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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判例的法律地位存在着遵循先例原则和成文法优先适用原则,但这两个原则都不是绝对的。判例具有创立新规则和增强法律的灵活性等作用。我国判例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判例解释制度、判例公布制度、判例参照制度、判例统一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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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之中国本土化价值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判例法作为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 ,如同成文制定法占主导地位的大陆法系一样 ,起到了司法统一的决定性作用。随着法律文化与社会文明的演进 ,成文法天然的僵化和滞后特性以及判例法的灵活性和具体指引的特点 ,日益凸现。两大法系相互吸收、引进和趋同 ,共同支撑起了人类的法制大厦。中国作为传统意义上的大陆法系国度 ,顺应世界法律文化潮流 ,汲取人类法律文明之精华 ,当属自然。尤其在现存司法体制和审判管辖制度难以改变的情形下 ,创设和移植已被世界诸国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判例法制度 ,不失为一剂医治“司法的地方保护”病症的良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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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作为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如同成文制定法占主导地位的大陆法系一样,起到了司法统一的决定性作用。随着法律文化与社会文明的演进,成文法天然的僵化和滞后特性以及判例法的灵活性和具体指引的特点,日益凸现。两大法系相互吸收、引进和趋同,共同支撑起了人类的法制大厦。中国作为传统意义上的大陆法系国度,顺应世界法律文化潮流,汲取人类法律文明之精华,当属自然。尤其在现存司法体制和审判管辖制度难以改变的情形下,创设和移植已被世界诸国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判例法制度,不失为一剂医治“司法的地方保护”病症的良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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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它是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或制定法而言的。判例法的来源不是专门的立法机构,而是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它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司法者创造的。在大陆法系成文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但是成文法往往在立法上有着空白和缺陷,因此有些学者提出在我国实行判例法。本文通过对判例法的存在条件等多方面因素来分析判例法在我国是否可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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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与法解释--创建我国判例制度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阐述了判例的概念,论证了判例法是大陆法系的第二法源,是成文法必要的解释与补充,分析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案例形成了中国判例的雏形,有些案例已具判例性质,但并未形成真正的判例制度.本文认为,判例法产生的原因是由法官法解释的必要性决定的,而法官法解释的必要性又是由概念法学的衰落与自由法学的兴起、法解释目标的客观性、法解释自身的性质、现代市民社会的存在与发展、诉讼类型的变化等原因所决定.本文提出了进行审判制度改革、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判例委员会、编篡判例法律汇编等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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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一种总括性称谓。在此概念下包括着中国历史上形成的法律传统的方方面面。作为一种自成体系的法律体系,中国古代判例法制度构成了其中的一个内容,也是中华法系的一个特质。传统中国判例法在模式上出现成文法典与非成文法典下两种,其中主要是成文法典下的判例法。传统判例法在类型上有创制型、补充型和解释型,在作用上有作为判决依据、法律适用论证依据和立法依据,论证类型上有比类推理和高度伦理性说理,在整体上体现出有较为完善的逻辑结构、分类具体适用等。总之,中国传统判例法在类型上、作用上、适用上都体现出不同于近代普通法系下的判例法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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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法以填充的方式实现对法律的完善,判例法以生长的方式实现对法律的完善,这两种方式都各有优缺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为弥合法律空隙所采用的将成文法与判例法有机混合的方式,是完善法制的有效途径。我国古代混合法的存在为在司法制度中引入判例法机制提供了实证依据。我国引入判例法机制对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还就判例法机制的指导思想与运行规则提出了基本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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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与成文法是当今世界最有影响力的两种法律形式,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与法制的进步,两者不断的相互吸收、借鉴,并渐趋融合.从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建立判例法制度具有正确适用法律、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障判决的大体一致性等重要作用.本文指出从长远看建立中国的司法判例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分析,目前我国实行判例法制度条件尚未成熟,引入判例法制度应当缓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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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并无明确的判例制度,但实际上存在着"近似判例制度",如案件请示批复制度是有实无名的判例制度,案例选编公告制度是心照不宣的判例制度,案例指导制度是欲言又止的判例制度,这些制度有诸多不足。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我国应当建立判例制度。建立判例制度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树立法律的权威;有利于矫正我国的近似判例制度,树立司法的权威;有利于提高我国个案审判和判决书的质量,树立法官的威望。我国构建判例制度的基本思路应当是,使判例制度与法律方法相结合,使判例制度与司法解释制度相结合。我国应当构建一个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审案的人民法院共同制作判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判例的判例制度,这是构建我国判例制度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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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对完善法律体系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司法通过作用于法律体系的微观向度、调适过程、法与社会联系的建立、成文法固有缺陷的克服来完善法律体系。