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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6 毫秒
1.
猥亵行为罪与非罪的认定应摆脱男性中心视角。在法益的把握上,应剔除性的羞耻心带来的道德影响,坚持保护性的自主决定权,尽量消除性别差异。“强制”的核心在于压缩被害人的选择能力,不要求达到使被害人反抗显著困难的程度,突袭式强制、未明示的权力地位形成的精神强制都属于强制猥亵罪的行为手段。强制程度与猥亵程度共同决定猥亵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二者互相补强,当两项程度均偏弱时才优先考虑适用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业已形成以年龄为阶梯的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体系,但对于已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部分网络隔空猥亵案件不仅在危害性的定量层面存在罪与非罪的不同意见,入罪处理后此罪与彼罪的定性也存在争议。司法裁断不仅应当注意猥亵行为与治安违法的“性滋扰”法益侵害性质的差异,还要符合相关刑事政策要义。对此,法教义学要求对现有罪名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在可能的三条解释路径中,强制猥亵罪的解释路径可行且正当。  相似文献   

3.
目前,网络猥亵行为后果严重却缺乏合适罪名规制,司法机关只能通过猥亵概念的扩张乃至类推解释将其入罪。传统法益观点无法为网络猥亵的界定提供帮助,也缺乏说理功能,因而需要对猥亵犯罪的法益进行重新解释。猥亵犯罪的法益应界定为个人法益中的性维持权,性自由是违法阻却事由而不是本罪保护法益。性维持权以法益主体的人身为核心,不涉及法益主体人身控制行为。单方发送性淫秽信息、偷窥、偷拍等行为不符合猥亵行为定义,属于类推解释。虚拟性侵中不存在法益主体,没有刑法意义。VR性侵破坏了他人的性维持状态,属于猥亵行为。  相似文献   

4.
嫖宿幼女罪的客观方面分别与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的一部分相重合,可以将该罪归入后两个犯罪中,减少冗余罪名及引发的司法适用中的矛盾和民众的不满。这样处理对幼女的身心健康的法益保护范围不会减少,而定罪界限更加明确。归入两罪后,对强奸罪中嫖宿幼女量刑情节进一步细化,通过刑法修订增设猥亵儿童罪加重的构成要件,能够进一步有效从严打击相关犯罪。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刑法》分则中,作为入罪条件的“情节严重”表明了法益侵害程度,属于客观方面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在高空抛物罪中,一方面由于其中“情节”的客观属性,因此只有客观上能够反映法益侵害程度的情节才能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质料;另一方面,由于“严重”表征着规范性的含义,因此行为人需要对相关的“情节”具有认识,同时对情节属于“严重”具有社会意义的认识。由于高空抛物罪的保护法益是社会成员在建筑物或其他高空下安全、稳定地开展社会生活的秩序,因而,根据“情节严重”的一般法理以及高空抛物罪的保护法益,认定“情节严重”需要考量抛掷物品、抛物场所与危害后果等情节。至于反映责任程度的情节,反映特殊预防必要性大小的情节以及规范目的之外的情节应被排除出认定“情节严重”的考量视野。  相似文献   

6.
公共场合性骚扰行为是发生在公共场所、行为人向被害人作出的与性有关的不受欢迎的言语或举动。当前我国刑法没有设置专门的性骚扰罪名,但上海"咸猪手"案获刑说明公共场所严重的性骚扰行为可评价为强制猥亵罪。司法实践中应当对性骚扰行为界定为强制猥亵罪予以严格把控,注意避免将刑法的打击范围随意扩大。我国目前的立法环境暂不宜单独设立性骚扰罪名,而应当通过多措并举的方式治理公共场所性骚扰现象。  相似文献   

7.
适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中其量刑情节的档次成为问题。对此,全部援引说认为,该罪可以援引内幕交易罪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在内幕交易罪中,"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均属罪量要素,既是定罪的标准,也是量刑的依据,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中,"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同样包括援引其入罪标准和量刑条款,存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因此也就可以参照内幕交易罪的相关法定刑。  相似文献   

8.
嫖宿幼女罪从其设立之初到现在,经过十余年的司法检验,不仅显现出立法的自相矛盾,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而且不能起到保护幼女身心健康的应有作用,对于所谓"嫖宿幼女"的行为完全可以通过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进行规制。虽然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的司法处理具有适法性,但是该罪在立法上不具有合理性,而且没有存在的必要性,因此应当予以取消。  相似文献   

9.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理论研究重心已逐渐从早期的罪性之争转移至探究本罪的解释与适用,主要是"明知""情节严重"与"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解释与适用。本罪的"明知",仅指明确知道,在行为人否认"确知"或辩解仅"疑知"时,应结合相关认定标准,通过司法推定方式证明其"确知"。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应从非法获利状况、帮助行为情况、帮助下游犯罪造成的损害以及再犯罪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关于"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不应对此处"犯罪"进行限制解释;本罪可以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但最终仍应根据本罪第3款规定择重罪处罚。  相似文献   

