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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卧底侦查的相关法律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孙付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1,15(5):71-75
卧底侦查是侦破有组织犯罪、团伙犯罪等案件的有效手段 ,阻却违法事由的紧急避险是其刑法理论基础。卧底侦查不同于教唆陷害 ,卧底警察具有不完整的教唆故意 ,欠缺可罚性。卧底警察在侦查中的犯罪行为合法化 ,不具有可罚性。卧底警察不应作证 ,其提供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 相似文献
2.
《人大建设》1998,(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刑法》中有关教唆犯罪的规定有三个明显特点:1.教唆犯罪是共同犯罪;2.教唆犯罪侵犯的是不确定的客体,它取决于教唆他人犯罪的具体内容;3.教唆犯不是罪名.对教唆犯应当按照他所教唆的罪确定罪名。笔者认为,《刑法》中有关教唆犯罪的规定有重大矛盾,且与整个刑事立法体系不符:——《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犯罪是共同犯罪,而在第二款中又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款规定本身说明了教唆犯罪并不都是共同犯罪。作为我国重要部门法的《刑法》,对同一犯罪行为在同一条文中前款规定是共同犯罪,后款又予以否定,立法明显不严谨、不科学,有失《刑法》的严肃性。 相似文献
3.
李瑞杰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8,(3):77-84
我国采取的是不同于共犯从属性说的单一正犯体系,"教唆他人犯罪的"中的"犯罪",不限于实行行为。所以,该款包括教唆他人直接实行犯罪、教唆他人与第三人共同直接实行犯罪、教唆他人帮助第三人犯罪、教唆他人教唆第三人犯罪、帮助他人(一起)教唆第三人犯罪等诸多情形。因此,在《刑法》第29条"教唆"行为主体的确定上,应当不限于德国、日本刑法中的"教唆犯",不能等同理解中、德、日这两种语境下的"教唆犯"。我国这种独具特色的教唆犯规定,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弥补了采取共犯从属性说可能带来的处罚漏洞,避免陷入区分犯罪参与类型的泥淖,理顺了参与论的核心关系。并且,"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应当在遵从对一般预备犯处断规则的基础上,再适用第29条第2款的未遂教唆处断规则。 相似文献
4.
5.
对单独教唆犯刑事可罚性的质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伟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18(2):70-76
教唆人的教唆行为的后果有许多不确定因素 ,单独教唆犯的教唆行为不属于实行行为 ,不能确认其为犯罪。因此 ,应对我国刑法第 2 9条第 2款进行修改 ,取消对单独教唆犯的刑罚 ,以保障刑法分则与总则立法精神上的一致。 相似文献
6.
童德华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4,17(1):19-24
伪证罪中的虚假行为 ,是指有关证明人在刑事诉讼中违反内心认识进行陈述。伪证罪的主体是自然人 ,不能是单位。犯罪人教唆他人为自己进行伪证的应作为教唆犯处理 ,但是教唆他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教唆窝藏、包庇罪 ,教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不宜作为教唆犯处罚 相似文献
7.
卧底警察指经过精心挑选,通过变造身份、伪装成特殊人员潜藏于犯罪组织内部,依法收集犯罪证据、掌握犯罪情报、最终成功捣毁犯罪组织的法定侦查人员。卧底警察身处最危险的环境,扮演特殊的“角色”,与形形色色的危险人物打交道,需要时刻保持警惕以防暴露自己的身份。在履职过程中,卧底警察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很多情况下由于无法向他人倾诉,只能自行消化、自我调整,长此以往就会发展成为严重的心理危机,影响到顺利完成卧底任务。因此,有必要对卧底警察心理危机问题进行深入研究,采取更为有效、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卧底警察心理危机进行干预。 相似文献
8.
美、德等国家立法均规定卧底警察不能实施犯罪行为,但司法实务则持较宽容的态度,事实上承认了卧底警察实施"犯罪"的合法性,并通过公共利益豁免、检察官策略建议及利益衡量等方式规避立法。法国、荷兰及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则有限度的承认了卧底警察的"犯罪行为",并明确了授权主体及授权范围。我国卧底侦查立法宜以成文法方式有限度的承认卧底警察"作为犯罪"的合法性,并对"犯罪"的授权主体与"犯罪"的授权模式做出规定。 相似文献
9.
