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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疲劳讯问和以威胁的方法取得的口供应当排除,以严重引诱、欺骗手段和违反重要程序性规定取得的口供也应当排除。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标准在立法上的双重表述存在缺陷,应当修改为"不能排除"非法取证的单一标准。在程序问题上,审查起诉阶段排除非法证据应引入听证机制,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应以庭审排除为原则、审前会议排除为例外。 相似文献
2.
欺骗取证在侦查实践中普遍存在是由侦查的对抗性、证据的稀缺性、危害的轻微性等三个方面的主要原因共同导致的。如果欺骗行为侵害的法益相当于甚至大于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或者欺骗手段的违法性与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手段达到相当的程度,那么相关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在排除该类非法证据时应采取举动主义的标准并有条件的认可重复自白。实践中应当绝对禁止承诺性欺骗、诱导性欺骗、威胁性欺骗、程序性欺骗和不道德欺骗。 相似文献
3.
自书材料是职务犯罪审理时常见的一种证据形式,但它作为诉讼证据的合法性不足,故在证据属性上应当把它界定为“准口供”。自书材料在使用时应当受到限制,不能随侦查卷宗一起不受限制地直入法庭,应以用作弹劾证据为原则。在满足真实性保障的前提下,自书材料可以用作实质证据,但任何时候不得用作补强证据。应当把刑讯、变相刑讯以及威胁、引诱、欺骗所取得的自书材料均界定为非法证据。但非法自书材料不能对后续的侦查口供产生波及效应,否则就意味着惩罚守法的侦查人员,有违排除规则之阻却违法的目的,也有以司法干预党纪之嫌。 相似文献
4.
我国通过立法三要件确立了非法实物证据有限排除模式,拓展了排除模式的传统理念和实践,独具中国特色。但有限排除模式基于实体真实主义而导致裁量因素设置异化,裁量空间被不当压缩,违背了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原理与规律,将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异化为一项证据真实性审查规则,导致非法实物证据认定难、排除难,规则预设的目标无法落地生根。为此,通过考察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主线和实质内核,明确将利益权衡作为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机理,清晰认知非法实物证据排除中自由裁量的重要性,并据此对立法三要件及其关系予以重塑,明确裁量原则和裁量因素,对各项裁量因素予以合理配置,这对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非法实物证据裁量排除模式具有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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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非法证据排除案”法理研判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全国首例非法证据排除案反映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操作中需注意概念、效力、标准、程序四个重要的技术问题。非法证据是以严重侵犯人权的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实践中要注意区分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切勿将非法证据误判作瑕疵证据。就效力而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射程"应当及于侦查前程序。就判断标准来讲,除典型的刑讯逼供行为之外,疲劳审讯也应当纳入"等"字所指范畴予以禁止,而突破社会基本道德底限的威胁、引诱、欺骗性取证也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在程序上审查非法证据,应当坚持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控方承担证明证据取得具有合法性的举证责任,被告方仅承担"争点形成责任",同时控方应当举证证明至"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事法律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从上述规定我们看出,我国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只适用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三种证据,而将鉴定结论这一重要的言词证据排除在外,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科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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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刊》2019,(5):84-91
我国现行非法技术侦查证据排除制度存在法律规定粗疏、判断标准模糊、分权制衡原则缺失等弊端,在实践中将导致界定依据不充分、合法性审查困难、排除难等问题。应当通过对域外法治国家非法技术侦查证据排除制度展开考察和研究,汲取其有益经验。立足于我国制度设计实际和司法实践经验,对我国非法技术侦查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应当从厘清标准、扩大排除范围、强化分权制衡理念、确立最后手段原则、强制排除与裁量排除相结合、划定具体可操作的排除范围六个层面展开。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新成立的反腐机构,其技术侦查权的界定和运行不够清晰。在尝试从立法层面寻求制度完善的同时,也应对其加以讨论与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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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和非法证据排除的入法和细化对于实务部门的影响将会展现。通过采取特定策略(比如"欺骗")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取证据几乎每案必备。而我国对于通过讯问获取的言辞证据的排除标准不明确导致在实践中无法有效界定哪些通过特定的讯问手段获取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借鉴美国通过"欺骗"策略获取证据的可接受性标准,将有利于我国在实务中界定通过"欺骗"等讯问策略获得证据的排除标准,并且明确界定通过"欺骗"等策略获取的证据是否应排除的标准将有利于促进侦查活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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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和非法证据排除的入法和细化对于实务部门的影响将会展现.通过采取特定策略(比如“欺骗”)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取证据曾常被采用.而我国对于通过讯问获取的言词证据的排除标准不明确导致在实践中无法有效界定哪些通过特定的讯问手段获取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借鉴美国通过“欺骗”策略获取证据的可接受性标准,将有利于我国在实务中界定通过“欺骗”等讯问策略获得证据的排除标准,并且明确界定通过“欺骗”等策略获取的证据是否应排除的标准将有利于促进侦查活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10.
