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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53 毫秒
1.
屠凯 《法学评论》2023,(2):46-58
区分中央特区关系和内地港澳关系,为理解粤港澳大湾区的规则体系和治理结构提供了理论框架。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需要兼顾维系良好中央特区关系和内地港澳关系的需要,而难点在于后者。在大湾区规则体系中,中央特区关系集中体现为统一适用的宪法条款,而内地港澳关系则体现为跨域合作协议及其附属文件。在治理结构中,前者体现为中央的统一领导,以及中央政府部门的监督协调;后者体现为粤港澳地方政府间的互相协调。广东省政府未来可扮演签署跨域合作协议的“内地”主要代表角色。为推动大湾区规则体系尽快形成,降低交易成本,协议附属规范性文件宜有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内地方面宜善用经济特区立法权。  相似文献   

2.
谢宇 《法学杂志》2020,(4):120-131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将"一国两制,依法办事"作为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明确了中央以法治路径推进大湾区建设的理念。在以法治路径推进大湾区建设过程中,由于"一国两制"的实施,以及大湾区加快制度创新和先行先试的战略要求,中央权力易于出现两种倾向:一方面,中央权力易于越位,即突破宪法、基本法等法律,逾越中央与地方权力的界限;另一方面,中央权力易于缺位,即过分强调地方自主协作,忽视中央权力的重要作用。为了保障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在大湾区建设中有效实施,做到中央权力不缺位、不越位,有必要结合大湾区建设所涉及的事项,根据地方推进该事项的意愿与权力,将这些事项分为四类,依据宪法法律针对性地提出"中央权力行使指南",明晰中央推进大湾区建设的法治路径。  相似文献   

3.
《政法学刊》2019,(5):45-50
粤港澳立法协调从港澳回归前具有国际性、合作领域单一性的阶段到回归初期同一主权国家不同行政区域间较为疏远的发展时期,再到CEPA背景下日益紧密并进入大湾区建设的新时代,但迄今为止,大湾区缺乏府际合作的具体路径、方式与效力的规定,立法协调尚未形成系统机制。三个单独关税区与三个法域、立法主体多且行政级别不一、市场在立法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薄弱等因素制约大湾区立法协调机制的构筑。鉴于此,大湾区应由全国人大夯实机制的法律基础,设立立法协调机构,多维度创新立法形式,扩大立法活动的公众参与,从而系统构筑立法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4.
杨爱平  林振群 《公共行政评论》2020,(2):40-57,194,195
跨域治理机构是因应和解决区域公共问题,协助政府开展跨域事务治理的不可或缺力量。世界三大湾区在长期的演进发展过程中,逐步建构生成了类型多样、功能各异的跨域治理机构。依据"类同度"和"依存度"两个分类维度,可以对世界三大湾区的跨域治理机构做不同的划分,识别出官方型、半官方型、专区型、协会型、商会型跨域治理机构。通过对五种模式的代表性机构的比较分析,总结其优缺点、共性与差异及适用性,进而找寻出对粤港澳大湾区跨域治理机构建设的几点启示:一是借鉴东京湾区经验,建立健全类同度和依存度都较高的官方型或半官方型跨域治理机构;二是吸收旧金山湾区和纽约湾区启示,创设类同度较低、依存度较高的协会型跨域治理机构;三是探索建设商界驱动的商会型跨域治理机构,从而形成以政府为核心、多元主体参与的大湾区跨域协作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   

5.
主持人语     
<正>区域协同立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方式,也是我国地方立法工作的最新实践,其主要目标是为了妥善解决特定区域在经济发展与社会治理的关键领域中所共同面临的重大立法问题。通过区域协同立法能够有效改善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立法博弈、弥补现有法律在地方层面的供给不足、弥合区域内不同地区法治发展的差异与分歧,对完善我国区域治理体系与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的时代意义。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出台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已成为国家战略之一,以  相似文献   

6.
文化融合是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特征。推动区域文化走向深度融合,是实现城市群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问题。论文以文化融合为切入点,基于制度分析与发展框架和社会网络分析法,结合粤港澳大湾区文化交流与合作的集体行动案例,对湾区文化融合的群际互动关系和运行机制进行论证和分析。研究发现:强组织间合作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文化融合作用明显,弱组织较多依托强组织开展区域文化间的群际互动;广东省积极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文化融合,港澳两地广泛参与粤港澳大湾区文化交流合作的群际互动;文化融合的群际互动行为依靠行动情境的内部结构和外部影响因素,社会行动者间会形成相应的文化互动场域,从而展现特定行动舞台中的多重博弈和策略互动行为。基于此,论文提出实现区域文化深度融合的新认识和建议。  相似文献   

