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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事再审程序是独立于一审和二审程序以外的一项特殊程序,旨在纠正已生效裁判中存在的错误,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其对于司法公正来说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修改后的民事再审程序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本文将从民事再审程序的指导原则、再审主体等方面入手,分析现行民事再审程序的缺陷所在,并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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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程序是为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特殊程序。再审启动途径主要有法院自行决定再审、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和当事人申请再审。再审启动机制中的诸多缺陷如主体混乱,条件模糊,立案处理不规范等问题亟待解决。再审启动的规范化对维护法律权威、实现程序效益和保障当事人权利等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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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是对生效裁判的错误,是通过再次审理,进行纠正、补救的程序。但是,随着我国的诉讼体制的完善、司法改革的深入发展,民事再审的弊端也日益凸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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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民事再审程序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由于立法规定存在种种弊端与不完善 ,故缺乏可操作性 ,已严重影响了司法独立和程序公正。针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多元化和当事人申请再审难以及再审事由过于笼统等缺陷 ,本文提出了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单一化、建立民事再审之诉制度和再审事由确定化的改革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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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错误判决的案件,有权按再审程序提起重新审判的主体。本文认为我国现行的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存在很多的缺陷,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事再审程序的预期效果,有必要重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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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经常运用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要求法院对错误的生效裁判进行纠正,它对民事抗诉起到有益的补充作用,也更容易被法院接受。但由于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仍然存在法律上没有身份、出庭再审法庭无地位等问题。因此,完全有完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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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修改与完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我国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却存在诸多缺陷 ,客观上阻碍了该程序的有效运用 ,确有修改完善之必要。本文立足于对再审条件、申请再审与申诉的关系以及再审举证等问题的立法分析 ,提出了修正再审条件、设立再审之诉、规范举证时限等立法建议与具体操作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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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事由虽然在2007年《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修补,但仍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完善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基本思路是,严格控制民事再审事由的范围,将民事再审事由限制在生效裁判的基础出现严重瑕疵和诉讼程序存在重大违法等方面;增加民事再审事由形式要件的规定,使民事再审事由成为可以在外观上能够轻易识别、在实务中具有可操作性的客观化、具体化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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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程序是一个独立于市级之外的补救程序,是对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决定重新审理的程序。民事再审这一程序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在审判工作中的体现,是纠正冤假错案的基本途径,是司法公正的保障。但是,实践中这一程序的实施与这一程序的目的却难以吻合。究其原因.学者们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再审程序的规定存在重大缺陷。从再审程序的申请、启动到再审判决的作出,这中间有许多看似合理而实际上并不科学的规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司法公正难以实现,审判效率无法提高。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程序应当重建,笔者提出以下几点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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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程序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抗诉程序是我国检察机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1 85条的规定 ,对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裁判提出抗诉所引起的法律监督程序。其性质既有别于因原告起诉引起的原审民事诉讼程序 ,又有别于审判机关依内部审判监督引起的民事再审程序 ,属于特殊的法律监督性质的诉讼程序。检察机关就错误民事裁判提出抗诉后的再审程序基本上适用原审程序 ,往往造成抗诉权与审判权、监督权与诉权的冲突 ,有必要作些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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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程序中"新证据"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民事再审程序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应尽量维持其稳定性,这是诉讼制度的本质所要求的。由于民事再审程序直接对确定判决的权威性与稳定性提出挑战,所以各国在启动再审程序时都采取了慎重态度,严格限定再审程序的启动事由,而我国立法则采取了比较宽松的诉讼政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启动再审程序的事由大致有七种情形:(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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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请再审程序作为在特定情形下适用的诉讼程序制度,是对错误裁判的特殊补救,这种补救应当是有严格条件和严格限制的。但近年来,当事人因不服生效民事裁判转而申请再审的案件数量逐年增长,这不仅增加了法院的工作负担,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而且损害了生效裁判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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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通过对提起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制度进行反思,提出了完善提起主体制度的建议:取消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只能就特定案件提起再审程序;确立再审之诉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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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的既判力理论是保障民事判决终局性的理论基础。在现代诉讼法理论中,既判力是一个用以说明判决效力的基础性概念,既判力的意义及其规则是"解释现代民事诉讼判决效力圣经"。民事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司法救济程序,在追求实体公正和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上起着重要的作用,它的功能体现在纠错、救济、监督和保障诸多方面,在诉讼程序中完善了法的本质。然而,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诸多问题和缺陷严重影响了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所以我们必须用正确的态度面对既判力和民事再审这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认识到两者客观、必然的冲突,寻找两者相平衡的支撑点,从而完善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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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权的反思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检察院的民事抗诉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行为。这种制度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仍有诸多不完善之处,本文重在寻找一种恰当的解决机制以使检察院民事抗诉权的行使能有效地实现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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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但是实践中一直不能解决的“申诉难”、“再审滥”等问题的存在却一再对该原则提出质疑。原因是通常所谓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在民事司法中缺乏现实基础和具体操作性;进一步,真正的“实事求是”要求尊重民事诉讼的独特规律,对生效裁判错误区别对待,而不是机械地“有错必纠”。总之,民事再审制度之改革与完善,要求我们必须对这一原则进行重新认识和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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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民事再审程序的基本构造。(一)现行民事再审制度的理论基础。再审在我国称审判监督程序,这是从前苏联民事诉讼学中借鉴而来的。其核心是要在诉讼程序上贯穿“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立法思想。可见,审判监督程序的基本的理论基础,是为了纠正原审生效裁判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方面的“错误”,且法院和检察机关随时都可以提起再审程序,以求实体裁判结论的“正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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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司法机关为了保证法院裁判的公正,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得以纠正,而特设的一种补救和监督的制度.在冤案被发现后就应及时启动刑事再审程序还无辜者以清白,为其洗刷冤情.然而,由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存在缺陷,致使冤案纠正程序运作不畅,不利于对无辜者的人权保障,亟待加以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