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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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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党的十七大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以来,江苏省各级法院积极行动,提高认识,采取措施,实践证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等司法改革在江苏法院已经或正在产生一定的效应。当然也存在一些问题,诸如法院职权受行政权制约无法有效运作,法院职权被地方化困扰不得摆脱羁绊等。这些问题之所以存在,是由其背后的具体原因决定的。必须审慎对待当前的司法矛盾,认真做好优化法院司法职权配置工作。  相似文献   

2.
《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将法院职权优化配置列为其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目标,随之,各地法院涌现出不少围绕法院职权优化配置的举措,如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潍坊模式"、陇县法院的"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等典型事例。学术界分析上述改革措施,主要以审判权优化为内容,少有涉及法院行政管理权。然而,法院职权优化配置,如果不涉及法院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不明确审判权与法院行政管理权的适度分离,很难达到理想之效果,故此,本文以此为题进行一些论述,以期引起一定的重视,对司法改革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
本文所称优化法院内职权配置,是指在现有司法体制条件下,调整法院内部机构的职能分配,从而达到更好地实现司法功能的目的。〔1〕相对于实现司法功能的目的,法院内部职权配置不可能作为一个独立因素发挥作用,因为它取决于法院体制、法官制度、法律体系、诉讼程序等更深层次的因素。讨论优化法院内部职权配置应当将这些更深层次因素的现状作为前提,否则就会偏离讨论主题,这也决定了优化法院内  相似文献   

4.
陈璟 《法治研究》2010,(1):81-85
司法审判是人民法院的职权所在,信访化解作为与救济性质、法律理念完全不同的事务,也在法院的职权范围内。信访化解与司法审判两种职权的混同既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也扭曲了司法职权本身应具备的涵义,对司法审判的独立、公正和权威造成了不良影响。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就必须优化法院司法职权的内部配置,对信访化解进行重新定位,限定其受理主体,规范其处理程序,严格其审查对象。摆脱信访化解对司法职权的桎梏。  相似文献   

5.
孙洪坤 《法治研究》2014,(3):112-118
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职权配置的合理性不仅影响到刑事司法的公正、高效、权威,而且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前提和基础。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三机关“平行站位”的做法看似公允,实则违背了刑事司法自身发展的规律,在实践中造成了侦查中心化、检察机关权力的虚高化、法院司法权威下降、控辩力量失衡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如何科学、合理地优化配置刑事司法职权便成为我国目前刑事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瓶颈和核心问题。具体建言是:一要构建独立公正的审判权.以求法院外部独立于行政机关。内部以法官为核心改革法院管理体制;二要优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建立检察机关对强制侦查行为的审查批准权.由法庭监督改为审后监督。  相似文献   

6.
《中国审判》2011,(3):21-22
《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上下级法院的职权进一步予以优化配置,使上下级法院间的应然关系得以理性回归,对于完善我国的司法审判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7.
《现代法学》2017,(2):181-193
法院组织理论与诉讼原理具有深刻内在联系,从《法院组织法》与《民事诉讼法》相衔接视角考察我国法院院长职权的层级结构,可以为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供理论支撑。大陆法系普遍认可法院院长具有适度的司法行政权,并以不侵害审判核心事务行使为前提。就我国现实而言,法院院长职权重塑的逻辑前提是审判业务与司法行政事务科学分类。对法院院长职权应划分为审判职权、司法行政职权。在审判职权行使方面遵循与法官同权原则,限制院长程序性决定权,确立院长审案分案的一般规则及动态调整机制;司法行政职权则应保持谦抑,开列院长司法行政职权清单有助于预防权力跨界。  相似文献   

8.
人大对法院司法实行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制度。从我国现实状况来看,人大对法院司法进行监督是不可能不包括个案监督的,如人大听取和审议法院工作报告也可能涉及到个案,最重要的是要搞什么样的个案监督。通过个案监督程序的  相似文献   

9.
《民事诉讼法》赋予法院广泛的调查取证权 ,这种做法破坏了民事诉讼中法院和当事人的合理角色定位 ,它超越了宪法赋予法院的审判职权的合理内涵和外延。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使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角色分工合理化 ,使法官真正处于居中裁判者地位 ,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高效。因此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职权必须予以取消  相似文献   

10.
何帆 《法律适用》2012,(8):15-19
职权配置是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本文主要研究上下级法院的职权配置问题。从改革路径上看,只有明确职能定位,才能精确配置权力。目前,我国共有3115个基层法院、408个中级法院、32个高级法院和1个最高法院。上下级法院之间,除了审判业务上的监督指导关系、执行工作上的统一管理关系,尚存在司法政务、司法人事、司法保障、审判管理、教育培训、司法统计、司法警察、司法协助、档案  相似文献   

