能和效力.使不动产物权变动顺利进行.把可能发生的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我国物权法和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一样.把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近年来因不动产登记引发的纠纷居高不下.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不动产登记程序中的实质审查环节存在严重缺陷.  相似文献   

14.
公司登记案件审查标准的确立,应综合考虑登记制度的功能、法理与登记机关的法定职权和职务能力,从而定位于登记机关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意义上的合法性标准较为妥帖。要以形式审查标准为原则,实质审查标准为补充,形式审查标准应贯穿公司登记案件审查的始终,发挥司法审查的导向性作用,鼓励和倡导登记机关严格遵循审慎的形式审查标准。实质审查标准应在确实存在登记错误时发挥其矫正正义之功效,对相对人被侵犯的合法权益采用法律的恢复性判决的方式予以保护。  相似文献   

15.
常鹏翱 《法律科学》2006,24(5):134-140
在我国不动产登记之行政属性的现实基础上,要处理登记错误,不能仅依靠诉讼途径,更要注重更正登记制度的建设。在登记机关违背实质审查义务而导致登记错误,并致人受到财产损害的,要根据具体情形,来确立登记机关、申请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6.
程啸 《法学杂志》2004,25(3):27-29
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很多问题,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应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明确不动产登记簿的性质、地位及其类型,明确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之间的关系,确立实质审查主义,增加预告登记制度,以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7.
李明发 《法律科学》2005,23(6):66-71
加强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法律救济,是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和目标。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统一,并逐步向法院统一管辖过渡。不动产登记行为本质上是民事行为,而非行政行为。对不动产登记应采实质审查制,以强化登记机关的责任。不动产登记错误属民事侵权行为,应通过民事诉讼予以更正和补救。设立赔偿基金,以完善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机制。  相似文献   

18.
目前,立法机关正在加紧推进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力争在2020年全部完成民法典编纂工作。在《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中,除了继承原有《物权法》之外,还存在很多值得研究和关注的问题,例如就不动产登记这一分支问题,就需要把握好两点:一是关于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与法律效力,学者通常习惯认为《物权法》已经认可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但也有很多学者持不同的观点,不动产登记公信力之有无完全是立法政策选择的结果,其实《物权法》所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和预告登记制度可以说明不动产登记就具有公信力功能;二是我国《物权法》与《担保法》在抵押登记效力问题上存在不一致,因此在民法典分编编纂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有关条款,处理好担保法部分和物权编的关系。在分析以上两个问题的基础上,文章建议建立并完善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制度,《民法典物权编》应当在承袭《物权法》的基础上,开宗明义地赋予不动产登记以公信力,并详细规定不动产登记的实质审查制度和错误登记的国家赔偿制度等内容,以解决和完善目前研究理论和实务中理解不一、新旧法条文之间存在冲突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彭敏莉 《中国司法》2010,(12):66-69
公证从性质上说,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公证书是对民事法律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我国不动产登记审查机构对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所证明的内容不进行实质审查,也不承担因公证书内容错误而造成的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公证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案例。但依据《物权法》第21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登记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审查标准,但从其规范中可以解读出存在着适用于不同情形的两种标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在工商企业许可登记审查中,行政机关通过行使自己的行政立法权解除了实质审查义务,以规避由此可能引发的国家赔偿责任。但是,法院在因工商企业登记引起的行政诉讼中,却采用了实质审查的标准。基于行政效率与公正的双重考虑以及中国当下的具体国情,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不宜简单地采用形式审查或者实质审查标准,而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材料的不同性质,分别适用不同的审查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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