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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提单物权凭证功能方面的理论争议,通过明确物权凭证概念的由来和含义,结合提单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的运用,并联系提单其他功能对此展开论述.认为提单作为物权凭证,不能是一种所有权凭证;而否定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认为提单是债权凭证则不符合历史实践;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历史地应是一种设权性的占有权凭证,在现今法律规定下,在有些方面其重要性有所削减,但占有权凭证仍有其独特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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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提单物权性——以提单属性上的物权与债权之争为切入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物权凭证,是指提单能代表货物本身的性质.但提单是物权凭证这一几近共识性的观点,近年来却有学者提出质疑与否定,以此为契机对提单物权凭证功能再予思考,从债权与物权的划分中论证提单足物权凭证的观点.意在体现海商法与民法之融通,以期对凭单交货、无单放货回归到提单权属上的研习有所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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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的再思考 总被引:12,自引:2,他引:10
一、引言提单是一种重要的运输单据,同时也是一种重要的贸易单证。提单自14世纪问世以来,在国际货物运输和国际贸易领域中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自英国法院在1794年Lickbarrow诉Mason一案中首次承认提单具有物权凭证(D0cumentoftitle)功能以来,物权凭证功能一直被人们认为是提单的一项重要功能,这在已出版的国内外海商法和国际贸易方面的教材和论著中均有提及。但究竟为什么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以及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体现在哪些方面和何种程度,均有待深加探究和论证。我国《海商法》采“汉堡规则”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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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提单物权凭证的认识——兼谈与李海先生的几点不同意见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提单的物权凭证作用历来被大家所共认。谁合法地持有提单,准就对提单项下的货物享有合法物权,这已经在国际贸易及海上货物运输的实践中得了证实。但是,对此也有不同的观点,比如:此前,李海先生在1996年《中国海商法年刊》中所撰写的《关于“提单是物权凭证”的反思》一文(以下称《反思》),则对提单是物权凭证这一观点予以坚决地否认,该文认为;就国际贸易的客观需要而言,把提单规定为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凭证或持有人据以向承运人提取货物的凭证就已经足够了。而把提单说成是物权凭证,既无法律根据又不符合国际贸易的实际情况。其主要理由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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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提单的物权属性是有关记名提单理论主要争议的核心。本文从研究提单的物权属性与可转让性的关系展开,反驳了“记名提单因为不能流通,所以不是物权凭证”的否定论观点;进而界定了记名提单物权属性的权利内涵及表现;最后,从各国司法实践的角度考察得出结论:记名提单作为物权凭证且具有物权属性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越来越多肯定。研究记名提单的物权属性对于促进有关记名提单规则的完善和广泛运用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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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海商法和国际提单公约的规定,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职能,并可以作为议付的凭证。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中明确了提单、发票、保险单等有关装运单证里银行处理的必须的单证。对于国际货运代理,如果本人是承运人或受承运人委托签发的提单,同样具有物权凭证作用。如果“提单”签发人不是承运人,在法律上仅仅被认为是收到托运人货物而出具的货物收据。因此对于这种提单,法律上不承认它是物权凭证,也不能作为议付的凭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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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在国际海运和贸易界,人们普遍认为,提单所具有的货物收据功能来源于大副收据,并且将大副收据视为签发提单的唯一凭据.当承运人滥用大副批注时,托运人只能以提供保函的形式求得问题的解决.事实上,提单所具有的货物收据功能系根植于法律而非大副收据,承运人有权根据自身的判断并依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采纳或者如何采纳大副批注.当承运人不适当地行使批注权时,托运人和收货人亦可用海事强制令制度和诉讼手段寻求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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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跟单信用证条件下的提单担保物权性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从质押合同成立及生效条件、银行对信用证条件下提单具有质押权的质疑、银行对提单留置权的取得与实行 ,及我国现行法律体制能否有效地保护银行的提单质押权等方面论述了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条件下的担保物权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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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国内集装箱托运作业的特殊性,分析托运单对各方当事人(托运人、承运人、船代、货代)关系的影响,指出托运单最多只能在船代和货代间形成安排运输的合同或待运合同,而不是托运人和承运人间的运输合同,后者的订立是履行前者的结果,因此提单对运输合同的证明作用需要进一步澄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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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提单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论述了提单包括记名提单不是“物权凭证”而是“权利凭证”,无论采用哪种法律解释,中国《海商法》下记名提单都应理解为凭单放货,同时对记名提单与海运单的异同作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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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记名提单下承运人的交货义务及相关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记名提单是一种不可流转的海运单证,也就不具备可流转海运提单的物权凭证效力。同时,作为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记名提单对于承运人在目的港的交货对象于运输合同缔结之初就已经确定,因此承运人在记名提单下的交货义务并不以收货人持有正本提单为必要,承运人只要是向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就已经构成了运输合同下的适当交付,承运人也不应对此承担无单放货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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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parren JE Cubero C Perucha E Martínez P Vallejo G 《Forensic science international》2007,168(2-3):128-132
This paper examines the use of lung weight increase as an indicator of seawater drowning compared to the amount of Sr absorbed by the blood. The study population was limited to male victims older than 20 years.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between cases of drowning and "non-drowning" were detected in terms of the lung-heart weight ratio (L/H) (p<0.001) or lung-body weight ratio (L/B) (p=0.005). However, using lung weight (L), L/H or L/B to distinguish between seawater drownings and saltwater non-drownings some overlap was produced. The factor rendering least overlap was L/B, which also appeared to be non-dependent on the victim's age. Our findings suggest that a value of L/B higher than 19.5 g/kg could be a useful indicator of death by drowning, but that when a lower value is found, additional drowning diagnoses would be needed to establish the manner of death.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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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流转延误而引起的法律问题浅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提单流转的延误已经成为提单最大的弊端 ,它引起了无单放货等一系列问题。本文逐个分析了国内外针对这类问题所采取的各种对策及其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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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海船航行的国际性及各国扩张性的海事管辖权政策等因素,国际性的海事管辖权冲突问题较突出。尽管国际社会在协调提单合同、船舶碰撞、海洋污染、扣船管辖等方面的管辖权冲突已取得一定成就,但更多的还是需各国妥善地适用司法主权原则、当事人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及其他若干协调管辖权国际冲突的基本规则,以消除各种不必要的海事管辖权冲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