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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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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妍 《行政与法》2000,(4):69-70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用一章的篇幅对赠与合同作了专章规定,其中对赠与人撤销权的规定尤为引人注目。 一、赠与合同的性质与撤销权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其中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的当事人称为赠与人,无偿接受他人财产的当事人称为受赠人。与所有的合同一样,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但是,赠与合同与其他的合同相比,却有许多不同之处,在性质上也较为特殊。了解赠与合同的性质及其特别之处,对于理解赠…  相似文献   

2.
赠与合同公证是公证工作的一项重要业务。赠与合同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无疑将对公证工作实践起到指导作用,为公证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依据。笔者就赠与合同公证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谈点粗浅看法,以期服务于公证实践。一、赠与合同成立不等于赠与关系发生法律效力。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必须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方能成立,赠与合同的签订,仅代表赠与合同的成立,不一定表示赠与关系发生法律效力。赠与关系发生法律效力,因赠与的特殊性和赠与财产的性质不同而受相…  相似文献   

3.
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韦伟 《中国公证》2008,(8):31-33
赠与合同,是赠与本人将自已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特点之一,是一般仅赠与人单方负履约义务,且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在接受赠与物时.无需向赠与人支付相应的对价,这就使赠与人与受赠人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出现了不对等的情况.一般来说,赠与人单方面负有义务,受赠人单方面享有权利.因此为了协调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法律赋予赠与人以撤销权.而撤销权根据自身性质的不同,又可以分为  相似文献   

4.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法律行为。其中转让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移转的一般是财产的所有权,此外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也可成为赠与的标的。由于赠与是无偿的且易造成他人的信赖利益损失,  相似文献   

5.
肖伟强 《天津检察》2007,(3):58-59,61
在婚姻恋爱中财产赠与是常见的现象,从男女相恋到婚后共同生活,恋人之间、夫妻之间、父母儿女之间、亲朋好友之间会发生各种财产增与,赠与的形式多种多样,赠与的价值有大有小。人们之间的相互增与从民法上来说是一种合同,赠与合同就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还可以采用其他形式。赠与人向受赠人发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为要约,  相似文献   

6.
李俊 《法制与社会》2012,(16):256-257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作为一类基本的民事合同,赠与合同因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可以任意撤销,因而也具有其特殊性.赠与合同的可任意撤销性,决定了在赠与标的所有权转移时,赠与人的意思表示至关重要,这也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如果赠与人死亡时,赠与财产尚未完成交付,此时赠与人的意思表示已经无从考察,在此情况下,赠与合同是否能够履行,应当如何履行,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研究,意在探究赠与合同立法之完善.  相似文献   

7.
房屋赠与合同公证是公证机构的一项传统业务,在此类公证事项中,老年人将房产赠与给子女的情形占据了绝大部分。办理公证时,老年人往往要求达到房屋赠与至受赠人名下及自身居住权益同时保障的双重目的。若公证员对赠与人的居住权益关注不够或处理不够妥善,公证办理及房产过户完成后,一旦发生受赠人与赠与人关系恶化,甚至赶撵赠与  相似文献   

8.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蹭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由此形成的赠与法律关系中,赠与人负有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受蹭人享有要求并接受赠与人的给付的权利而不负任何义务。也就是说,赠与行为是无偿法律行为。正是鉴于此点,无论是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强调在赠与法律关系中要侧重保护赠与人的利益。在传统民法理论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赠与人利益的保护主要是通过确认赠与合同为要物合同的方法来实现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交付给受赠人之前可以反悔。因为虽然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相似文献   

9.
论赠与人的撤销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龙著华 《河北法学》2000,(3):25-26,32
赠与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地移转于另一方所有,另一方表示接受该行为的协议。其中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人所有的当事人称为赠与人,受领财产的一方称为受赠人。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合同法》自第185条至第195条,分别规定了赠与合同的概念、生效时间、受赠人的请求权、赠与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0.
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单务合同。从赠与合同的性质来看,赠与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必须有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本文指出为了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立法者则应尽可能的采取措施优待赠与人,维护其利益。  相似文献   