7.
《政法学刊》2019,(5):65-73
粤港澳三地在环境治理合作方面有着多年的经验,在粤港澳大湾区推进建设的背景下,三地不断达成新的环境治理合作协议,并组建了联合会议、联络办公室和专项小组。尽管如此,粤港澳大湾区的环境治理问题依然突出,其中的重要原因在于粤港澳大湾区环境合作协议执行主体和执行标准不统一、协议执行力弱、执行手段和执行能力差异大、执法合作限于局部性和间断性。在当前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过程中,应通过制定统一的环境行政执法标准和细则、成立环境执法协调委员会、构建环境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构建利益分享和补偿机制等措施,来优化粤港澳大湾区环境行政执法合作。  相似文献   

8.
李芝兰  罗曼  杨燊 《公共行政评论》2020,(2):23-39,193,194
在一国两制的背景下,香港、澳门与内地之间的制度差异如何影响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学界对此仍关注不足。论文基于制度主义理论,构建了"制度差异-张力-制度创新"的理论框架,以深圳前海自贸区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改革为案例,分析了制度差异推动改革创新的机制。研究发现,不同的制度逻辑形塑行动主体的认知与行为,因此多元制度在互动中能够产生张力,进而激发行为主体的能动性,促使其反思、设计新的制度、采取改革行动,最终促成制度创新。中国内地与港澳的制度在"一国两制"方针下得以多元共存,制度差异在粤港澳密切互动中产生的张力是大湾区改革的创新源泉,使大湾区在国家改革与发展大局中发挥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9.
邓中文 《中国司法》2024,(1):105-111
2022年6月,国务院出台《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以下简称《南沙方案》),赋予了南沙新的发展定位,并对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进行专门部署。当前,广州在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诸如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衔接不畅、与港澳相关规则存在差异等问题,制约了商事资源在大湾区内的高效配置与便捷流动,这些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探讨。本文以推动《南沙方案》落地为契机,探索和健全公正便捷高效的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助力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将南沙打造成为立足湾区、协同港澳、面向世界的重大战略性平台提供有力的法治服务和保障。  相似文献   

10.
刘珺如  毛艳华 《公共行政评论》2020,(2):94-108,196,197
跨区域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是区域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往往面临集体行动困境。因此,需要建立区域治理的协调制度来协调多元治理主体、项目建设和不同利益群体这三个层面来克服集体行动困境,共同提供跨区域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欧盟和粤港澳大湾区在各自的跨区域基础设施项目中建立起了各具特色的区域协调制度。未来粤港澳大湾区跨区域基础设施的治理可以借鉴欧盟的经验,在法治化的框架下实施区域协调;完善中央层面、区域层面和地方层面的多元治理主体间的权能分配制度;区域协调机构应着重提升"跨区域"的公共利益;扩大区域治理的协调范围,创新公众参与机制。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协同治理理论及相关实践在公共管理领域被广泛讨论,现有文献所关注的协同治理主要在制度背景相似(或相同)的主体间展开,鲜有研究关注存在制度差异的府际间协同合作。论文采用协同治理网络作为分析框架,以回归以来粤港跨境合作为切入点,探究程序和制度设计的差异对协同治理的过程和结果产出是否存在影响。基于港珠澳大桥建设、东深供水工程和珠三角空气污染治理三个案例,论文从正式和非正式程序两条路径分析了"程序和制度因素"对协同行动力的作用和影响。研究发现,协同主体间的动态关系(非正式程序)对协同行动的过程和产出影响较大。此种影响不仅降低了参与主体间的协同行动效率,同时也减少了整个协同网络的产出。这可为粤港澳大湾区内的决策者和多边治理机构提供一个审视自身的视角,以提高现有和未来协同治理网络的有效性和产出效能。  相似文献   

12.
《政法学刊》2019,(5):58-64
粤港澳大湾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是落实新时代生态文明观的重大举措。大湾区水污染防治的立法协同机制,实质上是把十九大报告中所强调的生态保护和创建生态文明价值观纳入国家立法体系的一种协同机制。现实中,建构立法协同机制在中央和地方立法层级以及地方立法与政府决策等领域都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在阐发大湾区水污染防治的立法协同机制的内涵基础上,分别从中央立法层级、地方立法层级以及地方立法与政府决策等三方面提出了立法协同机制构想。  相似文献   

