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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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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中国学者看来,韦伯关于司法理性化的研究在实践和理论两个向度上都是可质疑的。在实践向度上,现代司法不是韦伯所说的纯粹的形式理性司法;在理论向度上,韦伯的整体理性观在根本上受限于其“自我指涉”的困境,这使得韦伯的特定理性类型不能表现出其整体理性观的内在统一性。基于对中美两国现代司法实践的分析,韦伯的特定理性类型不能展现和解释现代司法中多元理性共存的格局。“中庸理性”提供了一种不同于西方知识传统的、整体式的、能够有效整合与重塑韦伯整体理性观的“二阶观察”框架。基于“中庸理性”,韦伯的形式理性、实质理性和实用理性概念在现代司法视阈下可以得到重塑和展开。  相似文献   

2.
蔡宝刚  杨显滨 《法学杂志》2012,33(10):42-47
韦伯认为直至现代资本主义阶段,形式合理性法律开始形成并成为最具合理性的法律形态。韦伯视野中的形式理性法律具有权威性、确定性、平等性、自治性、专业性、合法性等特质。总结、重温和厉行这些形式理性法律特质,对于我国当下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都具有重要的启发价值。  相似文献   

3.
韦伯视阈中的"理性铁笼"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隐喻,也是理解韦伯整体社会理论的关键概念.在法律政治领域中,理性铁笼具体表现为科层官僚制的两面性与形式理性法基础上的现代法治的困境.韦伯处于一个社会断裂式转型的时代,但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断裂性似乎更为显著,此时重新回顾并深度发掘韦伯的理论,似乎具有更深层次的意义.  相似文献   

4.
李桂林 《现代法学》2004,26(6):26-30
理性是法理学的永恒主题。现代法理学的理性话语经历了从“理性法”向“法律理性”的转向,这实际上是法理学从理论理性向实践理性的转向。法律与实践理性的关系体现为“法律是实践理性的体现”、“法律是行为的正当理由”、“法律是实践性信息”等命题。同时,作为实践理性的法律也具有客观性,其客观性基础在于实践商谈。  相似文献   

5.
司法理性是指法官在司法过程中运用程序技术进行法律推理和判断、寻求结论的妥当性所体现出的一种睿智和能力。司法理性是形式理性、实质理性以及实践理性的统一。法官在司法裁判时运用法律推理的过程,同时也是彰显司法理性的过程。因此通过法律推理促进理性司法,从而实现司法公正是我们追求的法治目标。  相似文献   

6.
赖骏楠 《中外法学》2014,(1):280-280
马克斯·韦伯"法律社会学"中由"形式/实质非理性"和"形式/实质合理性"构成的有关法律思维类型的概念体系,同康德哲学有着紧密牵连。这种哲学思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原本是四维的"合理性"概念体系,从而使该体系始终存在着蜕变成简洁但更为尖锐的、呈现为"形式合理性/实质非理性"这一形态的二元论的可能。对相关韦伯文本的审视映证了这一可能。韦伯有关现代法律中的核心张力的论断,因而体现为"形式合理性"和"实质非理性"之间的冲突。由于韦伯在"法律社会学"中将现代资本主义视为"核心议题"乃至"最高价值",且认定"形式合理性"法律与之存在"选择性亲缘关系",所以他个人倾向于"形式合理性"一侧,并将"实质非理性"的法律主张主要归因于工人运动。然而,资本主义经济的现实发展表明,资本主义同"形式合理性"法律之间的联系并非绝对。整个"法律社会学"文本都体现出韦伯将概念和观念置于经验事实之上的倾向,而这些概念和观念本身又受到韦伯自身价值取向的引导。因此,这也意味着对社会科学"客观性"的背离。  相似文献   

