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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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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代某!中共党员!某县县委政法委书记$据代某本人交代,2004年10月31日晚,其酒后独自去某发廊按摩,与按摩女赵某谈好价格后发生了性行为,后被该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协勤队员陈某、龚某当场捉获并带到派出所。陈某、龚某的证言表明,他们目击了代某、赵某卖淫嫖娼的行为。该派出所领导张×波、张×华的证言证实,鉴于代某的身份,所里没有对其进行讯问,并且在代某的请求下没有将此事报告给县公安局,只讯问了赵某。赵某当时的讯问材料表明,赵某承认了卖淫的事实。另据发廊老板证言证实,当晚按摩女赵某在卖淫时被派出所当场查获。代某、赵某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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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刑诉法关于证人出庭的相关立法及现状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主要有以下两条规定。刑诉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辨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立案的根据。刑诉法第157条规定: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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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四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证人出庭作证四题●欧阳顺乐证人出庭作证,是直接言词原则最起码的要求。修改后的刑诉法在第47条中明确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从而对直接言词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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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作为诉讼参与人的被害人和证人原则上应出庭质证。庭审方式的改革,进一步加强了对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保护,有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然而,那些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否完全适应控辩式庭审当庭质证的模式,这一模式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会带来哪些不利影响,不出庭质证对案件庭审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正确性、公正性可能造成的影响及…  相似文献   

5.
讯问犯罪嫌疑人与询问证人是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的重要环节,由于人们都具有趋利避害的思想,因此犯罪嫌疑人一般都不会主动、自发地供认自己的罪行,知情人也一般不会作出不利于自己或承认自己有错的证言。要取得犯罪嫌疑人的真实供述和知情人的真实证言,就需要侦查人员在讯(询)问中使用一些心理学策略和技术。  相似文献   

6.
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庭传唤证人到庭作证,并由诉讼各方对证人的陈述进行询问、质疑,以及让证人之间、证人与当事人之间互相对质,以审查判断证言的证明力。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究竟在庭审中如何传询证人,质证证言,本文试就这方面的问题发表管见,以求教于法学界的同志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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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是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正确判决的重要依据之一,特别是在书证、物证都缺乏的案件中,证人证言更是对查清案情起着重要的作用。《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仲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户第55条进一步明确规定,“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笔者注)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对于未出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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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重对待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便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两年,我国许多地方法院掀起了一股探索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便审理的热潮。其基本思路是,对于那些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本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采用一种比普通程序更为简便的方式审理。对于这种审理方式到底可在哪些环节进行简化,不同地方的法院以及同一法院不同法官的做法都各不相同。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是在以下方面进行简化的:一是省略讯问被告人程序:在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时,公诉人可直接举证,无需讯问被告人;二是简化举证和质证程序:对于证人证言,只需总结主要内容并对其进行质证,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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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办案中急于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忽视讯问前的初查。由于没有坚实的初查材料为基础,加之讯问时间的限制,使得讯问工作缺乏明确的方向和底数,想到哪,问到哪,交待什么,算什么。有的在初查阶段只凭所掌握的单一材料做为突破口,结果在审讯中,只要一遇阻力,便无法深入。 2 有的办案人的取证思路完全是“以供取证”,依赖口供定案。特别是“一比一”的受贿案件,只要有行、受贿双方证言和口供,就认为证据确实充分了。而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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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现状的思考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经过查证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然而,从新庭审方式的正式运作来看,证人到庭作证的只占极少数,绝大部分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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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科学证据带来的挑战——评估专家证言的司法责任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前言 一直以来,司法系统充斥着解决日益复杂且带有技术性的事实问题的专家证言,有关专家证言可采性的规制主体和考察因素问题的诸多规则,已经引发了诸多的争议和广泛的分歧。理论上,专家证言阐述案件事实并帮助陪审团评估那些超出其知识和经验的证据。然而,陪审团经常缺乏任何可靠或一致的基础来评估专家证人证言的可信度。雇用专家(expert-for-hire)的增加以及陪审团误解专家证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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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华 《河北法学》2001,19(3):150-151
一、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意义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庭审方式作了重要修改 ,使之进一步完善。新审判方式的重要特点是 ,由控辩双方向法庭出示证据 ,对证人证言质证 ,展开法庭辩论 ,法官从中查清起诉事实 ,核实并认定证据 ,进而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证人在新审判方式中发挥重要作用 ,尽管原刑事诉讼法也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辨护人双方讯问 ,质证 ,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 ,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但在审判实践中 ,按原审判方式 ,审判人员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 ,经过审查 ,认为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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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诉法第43条之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相当一部分讯问策略带有欺骗、威胁、引诱的性质,立法上不应对其一律加以禁止。并非所有的欺骗、威胁、引诱的讯问策略都损害了正当性,也并非所有的欺骗、威胁、引诱的讯问策略都会导致虚假口供,即这些讯问策略有一定的道德许容性,因此,对其应当加以甄别,只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公德、可能导致虚假口供的讯问策略予以禁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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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性供述不包括重复性辩解,与刑讯逼取的首次供述在内容上相同或包容,在表现形式上包括讯问笔录、自书供词以及录音录像等材料。《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 条规定了在原则上对重复性供述进行排除,但在更换讯问人员,转换讯问情境,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不排除的“原则加例外”排除模式。实践中,要对例外情形严格把关,明确转换人员的身份,全面、准确地告知诉讼权利和法律后果。此外,鉴于重复性供述在实践中的复杂样态,对于重复性供述的诱因是否仅限于刑讯逼供一种形式,对刑讯之后多次讯问获取的不同供述,以及重复性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是否也须设定排除规则仍需进一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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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质证程序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1979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质证程序未作明文规定(但是,刑事质证活动还是存在的)。199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据此,我国法学界不少人士认为现行《刑事诉讼法》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新增了一道刑事质证程序。刑事质证程序的增设对于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所必须坚持的公开、辩论、直接言词的原则无疑具有积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但是,由于现行《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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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公安机关侦查指挥的技术现状目前许多公安机关还没有自己的询问室、讯问室,而看守所的讯问室作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和其他办案单位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用房,因其设在看守所,只适用那些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而且绝大部分的县区级看守所都没有按上面规定配备讯问指挥系统,大部  相似文献   