13.
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和亲自推动的国家战略。2019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其后,2019年7月,广东省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和《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从政策层面看,可说是正式拉开了实践的序幕。  相似文献   

14.
《政法学刊》2019,(5):51-57
在大湾区的整体融合中,必须法治先行,只有解决区域法治冲突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粤港澳协调发展的瓶颈问题,让大湾区成为我国新的经济引擎,带动国家区域发展。在面对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种法律体系,且地方主体权限不同及经济互补性减弱的情况下,需要借鉴国内外先进的区域协同立法经验,从立法协同方面进行制度设计与探索。坚持"一国两制"、以经济发展为主导、"求同存特"等原则。在立法协同路径上,通过建立立法协调机构到制定统一的"示范法",逐步开展与仲裁一起稳步推进,为将来台湾地区的回归及与内地的协调发展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相似文献   

15.
肖汉宇  公婷  劳婕 《公共行政评论》2020,(2):125-141,198
粤港澳大湾区各城市在社会环境上的差异,既是廉政建设区域间合作的挑战,也是机遇。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下,人们对腐败的认知和接受程度不同,这在很大程度上通过行贿意愿的差异呈现。因此,了解社会环境对行贿意愿的影响,不仅有助于制定行之有效的廉政治理策略,也凸显不同地区之间信息交流和治理合作的重要性。那么,在不同的社会场景下,人们的行贿意愿会有怎样的差异?受到哪些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行贿意愿差异的比较研究对廉政合作治理具有什么理论和政策涵义?新制度主义理论为回答这些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启发。2019年在香港与大湾区A城市所作的问卷调查为不同地区相异的社会条件下的行贿意愿差异提供了分析依据。研究结果表明,在行贿场景所预示的社会条件发生变化时,市民行贿的意愿也随之变化。这种变化受到制度环境因素和社会环境因素两方面的影响。因此,在香港与大湾区其他城市社会条件不尽相同、而经济和社会交往又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如何抑制跨境贿赂是廉政合作治理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16.
<正>在当前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综合性背景下,为了深入研究我国自贸区警务模式的现状、特点及规律,探讨我国自贸区警务模式改革的困境、发展趋势及刑事、行政执法策略创新等问题,推进自贸区警务改革创新的理论建设,由广东警官学院主办,广东警官学院粤港澳警务发展  相似文献   

17.
《政法学刊》2017,(5):27-31
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看,《宪法》是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的根本法,但其依据是非常薄弱的;《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等宪法性法律是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的法律依据,但其对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的权威性、可行性、约束力还有待证明;WTO规则是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的国际法基础,但其作用的范围有限,仅限于贸易及其相关领域;中英、中葡《联合声明》是历史文件,对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没有法律效力;CEPA及其补充协议是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的软法基础,但其实施机制仍未建立,从而影响其实效。  相似文献   

18.
2021年12月12日,以"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枢纽城市:目标构建与实现路径"为主题的第四届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座谈会在广东省深圳市成功举办。司法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局副局长闫晋东,广东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林楚明,深圳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邵宝洲出席座谈会并致辞。  相似文献   

19.
《政法学刊》2019,(4):5-11
基于粤港澳大湾区各地耕地资源、农产品质量标准、农业科技人才资源的差异,以及农产品共同市场建设、农业资源环境共同养护的需求,为了保障大湾区"菜篮子工程",满足人民对绿色安全高质量农产品日益增长的需要,粤港澳大湾区农业合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分析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合作发展对策:合作建设农业基地和休闲农业,提质增效;加强环境监测资源养护,发展生态农业和现代渔业;强化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精致农业""智慧农业";构建共同标准品牌制度,健全监管体系,保障质量安全;完善相关法律政策协议,构建法治保障。  相似文献   

20.
《政法学刊》2021,(5):88-96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具备了更为迫切的发展需要。近年来,广州积极推进商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已初步在组织与制度基础、品牌效应、合作模式等方面占据优势,然而要想真正成就大湾区商事纠纷解决中心的地位,目前在行业规范、调解运行实效、对标国(区)际程度方面仍存在不足。有鉴于此,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及现实需求,广州应注重将"优势效应"融入到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构建中,通过强化制度优势、凸显技术优势、扩大联动优势成就其在大湾区商事纠纷解决的核心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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