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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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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法学长期处于落后状态。建国三十年了,法学著作很少,法学这个名词过去也很少提到。毛泽东同志在一九五四年主持制定我国第一部宪法时就指出,搞宪法是搞科学,一九五八年又提出党、政、军领导干部都要学点法学,但收效甚微。  相似文献   

2.
许崇德的一生与宪法相伴,纪念他的最好方式是更好地维护宪法、推进宪政,将他坚持的理念发扬光大,让宪政之光照进现实。2014年3月3日晚上11时59分,一代法学大家许崇德因病在北京逝世,享年85岁。随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焦洪昌发布微博称:"许崇德老师今晨走了,终于没有等到他参与制定的第一部《宪法》60年纪念日。"屈指算来,许崇德去世之日离我国第一部《宪法》60周年纪念日仅相差半年多的时间。这位26岁就参与新中国首部《宪法》起草工作、最终统稿我国现行《宪法》、负责《港澳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修订的宪法大家,将生命的痕迹永远留在了我国的宪法史上。  相似文献   

3.
缘起 1954年初,国家主席毛泽东挥却一切冗务,召集高级工作班子,另聘法律和文字顾问,静聚杭州西湖之滨,专治法律问题。费时数月,研究起草出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称五四宪法。这部宪法规定被告人有获得辩护的权利。这在当时是新颖的。为了落实这一重要制度,1955年,旧时大律师史良时任部长的司法部发出通知,要求在  相似文献   

4.
新中国的宪政建设在发端之初就走上了移植外来法的道路,从宪法制定到宪政实践,均受到苏联宪政模式的广泛影响。在苏联宪法理论于中国大陆全面传播之时,刘少奇作为苏、中法律嫁接的桥梁,将苏联的制宪建议、宪政精神和选举制度等传入中国;通过移植苏联宪法,主持和参与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工作,为"五四宪法"的诞生作出了卓越贡献。  相似文献   

5.
新中国的宪政建设在发端之初就走上了移植外来法的道路,从宪法制定到宪政实践,均受到苏联宪政模式的广泛影响.在苏联宪法理论于中国大陆全面传播之时,刘少奇作为苏、中法律嫁接的桥梁,将苏联的制宪建议、宪政精神和选举制度等传入中国;通过移植苏联宪法,主持和参与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工作,为“五四宪法”的诞生作出了卓越贡献.  相似文献   

6.
林海 《检察风云》2014,(11):78-80
2014年3月3日晚11时59分,法学家许崇德因病在京逝世,享年85岁。中国政法大学焦洪昌教授发布微博称:"许崇德老师今晨走了,终于没有等到他参与制定的第一部宪法60年纪念日。"屈指算来,离这个60年的纪念日只有半年多。这位26岁就参与新中国首部宪法起草、最终统稿现行宪法、负责港澳基本法的起草修订的宪法大家,将生命的痕迹永远留在了新中国宪法史上。  相似文献   

7.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隆重召开,会议通过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时称“五四宪法”。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宪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宪法是由毛泽东主席亲自率领工作班子在杭州  相似文献   

8.
彭真强调立法工作的三条准则 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以后,我()国家紧接着就启动了一项伟大的()工程,那就是新中国第一次民法典的起草.1954年年底,在西南政法大学任教的金平,被指派赴京从事新中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这是他与新中国民法典结缘的开始.  相似文献   

9.
毛泽东同志在建国初期指出:“要加强革命的法制建设”,在制定我国第一部宪法的时候他又说:“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1954年我国制定出第一部社会主义的宪法,开创社会主义法制的新纪  相似文献   

10.
2008年,一位浙江省政协委员提出,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地,杭州应尽快设立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纪念馆,以便更好地保存、纪念和宣传那段光荣自沥史,让更多的国人知晓宪法诞生的历程。这一建议作为政协提案,  相似文献   

11.
郭殊 《现代法学》2006,28(4):38-43
行政紧急权力是国家紧急权力中的重要部分,是紧急状态法制的核心问题。为了更好地进行紧急状态立法,需要对行政紧急权力的宪政基础、宪法规范、宪法性质及宪政规制做深入研究。行政紧急权力在宪政上是必要的,但其性质不应具有“超宪性”,其宪法规范依据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行政紧急权力需要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宪政规制,特别是来自司法审查的制约。  相似文献   

12.
美国宪法是一部对世界格局影响深远的杰作。本文分析了美国宪法制订的背景,以及美国宪法运作成功的重要因素——其自身蕴含的平衡机制。在美国宪法制订过程中,宪法制定者们最重视的就是各种因素之间的平衡,其核心是参议院与众议院之间的平衡,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者之间的平衡、州与联邦之间的平衡,其中这一切平衡都以人民主权为基础。  相似文献   

