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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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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通过对褚某某票据诈骗一案进行分析,在票据诈骗罪与经济纠纷的区别、票据诈骗罪主观方面的认定标准等理论基础上,证明间接故意的主观罪过也能构成票据诈骗罪,试图为解决认定票据诈骗罪主观判断难这一司法困境开辟新思路。  相似文献   

2.
浅析集资诈骗犯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智康  职国盛 《犯罪研究》2001,(3):33-35,50
售资诈骗犯罪是金融犯罪的一个种类,集资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的主要特征是:客体是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相似文献   

3.
蔡永彤 《犯罪研究》2008,(3):65-68,71
犯罪是行为人在特定的主观心理状态支配下实施的反社会的危害性行为,这种主观心理状态在刑法中称之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犯罪的主观方面是一个系统的概念,它包含了一系列内容,如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等等.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是犯罪主观方面的最重要的因素,统称为罪过.  相似文献   

4.
但伟  石磊 《河北法学》2005,23(7):13-15
非法出具票据犯罪是指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票据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第188条将非法出具票据与非法出具信用证、保函、存单、资信证明等情形并列,规定有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在理论上和法律适用上,对非法出具票据犯罪均存在一些争议。一、主观罪过本罪罪过方面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一)过失说。有观点认为本罪为过失犯罪。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失职而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二)故意说。有观点认为本罪为故意犯罪,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而决意为之;明知自己非…  相似文献   

5.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结果所采取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等几种因素。在司法实践中,认真查明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罪过,以及其罪过形式,对于确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决定刑罚的轻重,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6.
《政法学刊》2015,(3):58-66
立于诉讼诈骗的行为空间和行为目的,则可提出的诉讼诈骗罪的定义是:诉讼诈骗罪,是指以占有他人财物或其他"不法目的",以伪造证据等手段而实施虚假的民事讼诉或行政诉讼,情节严重的行为。对财产等其他社会秩序和司法秩序的"复合侵害性"构成了诉讼诈骗罪的本质特征。诉讼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对应着"双重被害人"的"复杂客体",而其犯罪客观方面则可从行为空间和因果关系等方面予以把握;诉讼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逻辑地包含着单位,而其犯罪主观方面则是一种具有特殊构造的"双重罪过。"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客观要件的核心要素是危害行为.但是,危害行为说无法发挥行为概念的基本机能,在逻辑上也存在难以克服的内在矛盾.实质上,犯罪客观要件中的“行为”既不是客观上已然发生的“行为”,也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事实性行为,而只能是行为人主观罪过中的行为的一个侧面—行为客观方面具有或应该具有的自然属性或特征,这也是它与刑法中相关行为概念的本质区别.犯罪构成各要件间的辨证关系决定了实践中对犯罪客观要件中“行为”的认定应结合犯罪主体要件、主观罪过内容和犯罪对象进行.  相似文献   

8.
票据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刘华 《法学研究》2000,(6):76-92
票据犯罪主体因罪而异 ,有的票据犯罪一般个人主体、一般单位主体不能实施 ,只有特殊个人主体、特殊单位主体才能实施。有的票据犯罪主体必须具有票据当事人身份 ,非票据当事人不能成为该项犯罪主体。票据犯罪罪过形式是故意和过失 ,模糊罪过和混合罪过的观点并不适用刑法所要求的票据犯罪。银行结算凭证虽然不是票据 ,但是应该归属票据犯罪对象范畴。我国刑法应当承认票据无形伪造。  相似文献   

9.
刘华 《犯罪研究》2001,(2):36-40
三、伪造、变造票据罪的罪过认定 一般认为,伪造票据罪、变造票据罪,其罪过是直接故意.关于本罪构成必须以行为人具有一定目的作为条件,目前刑法学界并无争议,具有争议的是行为人的目的内容.一种观点认为:构成本罪应该以行为人行使伪造的或者变造的票据为目的;①另一种观点认为:构成本罪应当以行为人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②我们同意后一种观点.虽然刑法没有规定本罪必须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但是从本罪实质内容看,"牟取非法利益"目的应是本罪主观故意内容之一,认定本罪的罪过是直接故意,根据也在于此.从实际看,行为人伪造或者变造票据后,或者出售转让,或者直接使用,目的都是在于牟取非法利益.所谓"行使"本意是指使用,如果强调以行使为目的,则不能概括行为人伪造和变造票据的行为目的.  相似文献   

10.
简析票据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简析票据诈骗罪的主观要件顾晓宁票据诈骗罪主观是否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司法实践中认识不尽统一。占主导地位的观点认为,票据诈骗罪是一种发生在金融票据领域和流通环节中的特殊形式的诈骗犯罪,它具有普通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因此,虽然修改后刑法第194条没有明...  相似文献   

