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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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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平等"是现代文明中一个重要的价值观念,但对它的理解却颇有争议,包括法律上的平等。人与人的差异显示了平等观念的核心——人权,人权的基本要求是人格的独立和与此适应的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因此不能把平等理解为无差异或把所有的差异理解为不平等。因为人与人的差异并不一定是不合理的,人与人的差异的产生有自然的原因,有社会的原因,只有后者才可能是不合理的,才是平等观念所反对的,其中的要义就是使所有人享有"人权",即与现代文明相适应的"人"的尊严和与之适应的物质待遇。平等的要求仅限于此,超出此义,必陷入荒谬。现代法律应以平等为原则,从制度上限制因社会原因所造成的人与人的不平等,并平等地适用法律,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法律可以从立法和司法多种途径追求平等和保护人权,但其只能从制度层面为平等的实现创造条件,法律不可能消除一切不平等,法律更不会消灭一切差别。相反,法律在对平等的追求中还要保护合理的差别,故此,法律的公平原则中包含着差别原则。  相似文献   

2.
尽管争取性别平等、反对权力分配中的性别歧视已经40多年,但植根于社会、意识形态、制度结构包括法律中的性别依附和男性主宰的政治仍然存在。为什么这么多年来,经过平等理论的建构、辩论和行动计划的实施,实现性别平等仍然是如此的虚幻呢?部分的原因就在于现行的争取性别平等的斗争受到前人形成和传承的哲学、法理观念的束缚。本文提出了一个更实际的实现性别平等的办法,即跳出性别,在人性普遍的脆弱性上建立一个更广泛的框架。这种新的理论研究聚焦于特权和歧视,考察社会组织和制度结构在利益分配中的影响。这种方法可促使我们在美国社会中更好地获得实质的平等权和社会权利。  相似文献   

3.
平等是法的重要价值之一,而性别平等是平等的应有之义。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从法律上赋予了女性与男性平等的地位,这极大地提升了妇女的法律地位,但性别平等理想的最终实现,依旧任重道远。在争取性别平等的进程中,需要综合发挥多方因素尤其是法律的作用,因此我们要积极寻求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对策。  相似文献   

4.
周安平的专著《性别与法律——性别平等法律进路》从解构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二元结构入手,分析了性别平等的结构性障碍,并在此基础上论证了性别平等的法律进路。但是,周著对于性别平等尽管从理论上提出所谓的法律进路,却仍然无力解决性别平等的现实难题。颇有深度地解构与重构反映了周安平教授这一著作所具有的学术意义,以及所表现出来的学术功力。同时,对性别平等的现实难题未能提供的切实可行的答案也反映了其研究还有待进一步的深入。意义与不足总是同在,这也许就是学术的魅力之所在!  相似文献   

5.
社会性别的法律建构及其批判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性别等级是在人类社会进化的过程中,主要由男权文化不断解释与不断塑造的结果,社会性别这一概念是探求这一原因最好的分析工具。原初社会"男耕女织"的性别分工成为家庭关系与公共关系的分野。在公共关系中,男人在自利心的驱使下渐生平等的要求,并在平等诉求下形成法律;而在家庭关系中因为亲情而使平等与公正成为多余。由于女性并未参与公共关系中的法律建设,致使性别平等既不能在公共领域中得以表达,也不能在家庭关系中得以体现。最终,法律认同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划分,并在这一基础上建构起了性别等级的社会模式。而代表男权文化的法律理论也极尽"科学"之能,不断地掩盖和强化性别社会化的实质,尤以社会契约论为最。社会契约论以法律为公民同意之结果而使法律披上了公正的面纱,却因为无视女性没有成为契约主体的事实而沦为掩盖社会性别的帮凶。即便是罗尔斯的"无知之幕"理论也因为无法排除性别的先天知晓而成为法律平等与公正的神话。虽然,实证主义法学与自然法学在许多理论问题上存在着针锋相对的观点,但在制造并掩盖社会性别上也成了同盟军。法律与法律理论的紧密联系与有机配合终于迫使社会性别及其等级模式在法律中立的旗帜下不断地得以演绎、建构和强化。  相似文献   

