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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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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洁  黄娅琴 《桂海论丛》2012,(4):108-110
惩罚性赔偿是以损害补偿为核心的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个亮点,对大规模的产品侵权案件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我国侵权责任法增设了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但要求具备产品缺陷、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主观恶意及造成受害人死亡或严重的健康损害等要件。对于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数额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建议立法可以设定一些参考因素和上限数额,在弥补受害人损失、惩罚不法生产者的同时保证司法公正地实现。  相似文献   

2.
问题食品基金制度是继产品责任保险制度后,对食品安全事件中的问题食品受害人的补偿问题的一个解决方案,以保护受害人为原则,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通过政府介入,实施监管,立法规定强制缴纳,区别于惩罚性赔偿和产品责任险,形成一个行之有效的基金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3.
在互联网时代,不正当竞争的特点之一是重复侵权等恶意侵权现象突出,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屡禁不止。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纠正"履行差错"的制度,目的在于为竞争行为产生的负外部性内部化提供激励。将惩罚性赔偿引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使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承担其加害行为导致的所有社会成本,有利于激励行为人守法和受害人维权。因此,在故意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以判令行为人承担补偿性赔偿金数额2—3倍的惩罚性赔偿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4.
探讨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原则、思路和方法,建议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依以下标准确定:侵权行为一般,致人严重精神损害,未造成人身伤亡的,赔偿数额在500元至5万元人民币之间确定;侵权行为恶劣,致人严重精神损害,造成受害人精神障碍等疾病,影响其正常工作、劳动和生活的,赔偿数额在5万元至15万元人民币之间确定;侵权行为恶劣,致人严重又长久精神损害,造成受害人丧失大部分(含全部)劳动能力或死亡的,赔偿数额在15万元至30万元人民币之间确定,最高赔偿数额是50万元人民币。然后,以上述酌定赔偿数额乘以当地上一年度精神生活系数,在最高赔偿限额内计算出当地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相似文献   

5.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价值及其在我国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东亮 《前沿》2007,20(7):155-157
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其独特的功能,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被广泛的认可。本文通过对惩罚性赔偿功能的介绍及其理论与实践价值的阐述,论证了我国应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并在构成要件、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等方面对该项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6.
郑景元  王雪琴 《求索》2010,(4):134-136
民事责任中的"补偿"在经济学上就是强制性的"等价交换"。这种交换在现实中的不可能性需要用惩罚性赔偿予以补充,故所谓的惩罚性赔偿在经济学上被视为补偿性赔偿。从功能上看,惩罚性赔偿具有实现正义、威慑、效益与自由等法律价值,故而对其有必要在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行的死亡赔偿立法采取的是"继承损失说"。由于在计算标准上采取了简单的城乡二元标准,一方面不能公正反映每个受害人收入损失的程度;另一方面也导致城乡居民死亡赔偿数额悬殊。因此,应当还原"继承损失说"的本来面目,以每个受害人生前的经济水平和获取收入的能力为最基本的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的数额。  相似文献   

8.
我国现行的死亡赔偿立法采取的是"继承损失说"。由于在计算标准上采取了简单的城乡二元标准,一方面不能公正反映每个受害人收入损失的程度;另一方面也导致城乡居民死亡赔偿数额悬殊。因此,应当还原"继承损失说"的本来面目,以每个受害人生前的经济水平和获取收入的能力为最基本的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的数额。  相似文献   

9.
孙静 《人民论坛》2012,(23):108-109
惩罚性赔偿制度又被称为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制度,故其对于赔偿金额的确定就不限于受害人的损失。我国目前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只解决了有没有惩罚的问题,却起不到惩戒的作用,其惩罚力度的不足、适用情形的严苛,极大地削弱了惩罚、惩戒及示范的作用。  相似文献   

10.
2010年4月29日,新《国家赔偿法》获得通过,赔偿数额和赔偿标准有所提高,但还存在着赔偿数额少、赔偿范围窄、赔偿标准低等弊病。对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赔偿标准进行分析,指出其缺陷,提出在我国建立惩罚性赔偿标准的可行性,希望对今后的立法和司法提供思路。  相似文献   

11.
环境侵权是一种不同于传统民事侵权行为的特殊侵权行为,但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损害赔偿的承担上,遵循的仍是传统民法的同质赔偿原则,这导致了对受害人救济的严重不足,有失社会公平与正义,同时也导致了对加害人的制裁不力等弊端,不利于环境保护。它的局限性,使得惩罚性赔偿原则引入环境侵权民事责任领域有了必要性和可行性。环境侵权民事责任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可以更好地实现民事责任的救济、制裁、预防功能,可以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相似文献   