17.
吴秋玫 《政法学刊》2003,20(1):67-70
侦查讯问的合法性,是指侦查讯问活动按照刑事诉讼法对侦查讯问的主体、讯问的方式、讯问的地点、讯问的顺序、讯问时应当保障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的要求来开展;侦查讯问的公正性,是指侦查讯问的实体内容和讯问程序过程要体现公平、公道、合理、正义等价值目标。但我国现阶段的侦查讯问仍存在着不公正性的问题,要克服这种不公正性,可以确立有限沉默权的原则,完善立法,提高执法理念。  相似文献   

18.
所谓证人视听资料证据在庭审中的运用,是指侦查、起诉机关在案件侦查和审查起诉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询问证人的时候,由证人声明以此证据在法庭中使用,视同其本人亲自到庭作证,侦查机关除依法制作询问笔录外,同时使用录音、录像等视听手段提取视听资料,由此形成证人视听证据,于开庭审理时当庭同时出示和播放,可以起到证人亲自到庭作证的同等效力。这样做: 1.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157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辩认,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的结论、勘验笔录和其它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第47条注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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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办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和证人的翻供现象不断增多。有的在调查中直接推翻了原来的供述和证言,有的拒绝在笔录上签字,有的在审理询问或讯问过程中纠缠不休。这些现象给严格执法,严肃处理违法违纪人员带来了一定困难,牵制了办案精力,影响了执法效果,从执法办  相似文献   

20.
张卫平 《清华法学》2011,5(1):16-25
如何看待讯问、询问笔录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的问题是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经常遭遇的问题。通过考察和分析,从讯问、询问笔录的实质来看,这两类笔录就是一种记载有关特定的人就某一案件事实所作陈述的文本形式。在民事诉讼中,实际发挥证明作用的是这些文本中的陈述,因此,这些陈述要在民事诉讼中起证明作用就应当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范的要求,以民事诉讼证据的形式——当事人陈述或证人证言,通过质证获得法院的认定,而非直接以文本的的形式——笔录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笔者在文章中揭示了人们之所以对讯问、询问笔录的证据效力具有高度敏感性的社会及观念上的原因,并在更深的层次上指出,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和处理涉及如何处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问题。本文的认识和结论有助于限制公权力的对私法领域的扩张,防止公权力的滥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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