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在级别管辖制度的规定上存在结构性问题,应在相关立法中明确民事检察公益诉讼由基层检察院管辖。而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可能会带来检察机关之间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案件发展上的不均衡问题。在深化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背景下,检察公益诉讼跨行政区划管辖可以分为“省内跨”和“跨省”两种模式。就前者而言,可以具体分为“横向模式”和“纵向模式”;就后者而言,需关注案件范围、诉讼体系、体制保障等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新《环境保护法》提出了环境保护跨行政区划管辖的立法精神,这为破解“立法不健全,相关条款原则性强、存在司法管辖冲突”的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案件司法管辖现状提供了契机.在把脉司法实践中所呈现之“专门管辖型”“集中管辖型”“巡回法庭型”“指定管辖型”的实践后,问诊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所遇到的难题.破解之道应首先对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案件的司法管辖进行顶层设计,以集中管辖为主,指定管辖为辅;其次,根据环境要素特点及司法现状,有序构建跨行政区划环境审判机构;同时,根据司法审级规定和审判需要完善环境审判机构的层级;最后,根据跨行政区划环境案件的管辖及审判特点,完善环境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3.
基于保护对象跨域性、危害后果不特定性等特性,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遭遇管辖权限制、调查权限制、专业壁垒等诸多困境。对此,引入跨区划机制是破局的重要途径,跨区域检察与公益诉讼的制度融合既具有明晰地域界限认定、消除地方干扰因素、提高司法质效等显著优势,也在改革方向、受案范围、改革路径等基础要素上相契合。根据地方检察实践的探索,目前已在办案主体、方式、程序等机制上形成一定共识,但在管辖依据和协作、协调机制方面仍存在瓶颈,亟需专门立法跟进、建立协作机制和健全完善配套机制。在此基础之上,以铁检转型来全面深化跨区划检察改革,可以良好承载现有制度和工作实践,在最大程度上消化改革成本,也是未来跨区划公益诉讼改革的重要方向。  相似文献   

4.
汪海燕  王宏平 《法学杂志》2017,(12):107-118
当前,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试点已进入瓶颈期,存在着案件管辖范围与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设置目的背离、属地管理模式与制度设计初衷冲突、单一诉讼层级与案件回流地方矛盾等诸多问题,其根源在于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法律地位和层级设置模糊不明.关于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法律地位争议,主要存在专门检察院、新型检察院以及派出检察院等分歧意见.科学界定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法律地位应综合考量宪法规定、制度设计初衷、管辖范围、与跨行政区划法院对接以及域外经验等多重因素.在现行宪法框架下,将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定位为最高检的派出检察院,既不会动摇我国现有的检察机关组织体系,能够降低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难度,又有利于最大限度实现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设置初衷,也符合司法专门化的发展规律,可谓一条较为理性可行的检察院组织法修改路径.  相似文献   

5.
当前我国法院的设置和管理呈现出专门化趋势,从传统的“团块分布”到新型的“遍地开花”。完善审判监督语境下的我国专门法院(庭),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也包括互联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破产法庭等,以确保法律监督不留死角。当下我国对于专门法院(庭)检察监督存在后续乏力情况的同时,日益呈现无序化、脱耦化、空心化等现象。依托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未来可逐步健全对专门法院(庭)法律监督的机构设置;在明确案件管辖的基础上进一步畅通工作机制;持续强化人才队伍建设;顺应信息化、智能化潮流,科技强检智慧赋能,进一步提升检察监督能级。  相似文献   

