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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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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问题,囿于立法、司法解释不明确和矛盾、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赔偿能力低下、大多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困难等诸因素,在是否列入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及如何判赔问题上存在颇多争议。笔者在综合考察研究相关的立法、司法解释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审判实践的基础上,主张应当列入赔偿范围且应当全额判赔。但应当给原告出具风险告知书并尽可能争取调解解决。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後,如有财产的,全额执行;如无履行能力的,则应中止或终结执行。同时,对因中止或终结执行而生活极端贫困被害人及其抚养人应给予国家补偿救济或“低保”。  相似文献   

2.
我国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支持当事人提出的死亡赔偿金做法不一.有关法院以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损害赔偿,或认为我国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死亡赔偿金之间接物质损失,或者以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为由不支持死亡赔偿金的做法,都值得商榷.我国应当在刑事附带民事裁判中统一支持死亡赔偿金的适用,以尽快结束死亡赔偿金在我国附带民事裁判中适用不统一的混乱状况.  相似文献   

3.
死亡赔偿金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能否得到支持,司法实践中并不统一。将死亡赔偿金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已具有正当性,主要理由是死亡赔偿金为物质损失已成为共识,立法层面也为死亡赔偿金判赔预留空间,民事责任优先和死刑慎用理念的普及、审执分离司法机制的施行为其提供了实践基础。社会公众法律意识普遍增强、经济社会发展下社会道德观的进步、死亡赔偿金纳入赔偿范围的司法实践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为其提供了社会基础。  相似文献   

4.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由于有关司法解释对附带民事诉讼和独立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作了限制性区分,对物质损失的范围认识不统一,以至于不少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是否包括死亡赔偿金有了分歧。  相似文献   

5.
刘洋 《法制与社会》2010,(9):134-135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但由于各地理解和实际情况的差异,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掌握不一,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正确理解和运用问题。本文在此分析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问题产生的原因、解读了其准确涵义,分析了支持附带民事案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请求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6.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居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交界点上,具有特殊的性质。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应当适用死亡赔偿金的问题因为立法上没用明确的规定导致了各地法院在适用上的不统一。本文旨在对附带民事诉讼特殊性进行探讨,并就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以及适用死亡赔偿金的合理性问题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7.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案件判决原则上不支持原告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的请求,这构成了对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限制。从历史面向看,赔偿范围限制既是移植苏联法的结果,也是契合计划经济体制的选择。但随着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赔偿范围限制的历史动因逐渐消解,原本的规范意图不复存在。然而,作为政策制定者的最高人民法院不仅没有放弃前述限制,反而通过司法解释不断加码,造成了刑事与民事规范之间的体系矛盾。从现实面向看,赔偿范围限制的逻辑是以扩增“以刑促赔”机制效度为手段、以促进非诉制度适用为落脚点展开的,其目的在于更好地实现司法治理效果。在当前制度环境下,如果承认有效治理的优先性,就只能维持对赔偿范围的限制。欲兼顾纠纷解决与诉权保障,在保证有效治理的前提下取消赔偿范围限制,唯一出路是构建全覆盖的被害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相似文献   

8.
死亡赔偿制度是侵权法的重要制度,如何处理好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赔偿问题也一直是人们争论不休的论题。犯罪行为致人死亡,是否应予赔偿以及如何赔偿是一个兼具理论和现实意义的问题。现行立法和司法将其区别于一般侵权赔偿。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被排斥在死亡赔偿范围之外是基于“立法无明文规定、刑事责任可以替代民事责任、死亡赔偿“执行难”等理由。我们应当通过民事诉讼支持精神抚慰金,以此弥补刑事诉讼中的非刑罚处理方法和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失赔偿对被害人权利救济的不足;同时,立法上将精神损害赔偿引入附带民事诉讼,方能消弭相关法律冲突。死亡赔偿“执行难”实质是一个在司法环节暴露出来的社会问题,彻底解决这一问题有待于国家救助制度的最终建立。  相似文献   

