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中国现行少年司法制度的"小刑事司法"结构设计,不允许少年法官的过渡"社会工作者化",但是少年法官吸收社会工作的理念与方法是十分必要的,而在公民社会尚不发达的情况下,基于"教育、感化、挽救"罪错少年的需要,少年法官从事"非审判事务"也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的一面.不过,中国少年司法与社会工作整合的方向应当是建立以专业性的社会工作为主体的少年观护体系,由专业性的社会工作者和完善的志愿者队伍,分担少年法官的非审判事务,为少年司法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的价值诉求提供专业性的社会支持. 相似文献
2.
对司法事务进行合理分工,是法院内部机构及人员设 置的一个重要前提。包括法官定员、法官助理配置等 在内的我国多项司法改革措施,均涉及审判事务的分工及法官辅助人员配置科学化的问题。本文试图对此作出初步的探索。 一、审判事务及辅助事务的分工模式的选择 为了使法院的审判职能能够及时、准确、公正地得到完成,必须在法院内部进行审判事务及相关事务的区分。不同的事务分工模式,会有不同的人员配置方法,也决定了法官与法官助理及其他相关辅助人员之间的比例。从两大法系国家的经验来看,审判事务及辅助事务的区分主要可分为混合模式和分离模式两种模式。所谓混合模式,是指对审判事务及辅助事务不作细致区分的分工模式,其主要特点是,审判事务及辅助事务中的大部分事务集中由法官承担。一般而言,混合模式主要存在 相似文献
3.
王庆廷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18(4):72-81
法官分类与职权分配本应是司法改革的一个核心议题,而今却呈现出学术供给不足、法律规定
不佳、实践运行不畅的局面。事实上,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了法官分类行政化的趋势,由此带来了法官任职资
历化、法官身份荣誉化、法官权限混同化以及司法行政化等弊端。为让司法回归真正意义上的司法、让法官成
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官,需要重新审视法官分类,推动其由行政化走向司法化:可以将法官分为助理法官、普通法
官、资深法官,分别赋予辅助审判权、核心审判权、指导审判权,审理不同的诉讼案件,处 理不同的审判事务,并且
分属不同的内设部门,以祛除法院系统的大锅饭弊病,走出司法行政化的泥淖。 相似文献
4.
审判独立又称为"司法独立",在制度层面主要包括司法权与行政权、立法权相分离,司法系统内部的独立及法官独立审判。本文重点从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构建精英化的法官队伍以及改变法官考核制度等方面探讨法官独立审判的实现。 相似文献
5.
法官编制的确定与司法辅助人员的设置--以基层法院的改革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法官数量的庞大已是不争的事实,应该在科学确定法官编制的基础上,对现有审判人员进行分流重组,真正做到法官精英化。某一法院法官编制的确定应主要取决于该院的受理案件数和法官办案数这两个因素,扩大第二个因素应对情势变化的包容度显得至关重要。法官助理制度的出现呼应了法官职业化改革的需要,但仅有法官助理这个单一的辅助性岗位并不能解决法院人员分流中的所有问题,将现有审判人员简单地二分为法官和法官助理的做法也不能兼顾基层法院法官在层次上的差异性,理应类别分明地设立司法辅助人员,使法院审判过程中的各种辅助性事务得以科学有效地分流。 相似文献
6.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9,(3):97-110
本轮司法改革推行法官助理制度至今已近四年,但在实践操作中,法官助理制度运行遭遇阻滞,法官助理与法官、书记员职责不清,法官助理并未能如制度预期所愿有效减轻法官负担。同时,法官助理未来职业规划不明朗亦成为一大难题。借鉴域外经验,英美法系中审判辅助人员的职能定位多为限权法官,大陆法系中司法事务官独立于法官专司非诉事务之责。我国编制内法官助理承载二元功能:一为审判辅助功能,二为法官养成功能。虽不能简单移植国外经验,但可以法官助理二元功能为基础明确法官助理的职能定位,对法官助理采取分阶分级培养模式,前期主要由初中级法官助理承载审判辅助功能,后期由高级法官助理承载限权法官功能。 相似文献
7.
8.
审判独立是我国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因体制性原因,司法权深受法院内外部各种权力的干涉而被地方化、行政化.基于此,针对法院“管理——审判”二元架构下“机构——权力”的二维关系,深入分析法院内部“机构——权力”的运行机制,进而提出法院管理体制改革与治权创新的总体构想:改革法院机构,设立党政办公会和审判委员会为院级管理机构,下设审判、执行、审判管理、政务人事管理等四类专业事务机构;改革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使其成为专司审判事务管理和审判咨询的机构;改革人事管理模式,实行分类化、专业化管理;还审判权于法官,实行主审法官负责制下的合议庭民主制. 相似文献
9.
法官能动与法院克制——关于我国审判管理体制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学界关于司法能动和司法克制的探讨有助于改进我国的审判管理体制。在我国当前的审判管理体制中,审判独立是法院独立而非法官独立,审判委员会制度导致审判分离,案件审批签发制度使得法官屈服于行政权威,审判解释制度突出了法院而抑制了法官。这种体制是在强化法院的地位而淡化法官的地位,具有明显的法院能动和法官克制的色彩。从理论上说,法官是司法的实质主体,应当能动司法,法院是司法的形式主体,应当对法官的能动保持克制,法院的克制服务于法官的能动。我国审判管理体制的改革应当遵循这种思路,理顺法官和法院的关系,赋予法官能动的审判权,限制法院对法官审判的干预。 相似文献
10.
