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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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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命健康权的损害赔偿新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民法通则把生命健康权列于“人身权”之首,正是反映它的重要性。生命健康权是一种人格权,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和身体的生理机能的健康所享有的一种重要的人身权。  相似文献   

2.
贡绍海 《山东审判》2003,19(3):64-67
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由此可见,在我国的初始民事立法中,是将生命权和健康权混在一起的,称为所谓的“生命健康权”。但是,生命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有别于身体权、健康权,也有别于劳动能力。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和我国司法实践的不断完善,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司法解释中明确区分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本文仅就生命权(侵权行为致人死亡)的损害赔偿问题加以探讨,以求教于大方。  相似文献   

3.
论公民身体权及其民法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论公民身体权及其民法保护杨立新一、身体权是否为公民独立的民事权利在我国民法理论和实务中,对于身体权是否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通常持否定态度,只承认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不认为身体权为独立的民事权利。少数人认为身体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为公民所享...  相似文献   

4.
传统民法上公民的健康权、名誉权无法涵盖身体权的内容 ,身体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一种独立人格权。当身体权受到侵害后 ,受害人有权获得民法保护。  相似文献   

5.
论人体器官移植供体知情权与人格权法律保护体系构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构建人体器官捐赠供体权利保护体系,对扩大器官来源至关重要,亦是缓解乃至解决人体器官来源短缺的治本之策。人体器官移植所涉及供体之权利是多层次、多方面的,首要的是应构建知情权保护体系与生命健康权、隐私权、身体权、人格尊严利益等人格权利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6.
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是指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对其导致的医疗事故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下称"办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民法通则》(下称"民法")、《刑法》的有关规定,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目前,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医疗事故罪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在法理上和实践中都争议不大。争议比较多的是集中在民事法律上。本文为此探讨之。一、医疗事故适用的民事违法范围生命健康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以及身体的生理机能和心理状态的健康所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生命、身体、健康是每一个公民最高的人格利益,是个人自身存在的前提,也是公民进行一切社会活动不可缺少的条件。因此,我国民法将生命健康权列于人格权之首,体现了法律对人的最基本最重要  相似文献   

7.
外界致伤因素作用于人体,发生组织、器官结构完整性的破坏和/或相应功能的损害,即为损伤。损伤程度则是人为地将损伤对人体造成的后果进行等级划分。法律意义的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1损伤程度划分的法律依据人体在遭受他人导致的损伤以后,会出现不同的损害后果,对伤者的生命和健康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受到法律保护,不得任意侵犯。若侵害人达到法律所规定的情节,应当接受法律的处罚。为了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同时又要遵循罪刑相当、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有必要对不同的损伤按其…  相似文献   

8.
论人体组织器官支配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静 《河北法学》2000,(2):133-134
公民有权保护自己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但公民是否有权自损健康,让与自己的身体组织器官,以挽救他人的生命呢?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作者认为:公民有权支配自己的身体组织器官,这种权利属于公民身体权的内容,但公民在行使此项权利时,要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相似文献   

9.
健康权与政府的保障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健康权是需要国家积极干预的一类权利,而公民医疗卫生权的实现还由于公共卫生事业的特殊性更需要政府的干预。健康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政府对公民健康权的实现负有保障义务,本文就健康权的政府保障义务做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10.
生命健康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而用药权则是生命健康权的应有之义和衍生权利。用药权包括安全用药权、合理用药权与公平用药权。药品的专业性与复杂性决定了政府监管的必要性。在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了药品管理的职责。但囿于组织架构不科学、药品安全监管体系不健全、合理用药机制的缺失以及公平用药的制度环境不佳,导致用药权的实现受到较大制约。理顺药品管理组织架构、建立完善药品监管制度能有效落实公民的用药权与生命健康权。  相似文献   

11.
身体权与生命权、健康权一样 ,是自然人的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由于身体权的客体是身体 ,决定了侵害身体权行为的一些特定的表现形式。民法对身体权受侵害的救济方法是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相似文献   

12.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处理往往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作法。本文主要就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标准作点粗浅的探讨。一、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一 )客体范围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案件 ,民法通则第12 0条已作出明确规定。对此 ,在审判实践中并无多大的争议。但对以下权利是否为精神损害适用的客体 ,在实践中则有不同的看法。1.生命健康权。笔者认为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当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理由是 :⑴生命健康权不仅指公民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身体组织器…  相似文献   