7.
周少华 《法学论坛》2012,(3):105-110
现代法律制度的每一个建构性要素及其运作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表现出很强的技术性特征,这使得法律成为一种典型的社会技术。法律技术铸成了法律的确定性,使法律规范系统化;它划定了行为合法与不法的界限,使人们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更有预期。可以说,技术化是法律理性在形式方面最重要的表现,而实践的特点决定了理性必然是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统一,作为法律价值的载体和法律目的的支持系统,法律技术本身也是法治的基本条件之一。因此,法律的技术性特征及其意义应当受到重视,法律技术的功能也有待于我们加以深入地研究。  相似文献   

8.
陈兴良 《中外法学》2023,(2):285-306
形式理性是与实质理性相对应的两种思维方法,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解释中,应当严格坚守以形式理性为基础的形式思维。根据形式解释论,在刑法解释的时候,应当以可能语义作为最宽的解释边界,并且禁止类推。形式解释论是以刑法文本为解释对象,将法律含义限制在法律文本的语义范围之内。法律适用由于涉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它不同于刑法解释,所以可以采用实质判断的方法,透过现象看本质,获得对事实真相的认知。当然,即使是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中,实质判断还是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当某一行为在前置法中是合法的情况下,就不能通过实质判断予以入罪。因此,对刑法解释与刑法适用应当加以区隔。对刑法解释要坚持形式解释论的立场,对刑法适用则可以采用实质判断的方法。只有这样,才能较好地解决刑法教义学中的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关系。  相似文献   

9.
周叶中  江国华 《法学》2005,(8):69-76
法律理性中的司法,应当是一种理性的司法。司法理性是一种归纳理性而非演绎理性,是形式理性而非实质理性,是职业理性而非世俗理性,佘祥林案暴露了我国司法过程的非理性,集中表现为以演绎理性代替归纳理性、以实质理性优位形式理性、以世俗理性牵制职业理性,这是佘祥林式冤案之必然性所在。更新司法理念、深化司法改革,倡导法官主导下的法治思维,在法律理性中整肃司法秩序,是杜绝佘祥林式冤案的根本出路,也是中国法治的根本出路。  相似文献   

10.
论权利实践理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权利实现是主体在一定情景中,选择与其个人情感偏好和睿智相吻合的行为方式,将法律性权利转化为权利事实的实践过程,受主体认识能力和心理素质的影响,理性和非理性方式是权利实践理性的两个基本范式,其价值性在于一方面它是权利实践生动活泼的形式,凸显权利实践过程中权利的主体性;另一方面,它对法律的背反具有批判性,推动法律制度以合理性为价值取向不断完善,形成具有时代特征的权利制度和权利文化。  相似文献   

11.
刘小平 《北方法学》2016,(3):122-128
"法律信任"对"法律信仰"概念的修正,实质走向了一个韦伯式概念,其理论本身在很大程度上也是韦伯命题的理论映照。这一韦伯式的"法律信任"概念,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现实上都面临着巨大的困难,这种双重困难指向同一问题:"法律信任"如何可能?由此,立基于韦伯式的形式法律理论之上,不可能产生真正的"法律信任"。"法律信任"概念要想有意义,就必须建立在一种更具实质性的法律理论之上。  相似文献   

12.
《北方法学》2022,(2):151-160
司法大数据的运用在本质上属于韦伯式的理性化过程,其本身隐含着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内在冲突。司法大数据在帮助法官剪裁事实、量化经验、约束偏狭等方面存在诸多形式理性化的利好,但不加限制的运用会消解司法的实质理性,难以贯彻公平公正,也难以达致良好的社会效果。应当在制度设计层面为司法大数据的应用厘清界限、捍卫法官的主体地位及职业精神,这样才能破解司法的理性化悖论,真正实现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相似文献   

13.
形式理性是大陆法系发达国家民法学者普遍关注的重要理论问题。它是强调法律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的结果 ,也是使民法典适应未来社会发展的关键所在 ,形式理性作为一种科学的方法论对民法典内容与结构的设置具有决定意义。  相似文献   

