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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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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第99条)这一规定一方面以授权性规范确认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另一方面又对侵害姓名权的违法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丰富了我国公民民事权利的内容,确立了我国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姓名权的民法保护制度。这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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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商标权与姓名权纠纷一案专家采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EIP:最近,迈克尔·乔丹以“侵犯姓名权”为诉由起诉乔丹体育公司.在什么情况下注册商标会涉嫌侵犯他人的姓名权? 杨叶璇:未经他人允许,在文字商标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商标中,使用与他人姓名相同的文字,会使人直接联想到拥有姓名权的那个人的,姓名权人可以指责对方侵犯其姓名权,依据商标法要求对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或者将已注册的商标予以撤销.有一种特殊情况,不是按照姓名权予以保护的:当某个姓名在公众中具有十分特殊的影响力,应当被列入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即使该姓名权人没有主张其姓名权,国家商标主管机关也可以在商标审查时,依据《商标法》第10条第1款(八)项,以“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直接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其注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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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我们解读和探讨了《民法典》中格式条款和悬赏广告的新规定。本期将聊一聊《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生效时间等新规定。明确合同生效时间《民法典》合同编第502条第1款、第2款、第3款分别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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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 《财经法学》2015,(4):49-68
姓名混淆是指在使用姓名用以识别个人以及商业活动时,因姓名或姓名标识相同或类似而发生的识别混淆情形。《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禁止他人"假冒、盗用"姓名权人的姓名,但对使用与他人近似姓名以及自然重名下的投机使用姓名是否侵权规定不明。至于在著作出版、商业广告以及商标注册等领域,姓名权人从《民法通则》姓名权条款上寻求保护救济,条件也颇为苛刻。通过以姓名下个人识别利益与商业价值利益的不同保护为视角进行观察,《民法通则》第99条中应区分出"假冒"与"盗用"的不同含义,有条件地吸收使用近似姓名或自然重名造成混淆为"假冒"之一部分,同时厘定禁止"盗用"他人姓名属姓名标识下财产利益保护的界定范畴。其他部门法有关姓名权人的保护性规定也应与《民法通则》保持一致。  相似文献   

5.
自然人姓名问题涉及不同的法律领域。2020年我国《民法典》第四编第三章为自然人姓名问题提供了最新的实体法保护规则。早在11年前,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就已对自然人姓名问题作出了规定。在国际私法中,个人姓名面临的基本问题是法院地国应适用何种连结点以确定涉外个人姓名的准据法。我国《法律适用法》第15条和第46条分别对涉外姓名确定和变更问题、涉外姓名侵权问题规定了法律选择规则,同时第5条对涉外姓名法律选择设立了不得违反我国公共秩序的最低界限。然而,我国对姓名国际私法规则采取“归并”的立法模式,没有对跨国姓名权法律选择和其他涉外人格权法律选择进行区别处理,未回应我国《民法典》姓名权在人格权领域的特殊性,而且忽略了《民法典》第1056条婚后夫妻姓名的平等价值和第1112条允许灵活选择被收养儿童姓名的立法意旨。虽然我国《法律适用法》姓名国际私法规则与《民法典》姓名实体法规则存在明显的差异,但二者互为补充。我国《法律适用法》有必要随着《民法典》的实施而对涉外姓名国际私法规则予以相应的变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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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字号的基本特征。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名称权是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它同公民的姓名权一样,特定的名称代表特定的组织和个人。民法通则第三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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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读贵刊1998年第12期《案例分析》中轴8电局应承担民事责任》一文后,对所刊案例有不同理解,特提出以下看法,以抛砖引玉,求教于同仁。邮电局没有侵犯冯海芳的姓名权,但应按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理由如下:一、邮电局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冯海芳的姓名权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1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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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解答丨《民法典》第162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盈亏乃商家常事,张老板依法应该接受这车货。代理人的行为是否“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关键要素是“在代理权限内”,至于“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并没有太大的实质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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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问题的提出及意义迄今为止的学术著作和教科书在谈到姓名权时,似乎毫无疑问地将姓名权列为人格权的范畴。即使在德国,虽然自萨维尼时代就反对将人格权作为民法上的权利(原权利)来对待,从而在其民法典中就没有关于人格权的一般概念。但其民法典却在第12条明确规定了姓名权,并且其学者一般都坚称其民法典第12条规定的姓名权属于第823条侵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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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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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我们解读和探讨了《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订立的新规则。本期,我们聊聊《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成立时间的新规则。指印具有与签字、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民法典》合同编第490条第1款和第2款分别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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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这一民事立法,确立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对人的价值的认识和尊重,其作用和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意义和作用所谓精神损害是指侵害人不法侵害他人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名称等人身权利,给受害人的精神、尊严、信誉等造成非财产上的损害。精神损害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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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与《行政诉讼证据规定》都规定了以秘密手段获取的证据的效力的判断标准。《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7条第2项规定:"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第58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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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我国《民法通则》分别规定了法人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并将这些权利作为法人的人格权安排在第五章第四节“人身权”项下(《民法通则》第99条、第101条和第102条)。2002年12月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沿袭这种立法,并对法人所享有的人格权的内容进一步扩充。在第四编《人格权法》中,不仅规定了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还规定了信用权以及法人的一般人格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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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生活》2021,(2):39-39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对被继承人的房产如何通过继承的方式转让给继承人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在这些规定中,有不少内容是结合之前的情况提出的新规定。1.新的继承权增加了2种立遗嘱的方式《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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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而《刑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的挪用资金罪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即挪用资金罪的客观要件比挪用公款罪增加了“借贷给他人”的规定。如何理解“借贷给他人”中“他人”之含义,目前存在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他人”仅限于挪用者本人以外的其他个人,而不包括单位(或法人)。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单位资金交给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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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关于法人的新规则共有40条。本文只解读和探讨关于法人登记和公示的新规则。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民法典》总则编第65条规定:“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原《民法通则》没有相关规定,《民法典》总则编第65条是增加的新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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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当今民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新课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这被我国大多数学者论证为我国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根据,许多学者以此为基础对我国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等作了广泛的探讨。一些法院也以该条为法律依据,审理了一些“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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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精神损害赔偿”称谓诉讼纠纷质疑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正>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对于触及该法条所发生的此类侵权赔偿纠纷,目前,司法界流行用“精神损害赔偿”来概括和称谓。笔者认为,这是不妥当的。其一,精神,是指人的意识、思维活动和一般心理状态,它只有自然人公民才存在。精神损害也只有自然人公民才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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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对《商标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举的四项商标侵权行为中的第(4)项,即“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作了解释性规定。对其第(2)项即“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璜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规定,本人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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