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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对信用证诈骗罪未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这是否意味着该罪之构成不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理论界对此有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在司法实务中也不乏未查证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即以信用证诈骗罪论处的个案。从刑法解释的视角观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是一切诈骗犯罪的题中之义;对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信用证欺诈行为以信用证诈骗罪论处,也将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2.
一、关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本罪的主观要件第一种意见认为,刑法对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均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对本罪的目的并没有明确规定,因而本罪不以非法占有目的作为构成要件。①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票据诈骗罪是传统诈骗犯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传统诈骗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票据诈骗罪同样应当具有这一目的。②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是难以成立的。(1)本罪与诈骗罪是包容型法条竞合的关系,当然应具有诈骗罪的主观特征———非法占有目的。旧刑法只规定了一种诈骗罪,新刑法为适应形势的需要增加了合同诈骗罪以…  相似文献   

3.
金融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我国刑法对票据、金融凭证、信用证、信用卡、有价证券、保险诈骗等六种诈骗罪,虽未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要件,但它们均有这一目的,是不言自明的。对“非法占有”应理解为不法所有。   先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后进行诈骗的,当两种行为均构成犯罪时,应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确定以何种犯罪处罚。   使用伪造的信用证作担保骗取银行贷款的,构成法条竞合,应定信用证诈骗罪。  相似文献   

4.
1997年刑法典第193条完全吸纳了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条第五项关于贷款诈骗罪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常常涉及到对该犯罪的主客观方面、主体范围等如何理解的问题,本文试图运用刑法理论,结合刑法的规定,对有关贷款诈骗罪的司法适用问题作些探讨。一、对贷款诈骗罪主观要件的理解刑法第193条对贷款诈骗的手段(即客观行为方式)规定得比较具体,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容易掌握,但仅有上述手段尚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认定贷款诈骗罪的难点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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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票据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简析票据诈骗罪的主观要件顾晓宁票据诈骗罪主观是否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司法实践中认识不尽统一。占主导地位的观点认为,票据诈骗罪是一种发生在金融票据领域和流通环节中的特殊形式的诈骗犯罪,它具有普通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因此,虽然修改后刑法第194条没有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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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诈骗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合同诈骗之“合同”仅限于体现市场经济秩序之合同 ,合同诈骗罪之“其他方法”应体现“利用合同”之客观特征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之界限在于非法占有目的之有无 ,此一目的的判断有赖于司法推定 ,连续诈骗行为同时触犯合同诈骗罪与其他诈骗犯罪 ,应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7.
金融诈骗罪认定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文章就以下六个问题作了分析和阐述1.认为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中虽然有五个条文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犯罪构成中是自然包含着这一目的,如果不具备这一目的,则不应以金融诈骗罪论处.2.认为以合法手段取得贷款后,再采取欺诈手段不归还贷款的,也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论处.因为只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贷款前后采取欺诈手段并无本质上的区别.3.认为单位使用信用卡诈骗的,可以按个人信用卡诈骗罪论处.4.认为使用信用证诈骗的,即使诈骗未遂,也应当以犯罪论处.5.认为采用诈骗手段贷款后用于生产经营,因经营亏损而无力偿还贷款的,也应当以犯罪论处.6.文章最后指出,所有的金融诈骗罪都是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认为这种分离除了徒增条文的数量和司法实践的麻烦外,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因而建议下次修改刑法时,应将金融诈骗罪仍然并入诈骗罪之中.  相似文献   

8.
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民事诉讼中通过伪造证据或者指使证人作伪证等方式,骗取法院裁判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这一行为在刑法学界常被一些人称为“诉讼诈骗”,定性为诈骗罪.但“诉讼诈骗”一词并不符合立法对诉讼欺诈行为规制的需要,有违立法用语体系的协调,而且这一称谓欠缺科学性,应当予以摒弃.此外,诉讼欺诈行为与诈骗行为存在本质的差异,不应当将其定性为诈骗罪.鉴于我国《刑法》并没有针对诉讼欺诈行为的明确罪名,建议实践中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下发的《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进行处理,但从长远来看,在立法上增设“诉讼欺诈罪”是较为合适的做法.  相似文献   