法官审判案件是否可以成为诱发美感和幸福感的职业艺术呢?答案是肯定的!法官的司法审判活动是一种实践性、经验性、知识性、技术性很强的法律职业工作,法官审判不仅仅只是做一个"法匠",机械地根据法律来消弥纠纷,而是要按照立法的精神和原则创造性地适用法律,通过司法审判维系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法官审判技能当然也是一门职业艺术,而且是... 相似文献
11.
法院是司法体系的中心。法官乃司法舞台上的主 角。法官职业道德是法律界的主体道德且直接制约着 社会的道德水准和司法状况甚至影响到国内外公众对 一国之国家形象的总体评价;法官职业道德乃法官于 业内和业外所应一体遵循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价 值理念的总和;它是社会道德在司法审判领域的具体 体现;它集中调整法官与社会、法官与公众、法官与当 事人、法官与法官之间的关系;它既是带有审判职业特 点与道德行为规范的高度抽象概括,同时又是富有操 作性的具体指引。法官职业道德形成的基础在于审判 实践。概言之,"法官职业道德是调节职业集团内部法 相似文献
12.
赵天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0,(2):89-100
随着司法信息化战略的推进,新媒介对法官逐渐具有了三重意义。首先,新媒介是法官的传播手段。法官负有实施和宣传司法公开之职责,新媒介急剧提升了传播的速度和范围,但可能会弱化司法文化价值。其次,新媒介是法官的裁判辅助。以智能化媒介为代表的新媒介逐渐被应用于司法审判之中,提升了司法效率,但可能会改变法官认识过程,影响其个案参与程度、理性能力培育和真理判断标准。最后,新媒介正在成为法官之替代方案。新媒介为审判过程引入了技术要素和科学权威,削弱了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主导权、话语权,最终可能会危机法官审判权力资格。这三重意义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法官应当合理、适度和理性地对待新媒介,以提升司法宣传效果,发展审判能力并捍卫审判主导地位。 相似文献
13.
实行法官员额制,凸显了司法改革对"人的因素"的关注,法官员额制度的建立,能够进一步完善以法官为主体、审判为核心的工作机制,真正凸显法官在法院中的核心地位。正如最高法院长期从事司法改革研究的贺小荣主任指出的,实行法官员额制的目的就是要让优秀的法官留在法官队伍中。法官员额制改革势在必行,那么在试点工作中,如何选任法官和建立法官的退出机制,科学配置审判资源,从而实现法官的整体优化,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基层法官处在审判工作的第一线,承担着90%左右一审案件的审判任务,进一步加强基层法院法官职业能力建设,强化其职业化意识,增强其职业技能,提高其内在素质和化解纠纷的能力,是人民法院完成解决社会矛盾的使命,推进司法现代化的关键。一、基层法官职业能力建设的现状笔者这里所谈的法官职业能力,是指人民法官在司法活动中,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公正与效率”为职业要求而具有的认识、了解、分析、解决各类诉讼、执行案件及与审判活动有关的一切事务的技能和本领。然而,目前的法官队伍,尤其是基层法院法官队伍的职业能力尚普遍较低,职… 相似文献
15.
法官智慧是现代知识司法的一种象征。智慧的法官必须用法律的智能和审判技术使得司法审判的程序设置和实体性规定更有实效。智慧的法官能够为社会提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物的和谐共处。智慧的法官本身就是现代司法的一种象征。法官是智慧的知识的天然结合。良好的司法制度应该是美德和智慧的结果。一个优秀的法官必须掌握充分的法律知识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司法经验。法官智慧以法律知识为基础,并且是对法律知识的升华。法官的智慧以司法审判的经验为补充。法官智慧的获得与其主体及其主观能动性有关。法官的智慧体现的是法官的敏锐观察力与良好的尺度感,能较快地判断出,在特定的场合下,什么样的裁判是最恰当的。法官智慧的综合性体现在法官的司法审判中。 相似文献
16.
17.
公案是转型期司法与民意交织的怪圈,由于各国普遍信奉"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的司法原则,那么在法律世界观紊乱的今天,公案似乎成了"法官不能承受之重",甚或是"司法不能承受之重"。明确树立在司法审判中吸收、引导民意,而非排斥、消除民意的司法态度和法治意识,搭建民意与司法互通交流的机制,是寻求司法正义功能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18.
19.
"法官异议"被一些学者解读为"司法的民主性"和司法责任的体现,这一解读似乎契合了相关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后司法独立时代"避免法官陷入司法专横而呼吁对法官进行监督的需要。然而,这一解读并没有充分揭示"法官异议"的性质。无论是以我国台湾地区"法官异议"制度的发展作为参照,还是在法理上分析"法官异议"的性质,抑或是从法官发布异议的动机是法官个人"司法抱负"的反映等方面来剖析,得出结论的都是"法官异议"在本质上是司法独立的产物和体现。在我国当前的司法改革中,只有充分地保障和实现审判独立,包括"法官异议"在内的实践才存在可依附的制度空间。 相似文献
20.
处理好社区法官制度的适度性和侧重性,有利于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创建无讼和谐社区。本文通过讨论社区法官制度的目的和初衷,对其功能进行了重新定位,认为社区法官制度通过延伸诉讼服务,有力拓展了司法审判的社会功能,树立了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巩固了人民调解作为前一个纠纷处理流程的成果,又形成了对法院审判作为后一个纠纷处理流程的有力配合,使社区法官成为"调诉结合"模式的执行者,从而使法官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上升为法院审判前期工作向人民调解制度的延伸。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