完善的具体方式包括司法解释、法律解释、指导性案例、司法审查、司法建议、参与和配合立法、送请有权机关审查和裁决、提出法律案等。对于通过司法完善法律体系,需要树立正确的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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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解释中的五大悖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的法制建设中,存在着几个悖论,一是法律的整体化与立法现实;二是法律解释的科学化与法官的素质;三是正义价值的内生化与传统思想;四是成文法形式的发展与认识;五是法律解释的演进与我国法律建设。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进行长期的努力才能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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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rard Conway 《European Law Journal》2008,14(6):787-805
The level of generality or of abstraction used to describe a precedent, a right, or the legislative intent behind a statutory provision or constituent purpose behind a constitutional provision can have a decisive impact on the outcome of a case. Characterising it in narrow terms has the effect of reducing the scope of decision of a judgment; conversely, a broader characterisation provides more leeway for a judge in a case to encompass its facts within the precedent, right or purpose in issue. The issue raised by the level of generality problem is the extent to which courts have a discretion or freedom of manoeuvre as to the level of generality they decide upon, and thus whether generality and abstraction are manipulable in the hands of judges and are not really predetermined by the legal sources in question or an established judicial method of interpretation. Uncontrolled judicial discretion of this kind is problematic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the rule of law and democracy, especially when adjudication concerns constitutional provisions, the equivalent in the EU being interpretation by the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ECJ) of the EU Treaties; reversal of ECJ interpretation through Treaty amendment is particularly difficult to achieve because it requires unanimous coordination by the Member States. This article examines two alternative ways of determining the correct or appropriate level of generality issue in ECJ interpetation, coherence or the legal traditions of the Member States, and argues in favour of the latter as a less subjective method. Application of the two alternative approaches is tested in two areas of EU law, state liability and criminal law.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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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两大法系判例制度比较,案例指导制度有鲜明的国情和时代特色,其中最核心的特点是承载司法管理职能和以行政化方式运行。这使案例指导制度内含着难以化解的逻辑难题:统一司法与司法创新、司法多样性及适用案例要旨的冲突;立法权威与指导性案例实践效力的冲突;司法行政化的弱化与强化之困;实施控制措施内部化的硬性与脆性共存;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混同之虞;指导性案例质量与效益不确定等,这些难题加大了推进案例指导的难度,妨碍案例指导制度的落实。减弱现行案例指导的刚性,建立更好地平衡约束和尊重司法自由裁量权为核心的、符合案例作用规律的、更柔性的案例作用机制,有利于案例指导制度走的更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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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历朝历代都比较重视成文法的制定工作,逐步形成了以律典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然而,由于成文法立法的不足及其与司法实践活动的不适应,各朝又创造了例等法律形式作为制定法的补充。研究这些判例制度及其特征,有助于我国今天的判例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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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法律解释制度研究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法律解释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整体中具有辐射性和跨越性的重要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首要的法律解释权 ,解释法律应当遵循五道程序 ,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最高司法机关可以就司法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这些内容构成了中国现行法律解释的制度框架。这一制度框架中 ,立法法规定的法律解释制度在法律意义上是成立的 ,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是否合法则存在疑问。现今绝大多数国家一般都以司法机关为主要的法律解释主体。中国实际采行的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司法机关都解释法律的二元化体制 ,前者是法律上的首要法律解释主体 ,后者则是实践中最主要的法律解释主体。几十年间 ,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法律解释为数非常有限 ,倒是法律上处于其次地位的最高司法机关的法律解释为数甚多。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首要的和主要的法律解释权 ,在逻辑上是成立的。然而逻辑上成立未必能完全解决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会期不足因而不能随时根据需要解释法律 ,它并不具体应用法律因而难以适时就法律应用特别是法律适用做出法律解释。转变这种状况 ,单用所谓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这种颇具中国特色的分类方法是不敷需要的。在法治发达的环境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