9.
现行法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持否定态度,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一直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由精神损害赔偿改变为物质损失赔偿,并明确了具体的赔偿标准,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残疾赔偿和死亡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0.
2008年3月13日,随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一起因鉴定程序存在一定瑕疵或鉴定人员拒绝出庭接受质询,而导致两个鉴定机构分别作出的两份伤残鉴定结论均未能被法院采信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判决被告赵某、曹某分别赔偿原告徐某(女)医疗费、交通费490.78元、210.33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驳回原告徐某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32168元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11.
钟辰 《法制与社会》2012,(23):97-98
对于残疾死亡赔偿金“同命不同价”的热议已经持续很多年,社会舆论、学者观点一直莫衷一是.本文从残疾死亡赔偿金的财产损害赔偿性质切入,分析在“同命不同价”问题上的争论,深入探讨《侵权责任法》调整范围内“两金”的财产损害赔偿性质以及“命价”的双重含义等问题.  相似文献   

12.
应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是指当被告以恶意、故意、欺诈或放任之方式实施行为而致原告受损时,法庭判定被告承担的除实际损害数额以外的赔偿。如今,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美国产品责任法、知识产权  相似文献   

13.
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具有刑事打击与民事赔偿的双重司法保护功能,在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过程中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在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中,应分别体现刑事审判有利被告和民事审判平等保护的思维方式,按照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和民事诉讼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确定罪刑相适应的刑事责任和依法酌定赔偿数额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4.
文章主要针对当前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中物质损失赔偿、精神损失赔偿和死亡赔偿金这三个争议最大的焦点进行讨论,并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5.
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和《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是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但由于上述司法解释对“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性质认定的不一致,以至于出现“赔偿权利人在主张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同时,还可否要求赔偿义务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疑问。对此,肯定者以《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1条的规定作为论据;而否定…  相似文献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引发了对残疾赔偿金计算方式的争论,而此争论来源于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所获残疾赔偿金的极大不同。针对我国现行法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存在的问题,以英国法人身伤残赔偿的计算方法为鉴,针对不同的伤残对象——成年有收入者、无业游民、下岗者、专职家庭妇女及未成年人,分别提出残疾赔偿金应适用的计算方法。  相似文献   

17.
向梅 《法制与社会》2013,(17):246-247
本文重点论述我国《侵权责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包括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问题,如人身损害赔偿的概念、主要规定与适用范围;重点论述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概念、性质、赔偿数额及计算标准以及对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法律评价。  相似文献   

18.
受害人车祸伤残后因意外发病死亡,其近亲属能否索取残疾赔偿金?依照以往的惯例,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只有受害人活着,才存在劳动能力丧失或减少的基础,如果伤者已经死亡,其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载体或基础已不复存在,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成为不必要;而且残疾赔偿金请求权具有绝对人身专属权,不具有可继承性,伤者死亡后,伤者的继承人对残疾赔偿金一般不享有请求权.  相似文献   

19.
胡苷用 《政法学刊》2010,27(1):46-51
婚姻关系中的受害人所取得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应该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应归属夫妻共同财产。从我国现有的有关法律规定看,人身损害赔偿金笼统地划归为夫妻的个人财产,其缺陷甚为明显。美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在这一问题上无疑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借鉴。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人身损害赔偿金除与受害人人身紧密相关的精神抚慰金、伤痛补偿金、残疾赔偿金外,其余赔偿费用如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应该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相似文献   

20.
以英、美、澳、加四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都认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合理性.在这些国家,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以故意为基础的侵权案件,美国和加拿大还对违约案件判处惩罚性赔偿.四国基本上都提出了一些考量因素供法官或陪审团在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时采用或参考,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不法行为的严重性、被告的财富多少、原告可能获取的意外利益、对社会公众的效果以及被告是否受到刑事处罚等.四国都反对数额过高的惩罚性赔偿金判决,但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整个法律制度体系不同,各国判断数额是否过高的标准不同.许多国家认为当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不相称的时候,就是不合理的.美国和英国还明确要求法院运用比例原则来决定惩罚性赔偿金判决是否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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