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一、关于"婚内强奸"的不同观点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笔者认为,所谓婚内强奸,从法律角度上阐述,应当理解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 相似文献
2.
行为人利用被害妇女处于严重醉酒、性防卫能力明显削弱的便利条件,违背被害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对醉酒状态的女性不能简单以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时具有一定主动性或迎合性表现,就断定被害人作出了有效的性同意而否定强奸罪的成立。由于行为人采取不同手段对妇女性自主决定权侵害程度不同,被害人醉酒状态下的趁机型强奸案件量刑一般可以比采取暴力、胁迫手段的强奸案件相对轻缓。 相似文献
3.
女性可否成为强奸罪的直接正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1984年4月26日联合作出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据此,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立法规定,有四个方面的法律特征:一是犯罪主体单一,即犯罪主体通常是男子,其中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教唆、帮助男子强奸妇女的女子,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二是犯罪对象单一,即犯罪对象只能是女性,男性不能成为强奸… 相似文献
4.
5.
强奸妇女的犯罪活动,情况错综复杂,每一个案件,都有不同的特点。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中,如何正确认定“暴力、胁迫不明显”、“反抗也不明显”,犯罪分子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有这样一个案例: 被告人阎某(男、26岁),系某公社大队医务室医生。一九八三年六月中旬在医务室值夜班。有社员王某(女、15岁,未婚),因患慢性阑尾炎到医务室治病,开始,阎以检查疾病为名,对王“全身检查”,王未表示反 相似文献
6.
7.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在我们处理的强奸案件中,属于奸淫痴呆妇女的,占有一定的比例。痴呆症(精神发育不全症)是精神疾病之一。痴呆妇女同其他类型精神病妇女,同样缺乏正常人的思维能力、反抗能力和防御能力,故法律对痴呆妇女的人身权利予以保护。对于那些明知是痴呆妇女而进行奸淫玩弄的犯罪分子,应以强奸罪论处。特别是对于那些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轮奸痴呆妇女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 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强奸犯罪的主要特征:一是违背妇女意志;二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相似文献
9.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以强奸罪起诉的案件的难题之一就是所谓的“半推半就”案件。认定这类案件是否构成犯罪,确实是比较棘手的;由于“半推半就”的提法欠科学性,从而往往又使这类案件的性质更加难以认定,有时甚至把非强奸的当作强奸来处理,或者放纵了犯罪。何谓“半推半就”?人们大致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解释。(1)是指“女方虽然没有明显表示‘同意’,但也没有明显表示,不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性交关系;(2)是指“妇女在既愿意 相似文献
10.
11.
一、过去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旧刑法”)第139条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如下: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14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12.
在深揭深挖、严厉打击隐藏较深的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中,我们受理了大量的强奸案件。这些案件与过去的拦路、入室、以暴力相威胁的强奸案件不大相同,出现了一些复杂的情况。我们审查处理的一百零二件强奸案件有以下特点:从案件的来源看,当事妇女告发的少,通过各种渠道牵连出来的多;从发案的时间上看,旧案多,现行案件少,八二年以前发生的占43%;从犯罪手段看,强制不明显,反抗亦不明显的案件多于典型的强奸案件;从被告与当事妇女的关系上看,双方相识有过来往的有126人,其中多次成奸 相似文献
13.
14.
15.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五十条则规定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两个条文都提到了“暴力、胁迫”;而强奸罪中的“其他手段”和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从字面上看,似乎也无多大区别。因此,实践中,人们往往就用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的理解来套强奸罪,这样,往往会缩小强奸罪的适用范围。其实,“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手段)”在两罪中的含义不尽相同,我们必须把它们与该两罪的犯罪构成联系起来理解,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相似文献
16.
强奸犯罪,具有明显的暴力对抗性,精斑和毛发一向是强奸案件的主要物证。随着强奸案件新的犯罪动向,幼女、少女被害越来越多,据印江县公安局对1992年31起强奸案的统计资料,受害人全是未婚女子(引自《调查·研究·决策》(1993年第3期贵州省公安厅编)为此,应充分重视血痕在强奸案件中的物证意义。罪犯强奸未婚女子导致处女膜破裂,已婚妇女外阴损伤出血,以及强奸月经期的妇女,都会将受害人的血液沾附到犯罪分子生殖器和内裤上,如果能及时发现提取血痕 相似文献
17.
在司法实践中,强奸案件虽然不属于复杂、疑难、新出现的案件种类,但是,由于司法解释的滞后和立法的不完善,以及近年来片面强调妇女性权利而存在的误区,因而在刑事诉讼中出现了一些错误、极端的认识和做法,产生了一些冤案。强奸案件出现冤假错案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对“胁迫手段”的错误理解;司法解释的滞后和立法不完善;强调妇女性权利走向极端。现就这些问题作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 )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于这一条文的规定,从罪名研究的角度来认识,一般都认为其包含两个具体的罪名,即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而且这一认识也… 相似文献
19.
强奸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此类犯罪侵犯了妇女对性的自由权利,是社会危害性较大、严重危害女性生理及心理健康的恶性犯罪,为更好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遏止强奸案件的发生,促进县域和谐,我院对近三年来所受理的强奸案件进行归纳总结,希望能对预防和减少强奸案件的发生提供一些依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