11.
赠与虽为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但赠与不是商品流通的法律形式。因此,赠与并不具有促进商品流通、发展市场经济的作用。由于赠与是无偿的,而且赠与人赠与财产或是出于某种报答,或是为了给予资助,因此,赠与一方面可以使受赠人得到经济上的资助,另一方面也有满足当事人感情需要的作用。所以,现代各国法上无不承认赠与,我国《合同法》也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2.
《中国公证》2004,(12):55-55
一位老人来到成都市公证处.想撤销去年在此办理的两份赠与合同公证.由于这仅仅是老人单方面的意思,公证处拒绝了他的请求。公证处表示,《合同法》明确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和一般的赠与合同不一样,赠与人不得反悔,也不得撤销赠与合同。  相似文献   

13.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赠与人有单方面的义务,主要为给付赠与标的物和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承担担保责任,而瑕疵担保责任如何承担,因为法律上规定比较粗糙,在司法实践中和法学界往往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试从法理分析入手,浅析立法不足,以期进一步完善合同瑕疵担保责任。一、问题的提出瑕疵担保责任,早在罗马法中即已存在。由于瑕疵担保责任在买卖契约中表现得最为典型,因而各国一般将其规定在买卖契约法中,而对其他契约准用之。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瑕疵担保…  相似文献   

14.
2007年10月。笔者所在的公证处受理了一件农村房屋的赠与合同公证。王老汉和妻子顾老太持登记于顾老太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来到公证处,想通过办理赠与公证.将这套房屋赠与王老汉的小儿子。表面看来这是一个简单的公证事项:赠与人提交的财产所有权凭证齐全;赠与人与受赠人是直系亲属关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受赠人是该村村民,而且受赠人以前在村中没有宅基地,符合受赠条件;经公证处核实,当事人提交的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与登记机构保管的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相似文献   

15.
蒋轲 《中国公证》2007,(9):41-42
在办理房屋赠与合同公证时,如果赠与人是年龄较大的老年人时,当事人双方拿到公证书后通常会尽快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担心拖延时间过长,一旦发生赠与人死亡的情形,公证就白办了。这里所说的“白办了”.意思是指,当赠与人死亡后,因赠与合同不能履行而导致的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使当事人办理赠与合同公证的预期目的不能实现。  相似文献   

16.
附义务赠与合同是赠与合同的一种,理论界对附义务赠与合同中的"义务"性质存在着争议,赠与合同的义务并非双务合同中双方均须履行的义务,大多数情况下只是对受赠人使用赠与物的一种限制。附义务的赠与不是单纯的单务无偿合同,也不是纯粹的双务有偿合同,但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仍然是赠与合同的一种,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义务内容是赠与合同内容的一部分,而且并不是所有附加的义务都能够成为赠与合同附加的内容。  相似文献   

17.
作为无偿合同的典型代表,赠与合同本身具备一定的无偿性,因此各国对于赠与合同的立法往往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在《合同法》当中,赠与人被赋予了一定程度上的法定撤销权和任意撤销权,目的是为了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持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但是在实际施行的过程当中,很可能会出现赠与人滥用任意撤销权的情况,如此一来就会使得受赠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本文针对这一问题展开讨论,并结合任意撤销权的具体细节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完善《合同法》的任意撤销权制度。  相似文献   

18.
刘洋 《法制与社会》2010,(12):46-46,52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司法实践中赠与合同纠纷日趋增多,故应逐步完善我国现行的赠与合同制度,更好的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利益。立法应明确规定赠与合同的诺成性;细化法定撤销权,并对法定撤销权相关制度进行完善;增强对赠与合同信赖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19.
【裁判要旨】全体共同共有人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后,如部分共同共有人在赠与合同订立时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意思表示瑕疵共有人可诉请法院撤销该赠与。如符合可撤销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条件,法院应判决撤销全体共同共有人对他人的该赠与,而不应仅判决撤销意思表示瑕疵共有人对他人的该赠与份额。  相似文献   

20.
长期以来,对于赠于合同究属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理论上存在广泛争论,而在人们的思想上更各致一说,无法达成一致见解,合同法的出台并未能使这场争议平息,赠与合同为典型的无偿合同,它在无偿合同中的地位与买卖合同在有偿合同中的地位相当,而实际上人们意识中存在两种看法。第一,当赠与人表示它的意思时,不论是否采取书面方式,赠与即成立,这些赠与应以买卖为范例,转让是必要的,但是即便没有转让行为,转让也有完全的效力,并使赠与人负有转让义务,因此,根本不需要登记,其本身完全有效;第二,赠与人将这些赠与转让后,应为没有采取书面形式,也未采取公正,即不能完全满足合同的要义,所以合同法中规定的某些条款并不适合于赠与合同,这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促成了当赠与人收回赠与时产生究纠,即赠与人行使任意撤回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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