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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刊》2017,(4):32-40
脆弱证人一般包括儿童与身心不健全的脆弱成年人。由于传统质证规则的对抗性,脆弱证人容易陷入困惑而无法进行有效的质证。为提高脆弱证人提供证据的质量,提升质证的效果,有必要规定脆弱证人的特殊庭审质证规则。从比较法的视野来看,相关国家关于脆弱证人在质证主体、方式和内容上的特殊质证规则值得借鉴,尤其是英国的中间人制度,在司法实践起到良好的质证效果。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脆弱证人缺乏相应规定,实践中脆弱证人质证存在无法质证、无效质证和无序质证等三无问题,理论界对脆弱证人作证制度尚缺乏系统的研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脆弱证人庭审质证规则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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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荣幸能参加证据科学院的研讨会,刚刚聆听了各位专家的发言,让我收获很多。我发言的题目是《庭审中心与质证规则构建》。之所以选择这个话题是本人在法官培训过程中发现实现庭审实质化面临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就是要解决质证问题。我们在组织模拟庭审的过程中,学员们认为最大的难点在于法庭调查中对证据的质证如何有效开展,在证人(包括鉴定人)出庭的情况下如何进行有效询问。比如经过庭前会议确定三名关键证人出庭,但对于其庭前书面证言如何使用存在不同意见;又比如控辩双方对出庭证人进行发问,法官如何裁判程序争议,驾驭好庭审。如果无法进行有效质证,庭审还是走过场。正如刚才几位专家所言,在司法实践层面上,质证虚化是审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体现在质证能力差、质证准备不足、质证规则缺乏等。组织庭审时发现的一些问题,虽然看似是技术性的,但是背后折射出了一些深层次的东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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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作为诉讼参与人的被害人和证人原则上应出庭质证。庭审方式的改革,进一步加强了对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保护,有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然而,那些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否完全适应控辩式庭审当庭质证的模式,这一模式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会带来哪些不利影响,不出庭质证对案件庭审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正确性、公正性可能造成的影响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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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询问源自英美法系,是在审判或听证的质证程序中由一方当事人或者律师对反方证人进行的询问.中国诉讼法对交叉询问已有实质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实际运用.交叉询问的质证功能是由它的内在属性和提问方式决定的,其目的主要在于降低或摧毁反方证人的可信度,降低或瓦解反方证人证词的证明力,或从反方证人口中获得有利证言.诉讼模式、质证规则、证人出庭率以及法律职业者的操作技能直接影响交叉询问质证功能的实现.为了充分发挥交叉询问的质证功能,应该进一步改革或完善目前的诉讼模式、庭审质证规则、证人出庭作证保障制度并提高法律职业者在交叉询问方面的业务素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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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泠然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1):178-185
一般认为,证人出庭作证有助于实现庭审实质化。然而,实证研究表明,受制于“法官控权”的消极影响,被告方的质证权难以在庭审中得到充分保障,证人出庭并不必然推动庭审实质化。解决这一困境的现实选择应当是尊重法官的庭审主导权,并给予被告方与证人充分对质的机会——从“法官控权”走向“有限的控辩主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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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权起源于英国,是一些法治发达国家刑事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刑事被告人质证权的基本内容包括直接原则、言词原则、面对面规则、交叉询问规则.我国刑事被告人质证权当前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刑事被告人质证权在法律规定上的矛盾、质证规则和程序可操作性不强、控辩审三方的庭审质证能力不足、普通证人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比率不高.完善我国刑事被告人质证权制度,需要重视质证权的地位和意义、完善质证程序与规则、提高控辩审三方质证的能力、确保证人出庭以及谨慎与合理使用未出庭的证人证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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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构想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目前在审判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普遍存在。据湖南省某县法院的某人民法庭反映,1995年该庭审结民事、经济纠纷案件88件,共使用证人证言408份,只有6人出庭作证。①某些地区一审刑事案件的证人出庭作证率仅为5%。②如何保障证人出庭作证,成为审判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危害 证人不出庭作证,是导致证人证言中伪证泛滥的重要原因。由于证人不出庭作证,导致庭审中主要是审查书面证言,形成所谓书证中心主义的庭审现状。因为对书面证言无法展开交叉询问,不能充分质证,导致证人证言中伪证泛滥。为减少伪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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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虽然的刑事诉讼法已经修订,并且建立了控辩式的庭审方式,质证的原则在这样的模式下体现的淋漓尽致,但是由于理论研究跟不上时代的步伐,所以导致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或多或少的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质证的对象不清晰、审前证据开示和证据交换的规定办事非常的全面系统、辩方的质证权利受到严格的限制,质证的公正进行显得十分困难、我国的证人出庭率达不到外国的先进水平,质证很难有效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顺利进行。