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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当的概念及特征传统意义上的典当是个组合概念,即典与当的组合.所谓曲是指一方支付典价,占有他方的不动产且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当是指一方以动产为抵押,从另一方获得当金,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赎回原物.现行的典当,是指一方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包括动产或不动产)向另一方作抵押,获取一定数量的货币.期限届满后还本付息回赎自己财产的民事法律行为.支付货币的人是典当权人,以自己财产向典当权人作抵押的人是典当人.与传统意义上典当不同的是即便典当人典当不动产,也不是把不动产交由典当权人占有、使用、收益,而仅仅是把不动产的权利证书交予典当权人作抵押.因此,从本质上说,现行的典当更接近抵押借款,但又不完全等同于抵押借款.二者的不同处在于若典当入与典当权人在典当合同中约定了逾期不回赎即绝当,则典当权人必须承担典当标的物的价格风险,即形成绝当时,典当权人获得典当物的所有权,而不论其价格相对于典当时是涨还是落.而抵押借款,借款人若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抵押权人则不能当然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只能以抵押物作价或变卖而优先受偿,受偿后多余部分仍须返还抵押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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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典当回赎期限的性质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于有典期的房屋典当关系,出典人在典期届满10年后提出回赎的;对于典契未写明典期,经过30年出典人才提出回赎的,均做绝卖处理。关于房屋典当回赎的“10年”、“30年”期限的性质,多认为系诉讼时效,并在司法实务上作为时效的规定予以适用。笔者以为,它们的性质应为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理由是: 第一,典当回赎期限,不存在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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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典当经营中的几个法律问题谭永多,葛承书最近一段时间,佛山市顺德、石湾、城区等地法院先后受理了十余起典当案件。经过审理,发现典当行经营过程中存在着诸多法律问题,亟待研究解决。典当的内涵对于典当的内涵,目前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典当即典,是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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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典当就是双方为典当房屋,约定一方(承典人)支付典价而占有他方(出典人)房屋进行使用和收益的一种协议.典当是我国特有的法律制度,有文字记载者最早见于《唐书》,其后《宋刑统》,《大元通制》、《大明律》、《大清律例》中都有关于典当的规定.解放前剥削阶级用典权对劳动人民进行残酷剥削,因此对剥削阶级的典权制度应予废除,但对劳动人民之间进行的互通有无的典当关系,解放后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仍予承认和保护.典当不同于买卖、抵押、和租赁.买卖是以转移所有权为主要特征,所有权一旦转移就不能回赎.在典当关系中,承典人只能占有使用和收取典物所生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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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6,(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京高法字第141号《关于宛若海诉安淑珍房屋典当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所述,安淑珍于一九六三年十月一日出典给宛若海三间房屋,典契载明:典期十年,典价四百五十元,如出典人到期无力回赎,由承典人按当时房价转典为卖。在履行期间,该房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收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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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典权,简而言之,就是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为使用及收益之权。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使用收益权利的一方为典权人;收取典价而将自己的不动产交典权人占有、使用、收益的一方为出典人;作为典权客体的不动产,称为典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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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当的含义 有学者认为,典当即以个人财产或者可转让的证券或者票据向典当商质押借贷.美国<印第安那州典当业法>规定"典当意指个人财产由典当商占有作为贷款担保";香港<当押商条例>规定"当押商指经营贷出款项的业务的人……并以当押取得的物品作为抵押".由上可知,典当是指典当商收取当物并支付现金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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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原则是我国现行典当业中最重要,最实用的法律原则随着社会主义所有制基础下的财产所有权制度的巩固,1993年8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加强典当行管理的通知),该通知指出:典当行是以实物质押形式、为个体工商户和城乡居民提供临时性贷款的非金融机构,其主管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任何地方政府和其它部门不得批准设立典当行。’一、典当法律行为的标的物所谓典当是指出典人以不动产作为抵押担保向承典人按抵押物的比例价值借贷资金,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取回抵押物,或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内不能还本付息抵押物充抵借贷资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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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业的兴起,反映了社会对多种融资方式的需求,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典当在商品经济社会中,是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人们在一时急需资金而又无法通过其他方式筹措时,以典当物品换取融资救济,不失为一种选择。既然典当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就有必要将其纳入法律规范加以调整,使之健康发展,为经济生活服务。笔者拟就此谈点浅见。典当是指设定动产质权,即指出典人将其所有的合法物品交付特定的承典机构以获取典当金,在约定的期限内返还典当金及利息而赎回典当物的行为,在典当关系中建体分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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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典当,一个古老的话题。当代社会的典当如何纳入法律轨道?几位律师各抒已见。取消“死当”,即不得事先约定典当期届满,典当行业末受清偿时,典当行既取得典物的所有权。典当,在我国古代就曾有之,因其具有用益和担保双重性质,被统治阶级广为利用,并成为统治阶级剥削穷苦人民,聚敛财富的一种手段。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旧的典当制度,取消了当铺。近几年各金融机构创办的典当商行,作为银行业必要而有益的补充,既融通了资金,又缓解了出典人的燃眉之急,其作为金融市场的一部分,实在是有其存在的必要。同时不容忽视的是,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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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物权法定原则的限制,典权在我国《物权法》生效之后已经不能作为用益物权存在,但它仍具有用益债权的性质。典权是对他人之不动产的占有用益债权,它不同于所有权买回和不动产质权。典契是典权法律关系的代名词,典契是双方用益合同;这里的用益,其含义一是对典物的用益,二是对典价的用益。典权法律关系消灭的原因包括回赎、找贴形式的绝卖与非找贴形式的绝卖。典权的制度缺陷主要在于出典人的回赎权。建议赋予典权人对典物的留置权,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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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是抵押人以一定价值的财产为担保,向抵押权人进行借款的商业金融活动,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说是一种抵押品的交易活动。在旧中国,大型典当曾有典铺、当铺之分。前者不仅接受动产,还接受不动产作抵押品;后者只接受动产作抵押品。按“典当”包含的内容,又分为典、当、按、押、质、代六种,典是业中规模最大者。我国的典当起源于春秋汉魏,到了唐代,典当经营成为商人敛财的一种手段。在欧洲,早在古希腊时期就有以土地作抵押的形式,称为有赎回权的买卖。当今,在发达的经济大国日本,仅东京一地就有当铺近千家;实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苏联,许多城市也都有政府开设的当铺。由此可见,“典当”在世界各国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经营方式。近年来,在我国销声匿迹30多年的典当又在各地陆续恢复、开办。成都、福州、温州、牡丹江、抚顺、沈阳、上海等城市相继开办“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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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典当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俞哲敏典当业在其生存和发展过程中,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特别要注意当权与典权的异同,人民银行与典当行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民事关系,典当纠纷的处理等几个问题。一、典与当的异同。典与当虽然同属于民事物权的范畴,但两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