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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赔偿法根据赔偿义务机关的性质和国家赔偿的不同情况,在国家赔偿程序方面,分别设立了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并明确民事、行政诉讼中国家赔偿的求偿程序适用刑事赔偿程序。本文仅就行政赔偿程序与刑事赔偿程序之异同,作一粗浅探析。行政赔偿程序与刑事赔偿程序的相同点1.行政与刑事赔偿程序都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步骤和方法;都是赔偿请求人享有与行使赔偿请求权的基本保障及获得国家赔偿的手段和途径;也是人民法院解决国家赔偿争议的操作规程。2.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都实行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的原则。即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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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中的协商程序汤流国家赔偿法上的协商程序,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在平等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就其赔偿争议,互相谅解,一方或双方互相让步,达成协议的活动,它是解决赔偿争议的一种方式。关于刑事赔偿中的协商程序,目前我国国家赔偿法尚无明确具体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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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先行处理程序,是指刑事赔偿请求人先依法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予以先行处理的程序。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先行处理程序,对作出决定之前没有具体规定双方进行协商,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先行决定程序。笔者主张在我国刑事赔偿先行处理程序中确立协商原则,且规定为必经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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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行政赔偿程序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先行处理程序不应该是我国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必经程序;赔偿请求权的消灭时效应自赔偿请求人知悉损害时起或自损害发生时起计算;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并不是请求赔偿前提;赔偿义务机关不予确认,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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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刑事赔偿程序存在着程序不公正、赔偿义务机关多元化、刑事赔偿委员会设置不合理等严重缺陷,从而不利于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难以实现实体的公正。本文拟就刑事赔偿程序的理论基础作一简要概述,在此基础上尝试对我国现行刑事赔偿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从而对我国刑事赔偿程序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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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违法确认问题国家赔偿从性质和程序的不同,可以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行政赔偿因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与行政诉讼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行政诉讼程序,通常情况下违法确认不会成为影响当事人寻求法律救济的障碍。然而,司法赔偿则不同,无论是刑事赔偿,还是非刑事司法赔偿,都必须以违法确认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3条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的司法侵权行为应当先经依法确认”,最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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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在刑事赔偿程序中作了“确认”的规定,对非刑事司法赔偿,该法第31条亦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对以上关于“确认”的规定,我们称其为司法赔偿中的确认,以便区别于行政赔偿之确认。 国家赔偿法第20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这条规定清楚地表明:依法确认,是国家司法赔偿的前提条件,即没有依法确认,就不进入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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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该条规定明确了二点:一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法院违法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是赔偿程序上适用刑事赔偿程序.然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在任务、目的、受案范围以及诉讼性质、诉讼标的法律关系等方面均有着较大的区别.因此,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不可能完全等同于刑事赔偿,尚有许多有待进一步明确的问题,笔者试就有关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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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先行处理制度为世界多数国家与地区在行政赔偿中所普遍采纳,中国《国家赔偿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但由于立法不足,导致实践中无法切实保护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对此,有必要予以修正和完善。特别是对于协商程序与协议的执行等问题,仍然有进一步探讨与完善的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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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研究——以美国先行处理程序为借镜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就本质而言,先行赔偿程序属于民事交易程序而非行政程序。赔偿义务机关可以自由选择合适的程序来与赔偿请求人协商,而无需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也无需司法化。但为了实现先行处理制度的功能,先行处理程序又具有一定程度的规范性。我国的先行处理程序在某些方面缺乏应有的规范性,致使先行处理的效率功能难以实现;在某些方面则因过度规范化而缺乏可协商性,因此需要从这些方面加以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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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行政赔偿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如果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赔偿问题时,搞错了行政赔偿请求人或者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将会发生行政赔偿错误的问题。笔者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谈一谈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这两个问题。一、行政赔偿请求人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行为侵害了合法权益,依据法律规定具有向行政机关请求赔偿权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请求人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请求人合法权益受到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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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程序作了规定,人民法院对国家赔偿问题有最终决定权。但人民法院及其赔偿委员会对国家赔偿案件具体适用什么样的程序,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都未作专门规定,这有待有关法律解释予以完善。本文就其中的举证责任问题略陈管见。这里的举证责任,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或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做出国家赔偿决定过程中,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有关事实和主张,必须举出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简言之,就是有关证明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一定举证责任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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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的确认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对赔偿申请进行是否应予赔偿的审查确定。刑事赔偿的确认是刑事赔偿的前置程序,刑事赔偿请求只有经过依法确认存在违法侵权事实才能进入赔偿程序。存疑案件是指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而作撤案、存疑不起诉或宣告无罪的案件。由于《国家赔偿法》实施后,《刑事诉讼法》又作了较大的修订.所以对存疑案件是否应当给予赔偿,《国家赔偿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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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4年国家赔偿法修改以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对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有原则性规定以外,国家赔偿法上对刑事赔偿和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举证责任几乎没有规定,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不明确,举证不利的后果往往由处于弱势的赔偿请求人承担。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已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该决定首次明确规定了国家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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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对违法刑事职权行为的确认王启庭刑事职权行为违法的确认是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即确认程序是赔偿程序的必经程序。但对怎样才算得到确认,即得到确认的有效法律形式有哪些,以及确认机关不予确认又如何处理的问题,目前尚缺乏探讨。刑事职权行为违法的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