11.
金融票证欺诈型犯罪,主要分为两个方面,即票证伪造型和票证诈骗型,具体涵括了四个具体罪名: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金融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银行信用卡诈骗罪.本文着重从犯罪客观方面内容之一的危害社会行为角度对金融票据欺诈型犯罪的具体认定作一分析。  相似文献   

12.
刘华 《犯罪研究》2000,(6):13-15
罪过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将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罪过属于犯罪主观方面要件内容。在刑法上,罪过有故意与过失两种。在刑法理论上,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过失有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但是,在论及罪过形式时,还有一种混合罪过问题。所谓混合罪过形式,又称双重罪过形式,是指实  相似文献   

13.
一、争论观点梳理在金融诈骗罪的七种具体犯罪中,除了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和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的条文中明确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之外,其他五种犯罪(刑法第194-198条)的条文中均无此种规定。笔者仅就票据诈骗犯罪目的方面的争论归纳。其意见众说纷纭,概括而言可以认为有否定说、肯定说、折衷解释说。否定说主张对票据诈骗犯罪不必以“非法占有目的”加以限制。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票据欺诈行为,同样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票据欺诈行为,虽没有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但也严重危…  相似文献   

14.
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是指对于一些缺乏主观罪过或主观罪过不明确的特殊侵害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刑法制度。这些侵害行为属于刑法中的一些特定的犯罪或犯罪类型。法律允许在犯罪构成的其他主客观要件具备时,不论主体是否具备主观上的罪过,均确认其犯罪性质,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5.
试论严格责任的主观心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均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在我国刑法中,对醉酒的人犯罪和奸淫幼女罪等一些特殊犯罪,规定了严格责任。所谓严格责任,就是指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行为人在主观上缺乏罪过而触犯刑律的行为,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负担刑事责任。众所周知,罪过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意识因素,二是意志因素。在严格责任中,虽然无罪过,但有没有主观心态呢?回答应该是肯定的。既有之,那又是何特征呢?我以为,严格责任上的主观心态,亦应该是由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所组成。但是,这种主观心态与罪过,虽然形式…  相似文献   

16.
对于单位实施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不能按照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论处,而是应当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单位在实施贷款诈骗行为时没有利用借款合同的形式,则应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但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本罪与贷款诈骗罪及其他金融诈骗犯罪最本质的区别。行为人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勾结,共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的,构成想象竞合,应当从一重罪处断。本罪的主要客体是金融交易秩序,刑法应当单独设立破坏金融交易罪一节,将包括本罪在内的相关罪名纳入其中。我国目前单一的以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的立法模式存在诸多不足,应当建立包括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刑法修正案、刑法典在内的多元刑法修改模式。  相似文献   

17.
对《律师世界))1995年第7期刊载案例中王某行为的定性,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即王某的行为是非法所得,不应以共同诈骗、受贿或包庇罪论处。分析如下: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在构成上有两个显著的特征,一是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二是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这是成立共犯的客观基础和主观基础。本案中,王某撕送空白发票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起了帮助了、胡二人进行诈骗犯罪的作用,但王某在撕送发票前和撕送发票中根本不知道二人索要发票是为了实施诈骗犯罪,其主观上没有犯意,更谈不上共同诈骗的故…  相似文献   

18.
英美法系教唆犯罪论要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英美法系认为教唆犯罪的本质是试图引诱他人实施犯罪,客观上要求教唆人实施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主观上要求教唆人希望用自己的教唆行为引起被教唆人实施犯罪。教唆人在主观上还必须希望被教唆人具备目标犯罪罪过,并认为被教唆人没有辩护事由。教唆人主动放弃犯罪目的并制止犯罪发生、“引蛇出洞”等行为可以成立教唆犯罪的抗辩事由。教唆犯罪的罪数取决于教唆的目标犯罪行为的个数。英美法系不存在教唆的未遂问题。对未遂犯罪的教唆也构成教唆犯罪。  相似文献   

19.
吴富丽 《法制与社会》2012,(17):293-294
在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的理解中,最易产生争议的是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从客观方面来看,本罪包括两种情形——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和醉酒驾驶行为.从主观方面来看,作为抽象危险犯,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应为故意.  相似文献   

20.
金融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我国刑法对票据、金融凭证、信用证、信用卡、有价证券、保险诈骗等六种诈骗罪,虽未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要件,但它们均有这一目的,是不言自明的。对“非法占有”应理解为不法所有。   先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后进行诈骗的,当两种行为均构成犯罪时,应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确定以何种犯罪处罚。   使用伪造的信用证作担保骗取银行贷款的,构成法条竞合,应定信用证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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