本文意在对我国刑事庭审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比较全面的分析和系统的阐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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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强化庭审功能是一项重要内容,这就必然要求所有证据包括证人证言都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并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证人证言在一些案件中显得尤为重要,证人不出庭作证导致当事人无法质证,法官在庭上不能接触证人,最终影响司法公正。为改变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状,有必要借鉴吸收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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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证人就没有诉讼,证人作证对于诉讼有着重要的价值,证人出庭作证更是我国庭审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然而,由于我国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证人安全保护措施,我国证人出庭率非常的低,对证人证言的质证和认证已经流于形式,严重地制约了我国庭审方式的改革。当前正值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和证据单独立法热潮之际,笔者拟通过分析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安全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平衡证人保护与犯罪人基本权利的冲突,提出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参考性建议,以期对我国证人安全的保护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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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庭传唤证人到庭作证,并由诉讼各方对证人的陈述进行询问、质疑,以及让证人之间、证人与当事人之间互相对质,以审查判断证言的证明力。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究竟在庭审中如何传询证人,质证证言,本文试就这方面的问题发表管见,以求教于法学界的同志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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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证人就没有诉讼",证人作证对于诉讼有着重要的价值,证人出庭作证更是我国庭审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然而,由于我国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证人安全保护措施,我国证人出庭率非常的低,对证人证言的质证和认证已经流于形式,严重地制约了我国庭审方式的改革。当前正值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和证据单独立法热潮之际,笔者拟通过分析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安全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平衡证人保护与犯罪人基本权利的冲突,提出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参考性建议,以期对我国证人安全的保护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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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7,(4):150-165
科学证据质证程序是法庭甄别"伪科学"证据的重要途径,也是保障法官采信科学证据程序正当的基石。由于科学证据的专业性极强,其质证是实践的棘手难题。通过比较中美两国科学证据质证程序,分析审判中心改革下如何完善我国科学证据质证程序。考察美国科学证据质证程序相关的证据开示、交叉询问两个阶段,从中归纳域外科学证据质证的经验:以科学证据开示为质证的前置程序,由双方聘请专家证人强化质证,以完善的质证规则规范质证,提高专家证人的中立性。新《刑诉法》实施以来,我国科学证据开示的程序功能孱弱,质证效果不理想,与审判中心改革的要求相悖。必须健全与之相适应的科学证据质证程序,强化证据开示服务于庭审质证的功能,规范鉴定意见书披露的信息范围,健全科学证据质证与采信规则指引质证程序,发挥专家辅助人强化质证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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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庭审质证的作用 庭审质证的作用,是指质证对民事诉讼所产生的影响,它既包括对具体案件的影响,也包括对国家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影响。笔者认为,质证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而: (一)质证是法院查清案件事实的科学方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2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提供的,以及法院有关人员调查收集的各种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关联性程度如何和证明力大小等问题,都有待于法院审查确定。 在庭审中,当事人作为案件的知情人、最有能力及时发现和提示证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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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二审开庭,从证据适用上看,举证责任的配置不尽明确,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少,刑二审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在庭审中得不到最为充分的查明和论证。因此,在死刑二审开庭中应明确质证程序和举证责任承担、升格死刑案件证据的证明标准、强化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等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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