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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吴波 《天津律师》2001,(1):40-43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而在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显然没有规定听证程序或类似听证的程序,只是在第四十条规定:“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从这些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在我国行政拘留并不适用听证程序,笔者则认为行政拘留也应适用听证程序,本文拟对此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2.
指导案例第6号指出,实施没收较大数额财产处罚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适用听证程序。没收较大数额财产时,有时需要先实施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再作出处罚决定;前者为强制措施阶段,后者为处罚决定阶段。取缔是连结上述两个阶段的典型。在强制措施与没收的对象同一时,相关法律规范对听证程序于强制措施阶段提早介入预留了空间,但从典型案例来看,法院严格控制在处罚决定阶段适用听证程序,遑论使听证程序在强制措施阶段介入。  相似文献   

3.
我国新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比起原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一个巨大的进步,这主要体现在对警察执法的规范和对人权的保护上。其中重要的一环就是建立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程序,新法以专章规定了处罚程序,极大丰富和改善了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制度。新法规定了听证程序,但是它并未将行政拘留这一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措施纳入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是值得检讨的。需要通过将行政拘留纳入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来完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  相似文献   

4.
论罚款     
一、罚款的性质与必要性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我国行政处罚按处罚内容和性质可分为:警告、罚款、拘留、没收、停止营业、吊销执照或许可证、劳动教养等种类。罚款是由行政管理法规规定的,由特定行政机关强制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额钱款的经济性质的行政处罚,它在各类行政管理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中广泛使用,包括治安管理处罚、财政金融管理处罚、工商行政管理处罚、农林水利管理处罚、环境保护管理的处罚以及违反文教卫生行政管理的处罚都有罚款的规定。最近颁布的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198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都对罚款的程序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将罚款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改革和开放的有力手段。  相似文献   

5.
作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是否必须经过听证?编辑同志: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听证程序仅适用于当事人对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责令停产停业以及较大数额的罚款,而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是否应当进行听证程序没有明确规定。请问,在行政处罚法实施后,行...  相似文献   

6.
为了制约行政机关乱处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说白了,就是在行政处罚决定未正式作出之前,给当事人一  相似文献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本市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以下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的有关听证程序内容过于简略化、原则化,不易操作,需要加以完善。听证适用范围应扩大到各种具体行政行为,“较大数额罚款”需重新界定;听证申请权须延伸到所有利害关系人;听证告知制度要规定告知方式及告知书的内容;听证通知制度应规定将第三人和案件调查人员作为听证通知的对象;应明确规定案件调查人员享有质证权;尽快确立案卷排他性原则;应充实听证中证据制度的规定,丰富听证程序适用方式。条件成熟时可将听证制度专列于《行政程序法》之中。  相似文献   

9.
屈杏娜 《法制与社会》2010,(21):277-277
我国《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当场处罚的数额规定不一致,行政主体在适用时可能导致同案不同罚。是依上下位法或特别法的规定适用全国人大制定的《行政处罚法》,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另行设定当场处罚数额涉嫌越权?本文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的效力关系两个方面作了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10.
第一,听证程序的具体环节有待于通过立法使其逐步完善.“重实体、轻程序”是我国目前行政执法活动中普遍存在的现象.这也是与人们恩想观念中的“国家本位主义”的影响紧密联系的,反映在“国家管理”活动中表现为“重立法、轻执法”.行政听证制度的确立反映了我国民主化进程中的一次迈进,但是行政听证制度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其法律价值的实现,由于其具体规定过于原则性,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就不可避免地要出现执法的随意性.有关行政听证的具体环节便有了进一步细化的必要.从各地实际执行的情况看,许多地方制定了有关适用听证程序的实施细则,大都是对听证程序具体实施的规则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类中的“较大数额”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进行界定.因此.立法机关在《行政程序法》和相关法律出台前,对地方的此类立法活动要施以监督,以维护法制的统一.  相似文献   

