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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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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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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B超鉴别胎儿性别违法 今后帮孕妇做B超鉴别胎儿性别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医生将被撤销行医资格。近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将对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赢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单位和医生,卫生部门将撤销其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摘自 7月 20日《北京青年报》) 中国名牌户品评价不向企业收费 日前,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人郑重声明:中国名牌产品评…  相似文献   

2.
田兴洪 《求索》2007,(8):109-111
本文认为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罪名应界定为“破坏计划生育罪”;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计划生育管理制度;本罪条文中的“终止妊娠手术”应该修改为“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并导致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本罪条文中“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的规定应该删除。  相似文献   

3.
《山西政报》2006,(19):3-5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92号 《山西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已经2006年9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4.
《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已经2005年9 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5.
《山东人大工作》2006,(9):58-59
“今年上半年,我们县第二胎出生的男女比例为170比100,这显然是有人在做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安徽省无为县打击“两非”(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人刘权说。  相似文献   

6.
本刊讯 报道2008年12月25日,经尤溪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尤溪县人大常委会实施(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意见》印发实施,白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该实施意见共二十四条,主要包括接受备案和审查要求及审查建议、审查、处理三个方面。实施意见规定,对经过审查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规范性文件,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规范性文件,也可以决定撤销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常委会的撤销决定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布。  相似文献   

7.
对于故意伤害胎儿导致胎儿出生后死亡或者出生后患有严重精神疾病以及器官功能障碍病症的行为。学界历来存在“有罪谈”和“无罪说”的对立;不应该将《刑法》第234条规定的“他人”解释为包括胎儿在内;故意伤害胎儿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是对出生后的婴儿的伤害;故意伤害胎儿行为的本质是对母体的伤害,故意伤害胎儿造成妇女流产、导致胎儿出生后死亡或者出生后患有严重精神疾病以及器官功能障碍病症的行为构成对母亲的故意伤害罪。  相似文献   

8.
河南省立法禁止性别选择堕胎 从2 0 0 0年 5月 1日起 ,性别选择性流产、引产 ,将在中国人口第一大省河南省被禁止。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新的条例明确规定 ,性别选择性流产、引产者将被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实行立法公示 江苏省徐州市 2 0 0 0年计划出台《徐州市禁止鉴定胎儿性别选择终止妊娠的规定》,该市人大常委会对法规草案进行初审后 ,将法规草案在《徐州日报》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以使这部关系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地方法规的制定更加科学、规范 ,更加切合实际。(…  相似文献   

9.
正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文件穗卫规字[2020]1号各区卫生健康局,市卫生监督所:根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和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我委对《广州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举报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0.
法医学损伤程度分为致命伤和非致命伤,非致命伤又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我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重伤是指毁人容貌或者使人肢体残废;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其它器官机能的;其它对于人体健康有重大伤害的。这只是作了概括性的原则规定。长期以来具体鉴定人对该条例的规定理解不同,造成鉴定结论中意见分歧,甚至在同一案件中出现,或者将重伤评定为轻伤,或者将轻伤评定为重伤的现象,对定刑、量刑影响很大,为了统一法医学评定重伤的科学依据,1990年两部、两院规定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这两个标准为法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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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可能被究刑责全国人大正在研究讨论相关方面的立法问题,拟在刑法增加对应条款,对非法使用B超鉴定胎儿性别,造成人口增长等后果的责任者,给予不同程度追究。据专家介绍,到2030年我国人口将达15亿左右,由于人口的机械迁移,大城市人口无疑会逐渐增多,应该出台相关调控措施,保证人口数字维持在合适的范围。按照第五次人口普查公布的数据,我国新生儿男女比例已达117:100。针对目前存在的通过B超进行男女性别鉴定后有选择的堕胎行为,政协委员们已多次通过提案呼吁立法。此前,江苏、河南等省都在探索立法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  相似文献   

12.
一、赤水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七款、八款分别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该法为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了规范常委会的备案审查活动,根据《组织法》的这条规定,赤水市于2005年4月27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暂行规定》,自当年6月1日起施行。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第五章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监督法》的这条规定对《组织法》作了进一步细化,该市通过对照清理,仍然保留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暂行规定》。  相似文献   

13.
从8月底至年底,福建省劳动保障厅将对全省职业技能鉴定站,市、县鉴定指导中心,全国计算机高新技术考试站和全国统考报考点。重点检查鉴定机构的制度建设、场地设备、考务管理、工作程序、工作业绩、题库运行、收费管理等方面内容。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鉴定机构,限期整改后进行复评,复评仍不合格的,将予撤销。成绩突出、检查评估在90分以上的鉴定机构,将报劳动保障部参加全国优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评选。  相似文献   

14.
《公民导刊》2011,(2):2-2
日前,人社部公布了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 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旧办法则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相似文献   

15.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一定时间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司法机关可以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对于死缓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不应适用假释,这并不违反给出路的政策。假释撤销程序应通过司法正当程序进行:明确假释撤销案件的提起方式;明确人民法院对假释案件的审理方式;明确被假释者在假释撤销案件中的各项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16.
胡健 《人大建设》2007,(8):38-38
为了构建和谐的邻里关系,不少地方的人大代表提出立法建议,主张制定《居民邻里关系条例》;为了遏制男女性别失衡,有关部门积极运作,建议将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确定为犯罪并施以刑罚,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为了延续尊老这一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有的学者四处奔走呼吁尽快制定《孝法》,  相似文献   

17.
监护撤销与恢复的事由是私权设置的一道双向防护网,其在帮助保护儿童利益的同时也防止公权力坐大导致的撤销宽泛化,重要作用不言而喻。域外大陆法系各国随着"私法公法化"的监护制度大变革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法活动,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在立法中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监护撤销与恢复的事由规定,鉴于我国《民法总则》第36条第1款的规定存在撤销或恢复监护资格事由设置不够周全、忽视财产权保护等问题,建议将监护人侵犯儿童财产权利与客观事实阻碍纳入撤销制度保护的范围内,并增加恢复撤销实质条件的规定,以完善我国相关立法。  相似文献   

18.
一、几种不同观点现行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第99条第1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第99条第2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大的不适当的决议(第104条)。地方组织法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宪法的上述规定是否意味着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拥有宪法监督权,学者们的看法存在着较大分歧。  相似文献   

19.
[案情简介]: 2008年12月17日,国某等三人投诉某市某酒吧拖欠工资及非法收取抵押金。监察人员在调查时发现,该酒吧已经停止营业,工作场所关闭,单位负责人无法联系。鉴于这种情况,劳动监察部门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案撤销,并向国某等三人书面送达了“撤销立案通知书”。国某等三人接到通知后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理认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和“违法事实调查不清”在法律层面上是两种不同概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该案件作撤销立案处理适用法律有错误,建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行撤销《撤销立案通知书》,对案件继续调查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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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明确了本行政区域内17类重大事项需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如果本级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擅自决定,人大常委会可以责成纠正或者依法撤销。根据新修订的规定,这17类重大事项包括:在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到民族团结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人民政府重大债务举借事项;就业促进、保障性住房、扶贫开发、社会保障等重大民生工程的安排;人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造成严重危害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情况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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