6.
因环境行政执法权受地域行政区划和地方行政法规等限制,在涉及跨地域环境侵害行为时,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尤显力不从心。通过对北京、上海、河南、湖北等地检察机关开展跨行政区域公益诉讼实践的分析,提出应实行省内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集中管辖、设立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巡回检察院以及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专门检察院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钟帅 《中国检察官》2023,(11):22-25
基于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的内涵,立足其必要性和现实需要,着眼当前检察职权行使不够集中、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尚不均衡、“两法衔接”机制不够完善、知识产权综合履职专业能力不足等问题,提出通过跨区域集中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组建“四检合一”专业办案团队,推动“四检合一”办案机制深度融合以及建立技术调查官、特聘检察官助理常态化参与办案机制的优化建议,以实现对知识产权全方位检察司法保护。  相似文献   

8.
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改革试点中的选择管辖是部分地方人民法院探索创新的一种新型管辖制度,现行《行政诉讼法》尚未规定。这种管辖制度赋予当事人在原管辖法院以及诸集中管辖法院之间选择起诉的权利。因其灵活性,选择管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被告所在地"管辖所带来的地方干预问题,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带来的诉讼成本增加、集中管辖法院案多人少、形成新的利益关系链条、"案结事了"目的难以实现、"行民"衔接不畅等问题,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关于改革试验的授权规定,应当成为将来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改革的优选方案。  相似文献   

9.
“建议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管辖制度”“积极推进以流域等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建议环境资源审判庭实行‘三合一’审判模式”,在2019年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上,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就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资源审判机制发表意见建议。  相似文献   

10.
跨行政区划检察组织在全国建立应当坚持于法有据,注重顶层设计下的制度协调,厘清终极目标与凭借路径的关系。跨行政区划检察组织体系的法律定位可以从当前的地方检察院逐步过渡到专门检察院。管理上由中央直属是必然趋势,人员任免与经费保障上都应当如此,但应妥当安排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整个跨行政区划检察组织体系中的地位,以保障各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既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又不至于加剧当前的司法行政化问题。布局上以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为原则,强调各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设置上的因地制宜、适时而动,在坚持多层级构建的基础上,采用典型设置与特殊管辖相结合的方式更为合适。  相似文献   

11.
最近在全国范围内试点推行的“跨域立案”改革,其实质是管辖法院的管辖权部分由非管辖法院行使。这在诉讼理论上就提出了一个重大问题,即管辖权中的案件受理权能否独立于管辖权,案件受理能否与管辖分开。作为民事诉讼架构的一部分,管辖是反映和承载民事诉讼制度价值的一个坐标系,管辖统一能够避免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从整体上保障诉讼理想的实现。在中国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和人口流动不断增加的大背景下,随着跨行政区划设置法院和立案登记制的实施,管辖分开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管辖的理论逻辑也不排斥管辖分开。但就管辖规则体系而言,基于管辖的法定性和强制性,考虑诉讼当事人的角色分配和“双重推定”法则,管辖统一仍居于基本规则的地位,管辖分开只具有补充性。并且,作为补充规则,管辖分开仅可限定为两种情形:一是具有较大可能调解结案的案件;二是涉弱势群体且请不起律师代理的案件。  相似文献   

12.
基层法院的行政审判已经困难重重。为此,《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了高级法院可以确定基层法院跨区域相对集中管辖以及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的修改意见。相对集中管辖存在增加诉讼成本、部分法院审判压力过大和难以避免各地政府相互帮忙等问题,而且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管辖范围也存在不够协调之处。为实现“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目标,应当取消基层法院行政案件管辖权,由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同时,为解决诉讼成本等问题,将目前各个基层法院的行政审判庭改革为隶属于中级法院的巡回法庭,以消除基层法院由于司法审判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重叠而导致的行政审判困境,实现行政诉讼领域的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13.
<正>根据中央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精神,易受地方干扰是确定跨行政区划法院案件管辖范围或者说是判断识别特殊案件的首要标准,同时也是其他标准中的应有之义,以行政案件最为典型。在三大诉讼之中,行政诉讼由于被告一方恒定为行政机关,法院的人财物又受制于地方,如果受诉法院的司法管辖区与作为被告行政机关的管辖区域位于同一行政区划内...  相似文献   

