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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基本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陈某于2011年6月30日入职某公司,担任人力行政部员工,负责员工档案管理工作。2011年8月17日,陈某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某公司提交辞职报告。随后即以要求该公司支付其2011年7月30日至2011  相似文献   

2.
引子1999年9月14日,案外人河北兴隆县某保健食品厂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获得第1313992号“强军”文字与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图形部分为一卡通小男孩,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9类,即蜜饯果类、山楂片、水果片等。2000年2月28日,原告河北兴隆县某食品公司通过受让取得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北京某食品公司共生产、销售10个品种的果丹皮产品。自2001年7月起,被告在其生产的450克红山牌荷菊果丹皮的产品标贴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中图形部分相同的小男孩的卡通形象。2002年1月4日,被告向北京某商场销售了其生产的上述果丹皮。该果丹皮的市场  相似文献   

3.
原告张某系北京市某福利厂职工,被告陈某系北京市某农贸市场个体工商户。2001年6月13日,原告从某农贸市场被告所经营的摊位购得蔬菜。回家后发现购买的蔬菜份量不足,即找到被告理论,二人在争执过程中,言辞愈加激烈,被告随手拿起自己挑菜用的扁担打向原告的右腿,扁担刚好击中原告右腿假肢,原告随即倒地,其右腿假肢破损。原告张某诉至北京市某法院,要求被告陈某赔偿其损失。  相似文献   

4.
案情介绍 :2 0 0 2年 5月 1 3日 ,原告李某在没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应黄某、陈某要求到达指定地点时 ,被某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被告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江苏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 32条的规定 ,对原告李某作出了罚款 1 2 0 0 0元的处罚决定。李某以被告与黄某、陈某恶意串通、违法行政为由 ,诉请法院撤销处罚决定。被告认定原告无证运营事实的证据为其工作人员对黄某、陈某所作询问笔录一份 (当日制作 ) ,黄某、陈某陈述其搭乘原告车辆的经过。原告向法院所举证据包括 :1 .原告代理人对黄某、陈某所作调查笔…  相似文献   

5.
一、从两则违章建筑租赁合同案例谈起 [案例1]北京市石景山某农工商公司诉北京某公司、金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租赁原告汽车修理厂院落及房屋,被告在承租的院落中建房,从事房屋出租经营活动.最后,被告某公司在承租的土地上所建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设而被强制拆除.  相似文献   

6.
【案情】   2000年 1月 31日晚,原告黄某随数名朋友在被告某酒家消费就餐,其中一名女宾在上厕所时,发现一男厨师 (陈某 )在使用女厕所,遂与其发生冲突,原告黄某在制止纠纷过程中,被陈某用菜刀砍伤左耳,致使黄某轻伤,公安部门根据群众报案,将陈某立案侦察,但由于陈某下落不明,原告黄某的经济损失无法处理,因此黄某于 2000年 5月 2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肇事者的顾主某酒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认定,原告黄某到被告某酒家消费就餐时,双方先因菜肴的问题而发生矛盾,后经被告经理魏某出面调解,解决了纠纷,…  相似文献   

7.
[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翁某. 被告(上诉人):深圳世某公司. 第三人:李某. 原告翁某诉称,2007年9月29日,翁某与第三人李某及被告深圳世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某购买翁某名下的房产.李某并向翁某交付了定金1万元,按照深圳世某公司要求,将该款托管至深圳世某公司处,由深圳世某公司出具收款及托管...  相似文献   

8.
王怡红 《法学》2006,(2):151-153
【案情】2002年1月21日,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委托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顾某去江苏省吴江市处理某公司某职工引起的一起交通事故的善后事宜。根据某公司与该起交通事故受害人达成的调解协议,顾某代表某公司前往吴江市准备再向受害人支  相似文献   

9.
被告以使用已获许可的标识抗辩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许可人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如果用于抗辩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种类不包括原告所请求保护商品种类,且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应当认定被告的使用行为侵害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并将原告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概括成行业,以“字号+行业”的方式组合为被告企业名称的。  相似文献   