9.
简述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区别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1997年10月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增设了金融诈骗犯罪一节,将金融领域内一些特殊的诈骗行为从原来修订前《刑法》中规定的诈骗罪中分立出来。如《刑法》第194条规定的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使其在犯罪对象、犯罪所侵害的客体以及犯罪的客观表现上都有别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并规定了不同于诈骗罪的处罚量刑标准,这对于进一步完备我国的刑事立法,用刑事制裁的手段保护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严惩严重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是十分必要的。由于《刑法》第194条规定的犯罪与普通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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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不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实践中,使用欺诈方法,如编造贷款理由,使用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等方式,以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达到1万元以上的,可以构成本罪。自1997年刑法颁布以来,实践中对于贷款诈骗罪的认定出现了较大的争论,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于该罪的主体是否应当包括单位主体。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贷款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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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中的主观内容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非是所有金融诈骗罪主观方面的必备条件 ,而应取决于刑法的具体规定 ,对金融犯罪的犯罪对象的不明知包括不认识和可能认识两种情形。司法推定理论有助于金融犯罪的认定和查处 ,但也不能不加区分地盲目适用。最后 ,本文提出了修改金融诈骗罪罪名、对虚假陈述型欺诈行为和骗取财物型诈骗行为分别规定法定刑及增加信用卡诈骗罪和有价证券诈骗罪中犯罪对象“明知”要求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2.
金融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存在着“直接故意说”、“双重故意说”、“司法推定说”。“直接故意说”和“双重故意说”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而“司法推定说”则不违背刑法理论,又有利于惩治金融诈骗犯罪。但从长远角度看,为了保障人权,“司法推定说”应严格限制适用。建议修改刑法,将金融欺诈犯罪区别为两种情形:骗取财物型诈骗和虚假陈述型欺诈。前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目的犯;后者以非法占用为目的,是行为犯。  相似文献   

13.
刑法理论通说和实践部门一致认为,贷款人在贷款过程中使用了虚假的方法,但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属于一般的金融违法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因此,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成为区分贷款诈骗罪与贷款违法行为的关键。然而,在办理具体的贷款诈骗犯罪案件时,司法机关经常面临着非法占有目的有无的认定难题,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有无,也往往是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因此,如何认定贷款诈骗犯罪案件中的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具有很强的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第3章规定了8种金融诈骗犯罪和合同诈骗犯罪。但刑法对这些犯罪的犯罪构成的规定并不统一,如刑法对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都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对票据诈骗等其他金融诈骗犯罪,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否意味着其他金融诈骗犯罪不要求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其构成要件?如何来理解这个问题,是理论和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一、非法占有目的的涵义刑法中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应作广义的理解,它不同于私法中所有权权能之一的占有,它是指向物的所有权的,是对物的全面的控制和支配,包括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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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一节犯罪,笔者认为:针对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发展,新的犯罪形式及手段不断出现的现实,为有力打击金融犯罪,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该类犯罪应以行为犯模式立法,不论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要其实施了金融诈骗的行为,就构成犯罪。1.从金融诈骗犯罪的客体分析我国刑法分则是以犯罪侵犯的客体为主要依据进行分类的,因此我们必须注意金融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金融诈骗犯罪对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侵害是一种物质性侵害,因其数额往往极大,远非传统诈骗罪可比,故这一物质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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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犯罪是目前发案较多的金融诈骗犯罪之一。犯罪分子骗取银行贷款的花样不断翻新,表现为数额大,范围广,手段多样化、智能化等。为有效地打击贷款诈骗犯罪,本文拟就认定贷款诈骗罪的问题作一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中此类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一、如何理解贷款诈骗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贷款诈骗罪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人在贷款过程中,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但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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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刑法》第193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这是刑法新增加的一个罪名。这类犯罪近年来的发案数量不断上升,诈骗金额往往很大。刑法明确地规定了贷款诈骗罪,为惩治贷款诈骗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笔者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对贷款诈骗罪的特征及认定中有关问题作以初步探讨。一、贷款诈骗罪的概念和特征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其特征如下:1、贷款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双重的。一方面侵犯了国家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管理制度,另一方面侵犯了国家对贷款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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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诈骗罪中财产损失的认定标准上,个别财产说存在理论上的缺陷.个别财产说和诈骗罪的保护法益相冲突,使得诈骗罪有保护交易的诚信意思或者社会经济秩序之嫌;该说和行为无价值具有亲近性,不当扩大了诈骗罪的处罚范围;该说难以认定诈骗数额.而且,该说将生活中的欺诈行为和刑法上的诈骗罪混为一谈,使得生活中大量的违背诚信的贸易行为都成为诈骗罪.整体财产说更符合诈骗罪的财产犯罪的特性.在行为人给付对方大致相当对价的财物时,不存在现实的财产损失.欺诈贸易的行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将诈骗罪中财产损失的认定标准还原为整体财产说,既符合理论的一贯性,也符合司法实际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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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民事诉讼中通过伪造证据或者指使证人作伪证等方式,骗取法院裁判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这一行为在刑法学界常被一些人称为"诉讼诈骗",实践中较为常见将其定性为诈骗罪。但是,从对诉讼欺诈的内涵分析,使用"诉讼诈骗"一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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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和履行合同,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是合同诈骗的行为。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最主要区别在于被告人有无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而实施欺骗对方的行为。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的故意要以行为人的客观方面的行为进行综合评价,而且要允许被告人举反证。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认定要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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