6.
从性别的视角来考察法律,现行婚姻法践行的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原则,一个最大的进步,就是消除了歧视妇女的内容。而也是这些原则,忽视了两性区别,用毫无性差的法律规定男女同权、男女平等,其结果是男女根本不可能平等。因而,这种男女平等,实际上是用形式上的平等掩饰了事实的不能平等,所以,婚姻法要真正实现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只有实行差别立法,体现性别差异、补充女性能力,实现男女无利差的平等,这对谋求婚姻家庭中的真正和谐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7.
王琪 《法制与经济》2010,(2):15-15,17
从性别的视角来考察法律,现行婚姻法践行的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原则,一个最大的进步,就是消除了歧视妇女的内容。而也是这些原则,忽视了两性区别,用毫无性差的法律规定男女同权、男女平等,其结果是男女根本不可能平等。因而,这种男女平等,实际上是用形式上的平等掩饰了事实的不能平等,所以,婚姻法要真正实现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只有实行差别立法,体现性别差异、补充女性能力,实现男女无利差的平等,这对谋求婚姻家庭中的真正和谐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8.
论法律平等理论之重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立法平等乃法律平等之本体 ,其他法律意义上的平等皆因附于其上而具有意义 ,社会主义法的时代特征和历史使命决定了其自身必须以内涵完整的法律平等为取向。法学理论应当尊重法律发展的这一现代逻辑 ,克服阶级本质决定论的消极影响 ,摒弃片面、狭隘的实施法律平等论 ,重构以立法平等为核心、以适法平等为保障的立法平等与实施法律平等辩证统一的法律平等理论。  相似文献   

9.
平等权在我国《宪法》中表述为“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中被具体化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而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不平等问题突出,严重制约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通过司法解释将“法律适用不平等”作为“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之一,作为法定再审理由,可以解决适用法律不平等的难题。  相似文献   

10.
近代民事主体形成的条件与成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代民事主体理念超越了具体平等而实现于抽象平等。没有平等观念就没有抽象平等,没有抽象平等也就没有近代民事主体。“平等主体”从根本上反映了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经济存在形式。近代民事主体理论形成的基础就是劳动力私人性的承认和契约工具的利用。契约是近代民事主体得以确立的工具。劳动力私人性的承认是近代民事主体得以确立的内在理论前提。民法中劳动力私人性的法律表现形态是随着劳动力价值的提升而展开的。保障劳动力私人性就是在维护民法的主体制度,其中,宪政的保障作用是基础性的、不可或缺的。  相似文献   

11.
论马克思主义的司法平等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平等是司法公正价值的外化与实现方式。本文通过马克思主义著作的归纳 ,论述了马克思主义者有关司法平等的基本内容。在他们看来 ,司法平等首先就必须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加以平等地保护 ,对当事人诉讼平等的条件予以同等的保障。同时 ,在司法过程中 ,应将相关判决建立在“应有的考虑之上” ,而不能将法律之外的其他因素纳入判决的考量当中。  相似文献   

12.
对我国“平等就业”原则的反思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人权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平等就业原则作为劳动权的一项基本内容得到广泛的认可。人的最基本权利一生存权要求任何具有劳动能力且愿意工作的人都有获得一项工作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还不能因为种族、性别、民族、年龄、政治态度、宗教、国籍等因素而受到歧视。因为“天赋人权,自由平等”,不能因为以上这些有差别就剥夺了一部分人生存的权利。道理都是浅显易懂的,法律也有明文规定,尽管我们在努力创造一种“平等”的社会环境,令人遗憾的是:不管是在制度上,还是在实践操作中,真正的平等就业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   (一 )对我…  相似文献   

