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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用地保护法律制度论纲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生态用地作为公益性用地在土地经济供给中时常被随意侵占。在国家生态安全保障中,生态用地至关重要。为此,需要构建和完善生态用地法律制度。生态用地中蕴含的强的公共利益要求构建生态用地公产所有权;生态用地在法律上应成为独立类型的土地,要求建立生态用地利用规划制度;建立生态用地用途管制制度,以改变目前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适用对象仅为耕地的局限;为防止生态用地通过征收改为建设用地,法律必须肯定生态用地是公益性用地,确需征收,其目的须为高于生态利益的公共利益,并参照耕地完善生态用地征收的审批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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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粮食安全问题既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因此,保障粮食安全是实现我国国家安全的基础和保证。本文在分析我国粮食安全的现状和未来趋势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我国耕地保护的现状,对解决我国粮食安全问题提出如下建议:保护耕地资源,加强土地整理,规范政府行为,提高耕地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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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权包括征收申请权、征收审批权和征收执行权,它体现的是国家土地行政部门在管理土地配置活动中与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及土地违法行为人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当前我国土地征收权因为配置存在申请主体范围过大、审批不严以及执行操作不当等问题,从而衍生了诸多的社会矛盾,甚至危及法治进程,同时严重阻碍了城镇化进程和耕地保护的开展,本文试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法律价值取向、我国行政体系以及权力监督的角度来分析土地征收权配置缺陷的原因,以期能够抛砖引玉,尽快破解土地征收权配置之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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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耕地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基于粮食安全视角的解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肖顺武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8(4):59-64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基础,而粮食生产又是粮食安全的基础,因此,耕地的保护对粮食安全生产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我国耕地的现状令人堪忧:一是耕地数量不断减少;二是耕地质量有下降的趋势。考其原因,主要是关于耕地保护的法律制度不健全。针对此种情况,应从非农建设用地、教育用地及耕地质量保护三个维度,完善我国耕地保护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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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是我国基本的土地制度形式之一。剖析现行土地法律制度中关于劳动群众集体土地征收及补偿制度存在的不足,有助于为今后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开启思路,也有助于维护集体土地制度的稳定,保障农民的利益,保证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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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资源生态补偿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生态补偿包括国家通过征收环境资源税以保证政府提供土地资源生态产品的公共服务职能;亦包括对因公共利益(生态保护)的需要而受到损失或者付出经济代价的人给予公正的补偿。土地资源生态补偿必须贯彻一种整体主义的生态补偿观。就我国现行的土地资源生态补偿立法和制度运作而言,其现实可行的模式只能是政府主导型。土地资源环境资源税收以生态受益者对国家所进行的环境经济行为机会成本进行补偿为征收标准;土地资源公益征收性质的生态补偿应当贯彻以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低于征收前为补偿标准,其补偿范围包括法律规范所规定并予以救济的维生上的财产性不利益和非财产性不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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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是我国宪法上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补偿是土地征收的固有属性,征收与补偿不可分割。我国在实践中奉行公平补偿的原则。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费的分配是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构成要素。在我国,土地征收的补偿存在很多问题,广大农民的利益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因此,有必要完善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真正实现公平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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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土地征收实践中大量纠纷和冲突的不断发生,迫切要求深化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而且,公平与效率作为衡量法律制度优劣的重要尺度,也切实要求深化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基于市场化改革的理论共识,结合实践经验和政策指引以及国外制度建设的启示,深化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就是突破现有的制度障碍,遵循公平与效率双重价值目标,区分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用地,构建农村集体土地征购和出让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农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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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土地征收实践中大量纠纷和冲突的不断发生,迫切要求深化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而且,公平与效率作为衡量法律制度优劣的重要尺度,也切实要求深化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基于市场化改革的理论共识,结合实践经验和政策指引以及国外制度建设的启示,深化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就是突破现有的制度障碍,遵循公平与效率双重价值目标,区分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用地,构建农村集体土地征购和出让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农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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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uis Harris 《Journal of Arts Management, Law & Society》2013,43(4):727-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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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利益的民事立法保护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学界争论的焦点和司法实践的难题,我国《民法通则》明确否认了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使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缺失。当胎儿遭受不法侵害时,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其对加害人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显然违背了民法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不利于胎儿利益的保护。如果赋予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则与我国《民法通则》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应当充分借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研究成果和立法经验,广泛吸收学者先进的立法建议,采取附解除条件的总括保护主义立法模式,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以强化对胎儿利益的民事立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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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一体化是使城乡在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方面协调发展的过程,系统庞杂、内涵丰富。检察机关服务城乡一体化既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和“三项重点工作”的落脚点。当前,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检察机关应在完善组织机构、履行检察职责、健全工作机制等方面不断探索,为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提供切实可靠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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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M. Rabban 《Law & social inquiry》2003,28(4):116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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