11.
一、问题的提出《行政处罚法》实施后,我们在执行《食品卫生法》的过程中发现如何认定个体工商户的性质,不仅关系到是否能正确贯彻实施法律,而且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能否得以实现。这主要涉及到两种情况。一是《行政处罚法》第33条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此处的"公民"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实践中各地,各部门做法不一。这影响了法律的统一实施。二是《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在有些法规和规章中细化时也存在如何理解"个体工商户"的含义问题。例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听证暂行规则》第6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适用听证程序的标准是"对公民处以五千元,对法  相似文献   

12.
目前,公安机关在处理“没收”问题时,既不是把“没收”作为治安处罚的种类,又不是作为治安处罚的附加手段,而是作为非治安处罚的处理方法。原因是1989年1月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对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所得所使用的财物除依法应退还原主的以外应予以没收。而该条例第六条把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三种:警告、罚款、拘留。并未将“没收”行为归于治安行政处罚的种类,更无关于“没收”适用程序的具体规定。鉴于1990年10月实施的《行政诉讼法》是将“没收”行为明文规定为受其调整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之一——行政处罚,为此:  相似文献   

13.
刘金舟 《经济与法》2001,(12):16-18
行政罚款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责令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人向指定的行政主体交纳一定现金的行政处罚,它是一种行政措施。从罚款的适用情况看,它是一种被普遍运用的行政处罚措施。从我国法律的规定和执行看,行政罚款分为警告性罚款和惩罚性罚款,前者一般在50元以下,被各类、各种行政执法主体广泛运用,后者表现两种形式(1)固定一般在50元以上,如《治安处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规定一定的处罚数额;  相似文献   

14.
刘正球 《政法学刊》2009,26(3):108-111
警察权是国家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治国家的原则下,建设和谐社会,必然要求警察权依法行使、对警察权实施法律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立法目的、法律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权限、处罚程序及治安管理处罚执法监督等方面对警察权进行法律约束。遵守这些约束是正确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关键。  相似文献   

15.
1996年《行政处罚法》第24条确立了“一事一罚”的行政罚款适用规则,但如何适用却是争议不断。2021年修改的《行政处罚法》第29条增加了“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一句,确立了“择一重罚”的行政罚款适用规则。“一事一罚”中的“一事”是同一个违法行为,应以构成要件为认定标准,“一罚”是“罚款”,分别有基本模式、法条竞合和想像竞合三种适用情形;“择一重罚”中“择一”是在多个法律规范中选择其中一个适用,“重罚”是最高额罚款。“择一重罚”仅适用于想像竞合情形。  相似文献   

16.
政法要闻     
(2004.10.21-2004.11.20)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首 次提请审议 在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基础上修 改完善形成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由 国务院提请10月22日开始举行的十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审议。草案 对条例的主要修改有:增加了应当受到 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增加了对单 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增加了处罚的 种类,提高了罚款处罚的幅度,减小了对 行政拘留处罚的自由裁量幅度;增加了 治安管理强制措施的规定;完善了处罚 程序等。  相似文献   

17.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我国行政处罚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听证程序,从而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初步确立,这是具有重大突破意义的规定。听任制度的设立,有利于保证行政机关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正确认定事实,合法作出处罚,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目前,我国对于听证制度的理论研究及实际应用都处于初创阶段,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本…  相似文献   

18.
指导案例6号明确表示没收较大数额涉案财产的行政处罚应适用听证程序,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实践中逐步拓展行政处罚听证范围的肯定。法规范和相关案例对于听证 范围的拓展表现为这样一种层次化的发展路径:对《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直接适用与具体化、“类似性”标准的应用和听证范围的实质性突破。规范和案例在听证范围的发展路径上存有各自的特点,但亦有明显的互动现象。在二者的交互影响过程中,行政处罚的听证范围得到了不断发展。  相似文献   

19.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践总结,阐述在办理适用听证程序的处罚案件中,在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同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对完善此项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20.
徐向华  阎锐  王永刚 《法学》2006,(12):85-93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在上位法为指导下充分考虑了本地的实际情况,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但在执法过程中,这些地方性法规很少适用,甚至没有适用。建议地方立法设定责任时注意正确认识并回归罚款处罚的功能,选择恰当的罚款数额设定方式,更为精细地设计罚款数额。还要完善关于其他处罚种类的立法和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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