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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的最大难点在于确定原告资格,对于公民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更是如此。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并没有普遍认可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认为其缺乏必要性与可能性。但根据我国公益诉讼的实践,我们可以看出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与可能性。通过具体的程序设计将公民纳入到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中已经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应然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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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维护公共利益的一种有效方式,已为世界上多数国家所采用。在公益诉讼中,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有发生。然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却把公民个人完全排除在公益诉讼之外,这是对公民极大的不信任。虽然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会存在滥诉、专业性欠缺等方面的不足,但是公民有着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积极性,通过立法技术处理,引导公民积极地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来,不仅是给环境公益诉讼注入全新的活力,也是宪法规定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权利的一种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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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的重视程度以及维权意识的不断提升,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条款应运而生。但是,与环境息息相关的公民是否具备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在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本文将通过分析公民被列为公益诉讼启动主体所面临的困境,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再综合分析这些措施的可执行性,来给公民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应该处于什么地位进行定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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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刚刚起步,制度建设面临着巨大的考验。如何构建一个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体系,发挥这一制度在保护环境、恢复生态方面的效用非常关键。而作为美国公益诉讼制度之一的公民诉讼制度经过四十多年的实践,已有数百起判例经验,在保护环境方面取得了实证的效果,可以作为我国构建环境公益诉讼的参照。本文拟从公民诉讼的角度,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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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为公民实现其环境权提供了保障。英美等国都建立了各自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是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存在制度缺失。本文简述了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分析了我国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指出可借鉴外国相关立法模式,构建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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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是为纠正公益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而采取的一项司法救济措施。其在国外已被广泛接受且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诉讼制度,但是这种制度在我国尚未得到立法上的认可和理论界的一致认识,因而公益诉讼成为我国诉讼体制中的一个明显缺陷。从国外的经验和我国的国情来看,当前提起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应以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如消费者协会)、普通公民为主体。对于检察机关、其他组织如消费者协会目前已无太大争议,对普通公民作为提起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目前尚有分歧。本文就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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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其中新增的内容"公益诉讼",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修正案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面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它排除了公民个人作为公益诉讼主体。本文认为,社会公共利益牵扯着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公民也应该加入维权的主体,成为诉讼原告,这一点国外都已经确定公民在公益诉讼中原告的资格。本文对公民成为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进行相关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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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法学界的一个热点话题,建立该制度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原告的资格如何确定。公民能否成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是各方争议关键点。本文试图从理论基础、现实价值两方面论证公民成为原告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同时论述公民作为原告的不足之处,并构想既能大程度规避其不足,又能使公民实现其权利的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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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面对行政机关的违法失职行为致使公共利益受损,人们越来越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有一个适当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公民公益权的实现。因此,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就显得十分必要,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首先要解决的是原告资格问题,本文就从具体的案例出发,对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进行简单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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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在立法层面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其中包含的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诸多配套性的程序规则和单行立法均有待完善。推行诉前鉴定机制,对于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这又需要以诉前鉴定程序的完善和规范为前提。因此,必须着力解决好三个方面的问题:明确诉前鉴定程序启动的决定主体;规范诉前鉴定意见之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判断程序;明确诉前鉴定费用的负担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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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大同小异,交叉重叠,关系有待厘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属于以国家所有权为基础的"公产诉讼",由监管者在必要时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属于由非监管者补充行使监管职权的"代位执法诉讼",以补充监管不足为必要。两诉关系的妥善处理应秉持类型化思维,正确认识两类诉讼的功能差异及不同主体的各自优势,合理分工,衔接配合。《民法典》第1234条和1235条对两诉关系的处理存在诸多模糊之处,需要理论上的正确解读和后续配套立法的区别、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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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的类型化分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肖建国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9(1):26-31
在现代社会中,通过民事诉讼实现公共利益已经突破了传统民事诉讼以保护私益为本旨的目的追求,由此带来了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的新发展。除了承认纯粹的私益诉讼对实现公共利益的作用外,各国相继发展出了不同类型的民事公益诉讼形态:保护扩散性利益和集合性利益的私人公益诉讼、实验性诉讼、民众诉讼、团体诉讼、检察院的民事公诉以及政府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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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已得到大量运用,但其存在以下法律适用上的问题:第一,在对具体个案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还是其他私益诉讼的性质判断上,现有裁判存在显著差异。第二,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类似案件的审理中,不同案件裁判者在程序选择与裁判结果上也呈现各异的走向。原因在于该诉的法律适用中存在"公共利益"等现有民事法律体系难以评价的规范性构成要件。究其根源,是该诉的独立请求权基础尚未得到明确。因此裁判者在审案时通过"借用"环境侵权之诉等类似诉讼请求权基础进行涵摄时,其法律适用过程就容易产生混同。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权并精细该诉的法律规则,有助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公正运行与裁判结果的日趋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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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调解社会化和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当前语境中,从权力配置的视角对民事诉讼调解进行模式化的分析并提炼出权力独享型民事诉讼调解、权力共享型民事诉讼调解和权力分享型民事诉讼调解三个概念是对民事诉讼调解进行一般性研究的创新尝试,不仅可以为社会公众认知各式各样的民事诉讼调解提供智识上的帮助,而且可以通过对不同模式的民事诉讼调解之运作机理的概括、解释来为民事调解的现代转型提供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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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我国一些区域尤其是江南地区是否已如学界所言形成了“健讼”民风?徽州文书特别是诉讼文书档案并未证实。透过徽州文书可以看出,州县司法由于理讼效率低下、民刑程序不分、贪腐横行及交通困阻等因素,给民众造成了巨大的讼累。在官司讼累余悸之下,百姓自然形成了通过民间调处尽快了结纠纷的选择偏好,在州县司法的告诉前、审理中与判决后三个阶段,民间调解均发挥着全方位的重要作用。这一偏好的形成,与民间调处成本、低效率高,官府对民间调解的鼓励依赖,以及民间调处更有利于修复关系等原因有关。传统官僚政治体制的公共服务能力(特别是理讼能力)的严重缺陷,只能由民间社会的有限自治功能(特别是解纷自治功能)来加以弥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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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思清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9(1):21-25
随着我国民主和法制的发展,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作为必要的补充,不仅具有客观必要性,而且具有现实可行性。一方面,在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客观需要,是完善我国诉讼制度和法律监督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与国际交流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在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有我国检察机关多年来的民、行案件抗诉经验可供借鉴,检察机关近年来的公益诉讼实践经验可供总结,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可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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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危害类公益诉讼理论、制度和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环境法学界大多从环境民事责任形式角度论述排除危害。然而,由于环境危害有公益危害和私益危害之区别,制度上理应有排除危害类公益诉讼与排除侵害类私益诉讼之划分。排除危害类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在于良好环境权的公法保护理念与法院司法审查角色拓展和职能限制理论。决策者应以上述理论为基础,综合考量我国现实状况,将排除危害类公益诉讼制度适用范围从环境污染类危害扩展到生态破坏类危害领域,并设计正当的诉讼程序和合理的裁判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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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的本质是民治,其需要有民主政治和独立司法的环境,需要有成熟市民社会的力量支撑。然而,中国至今还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一元化政治体制又难以认同、接纳公益诉讼;传统文化更是从精神上抵制公益诉讼。在这种环境下移植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即使能遂人心愿,其结果也很可能只是一部“死法”。但是,公益诉讼是封中国目前主流社会病态很有针对性的一剂良药,所以,即使是“死法”.也值得移植,因为法能良化公益诉讼的生存环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