14.
个体因各自不同的判断负担,就何谓善、何谓正当乃至正义的观念以及在具体情境下该如何行为的决断上,其形成的理性多样且无穷。法律的理性则是国家在各个专门领域关于上述问题的答案以及由此确定的若干价值目标及相应路径选择,通过法律规则和原则表达。由于法律的集体主义性质和创制方式,法律的理性有限,不可避免地与个体多样、无穷的理性发生碰撞。故二者的冲突一直存在,如何协调?在关乎宪法性的根本问题和基本正义方面,个体理性应服从法律的公共理性,同时也应为个体理性质疑法律公共理性提供公开的途径,以检验法律的公共理性。此外,协调二者冲突的现实性在于:在个体理性的内外限制以及平等原则的运用客观上达到了一种社会控制的效果,这大大缓解了个体理性与法律理性的冲突,而确立制度上的博弈空间乃为协调二者冲突的持久之道。  相似文献   

15.
法律论证中的逻辑理性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法律论证中的逻辑理性,是指追问以及追求法律的逻辑性或法律在逻辑上的合理性。逻辑理性在法律论证中有重要的作用,它既可以为法律思维提供基本的思维框架和模式,具有建构性功能;也可以为法律论证提供公正的平台。但是,逻辑理性在法律论证中也有一些局限性,这说明在法律论证中,只有逻辑理性是不够的:还需要实践理性和价值理性的补充。它们三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的关系体现了合理与合法的关系,其有机统一对构建以法治为基础的和谐社会有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6.
在欧洲现代早期的政治与法律理论中,维柯对于国家理性与万民法观念之间关系的论述颇为特殊。他将国家理性界定为正当国家理性,并将之视为万民法概念得以生成的前提。在正当国家理性观念的基础上,透过"真理—事实—确定性"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在神意的指引下,万民法概念的逻辑构造得以展现于诸民族和诸国家的普遍历史进程中,并且反复不断地出现。维柯坚守古典的政治与法律传统,反对现代意义上进步的政治和法律观念。  相似文献   

17.
对目的理性支配下的承运人责任基础立法的批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绪雨 《现代法学》2007,29(5):153-159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基础规则并非完全来自于实然,来自于基于效益的目的理性,若根本不以正义为目的,未经法律价值评价,纯粹基于效用与发展国际航运经济的目的理性,不可能得到一个国际航运秩序的"应然"法律规范,亦即表达一项"应然"的航运法律概念。而纯粹脱离国际航运实践效用目的,仅依凭法律价值的"应然"本身,亦不可能创造出能够有效调整国际航运实践的法律秩序。只有在价值与航运事实目的,应然与实然,彼此相互对应,且把基于效用的目的理性的构成同确保基于正义的价值理性的实现两方面协调起来,才能产生真正实际有效的和相对符合正义的国际海上货物承运人责任基础法律。  相似文献   

18.
梁增然 《法制与社会》2012,(34):190-191
"法律必须根据事实而不是不可靠的直觉"。在应对安全、健康和环境方面的风险过程中,孙斯坦告诉我们应当依靠理性,而非普通人的直觉——直觉往往会导致事与愿违。  相似文献   

19.
贾磊 《政法学刊》2014,(6):51-54
法律实践离不开逻辑理性,概念明确、判断恰当、推理有效的逻辑命题贯穿于法律实践始终。法律的逻辑理性包括法律的明确性、法律的一致性和法律的完备性。  相似文献   

20.
“社会契约论”的历史演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社会契约论"自诞生以来已有二千多年的历史。在古代和近代,它以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方法宣布了国家的本质,其方法虽然武断但却是革命的。在当代,"社会契约论"体现为程序理性,即发现正义的方法。"社会契约论"的这种由实质理性向工具理性转换的趋势体现了法律对程序正义的重视。"社会契约论"程序理性的理念是可取的。一国的宪法在形式上往往具有"社会契约"的性质。如果说,我国的宪法还须进一步完善的话,那么强调工具理性的罗尔斯的"社会契约论"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启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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