11.
政府横向权力配置新论——从结构功能主义角度的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结构功能主义"权力分立观看来,政府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分别是一种政治性、法律技术性和兼具政治性与行政技术性的权力;为了实现相应的政府职能,这些权力应当由相应的政治性的机关(立法机关)、法律技术性机关(司法机关)和兼具政治性与行政技术性的机关(行政机关)来行使;为了保证各政府机关能够"称职"地行使相应的权力,各政府机关的组成人员、运作规则应当具备不同于其他机关和人员的制度设计。尽管当今世界各国存在国家性质和政权体制的不同,但是三种权力的性质却是永恒不变、超越国家界限和超越意识形态的。我国当前权力机关(民意机关)和司法机关(法院)的行政化倾向不利于国家职能的有效实现。  相似文献   

12.
李鹰 《时代法学》2014,(2):73-78
对梁启超司法观念的分析不能脱离于梁氏对西方宪政思想改造的理论框架,寻此脉络可以明晰梁氏宪政理念中对待司法的态度,带有国家本位意识突显于三权分立中的司法限权功能的特征。对外而言,司法独立首先体现为国家主权的独立,也即对领事裁判权的收回。对内而言表现为三方面,第一国家权力的收敛与集中优位于对政府权力的限制;第二倚重行政权与立法权之间权力制衡,司法权功能被旁置;第三,民权让位于司法权力的统一与司法治理。  相似文献   

13.
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定位之我见──以行政诉讼为视角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林莉红 《现代法学》2000,22(2):55-58
司法权的行使具有极为被动的特征,而行政权则具有主动性和扩张性,由此产生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必要,诉讼中,行政权与司法权既有基于法律规定的相互渗透,也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超越。对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进行定位分析还涉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审理根据等问题。  相似文献   

14.
清末改革中按照立宪政体和三权分立模式建立起相对独立的司法权体系,但法部的司法行政权过大,处处与大理院争权,对审判权的独立行使构成阻碍。大理院内审判权与检察权初步实现了职权独立和相互制约,但对外都受到法部的制约,难以发挥各自应有的作用。清末缺少足够的新式法律人才、配套法律和财政支撑,社会也没有相应的思想准备,尤其是清政府力图强化中央集权和政策统一的指导思想都影响了新建立的司法权体系的独立运行。  相似文献   

15.
季晨溦 《北方法学》2017,11(3):150-160
司法确定力是与法院的宪法地位密切相关的,宪法对法院的独立地位以及解决纠纷、救济权利和发展法律的功能定位,是司法确定力的权威渊源;司法确定力来自于司法的管辖权威,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受理案件,运用法律知识、司法理性和司法经验,按照司法规律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权威判断,为司法确定力提供了前提;司法确定力源于司法的整合权威,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通过对立法时的民意与法律适用时的民意、普遍正义与个别正义、法律正义与社会正义的有机结合建构了司法的整合权威,为司法确定力提供坚实的基础;司法确定力依赖于裁判的执行权威,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的文化意识和国家强制执行生效判决的权威能量为司法确定力提供坚强的保障。  相似文献   

16.
公丕祥 《法律科学》2006,24(1):15-22
董必武强调,维护法律与司法权威,是加强国家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要维护司法权威,就必须树立司法的社会公信力,缺乏公信力的司法,必然导致司法权威的丧失;要维护司法权威,就必须切实加强审判监督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必要的内部与外部监督机制;要维护司法权威,就必须正确处理有错必纠与维护法院生效裁判的关系,既高度重视涉法信访工作,又要维护司法审判活动的严肃性;要维护司法权威,最重要的就是必须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地行使司法权。  相似文献   

17.
广州海事法院自成立以来,严格履行宪法法律赋予职权,维护国家司法主权与海洋权益,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高效化解涉外纠纷,不断加强对外宣传和司法公开,对在国际社会上逐步树立中国司法的良好形象发挥了有效作用.  相似文献   

18.
我国民事检察权的权能与程序配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傅郁林 《法律科学》2012,(6):176-185
检察机关在民事程序中的权限通称为民事检察权。我国宪法规定由检察机关行使的法律监督权区分为守法监督权和执法监督权,前者源于社会治理职能,后者源于公权力制约职能。在民事程序法中,执法监督权体现为监督法院审判权的行使而配置的审判监督权和为监督法院执行权的行使而配置的执行监督权,守法监督权体现为监督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而配置的民事公诉权和为排除当事人和社会干扰法院强制执行而配置的执行协助权或支持执行权。这两类法律监督权的性质、功能、正当性基础均不相同,因此所针对的主体、适用的客体、启动的条件、运行的程序、救济的方式等等也不应相同。据此,为民事检察权相关规定的解释提供了一些理论基础和导向性意见。  相似文献   

19.
高欧  郭松 《华中电力》2022,(1):126-143
合理构建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关系,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关键问题。欲使这三种权力形成合理关系,需要根据审判权运行存在的问题,在客观评价法院科层化组织结构与法院内部复合化权力构造以及院、庭长职权配置的基础上,从制度层面严格区分法院组织的行政逻辑与司法逻辑,进一步明确审判管理权与审判监督权的权限定位,完善其职权范围与行权程序,并构建审判权反向制约审判管理权与审判监督权的相关机制。唯有如此,才可能构建出合理的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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