10.
高空抛物罪的成立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情节严重是此罪的违法要素而不是责任要素。高空抛物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共秩序,其客观上要求对公共秩序产生现实危险,主观上是故意。本罪不属于抽象危险犯的范畴,应当将其理解为具体危险犯。故具体认定此罪的情节严重应当结合抛掷物品的时间、地点、高度、次数等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11.
公共场所是私人主体权利扩张的重要空间,也是社会活动展开的主要空间,对公共场所的利用成为安保义务分配的根本动因。传统警察权将安保义务视为自身理所当然的职责。随着私人主体性的提升及自我责任的明晰,可对安保义务在警察权和具体责任者之间重新安排。安保义务起源于德国法侵权法上的一般注意义务,进而发展为在公共场所和社会活动中发生的无法限定的危害的责任负担。公法也把喜保义务视为自身的使命。宴保义备应该在私法和公法的矛盾与调和中重构和分配。  相似文献   

12.
13.
近年来娱乐服务场所发展无序、管理薄弱,竞争畸形、问题突出。究其原因,主要有违法成本较低、回报高,治安管理理念偏颇、政府管理缺位,原有立法滞后、新法亟待贯彻执行及执法环境差,颓废的价值观念和不健康的消费导向,行业自律机制缺失、自律作用较弱等。为此,应树立有效控制理念、政府责任理念、环境安全理念和协同治理理念,并结合娱乐服务场所规范化发展趋势,完善法制建设,促进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的法治化,整合治安资源,促进娱乐服务场所治安资源的市场化,健全信息机制,促进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的信息化,与时俱进,塑造“八荣八耻”的新型道德观。  相似文献   

14.
管理客体的自控是管理主体实施和实现对管理客体调节控制的基础和中介,作为管理主体的公安机关在对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中必须充分发挥管理客体的自控作用。当前影响管理客体自控作用发挥的原因是公安机关管理理念、方式陈旧,经营者的安全依赖心理和对公安机关管理的抵触情绪。转变这种状态的途径有:公安机关转变观念,改革管理模式;提高业务指导水平,增强管理客体自控能力;强化监督机制,实现他控和自控有机结合。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蚌埠铁路公安处看守所依托铁路监管工作特点,在上级领导和监管业务部门的全力支持和配合下,以确保监所安全为目标,以深入推进看守所对社会开放为抓手,尊重和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全力打造阳光监所,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16.
公安姓"公",反映其公共性、公共部门、公权力、公共政策、公益性、公正性、公众性,必须立警为公.公安主"安",体现在安全、安定、安宁、治安、平安."平安"是对"安"义项的最佳概括."公安"与"公共安全"不完全同义,"公共安全"广于"公安","公安"的"安"又广于"公共安全"的"安全"."公安"法定,无需"公共安全"诠释;"公安行政"不能称为"公共安全行政";"安全第一"加深了对"公安系于一半"的理解;选称"公安"是一大进步.  相似文献   

17.
城市公共场所大型活动拥挤踩踏事故的发生、发展和演化有其规律性。依据风险理论和事故致因理论,从城市公共场所大型活动拥挤踩踏事故的致因机理及人群运动规律和事故发展演变规律方面分析发现,拥挤踩踏事故风险与场所聚集总人数、现场滞留人数、死亡人数及事故触发因子之间存在一定的函数关系,人群聚集是大型活动事故风险产生和发展演变的根源。应预先了解人群结构,严格控制人群流量与密度,及时疏导拥挤人群,提升人群安全能力,从人群管理方面加强对城市公共场所大型活动拥挤踩踏事故风险的防控。  相似文献   

18.
公众场合应激性自杀事件的现场干预是警方不可回避的职责,更是对警方警务技能专业化的考验。对于此类事件的处置,警方应在不放弃强力营救的前提下,尽量采用谈判方式进行。即警方应在把握应激性自杀者基本心理特点的情况下,灵活运用现场干预的基本策略与技巧,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处置。为了应对现场干预中的各种情况,处置人员还必须熟练掌握此类事件现场处置的预知对话模式。  相似文献   

19.
公安监所是指我国公安机关依法设置并管辖的有关刑事羁押、特定刑罚、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公安监所是我国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刑事、行政执法机关。其任务是:有效监管,保证羁押、刑罚、处罚和强制措施执行的运作,提高执法效益;严格管理,建立良好的监管秩序,保证监所安全;对被监管人进行教育、改造和矫正;打击、制裁犯罪,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相似文献   

20.
当今世界,公共权威和领导者群体形象的建立,不可能再建立在那种内向的、威严的基础上,而只能以一种新型的、开放的、合乎时代潮流的"大众品味"来塑造,因为社会公众对领导者的公共形象的"公共期待"大体有三条:崇高期待、才资期待和平民期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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