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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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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胡晓进 《政法论坛》2023,(1):169-177
1884年,英国学者、政治家詹姆斯·布赖斯在牛津大学的两次演讲中首创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概念,演讲记录收藏在他的个人档案材料中,当年出版的《牛津杂志》也有记载。1901年,布赖斯出版个人文集《历史与法学研究》,详细阐述了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概念。布赖斯提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概念主要是希望化解原有的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分类造成的解释困境与概念误导,超越和取代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概念;同时也是为了回应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提出的“英国根本不存在宪法”论断,为英国宪法辩护。当今主流宪法教科书均会提及这两组概念,但没有说明这两组概念的继承性关系,甚至误以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概念也是布赖斯首创,亟需澄清。近些年,随着日本修改宪法的呼声不断高涨,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概念再次引起国际学界重视,显示出持久的生命力与现实意义,值得重视。  相似文献   

2.
不成文宪法概念缘起于英国式的宪法语境,后流转于德、日等国并引起较大争议,由此产生了多种涵义与外延的不成文宪法。在有宪法典的国家讨论不成文宪法极易引起理论与逻辑上的混乱与困惑,德国、日本等都不例外。宜以有宪法典的国家与无宪法典的国家代替成文宪法国家与不成文宪法国家。中国宪法语境中不宜使用不成文宪法,一方面是因为概念本身的不严谨;另一方面是因为在我国有宪法典存在的前提下,使用不成文宪法极易形成逻辑上的无法自恰。此外,我国当前的宪法传统与文化上的缺陷也决定了在我国宪法语境中不宜使用不成文宪法的概念。在诸多政治实践背离宪法文本的客观事实面前,寻求不成文宪法可能引发对宪法的潜在危险,不得不防。  相似文献   

3.
香港在回归之前沿袭的是英国不成文宪法的宪法文化。回归之后,宪法成为香港法律领域发展最快的部分,同时也是最具有争议的话题。《基本法》是一部成文法律,它使香港的不成文宪法传统转向成文宪法传统;但同时,很多条款亦保留有普通法的特征。《基本法》反映了中国法与普通法的特征,同时亦反映了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共同特性。  相似文献   

4.
翟志勇 《清华法学》2013,7(3):86-97
本文以戴雪的《英宪精义》作为切入点,考察了戴雪、弗里曼、梅特兰、布莱斯、詹宁斯、惠尔等英国宪法学者有关不成文宪法的种种认知,进而指出,所谓的以完法惯例为核心的英国不成文宪法,实际上始终从属于成文法律,不成文宪法并非英国宪法学研究传统中的主导概念,它只是在成文宪法视角下被贴上的一个标签,英国宪法学者主要关注的是英国宪法的实质而非不成文这个形式特征。  相似文献   

5.
宪法结构乃宪法学研究对象中不可缺少之问题.本文基于宪法结构的概念分析,对宪法正文之结构,近代宪法与现代宪法之结构以及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之结构进行了初步的比较.  相似文献   

6.
宪法惯例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法律现象,在各国宪政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惯例是宪法的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宪政的精神所在,是制定成文法律的基础和依据。而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惯例补充、完善、引导着宪法的发展。中国学者封此专门研究并不多,政治学界及宪法学界尚未封相关问题产生共识,封宪法惯例的涵义以及价值等基本问题进行分析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7.
别具一格的加拿大宪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殖民者的统治到加拿大的主权独立 ,短短几个世纪的风雨历程 ,造就了一部风格独具的宪法。英国和法国殖民者不仅在这片北美土地上留下统治的痕迹 ,也给加拿大宪法打上了深刻的烙印。本文试图分析加拿大宪法的特点、历史演进 ,并将它与其他国家的宪法进行比较。加拿大宪法既是成文宪法 ,又具有不成文宪法的要素 ;既是相对柔性的宪法 ,又具有刚性的特色 ;既强调君主立宪 ,又体现了主权在民。  相似文献   

