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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刑诉法对证据的收集、质证与采信部分修改较大,对公诉人出庭指控犯罪的能力要求越来越高。现实需要迫切要求每一位公诉人及时适应新的法律规定,增强自身的综合素质,以胜任自己应尽的法律职责。一、新刑诉法对公诉人庭审讯问、询问能力提出新要求以在法庭上询问证人、侦查人员为例,新刑诉法第57条、第58条、第187条、第188条规定对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履行控诉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刑诉法进一步强化了直接言词审理原则,建立健全了相配2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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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后的刑诉法已经明确了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控方证人、鉴定人发问,可以申请新的证人到庭,并对辩方证人作主询问;负有举证、控诉和法律监督双重职责的公诉人为了履行好职责,迅速。准确地查明案情,保证法庭调查的有序化和避免辩护方对合议庭的误导,必须适时、准确地运用“反对”这一有力武器。目前,公诉人如何运用“反对”还是一个新课题,笔者在观摩“试点庭”和组织多次“试验庭”的实践基础上作了一些调查研究,对此作一粗浅探讨。一、运用“反对”的注意事项从实践的情况来看,’‘反对’”运用得恰到好处,不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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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刑诉法关于证人出庭的相关立法及现状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主要有以下两条规定。刑诉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辨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立案的根据。刑诉法第157条规定: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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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 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这一规定,所有的证人都必须在法庭上当庭直接作证,并经过诉辩双方质证、法庭认证后方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是立法上明确规定了的直接言词原则,它要求所有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必须以口头语言形式直接在法庭上陈述,而不允许只用案卷中的证人证言书面材料来认定案件的性质并作为定案的依据。修订后的《刑诉法》实施之初,因庭审方式改革的要求,各级司法机关都比较注意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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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案出台后,对公诉工作有新的规定,证人出庭作证增加了庭审难度、量刑辩论考验着公诉人素质与经验、简易程序开庭加大了公诉工作量、证据制度的改革考验公诉人对证据的甄别力等等,面对这一系列的挑战,公诉部门要着手应对,用自身的实际行动迎接刑诉法修正案的正式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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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的修改为公诉庭前准备工作增添了新的内容,检察机关面临着量刑建议、非法证据排除、庭前预备会议和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的挑战,传统的公诉庭前准备工作不足以满足新刑诉法的要求。从我国的司法现状来看,重定罪、轻量刑的理念依然存在,非法取证现象虽然大为减少,但证据瑕疵现象较为普遍,庭前预备会议实施效果有待进一步显现,证人出庭难的现象依然存在。因此,公诉庭前准备工作必须做好重视量刑公诉准备,坚决排除非法证据,认真补正瑕疵证据,灵活应对庭前会议,积极建构证人出庭的配套机制等方面工作,以达到新刑诉法对公诉人出庭履职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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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时代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新修订的我国《刑事诉讼法》192条第2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这是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意味着在今后我国的法庭上,人们将时时看到专家证人的身影,领略到专家证人有别于普通证人的独特风采。本文深入分析专家证人作证的范围以及专家证言与普通证言的区别,以期为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这一规定提供一些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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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机关向证人取证与证人的作证义务
《刑诉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侦查一章也专门规定有询问证人一节,第98条规定,询问证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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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的情况及证人拒绝出庭、拒绝作证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措施,证人出庭必然成为常态,在对落实刑诉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任务具有重要意义的同时,对公诉工作也带来一定的冲击,公诉部门、公诉人应当做好准备、积极应对,以更好地履行指控犯罪及法律监督的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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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基本不出庭是当前法庭审理的常态,此次草案对证人出庭制度改革将减少证人出庭作证的障碍,而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起诉案件数量较多,公诉人又缺乏当庭询问证人的经验,对未来证人出庭可能发生的情况作出判断,思考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对蓑,同时切实提高公诉队伍自身综合素质,以积极应对未来证人出庭制度改革对公诉工作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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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笔录是由书记员制作的记载法庭审判活动的诉讼文书。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分别规定了审判长、证人及当事人有权阅览法庭笔录,并应在法庭笔录上签名或盖章,但未规定公诉人的阅览权及确认权(在法庭笔录上签名)。笔者认为,立法应尽快对此予以完善。 一、公诉人的阅览权和确认权有诉讼法学上的理论依据。刑事审判活动是在审判长的主持下,由公诉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及证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共同参加的,确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和如何处以刑罚的活动。它是一种多方法律行为。法庭笔录作为记载各个诉讼主体诉讼行为的凭证,理应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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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对审查批准逮捕相关规则作出了较大修正,尤其强化了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并详细罗列了逮捕必要性的具体标准。在审查批准逮捕程序方面,新刑诉法新增了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和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等规定,在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和逮捕正确性方面具有可取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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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是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的重要依据,也是当事人权利和责任能否得到确定的关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在控辩式审判方式中产生了新的举证主体─—公诉人(控方)和辩护人(辩方)。控、辩双方在向法庭举证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力度不断加大,使证人出庭作证的司法实践不引向深入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证人出庭作证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效果,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本文仅从证人出庭作证的现行立法、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情况、证人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亟待完善证人出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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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化,在诉讼中引进控辩式审判模式,交叉询问自然也成为法庭调查的一项制度,《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以上讯问、发问,虽未明确界定为“交叉询问”,但从讯问或发问的顺序、目的以及控辩式审判方式的诉讼构件,属于“交叉询问”。 交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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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庭传唤证人到庭作证,并由诉讼各方对证人的陈述进行询问、质疑,以及让证人之间、证人与当事人之间互相对质,以审查判断证言的证明力。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究竟在庭审中如何传询证人,质证证言,本文试就这方面的问题发表管见,以求教于法学界的同志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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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作为诉讼参与人的被害人和证人原则上应出庭质证。庭审方式的改革,进一步加强了对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保护,有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然而,那些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否完全适应控辩式庭审当庭质证的模式,这一模式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会带来哪些不利影响,不出庭质证对案件庭审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正确性、公正性可能造成的影响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