10.
原告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是涉案影片Ⅸ恋爱中的宝贝》的合法著作权人。2007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未经许可,于2005年3月31日在其网站(网址为www.bc165.com)非法上传涉案影片供他人访问观看,认为被告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被告认为,原告所述网站并非被告的网站,该网站上并无被告公司信息的显示,故被告不是侵权责任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1.
黄武双 《检察风云》2011,(13):40-41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诺基亚公司诉深圳某贸易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案审理中,判决被告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的一条理由为“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销售带有系争商标的旧手机,或即便其销售的是原告旧手机的翻新机,同样也是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也会对原告商标造成不良影响,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2.
一九八三年三月,原告(某国营企业)与被告(某公司)签订购销一台打桩机合同。原告按约付款十六万元。被告从第三人处以十五万二千元的价格购入打桩机一台供给原告。原告在提货时发现打桩机质量不符合标准,提出退货,被告及第三人不同  相似文献   

13.
原告:陈兴良,男,45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张彦博,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陈兴良因与被告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数字图书馆)发生著作权侵权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自己的网站上(网址为http://www.d-library.com.cn)使用原告的三部作品。读者付费后就成为被告网站的会员,可以在该网站上阅读并下载网上作品。被告这一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  相似文献   

14.
近日,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私拆他人违章建筑而引发的损害赔偿案。原告刘某通过法庭向被告陈某讨回了说法,得到了自己应得的损失赔偿款277.6元。而被告陈某开始自以为有理,接到判决书后才知道自己干了件蠢事, 连声感慨:光有理不行啊! 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是东海县白塔乡农民,两家系邻居。2000年12月,原告未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擅自在被告房屋围墙前方建长为5.8米、宽为4米的猪栏两间。被告认为。原告的猪栏建成后将影响自家的正常通行,遂与原告交涉,要求其另择它处建猪栏,原告对此未  相似文献   

15.
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其是“农夫山泉”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具有高度的市场声誉。被告北京华严东盛商贸中心、北京银洁饮品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相同饮用水商品上大量突出使用“农夫山泉”字样,导致公众混淆、误认。原告认为,两被告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有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相似文献   

16.
计算机软件用户界面是否构成“作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某软件公司诉称,被告上海某软件公司开发的B软件,几乎全部抄袭了原告A软件独创的用户界面,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著作权。遂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被告辩称,用户界面并非我国《著作权法》所称作品, 不应获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原、被告两软件的用户界面亦不完全相同。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17.
《法人》2006,(9):84-84
一.原告陆常清对涉案注册商标享有合法专用权利。涉案注册商标原注册人北京直唐新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虽然于2002年5月31日更名为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及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上加盖的转让人印章系伪造,在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利转让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情况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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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审结一起垫资拍摄电视剧引发的纠纷案,判决被告某公司给付原告武先生垫资款2.6万元,并支付原告相应的利息。2003年11月8日,被告某公司为拍摄电视剧与原告武先生签订垫资协议,并承诺给原告垫资报酬。协议签汀后,武先生以被告刘某艺名鹿某的名义在邮政局建卡.并向该卡打入人民币3万元。被告某公司收到款后,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其归还垫资款4000元,余款及垫款报酬5000元拖欠至今未给付。现要求被告退还垫资款及报酬3.1万元。  相似文献   

19.
<正> 1992年8月2日,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规定:由被告供给原告嘉陵——本田JH70型摩托车300辆,单价6350元,计总货款190万零5千元;原告在同年9月9日前将货款汇入被告帐上,款到十日内被告将货供完,到期不履行合同,承担4%的违约金;合同有效期为1992年8月2日至9月20日。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生效后,原告按约于同年9月8日将货款182万5千元汇入被告帐上,仅比合同约定先为给付的货款差20000元。被告将货款分解挪作他用。同月14日,被告以原告未按约定付清货款和摩托车价格上涨为由,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先为给付义务。原告从被告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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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某与被告徐某曾系同事,两人均做上海证交所股票生意,各自拥有一个上海证交所的股票帐户,被告还在第三人某证券公司设有50万元股票资金专户(俗称大户),而原告是个散户.因大户交易方便,原告除利用自己的股票帐户买卖股票外,还委托被告买卖股票.1993年2月,股价一路上扬.2月22日,原告委托被告将存在被告股票帐户上的三种股票(当初也是委托被告买入的)卖出,总成交额69109.16元,交割后存入被告资金专户.当天,原告还将自己股票帐户上的四种股票卖出,总成交额43627.57元,交割后也存入被告资金专户.以上两笔合计,原告共存在被告资金专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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