2010年“两高三部”的两个证据规定虽有进步意义,还应当认识到其不足之处,即在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时.忽视了另一项非常重要的证据规则——自白任意性规则.刻意模糊了对威胁、引诱和欺骗取得自白的排除态度.没有将任意性作为采纳自白的标准。新刑事诉讼法对此也采取一致的立场。自白任意性被忽视的原因值得探寻.对这一现象应如何评价也值得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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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出台至今,已历经两次修订,一直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获取口供。因为对十年文革的恐惧、三次全国性严打的实践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缺失,导致对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正确地对待。立法上缺乏对侦查规律的研究,简单地将之等同于刑讯逼供,必然导致与实践的严重脱节。应当正确评价刑事审讯中的威胁、引诱、欺骗方法。适度的威胁、引诱、欺骗方法是符合侦查规律的,也是得到国外法例和国内政策的支持的。某种意义上说,适度的威胁、引诱、欺骗就是侦查中审讯谋略的运用。就职务犯罪审讯来说,威胁、引诱、欺骗方法的许可程度相较于普通刑事审讯应该更宽。具体有三个标准:采取模糊语言的形式实施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获取的供述应当采信,二是采取伪造文书的形式实施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获取的供述应当排除,三是采取其他形式实施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获取的供述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权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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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后简称《规则》)的规范文本分析,检察机关的非法证据排除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环节都有排除的职责,程序的启动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依职权启动;一是依申请启动。而排除的范围不仅限于言词证据,还包括实物证据。就《规则》规定而言,当前涉及到的"刑讯逼供等其他非法方法"的解释应当进一步细化,对于疲劳审讯,威胁、引诱和欺骗以及重复性自白问题应当有所明确,对于瑕疵证据的"合理解释"也应当进一步明确"充分性"的限制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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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刑事诉讼法对刑讯逼供防范机制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新《刑事诉讼法》第50条在原有"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后,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标志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这一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在我国法律上得以正式确立。所谓"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指不能采取身体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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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实物证据法律效力的立法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证据,一般指司法人员或其他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获取的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对以非法方法收集到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未作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致排除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法律效力。而对于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的法律效力未予明示。本文试图对此加以探讨。一、关于非法实物证据法律效力的几种观点非法实物证据,一般指以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取得的物证、书证等实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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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虽与惩罚犯罪不存在排斥,但其倡导的保障人权理念及过于严格的排除规则会对打击犯罪造成不利影响,为避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两者间的失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设立一些例外情形,如毒树之果的例外、调查对象对意的例外、威胁、欺骗、引诱也不应一律排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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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所获得的口供是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但是对于排除此类非法口供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来分配,立法没有作出规定,理论界也存有争议,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问题;对各种观点进行评析,控辩双方应合理分担排除非法口供之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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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若干操作问题研究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尚有一些程序问题需要解决。就其适用范围而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适用于"侦查机关的违法取证行为"而不适用于"私人的违法取证行为",但对于私人采用极端反人性的手段所获取的证据,应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同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适用于"非法证据"而不适用于"瑕疵证据","瑕疵证据"可以经由补正而继续使用,而"非法证据"则应当彻底排除,而且这里所谓的"排除",指的是彻底意义上之排除,即,一经排除则不得再次采用;对于口供而言,不仅排除该证据,而且排除该证据源,即不仅排除该口供本身,而且排除口供这一证据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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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引诱、欺骗的审讯是否违法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我国现行刑诉法第 4 3条规定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据此 ,高法、高检、公安部对取证方法均有同样规定 ,两高司法解释还明确禁止以此类方法作为定案证据。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 6 1条规定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 ,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禁止非法取证 ,是维护法制保障人权的原则性规定 ;而禁止使用非法人证定案 ,则是使这一原则成为可操作的规范从而具有实效性的重要举措。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