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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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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中一种最常见与多发的案件类型。对学生意外伤害事件的责任承担,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学校应承担的是一种合同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监护人的责任。然而正确的理解是,教育机构依法负有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只有因过错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才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教育机构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在性质上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责任,而不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相似文献   

2.
学生伤害事故指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学生人身伤亡事故。本文指出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过错责任;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3.
幼儿在幼儿园发生各类人身伤害事故,辨析责任的关键在于判定幼儿园是否负有管理责任。幼儿园既非入园幼儿的法定监护人,也非委托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幼儿园对幼儿应承担具有公法强制性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设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原则,将举证责任附加给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全面推进幼儿园依法治园具有重要的价值。  相似文献   

4.
【裁判摘要】一、根据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遭受外来人员伤害的,首先由侵权人对学生人身伤害进行赔偿,但是找不到侵权人、侵权人没有能力赔偿或者侵权人不能完全赔偿,如果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没有尽到教育管理义务,应当承担补充赔偿义务。但是这种补充责任是"相应的补充责任",即在其过错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事后可以向最终责任人追偿。本文以补充责任为视角对《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进行解读,并对"相应的补充责任"进行界定,希望对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6.
张海燕 《中国律师》2010,(12):71-7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称《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第38、39、40条详细规定了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下称教育机构)发生伤害案件的处理规则。《侵权责任法》是在《民法通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相似文献   

7.
学校事故的民事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学校事故是因学校管理不当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包括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引发的学生人身损害以及教育教学设施引发的学生人身损害。与师徒关系不同,集团性管理是学校管理学生的特点。学校无家庭职能,对学生的管理也非基于亲权,学校对学生的照顾和保护职责无监护属性。学校违反关照义务造成学生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有责任能力的受害人或其他学生的不当行为,行为人应就损害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8.
一、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的规定,监护人将未成年学生送至学校学习,其监护职责并未转移到学校;学校也不因接受未成年学生到校学习,自然而然地承担起对该学生的监护职责。监护人如果想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学校,必须与学校达成明确的委托约定。没有明确的委托约定,不能推定学校接受监护人的委托,对到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承担起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学校虽然没有监护职责,但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学校履行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不当,以至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内加害其他未成年学生的,除加害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外,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9.
杨宪银 《山东审判》2005,21(4):101-102
学生伤害事故又称学校事故,它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其表现是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活动期间,其人身受到侵犯,导致伤、残、死等损害。  相似文献   

10.
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责任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校园生活的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历来倍受社会所关注。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存在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律关系。如果未成年人人身受到伤害,学校一般情况下承担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是其特例。教师因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似文献   

11.
请你断案     
正上期答案:《买虾未成摔伤商贩应否担责?》刘某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餐饮等经营活动,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通常理解为:只要欠缺通常所应具备的安全性,则推定为存在安全保障义务上  相似文献   

12.
我国《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下称《规定》)中第10条、第17条明确规定,在审查批捕阶段以及审查起诉阶段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相似文献   

13.
一、旅游服务机构及其导游对自然风险的防患意识应当高于游客,且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责任,应以游客安全第一为宗旨,依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对是否调整行程作出正确判断。导游不顾客观存在的危险,坚持带游客冒险游玩,致游客身处险境,并实际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其所属的旅游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游客遇险或者受到伤害后,相关旅游服务机构应当尽最大努力及时给予救助,旅游服务机构未尽到救助义务,导致损害结果扩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树木折断致人损害的,除存在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已尽到维护、管理义务,或者损害结果的发生系因不可抗力所致,或者受害人因自己的过错造成损害等三种情形外,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4.
刘勇 《中国审判》2020,(2):74-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15.
【裁判摘要】一、从事一定社会活动的民事主体,如果其从事的活动具有损害他人的危险,则该民事主体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履行前述安全保障义务的,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不履行其他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在生产经营者的工作场所内,经生产经营者默许临时从事劳动的自然人,即使没有与生产经营者形成正式的劳动法律关系,生产经营者对该自然人仍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相似文献   

16.
陈开冬 《江淮法治》2009,(13):53-53
儿童节前夕,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对新修订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剪彩、奠基等商业性活动;公益性庆典和外事活动确需组织学生参加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相似文献   

17.
咏梅 《法制与社会》2010,(6):272-273
近年来,在校大学生伤害事故时有发生,不仅给学生、家长带来了伤害,也影响了高校进一步和谐发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司法实践中校方注意义务的违反是认定高校过失侵权成立与否的重要因素。校方注意义务是指高校在执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过程中应采取合理的注意而避免给在校大学生造成人身伤害的义务。本文认为校方注意义务之主体、内容、责任判断等对在校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显得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18.
法治动态     
《中国审判》2009,(7):54-55
《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作出了“不得增加学生的课业负担”的专门规定。《条例》还特别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并且规定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主要指标。《条例》规定学校应当执行国家关于教学制度、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的规定。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文化、艺术、娱乐、体育、科技、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注重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相似文献   

19.
作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酒店对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酒店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酒店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仅局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酒店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类型为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酒店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致使消费者遭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消费者有权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0.
正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大侵权补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存在过错时的侵权补充责任;公告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的侵权保障责任;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的侵权保障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第5条明确规定了公证的补充责任:"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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