13.
质疑公民环境权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徐祥民  张锋 《法学》2004,(2):68-74
公民环境权论者所述的以对环境要素和环境功能的使用为内容的环境使用权 ,都可以归入财产权和人身权。设计这种权利的后果是必然造成环境生活使用权和环境生产使用权的矛盾 ,从而使公民本来享有的健康权、生命权失去原有的优势地位。按照用法定界限解决环境生活使用权和环境生产使用权之间矛盾的逻辑 ,导引出的结果是 :行政法律关系对两种虚构的使用权之间关系的取代。国家环境管理权的介入即取消了公民的环境生活使用权 ,也把环境的生产使用权变成了依据行政法律所负有的义务。运用以环境要素和环境功能为内容的环境使用权 ,无法实现对整体的环境和人们日常生活领域之外的环境要素、环境功能的保护。在公民环境使用权和以这种权利为核心内容的公民环境权的基础上 ,无法建立完整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4.
陈年冰 《法学》2005,(6):53-59
物质性人格权是人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是具有各自内容的独立的物质性人格权。死者的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来源于其自身权利遭到侵害而受有损失的事实。未来的民法典应当对胎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加以规定。此外,某些具体侵害行为的界定问题,如侵害尸体的行为是否属于侵害身体权,对身体分离部分的侵害是否构成侵害身体权等问题,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15.
在医学上,人体器官移植是指通过手术或其他方法,将某个健康器官的全部或部分植入接受人的身体,代替其已不可逆损伤或衰竭的器官,从而使接受人获得健康器官的生理功能,其中,器官提供方为供体,器官接受方为受体。作为实现生命健康权的一种身体处置形式.器官移植必须体现人的自主性才能具备尊严的正当性.即体现供体和受体的自我决定权。  相似文献   

16.
在全球化风险时代下,健康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备受瞩目。在国际人权法下,健康权概念的不断完善凸显人格自主、人格尊严等价值观念的持续落实。我国制定相关民刑事法律规定和卫生健康具体法规,给予公民必要的救济,保障公民的健康安全,增进社会的民生福祉。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目前分属不同的法域,对公民健康权的保障措施有所不同,但同样为维护公民健康权益而不断完善自身法规。同时,在新时代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两岸需迫切回答和解决健康权功能规范的完善及健康权保护的时代新挑战问题,为公民的健康权益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   

17.
在医学上,人体器官移植是指通过手术或其他方法,将某个健康器官的全部或部分植入接受人的身体.代替其已不可逆损伤或衰竭的器官,从而使接受人获得健康器官的生理功能,其中.器官提供方为供体。器官接受方为受体。作为实现生命健康权的一种身体处置形式.器官移植必须体现人的自主性才能具备尊严的正当性,即体现供体和受体的自我决定权。所谓自我决定权,就是“自己的私事由自己自由决定的权利”,  相似文献   

18.
吴文珍 《河北法学》2011,29(5):19-25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使得人体及其组成部分可作为客体被利用,这导致传统的主客体绝对二分的格局被打破。但目前各国法律、学说和判例对其法律地位的认定众说纷纭,相互矛盾。在器官移植技术的背景下,应区分人体组成部分的具体类型及不同的物理状态,以是否活体、是否离体、是否可再生为标准来分别定性。原则上,作为整体的活体及存活于活体内的器官组织应为身体权的内容,不具有财产性,不能市场化;已从活体摘除的器官组织以及尸体器官组织应为有限财产权的内容,法律应严格限制其处分。  相似文献   

19.
张清  严婷婷 《北方法学》2012,6(4):82-92
适足住房权是指公民有权获得可负担得起的适宜于人类居住的、有良好的物质设备和基础服务设施的、具有安全、健康和尊严,并不受歧视的住房的权利。它主要包括:居住权、安全与健康权(或称舒适权)、住宅公平权、住宅隐私权、住房选择偏好权、住宅救济权以及住宅不受侵犯权和自由处分的权利。人权实现与国家义务之间存在密切的内在关联,对于人权的实现国家既具有消极义务,更具有积极义务。我国政府在公民适足住房权实现上具有不可推卸的义务,应从尊重、保护、促进和实现四个方面对国家义务进行分析,使之具有较强的体系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20.
日前,北京市怀柔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案件。原告与被告妻子穆某是姐弟关系。2010年12月,原告为穆某第一次捐献骨髓以及造血干细胞,用于治疗穆某的白血病。第一次抽了5袋骨髓,每袋200cc,干细胞300多cc以及血液600cc。2011年4月,穆某进行了第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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