12.
“性骚扰”作为一个舶来品如何在中国法律制度中被良性借鉴,需要对其发源地美国的性骚扰法律制度进行全面理解。而雇主责任是其性骚扰法律制度中的最大亮点:在职场这样一个特定环境下雇主有维护安宁的劳动环境的义务,违反这个义务则需要对受害人因此遭受的损害承担补偿甚至惩罚性赔偿的责任。因此,引进雇主责任是中国性骚扰救济制度的核心。  相似文献   

13.
《中国人大》2012,(9):31-31
从镉超标“毒大米”,到云南曲靖铬污染事件,再到如今的广西龙江河镉污染事故,“连续发生的重金属污染事件,表明中国重金属污染防治已刻不容缓。”全国人大代表、富润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赵林中接受记者采访时呼吁,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降低赔偿的实施条件、提高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同时将重金属污染防治成效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官员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责任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4.
国家赔偿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因无标准可依,出现不统一、不确定性等问题.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应遵循三个量化原则即参照但不低于民事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原则,数额适当限制原则,法官自由裁量原则,在民事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基础上,对加害人、受害人以及侵权发生地经济状况等三方面裁量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法官再酌情裁量以确定最终数额.  相似文献   

15.
据中新社报道,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表示,人民法院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要慎重稳妥,对于过高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以限制滥诉行为。李国光说,此类案件的赔偿数额应当合理,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确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目的在于抚慰受害人,教育和惩罚侵权行为人,在社会上树立起尊重他人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法律意识及良好道德风尚,所以,赔偿数额要切合实际,原则上不宜过高。他强调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要严格把握赔偿范围。 不支持过高额…  相似文献   

16.
孙仲 《前沿》2005,15(8):157-159
惩罚性赔偿责任是英美法上的一项制度,指行为人违反了民法中的惩罚性法律规范而依法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后果。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对此作了规定。责任保险依我国《保险法》规定,“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但并没有指明何种“赔偿责任”才可作为保险标的,因此可能带来法律适用上的混乱,为解决此问题,有必要对该“赔偿责任”的范围进行研究。作为一种新型的赔偿责任方式———惩罚性赔偿自然也在研究之列。本文从惩罚性赔偿和责任保险的功能、构成要件及美国责任保险危机的角度出发进行论证,认为惩罚性赔偿责任不应成为我国责任保险的标的。  相似文献   

17.
论民事主体生态环境权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康永恒 《前沿》2004,(4):117-120
20世纪后期以来 ,特别是经济迅速发展引起的环境问题日趋严重 ,使越来越多的人主张在所有者利益之外 ,应强调对利益相关者的兼顾 ,提倡个人和社会协调的法权观念。我国的生态危机反复说明一个事实———仅靠政府环境行政执法部门是难以全面完成环境保护任务的 ,只有赋予民事主体生态环境权并强化对其的法律保护 ,才是成本最低 ,社会统治效果最好的治国方略。对民事主体生态环境权的侵犯应当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在实体法上如果继续采用一般民事责任的同质赔偿原则 ,这将导致对受害人救济的不周延。因此 ,应当在适用同质赔偿原则的前提下 ,适当引入惩罚性赔偿原则 ,使加害者的侵权行为得到法律较彻底的纠正。在程序法上应当鼓励受害人采取群体诉讼的方式进行诉讼 ,使得受害人的生态环境权得到较充分的法律救济 ,以挽救我国脆弱的生态环境。  相似文献   

18.
略论刑事受害人补偿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暴力犯罪处于高发态势,给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惨痛损失。由于大多数加害人经济状况差,赔偿很难实现,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被害人家庭生活陷入严重困境:被害人及其家属不满和报复情绪严重,持续上访,给社会造成新的不稳定因素;导致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等等。“少杀慎杀”思想的逐步确立以及死刑复核权的回收,使对受害人进行经济上的补偿和心理上的安慰愈加重要。在私人赔偿无法实现、社会捐助没有保障的情况下,国家应该承担起对刑事受害人的补偿责任。  相似文献   

19.
关于国家赔偿标准的问题与建议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标准是一个与民事赔偿标准不同的低赔偿标准,在8年的实践中暴露出诸多缺陷。当初确定低标准的认识,现在看来是不正确的。国家赔偿的标准,应当在总体上高于民事赔偿标准,应当坚持完全赔偿原则、充分实现赔偿功能的原则、以人为本原则和公平原则。建议在国家赔偿标准方面进行修改:一是扩大赔偿范围;二是取消最高幅度限制;三是应赔偿全部直接损失和合理的间接损失;四是增加精神损害赔偿;五是增加惩罚性赔偿;六是提高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七是财产市值计算要有利于受害人。  相似文献   

20.
国家赔偿制度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建立和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精神赔偿首先出现在民事法律制度中,但国家侵权行为也会给受害人带来精神痛苦。完善国家赔偿制度中精神损害赔偿,体现了宪法的基本精神。构建赔偿制度要在遵循一定原则下,确立赔偿范围和数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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