美、德等国家立法均规定卧底警察不能实施犯罪行为,但司法实务则持较宽容的态度。事实上承认了卧底警察实施“犯罪”的合法性,并通过公共利益豁免、检察官建议策略及利益衡量等方式规避立法。法国、荷兰及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则有限度的承认了卧底警察的“犯罪行为”,并明确了授权主体及授权范围。我国卧底侦查立法宜以成文法方式有限度的承认卧底警察“作为犯罪”的合法性,并对“犯罪”的授权主体与“犯罪”的授权模式做出规定。 相似文献
10.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1,(4):130-138
过失犯的本质是违反注意义务,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故意"教唆"他人违反注意义务引起过失犯罪的行为,其可罚性已经得到了司法解释的认可;但是在现有的刑法理论框架内,为教唆人找到处罚依据似乎还存在一定的障碍。我国共同犯罪理论强调行为人之间的犯罪意思联络,以共同故意为其成立条件,因此过失共同犯罪这种犯罪类型被拒之门外;如果认为教唆人与被教唆人以各自的行为成立过失犯,单纯的教唆行为是否具有过失犯的实行行为性存在疑问。在立法层面,不管是共同犯罪的规定还是教唆犯的规定,都为处罚"教唆"他人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设置了障碍。考察国外的立法规定,应修正我国有关共同犯罪的立法规定,为处罚过失共同犯罪扫清障碍。 相似文献
11.
以违法犯罪为主的警察腐败问题是当今世界警界面临的共同问题。我国的警察违法犯罪已表现为职务化倾向。实施警务督察,大力清理门户,是世界级的遏制警察违法犯罪的基本对策。本文试结合警察违法犯罪客观存在的现实及职务化犯罪的特点,对我国警务督察制度以理性的思考。 相似文献
12.
崔海英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0,(6):86-88
美国犯罪预防领域出现了一种新思维,即与"贼"同想。为使工作富有成效,犯罪分子知道的,警察也应该知道。一个高效率的犯罪预防警官必须在犯罪、威胁因素和解决方案等宽广的领域里知识渊博,见多识广。获悉罪犯怎么作案是预防犯罪的最基本的方法,像贼一样思考问题是预防犯罪的根本。 相似文献
13.
袭警罪立法化问题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程应需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5(3):1-3
频繁发生的暴力袭警案件,使我们不得不关注袭警罪的立法化问题。袭警罪的立法化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切实可行。所谓袭警罪是指以暴力攻击或人身强制的方法,致使正在进行执法活动的人民警察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行为。这种行为既侵犯了人民警察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活动。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加强对人民警察执法权的刑法保护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4.
多年来,刑事犯罪数量上升的势头禾未从根本上得以改变,公安机关作为犯罪控制的职能部门,为适应这一严峻形势,不断地进行调整和改革,但效果均不理想。本文在分析公安机关犯罪控制方面存在问题的同时,提出更新警务理念。改变传统的犯罪控制方式,实施预防警务、社区警务、电子警务战略,改革公安管理体制、重新认识严打斗争对犯罪控制作用等五个方面阐述犯罪控制问题。 相似文献
15.
袭警犯罪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警察机关和警察的执法权威与尊严,也侵犯了警察个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袭警事件的屡禁不止还容易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降低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司法实践中,袭警犯罪行为一般按照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犯罪论处,这样的刑法评价无法从根本上揭示出袭警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为此,应当完善刑事立法,增加袭警罪,加大对该种犯罪的打击力度。 相似文献
16.
犯罪是严重破坏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当今社会转型期,犯罪率呈现出上升的趋势。犯罪分子之所以实施犯罪,根源在于各种利益的驱使。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犯罪作为一种社会活动,犯罪分子在进行犯罪活动之前,必然会对将要进行的犯罪活动从成本到收益进行全面的衡量,以确定是否选择实施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17.
自杀性暴力犯罪是一个新的概念。它是随着我国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频频发生的危害社会的自杀性暴力犯罪现象而产生的。自杀性暴力犯罪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种类,它属于暴力犯罪的一种。自杀性暴力犯罪的表现形式有两种:第一种是自杀者一般采取爆炸、投毒等暴力手段与危害对象同归于尽,这种自杀犯罪形式占绝大多数;第二种是等到实现犯罪目的后再自杀。 相似文献
18.
寇松娜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8(4):54-57
网络犯罪,是指以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为侵害对象或者以计算机网络为工具进行的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目前,我国的网络犯罪,大中城市是案件高发区;犯罪种类繁多,触及众多罪名;系列性犯罪突出,新型“网络惯犯”开始产生;波及领域广,危害性大。鉴于网络犯罪的侦查存在取证困难、抓捕不易等困难.应从侦查办案和法律规范两个方面加强打防对策研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