8.
对不成文宪法的专门研究,将有助于宪法学研究领域的拓展、内容的丰富和结构的平衡。但目前从基本概念到该专题的扩展性研究,在国内外学术界均未见系统性成果。“不成文宪法”是一个多义的、历史的和相对的概念,概念本身的混乱源自语义的歧误,而不成文宪法形成与形式特征的明确则是划分成文与不成文宪法类型的基础。以两类不同宪法类型的特征为标准,就能够对不成文宪法国家类型形成较为清晰的判断。  相似文献   

9.
中国宪法惯例问题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何永红 《现代法学》2013,35(1):18-27
中国是具有宪法典的国家,而没有所谓的不成文宪法。中国的宪法惯例必须紧紧围绕和依赖宪法规范才能存在和发展,如果主要的宪法规范都无法实施,宪法惯例一说就大为可疑,因为惯例是规范的"润滑剂"而非"溶化剂"。在这个意义上,宪法惯例和政治惯例不可混为一谈。至于中国宪法的实施途径,首要在于宪法的法律化和违宪审查机制的建立,那些零星、有争议的宪法惯例是无法独当宪政建设之重任的。宪法惯例的不恰当泛化,已构成对宪法规范性的直接挑战,因而有必要重申宪法的规范性。总之,寻求对中国宪法实施问题的解释,最紧要的不是去寻找和确认业已存在哪些宪法惯例,而是要去追问和探求是否存在宪法惯例发展的土壤和机制。  相似文献   

10.
完善宪法程序若干问题初探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我国目前亟需完善的宪法程序为 :各级人民代表选举程序 ;修改宪法程序 ;保护公民宪法权利的宪政立法程序 ;执政党执政程序 ;违宪审查程序 ;其他国家机关对本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的程序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本级其他国家机关的程序。  相似文献   

11.
目前我国宪法修改可以分为提出、审定和表决、公布这几个程序,但其程序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并没在宪法条文中明确规定究法修改的具体程序,宪法修改主要是依照习惯进行等。因此为了使宪法修改的程序更加系统化、科学化,更好的维护宪法的权威性,加强宪法修改中提出、审议和表决方式这几个程序的完善以及在宪法中对宪法的修改程序进行全面、明确的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相似文献   

12.
宪法程序的类型以及功能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由于我国现行宪法对宪法程序的作用关注不够 ,导致了许多实体的宪法制度无法有效地建立 ,宪法关系不能有效地发生。应当从保证宪法规范的确定性出发来完善我国的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程序 ,对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当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国家权力运作程序 ,与此同时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 ,应当在宪法修改的过程中将一般性的宪法权利保护程序写进宪法。此外 ,还应当建立宪法救济程序 ,以保证我国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各项实体宪法制度能够有效地发挥自身的制度功能。  相似文献   

13.
不成文宪法本是个宪法文化类型的概念,不是宪法渊源的概念。只有规范与牵制权力运行的规范才可能是不成文宪法。任何宪法的精神都当是人的自由与解放,侵犯人的尊严的规范不可能是不成文宪法。判断不成文宪法当遵守三大标准:符合宪法精神、不违反宪法典、具有宪法位阶。不成文宪法的存在依赖不成文宪政,而世界上不存在任何违反宪法文本的宪政。不成文宪法的学理基础不能仅仅来源于经验性事实,它必须同时源于价值预设。中国是否存在不成文宪法是个可以讨论的问题,但是任何权力扩张行为及其规范都当排除在外,强权≠宪法当是宪法学的金科玉律。  相似文献   