13.
论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法理基础和宪法依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黄建水 《行政与法》2005,(1):106-109
行政许可听证制度是一项保障行政许可相对人发表意见、了解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据,保护当事人民主权利的法律制度。探讨行政听证制度的宪法依据和法理基础不仅是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立法要求,而且也是完善和发展我国听证制度的现实需要。自然公正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和依法治国理论是西方国家听证制度的法理基础。美国听证制度的依据源于宪法规定的正当法律程序。确立我国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宪法依据,进一步完善我国听证制度就必须修正《宪法》第五十一条,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享有的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一切国家机关未经合法程序不得剥夺。”一款,并制订统一的《行政程序法》。  相似文献   

14.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这更多的是从效力方面来明确宪法的。全面认识宪法,还应包括更多的内容: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因而宪法具有可诉性;宪法是人民授权政府的一份授权委托书,因而宪法是控制公共权力的控权法,同时又是保护人民权利的保权法;宪法是国家活动总章程,因而宪法明确了国家的组织原则和管理方式;宪法调整的是国家的重大社会关系,因而宪法在内容上有别于其他普通法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而制宪和修宪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  相似文献   

15.
沈寿文 《北方法学》2010,4(3):19-26
法律保留原则要求某些重要事项必须留给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目的是约束行政权,防止行政权滥用,并在客观上要求司法机关依法裁判;然而,宪政的本质特征之一是有限政府的理念,即使是立法机关的权力本身也应当是有限度的。实际上,宪政国家违宪审查制度的普遍确立正是主要基于对立法权滥用的矫正;而我国从依法治国到依宪治国思路的转变也在事实上承认了立法权本身存在滥用的可能。因此,从法律保留到宪法保留,是保障人民基本自由权的重要原则,这一原则立基于对多数决暴政的恐惧和对有限政府理念的信奉,它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宪法一手承认人民基本自由权利,而法律的另一手却又予以剥夺的弊病。  相似文献   

16.
论俄罗斯宪法法院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宪法诉讼是现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最为有效的方式。在俄罗斯,履行宪法诉讼职能的机构是宪法法院。实践中,宪法法院主要依托宪法诉愿制度,适用蕴含比例原则的俄罗斯宪法第55条第3款作为审查基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此外,宪法法院还常在判决中援引国际条约和欧洲人权法院判例,其目的是用先进的权利保障标准来要求和促进俄罗斯的公民基本权利保障。  相似文献   

17.
喻中 《现代法学》2007,29(2):3-8
宪法与政党之间的内在关联是:一方面,宪法源于政党,宪法是政党活动的产物,不同文化背景之下的政党制度塑造了不同类型的宪法制度;另一方面,政党依赖于宪法,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尤其依赖于宪法提供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在当代中国的语境下思考宪法与政党之间的关系,可以发现这样一个现实:中国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中国宪法是党的主张的法律化——这种判断,已经得到了承认,但是,中国共产党享有的执政地位对于宪法的依赖关系,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应当认真对待“中国共产党依宪执政”这样一个重大的时代课题。  相似文献   

18.
张清 《河北法学》2007,25(1):152-154
<欧盟宪法条约>在2005年遭遇挫折,原因是多方面的,或许民主的因素不可忽视,当然这还涉及到人们刘欧盟性质、特征以及宪法条约文本的理解.欧盟立宪应当是一个社会互动的过程,包括民众在内的各种社会力量通过谈判达成共识,这样产生的宪法才是一部欧洲人民的宪法,而非仅仅是一部欧洲国家间的宪法,也唯有如此才可能构建新的宪政秩序.而宪政法理学为我们研究欧盟立宪问题提供了概念分析工具.  相似文献   

19.
杨蓉 《时代法学》2007,5(5):32-37
为摆脱人类政治的现代性危机,我们有必要回到古典政治哲学里去,回到柏拉图的世界中寻找宪法的本质,而宪法的本质也正是在于一种组成结构:自然的规律,可以视为其自身的宪法;而宪法的规律,就是要求宪法符合自然。宪法的萌芽,正是在这样的自然基础上诞生的。"宪法是公民的生活规范,宪法的权威根源于民众的生活"。宪政并不是一种形而上的价值构造,而是一种合乎自然的和谐的生活方式。  相似文献   

20.
论宪法监督的司法化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宪法确立了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模式 ,实践证明 ,这是一个失效的制度设计。失效的根本原因不在于宪法监督程序不完善 ,而在于这一模式背离了宪法监督的本质。宪法监督是多数民主的“制动器” ,唯有司法化的监督才能担此重任。司法性宪法监督与“议会至上”、“多数民主”是可以调和的。宪法是法律 ,然后才是最高法律 ,宪法的法律性也意味着宪法可以而且应当由司法化的机关加以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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