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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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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转租是在承租人与出租人租赁合同的基础上,承租人与第三人形成合意进而将租赁物出租于第三人的行为,转租合同涉及到承租人、次承租人、出租人三方当事人的利益,现行立法对次承租人的保护又相对薄弱,基于此,本文建议法院在审理转租纠纷案件时,不要轻易以出租人未同意为由认定转租合同无效。  相似文献   

2.
未经出租人明示同意且出租人一直未提异议的转租合同,应有效。合同终止后,若出租人未基于物上请求权向次承租人直接主张有关权益,而是仍然依据租赁合同关系向承租人主张返还租赁物并支付使用费,则承租人可基于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关系、次承租人继续占有租赁物的状态等进而要求次承租人迁让,承租人仍可按约定的转租租金标准向次承租人收取使用费。  相似文献   

3.
房屋租赁关系中承租人、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顺位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的加剧,房屋的出租、转租(本文所称转租,均指合法转租)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大量且普遍存在的现象。为调整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我国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对转租合同,尤其是次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关注较少,如《合同法》第224条规定的转租,基本上未涉及次承租的权利义务。房屋转租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次承租人。其中,承租人又是转租人;次承租人则现实地占有租赁房屋,并行使用、收益之权。承租人和次承租人的法律关系共存于一个标的物上。如此便引发一个问题,如果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时,能否简单地适用《合同法》第230条,优先购买权仅为承租人享  相似文献   

4.
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合法转租的情形下,出租人尽管同意但并不受转租合同的约束.次承租人利益的保障维系于转租人租赁权的稳定性,这对善意的次承租人不利.租赁权"物权化"对次承租人利益保障的意义是有限的,在出租人与转租人合意解除租赁合同时方有适用余地.在出租人行使法定解除权以解除租赁合同时,应当赋予次承租人以代位清偿权和异议权.代位清偿权具有形成权的性质,而异议权需要完善第三人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5.
在转租法律关系中,出租人与转租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受转租合同的影响。但是转租人除承担租赁合同的义务之外,还要对次承租人之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未经出租人同意之转租,不成立无权处分和不当得利。  相似文献   

6.
融资租赁亦称资本性租凭或金融租赁,是指出租人用自己的资金购回由承租人选定的技术设备或其他物资,然后以此为租赁标的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约定条件支付租金,取得该租赁物的使用权,租期届满承租人可以留购、续租或者退还租赁物的一种租赁方式.融资租赁可分为自营租赁、回租租赁、转租赁和杠杆租赁等几种形式.我们一般所说的融资租赁合同是一个广义上概念,它不只是一个合同,而是由一组合同构成.它涉及三方当事人(回租租赁除外):出租人、承租人和厂商(供货方).这三方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两个法律关系:出租人和厂商的购买合同关系.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关系构成广义上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核心内容.其中,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是狭义上  相似文献   

7.
房屋转租中"未经出租人同意"可分为出租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和未明确表示是否同意两种。当出租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转租时,该转租属无权处分;当出租人未明确表示是否同意时,依学说而不同。我国现行立法对该类转租未给出明确而统一的态度。在实践与学说中对该类合同的效力主要有无效说、效力待定说、有效说和可解除说四种态度。而该类合同除次承租人与承租人恶意串通外,均应认定为有效合同。该问题的处理本质是出租人与次承租人的利益平衡,应以其各自的行为谨慎程度为依据结合瑕疵担保制度综合规制。  相似文献   

8.
秦旺 《广东法学》2005,(5):49-54
转租的基本特征可以从出租他人之物、租赁权让与、租赁让与的区别中进行归纳、总结。转租的立法可以分为自由主义和限制主义,我国合同法采用的是限制主义,据此,转租可以分为合法转租和违法转租,违法转租的效力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争议,从法理、立法、利益衡量来分析,赋予违法转租合同的有效是必要的。在违法转租合法的前提下,与合法转租比较而言,违法转租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显现一定的特殊性。从不当得利的三个构成要件来看,违法转租不应适用不当得利。如果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合法转租的次承租人应享有优先购买权,并优先于承租人。  相似文献   

9.
我国立法对转租作了规范,但在合同法和房地产相关法规中,并没有租赁权转让的概念。而租赁权转让与转租实有不同。比如,承租人可能由于经济因难、市场变化、无能力经营等原因,不愿或不能再履行原租赁合同,为了能够全身退出原租赁合同,承租人可以通过协议,由第三人代替承租人在原租赁合同中的当事人地位,继续承租并直接向出租人交付租金;又如,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在上述情形中,由于承租人已经通过约定或者已经死亡而退出原租赁关系,丧失了租赁权,…  相似文献   

