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43 毫秒
1.
商事调解,是一种不同于仲裁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与法院调解的新型调解形式。目前,国内关于商事调解的规则主要见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的调解规则与北京仲裁委员会、广州仲裁委员会、湘潭仲裁委员会的调解规则以及西安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暂行规则等。商事调解有自己明显的特征和优势。在本文中,笔者将对此种调解的内容进行详细说明,并将之与仲裁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与法院调解相区别、比较,进而总结出商事调解的优势。最后,对于此种调解所产生的调解协议以及调解书如何获得强制执行力的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2.
3.
司法调解,是指在县(区)或乡(镇)司法行政机关主持下,依法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疑难、复杂的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司法部已将完善司法调解制度列为全国司法行政机关“十五”期间的重要工作。其中,建立司法调解程序便是一项紧迫的任务。我国对人民调解程序早有规定,但对司法调解程序则还没有相关规定。为此,笔者拟对司法调解程序方面的问题进行专门研究。笔者认为,应该以听证会为基础建立司法调解程序。 以听证会构建司法调解程序的必要性 以听证会构建司法调解程序,是完善司法调解制度的制度需要,也… 相似文献
4.
随着全球对ADR的愈加重视,域外商事调解在调解机构和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经历了大发展的时期。一方面,商事主体对商事调解反应积极,调解员收入增加且队伍日益壮大。另一方面,调解机构的发展喜忧参半,国际商事调解虽有一定发展,仲裁仍然为国际商事纠纷主要解决手段。但无论如何,商事调解都有其不可替代的功能,商事调解市场也会更加成熟。域外商事调解的发展为起步中的中国商事调解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5.
论中国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是伴随着政府服务功能的发展,从行政裁决范畴中独立出来的一种服务性行政事实行为。然而,以《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为样本进行剖析的结果显示,知识产权领域的行政调解目前在性质上仍然被视为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调解过程习惯性地被烙上了行政执法的色彩,其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中国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应尽快实现从传统执法到现代服务理念的更新;通过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办法》,从制度层面切实推进行政调解服务主体的多样化、服务对象的类型化、服务程序的精细化和服务损害的可救济化。在实践层面,应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克服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障碍,实现行政调解和司法程序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6.
在调解中寻求平衡——试论当代中国的行政调解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行政调解作为“东方”式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主体上的特定性、方式上的非强制性、形式上的准司法性以及效力上的非拘束性等特点。行政调解在当代中国不仅有助于转变政府职能、弘扬公民自治,更有利于彻底解决矛盾,维护社会秩序。行政调解卓有成效地弥补了司法审判制度的不足,力求建构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间的平衡。为此,我们应在行政调解中严格遵循双方自愿合意,法、理、情相结合,尊重当事人诉权,注重效率等原则。 相似文献
7.
中国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是伴随着政府服务功能的发展,从行政裁决范畴中独立出来的一种服务性行政事实行为。然而,以《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为样本进行剖析的结果显示,知识产权领域的行政调解目前在性质上仍然被视为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调解过程习惯性地被烙上了行政执法的色彩,其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中国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应尽快实现从传统执法到现代服务理念的更新;通过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办法》,从制度层面切实推进行政调解服务主体的多样化、服务对象的类型化、服务程序的精细化和服务损害的可救济化。在实践层面,应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克服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障碍,实现行政调解和司法程序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8.
调解和仲裁方式解决专利纠纷对于缓解目前诉讼方式耗时耗资的问题意义重大,其不仅能减轻当事人负担、增强公众对专利制度的信心,也能节省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提高行政和司法效率.目前可充分利用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专业技术力量,设置专门的调解和仲裁机构受理专利纠纷,并将对专利有效性的调解和仲裁限定在特定的范围内.还可规定涉及专利无效的调解书和仲裁书,如果其中明确记载了该事项,需进行公告后方能生效. 相似文献
9.
行政调解制度成为医疗纠纷的法定解决途径已久,也有着其他途径不可比拟的优势,但由于立法上的不足和实践中的困境,其适用持续受限。为完善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在立法上应该增强行政调解介入的主动性、设置弹性调解期限、强化调解协议效力、细化调解程序;在实践中应该设立独立的调解机构并优化调解人员配置,使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10.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给行政纠纷的解决带来了诸多消极影响。其立法理念已不适应和谐社会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需求。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也采取了变通的方法达到调解的目的和效果,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是行政法制改革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1.
《新加坡调解公约》确立了国际商事和解协议跨国直接执行机制,其调整的国际和解协议需同时满足调解性、国际性、商事性和书面性要求。对比我国的规定和实践,“和解”的内涵与国内认识不一致,可能引起误读;“国际性”判断标准与国内不一致,可能造成内外区别对待的问题;“商事性”范围与我国实践不一致,可能引起适用冲突。究其原因,既包括我国缺乏专业的商事调解制度;也存在缺乏个人调解制度和统一的调解员资质标准;还有“和解协议”缺乏可执行力等原因。为全面对接公约的实施,推进我国商事调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要构建以《中国商事调解法》为核心的商事调解法律制度体系,建立以规范调解员为中心的个人和机构调解并重的调解方式,确立以公共政策和第三人救济为重心的执行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12.
13.
行政调解并非一种统一的制度,也不是一个很确定的理念,它通常是说由行政单位主导的调解行为,属于行政性质纠纷解决机构的重要部分之一。行政调解具备特殊的内在价值和功能,可以用于处理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它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在程序的设计中,需要注意很多的问题,比如说信息的公开、权力的处分、裁决的关系和司法的审查等重要的问题。就我国目前的形式来看,行政调解依然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说应该充分考虑实际的需求和民众的解决习惯、行政纠纷存在的客观要求、社会发展的需要的社会转型的特殊,坚定服务人民的服务型政府思想,才可以更好的发挥行政调解的作用. 相似文献
14.
15.
16.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商事审判领域的矛盾尖锐性日渐凸现、群体性纠纷不断增加,调解工作在商事审判活动中的重要性毋庸质疑。但审判调解属柔性司法行为,如完全采用以指标管理体系为核心的刚性管理手段,则只能测评结果而无法衡量过程,必将导致审判人员滋生"重结果、轻过程"的浮躁情绪,不利于个案调解质量的提高,更不利于审判调解工作的可持续发展。笔者认 相似文献
17.
18.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因主要在于行政职权的不可处分性。而事实上,行政职权是可以有限处分的.美国、德国等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认可了调解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在行政诉讼中适用调解有其优势所在也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背景.笔者在进行了一系列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具体构想. 相似文献
19.
在我国,"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是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之一。然而,能否在行政诉讼中引入有限调解制度却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将对行政诉讼中引入调解制度进行可行性分析,探讨行政调解制度的必要性,提出在现行制度下构建一套适用于行政诉讼的调解制度的设想,从而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实现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20.
香港特别行政区ADR发展的新动向——商事争议强制性调解机制的兴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长期以来坚持自愿调解机制,其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和立法均有了一些新的发展。香港的民事司法改革极大地促进了调解机制的发展,改革后的香港正式立法虽然仍没有采纳强制性调解机制,但是通过处罚诉讼费用这种变通的方式同样达到了强制性调解的效果。建筑业是调解在香港运用得最为充分的领域。强制性调解,尤其是建筑业中强制性调解的兴起和发展,不仅为香港商事争议的解决起了引领作用,也进一步加速了香港ADR机制发展的进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