14.
检察公益诉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权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助推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和中国式现代化过程中,展现出独特的制度价值。推动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工作不仅是落实党中央和全国人大部署、回应人民群众期待、破解制度瓶颈的必然要求,而且丰富的实践探索、已有的规范体系、研究成果及域外经验为该项工作提供了良好基础。具体立法时应积极回应现实需求,对案件范围、检察机关诉讼地位、审判管辖、调查取证权、惩罚性赔偿适用等关系制度定位、规范完善、效能发挥的关键性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5.
秘明杰  戴文 《行政与法》2024,(3):107-116
以行政区划为标准的传统环境司法管辖模式与长江流域环境保护的生态性、整体性、系统性相矛盾,而流域环境案件集中管辖可作为破解环境治理难题的关键路径。通过实证分析可以发现,目前长江流域所涉各省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的具体实践存在行政区划分离程度不高、法律规范依据不足、环境司法专门机构设置衔接不畅等制约因素。因此,要明确以流域治理所遵循的整体和系统理论为基础,确立长江流域地理单元为基础的整体环境治理理念,确保集中管辖实质效用得到发挥;确立与完善流域跨行政区划环境案件管辖法律规范供给,为司法实践提供统一标准遵循;坚持环境司法专门化改革,以长江生态环境法院为基础框架发展完善专门管辖,以便破除行政区划对流域环境司法的阻碍,增强流域集中管辖的规范性、有效性。  相似文献   

16.
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试点改革已在北京、上海展开。当前的试点改革取得了丰硕成果,跨区划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和管辖制度都已具雏形。但是,从试点改革反映的情况看,刑事案件管辖的制度设计目前存在受案范围较窄、未能完整体现四中全会决定确立的改革目标、管辖机制运转不甚顺畅等问题。这些问题源自试点改革规划中机关地位与建制不明、立法授权缺失以及各诉讼机关关系未理顺等深层次原因。要进一步深化跨区划检察院改革,建立合理的刑事管辖制度,应当在试点改革阶段针对深层的体制性局限进行突破。  相似文献   

17.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诉讼程序的改革与完善顺应了我国社会发展的形势,符合国际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趋势,契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实践中探索创设的合适成年人参与、诉前考察、分案审理等特殊检察程序,都是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诉讼程序改革的尝试。从发展趋势看,未成年人年龄审查、品格证据、污点消除等制度,以及单独的未成年人刑事立法、专门的办案机构等都有待进一步的研究探索。  相似文献   

18.
周虹 《人民检察》2023,(20):26-28
<正>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强调要“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这既是对公益诉讼检察实践的充分肯定,更是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更高期许和要求。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全面推开以来,整体发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作为“四大检察”中最“年轻”的一项职能,公益诉讼检察履职如何进一步体现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原创性成果,如何为立法完善提供有力实践支撑?这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时代问卷。新时代新征程检察机关应以能动履职为杠杆,  相似文献   

19.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需要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我国未成年人诉讼制度尤其是在检察阶段已开始了一些改革,产生了一定效果。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诉讼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规定不详尽、缺乏可操作性等不足,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诉讼制度还需要长足发展。  相似文献   

20.
<正>跨区域公益诉讼检察协作机制是综合运用行政、检察和社会等多元化治理手段完善环境管理保护体系、提升生态治理能力的创新举措,但当前该协作机制的运行仍面临诸多困境,亟须重视解决。一、跨区域公益诉讼检察协作机制运行现状2020年7月,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检察院与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检察院签订《红古·民和跨区域检察协作框架协议》,基于框架协议,两院相关部门建立了公益诉讼和行政检察工作跨区域协作机制,就红古区、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湟水河流域公益诉讼线索分别认领,针对湟水河河道双氰胺厂废弃厂区段中掉落的建筑垃圾等长期占用河道问题,两院联合制发检察建议,敦促相关部门积极履职。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