10.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德国民法典》及我国《合同法》均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承租人在行使先买权时往往会同共有权人的先买权、次承租人的(如果存在转租关系的时候)先买权以及在拍卖时同第三方之间权利相冲突。本文拟从这几个方面解决在实际生活中承租人先买权行使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融资租赁是这样一种交易,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商的选择,出资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支付租金。它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两个合同(租赁合同、供货合同)。出租人既是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是供货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供货商与出租人之间订立供货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订立租赁合同,供货合同要经承租人签字确认。因此,在融资租赁中,租赁合同与供货合同密切相关,相互影响,各方的权利义务互相交错。供货商对供货合同的违约,要影响到承租人的利益,承租人对租赁合同的违…  相似文献   

12.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优先购买权只在出租人与第三人成立买卖合同时才产生,先买权行使期间只有自出租人将与第三人成立的合同完整准确地通知承租人时才能起算。出租人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不应一律认定无效,应结合《合同法》第52条、第三人善意与否以及租赁合同是否备案等因数综合判断。必须妥善处理承租人与抵押权人、竞买人、共有人、善意买受人等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冲突。在强制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共同承租、部分承租、转租、混合赠与及承租人违约等特殊情形下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应视不同情形而定。  相似文献   

13.
一起简单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经过两级法院四次开庭审理.一审法院两次认定房屋是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由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应将房屋归还房主.二审法院在第一次判令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后,第二次又以承租人在未经出租人同意下转租和延迟交付租金为由,判令承租人将房屋返还房主.此案变得错综复杂起来,这其中到底有哪些缘由?  相似文献   

14.
王瑛 《法学评论》2021,39(6):173-180
《民法典》对融资租赁规则作了一些修改,但仍不够完善.在承租人擅 自转租租赁物的情形下,《民法典》第753条赋予出租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擅 自转租并不能等同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实质上将出租人行使法定解除权利的条件限窄了.获得约定租金是出租人的主要合同目的.出租人实现租金债权可以有多种方式,承租人擅自转租租赁物并不必然导致租金债权无法实现.因此,不应将解除合同的权利直接赋予出租人.承租人擅自转租租赁物,在依法确定出租人是否有权终止合同时,应该根据保障租金债权实现的情况作出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15.
郭毅 《中外法学》1994,(3):14-18
<正>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以租赁形式融通资金为主要职能的新型合同,它和一般经济合同具有明显区别,其法律特征说法不一,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租赁合同和购货合同相联系 融资租赁合同必须是彼此相关的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分别签订购货、租赁两个合同。出租人一方面与供货人签订供货合同,一方面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但两个合同又是同一标的物,即供货人从出租人那里得到货款,却把设备交给承租人使用,因而购货合同履行与否,将直接引起租赁合同的法律后  相似文献   

16.
一、融资租赁合同概念及方式。融资租赁合同又称金融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选择的先进技术或设备,筹集资金,向生产设备部门或企业,事业单位购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付给租金的协议。融资租赁在我国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直接购买租赁,承租人先向厂商选好机械设备或专有技术,并协商好价款、规格及有关事宜,由出租人出资购买,再出租给承租人。2、转租赁。承租人征得出租人同意,把租赁的设备再转给他人使用,即承租人充当转租人。3、代理租赁。单位有多余、闲置的动产、不动产待出租,由租赁公司充当代理人代理租赁,这种…  相似文献   

17.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性质为形成权。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出租人负有强制缔约义务,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形成以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条款为内容的合同,形成类似一物二卖的双重买卖关系。在房租租赁关系已经登记备案或者第三人知道租赁关系之时,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反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得对抗已经完成登记的善意第三人。出租人是否应当向第三人或者承租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仍然应当以优先购买权是否具有对抗效力为基础予以判断。基于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当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18.
在双方对租赁物使用用途未进行限定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根据租赁物的实际情况合理使用租赁物,在不影响租赁物性状的情况下,可以部分进行转租,出租人不得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随意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综合考虑承租人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租赁合同应否予以解除。  相似文献   

19.
原租赁合同解除后,转租赁合同是否解除?一种观点认为,原租赁合同解除后,转租赁合同随之解除,转承租人无须再向转出租人支付租金是十分自然的事情。但问题并不这么简单,这种关系所蕴涵的法理较为复杂。近日,本刊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共同邀请专家,结合典型案例,对原租赁合同解除后转租赁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问题展开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20.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范李瑛 《法学论坛》2007,22(4):90-96
我国《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享有对租赁房屋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但在转租以及强制拍卖方式下,承租人对租赁房屋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则是需要理论和立法进一步解决的问题,避免因审判人员的理解不同而导致同类案件审判结果不同.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涉及按份共有物处分时由共有人"全体同意之原则"改采"多数决原则".在按份共有人根据"多数决原则"出售共有物而少数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情况下,为避免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竞合,应对多数共有人的处分权进行必要的限制:当多数共有人要求出售共有物时,应首先满足少数共有人优先购买多数共有人的共有份额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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