14.
作为现代人民主权和民族国家理论的产物,“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不仅是指成文宪法在规范位阶层面构成了国内法的最高规范,而且是指成文宪法的规范内容构成了国内法的根本规范。对于拥有成文宪法典的国家而言,宪法可以视为法律体系的“总则”。不过这一结论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法律内容都必须来自宪法,因为宪法中边界控制性规范为下位阶部门法设定的是“不可逾矩型框架”,其并不需要后者从宪法规范中找到内容依据。宪法中内容设定性规范为下位阶部门法设定的是“内容填充型框架”,确实需要通过立法具体化予以落实。相对于“法律草案合宪性说明”制度而言,“宪法依据条款”只是落实宪法内容设定性规范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的次优立法技术方案。就2023年新修改之后的《立法法》建立的“法律案合宪性双说明”制度而言,如何确保法律草案既落实了宪法内容设定性规范,亦不违反宪法边界控制性规范,是该制度实施的关键。  相似文献   

15.
《北方法学》2019,(6):123-134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以俄为师,宪法的观念与实践亦是如此。延安时期,中共及进步学者围绕着苏联1936年宪法进行了广泛、详实地引介,并结合革命实际作出了重释。这一过程是中国共产党自觉传承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的结果,亦与抗战时期和国民党争夺"法权"不无关系,最终形成了具有主体性的宪法观,即关注政治现实灵活权变的同时,又强调宪法民主性、稳定性。积极取鉴与自主制定、基本稳定与适度变革、成文宪法与不成文规范的辩证统一,构成中共宪法观的重要特征。  相似文献   

16.
关于现行宪法变革的模式选择和部分内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任进 《中国法学》2003,(3):10-15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 ,必须保持相对稳定 ,但对通过宪法解释不能解决的问题 ,部分修改宪法是必要的 ,并应按修正案统一修改宪法原文。应通过修改现行宪法 ,对宪法指导思想和国家政权的群众基础等作新的表述 ;将“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和全面推进、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加强对私人合法财产的保护和国际条约的效力等内容写入宪法 ;要通过修宪为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提供依据 ,并解决有的法律规定与宪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试论宪法与程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范文舟 《法学杂志》2006,27(4):62-64
宪法程序是宪法之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没有宪法程序的宪法不是宪法。宪法程序的三个组成部分宪法制定程序、运行程序和保障程序,缺一不可;程序之于宪法就像车轮之与车;在实在的宪法规范既已存在的情况下,加强宪政建设就是加强包括宪法程序和法律程序在内的程序建设。  相似文献   

18.
以宪法制度的稳定性程度为标准,世界各国宪法大致可以分为定型宪法和转型宪法两种类型。中国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宪法制度仍未定型。从比较法的视角来看,中国宪法修改的模式和功能不同于一般西方法治国家宪法,也不同于一般的转型国家宪法。从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经验来看,宪法修改主要发挥了向后看的确认功能。在全面推进法治的进程中,宪法修改逐渐开始发挥前瞻性的功能,将社会基本价值共识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为根本规范,进而为未来社会转型提供规范性指引。  相似文献   

19.
宪法修改既可以通过宪法修改程序进行,也可以通过宪法解释、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的形式来改变宪法的一些规定或改变宪法条文的原有含义。人民的愿望和态度是导致宪法修改的最根本的程序性力量。各国根据自身政治文化传统、权力分配架构和社会结构状况对宪法修改权和修宪程序作出制度安排,以期充分汇集、表达人民的意志,达到防止不合理的修宪议案被通过和减少将来修改案实施困难的目的。宪法修改程序是宪法规范和社会关系互动的权威机制,必须体现宪法适应社会要求和不断自我完善的内在规律。我国宪法规定的修改程序存在不合理之处,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完善修完建议权和提案权的程序规范,增加议决程序的民主性。  相似文献   

20.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宪法建设取得重大成就。这些成就主要表现在十个方面:党、国家和人民的宪法意识不断增强;宪法的修改程序、方式和时间趋于定型;宪法的稳定性前所未有;宪法赋予和保障了公民广泛的自由和权利;宪法健全和完善了国家机构;宪法确认和促进了改革开放;宪法阐述和推动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宪法强调和支持了祖国统一大业;宪法规定和维护了国家标志;宪法树立起社会主义中国的良好国际形象。我国宪法建设的明天会更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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