13.
社会性别建构在其理论提出之初,只是在哲学层面上作性别平等的探讨,而后女权主义法学流派形成,则带着一定的政治目的将社会性别建构进一步运用到国家法律实践中。本文注重从哲学理论出发探讨性别平等,再以性别平等为基础推及婚姻性别基础,主张在婚姻性别基础中应消除对同性缔结婚姻的排斥,从道德及立法上给予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同等的社会保护和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4.
平等保护请求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平等保护请求权是一种公法上的请求权 ,是公民在遭受公权力的不公平对待后请求公法救济的基本权利 ,平等保护机制正是以此为基础而建立的。我国尚未承认公民广泛的平等保护请求权 ,因而受限于狭隘的行政诉讼范围 ,以致大量的公权力“歧视现象”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公民权利无法获得法律的平等保护。面对制度缺漏与问题叠出的困境 ,我国应以公民的平等保护请求权为基础 ,以立法机关的违宪审查与司法机关的行政诉讼制度为主要载体 ,建构符合我国法律体制的平等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15.
引言     
性别与法律的关系是女权主义法律理论关注的焦点,而女权主义法律理论则是基于两性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平等基础上的法哲学.作为法律学识的一个领域,女权主义法律理论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今天,女权主义法律理论在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的法律和法律思想中占据重要位置,并且影响了有关性暴力、家庭暴力、强奸、工作场所的不平等、性骚扰,以及基于性别的歧视的许多论争.  相似文献   

16.
叶必丰 《中国法学》2014,(3):126-137
基于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城镇化中所需集体土地只能通过征收解决。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事实上平等即物质利益平等,而不是形式平等即法律上平等。这种事实上平等所体现的是越公越优越,超越了我国的社会发展阶段,与宪法修正案已还原的社会发展阶段、混合所有制经济和市场经济体制存在不一致。应当修改《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规定,实行以土地市场价为标准,从而实现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间的物权平等,实现农民个人与政府、农民与市民间法律上的平等。土地使用权入股应作为土地征收补偿方式的选项,以保障农民平等发展机会。在现行宪法和法律规定不变的情况下,基于土地的特殊属性以及土地权益的有效保障,按期补偿也应作为补偿方式。补偿期限可以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确定。  相似文献   

17.
美国有关性别歧视的判例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长期以来,在美国的法律制度、理论研究和实践运用中,人仅指男人。第14修正案公然剥夺妇女的选举权,表明了美国宪法对女性的制度性歧视。在美国,消除性别歧视的最初目标,就是使妇女实际上获得人的主体地位。美国宪法史上两性平等权的发展历程,同时亦是妇女争取享有平等宪法权、争取做人的权利的历程。本文将通过对美国历史上有关性别歧视之典型判例的研究,揭示女性曾受到的不公平对待,批判历史传统、社会习俗乃至法律制度对妇女权利的漠视,阐明司法在实现性别平等目标中应当发挥的作用。  相似文献   

18.
加拿大女权主义法学与婚姻家庭制度的变迁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加拿大后现代女权主义法学的兴起,对以男性为主导的法律观提出质疑,并以1982年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的出台为契机,深入探讨了新旧两种不同的平等观,即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由此强调法律应当对不同性别区别对待,揭示法律平等的误区,呼吁创制承认性别差异的法律,为女性获得法律权益创造实质平等的条件。女权主义法学的种种主张对加拿大婚姻家庭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使现代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不得不认真考虑如何对待性别因素的挑战。  相似文献   

19.
性别平等权是平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的性别平等观侧重形式上的平等。西方女权主义法学立足社会性别概念,质疑传统的平等观,为性别平等权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角。以社会性别分析方法重新解读性别平等权,关键是实现起点平等与结果平等、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平等原则与平等权利的统一。  相似文献   

20.
陈忠林 《现代法学》2005,27(4):51-56
平等,在本体论意义上是一种作为个体的人认识到自己与他人的共同性之后激发的一种本能性需要;在法学意义上是一种以法律的手段来确认、平衡现实生活中那些反映历史必然的以实质不平等为内容的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这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适用中的具体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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