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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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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村民自治不仅仅是国家治理乡村的一种方式,也是国家赋予农民的一项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基本权利。村民自治权既是宪法赋予广大村民的一项民主权利,也是广大村民对村中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进行自我管理的权力。作为"权利",它带有明显的"政治权利"的色彩;作为"权力",它带有典型的"社会权力"的性质。从目前的有关法律规定和现实状况看,行使村民自治权的主体实际上包括作为个体的村民和作为村民代表的村民自治组织;村民自治权的类型也就包含了个体权利和集体权利。村民自治是国家法律确定的村一级治理制度,其中心就是以法律的权威赋予广大村民自治权,这种自治权对于个体村民而言是权利,对于村民整体而言则是权力。  相似文献   

2.
谢明 《法制与经济》2008,(14):40-42
村民自治不仅仅是国家治理乡村的一种方式,也是国家赋予农民的一项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基本权利。村民自治权既是宪法赋予广大村民的一项民主权利,也是广大村民对村中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进行自我管理的权力。作为“权利”,它带有明显的“政治权利”的色彩;作为“权力”,它带有典型的“社会权力”的性质。从目前的有关法律规定和现实状况看,行使村民自治权的主体实际上包括作为个体的村民和作为村民代表的村民自治组织;村民自治权的类型也就包含了个体权利和集体权利。村民自治是国家法律确定的村一级治理制度,其中心就是以法律的权威赋予广大村民自治权,这种自治权对于个体村民而言是权利,对于村民整体而言则是权力。  相似文献   

3.
房景宜 《法制与社会》2014,(32):212-213
作为一个有着庞大农村人口数量的后发现代化国家,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石。当前,由于没有解决好乡村治理中乡政与村政的关系,乡村的治理仍然面临着诸多的挑战。从治理重构的视角出发,要落实中共乡村的治理,最根本的是要做到乡镇管理和村民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而二者互动的关键是村民民主参与。  相似文献   

4.
在乡村振兴人权治理的二元主体中,国家治理体现为人权思维的落实,农民治理主体则表现为人权追求的实现。以人权为元价值机理整合,在乡村振兴人权治理中构建起了彼此承认的主体间性。乡村振兴人权治理的交往系统,既是交往制度得以顺利开展的理论根基,也是交往机理的外在制度建构。借由交往机理与交往制度的有效运转,在交往商谈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交往理性得以获得各方认同,并借助法律建制化的方式搭建起稳定的人权规范体系,进而为人权治理的开展提供稳定的规范保障。乡村振兴人权治理的合作面向是国家与农民两大治理主体最终形成的合作关系,并在乡村振兴人权治理中确保多元主体的生存权、发展权、政治权利与幸福生活权等得到切实保障。  相似文献   

5.
广泛而深刻的公民参与能够反映不同权益主体的利益和价值.然而,公民参与政府治理仅有政治上的认同还不够,作为法治国家还必须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公民参与政府治理的法律保障包括,主体的法律保障、客体的法律保障和形式途径的法律保障,当下中国最为重要的是参与主体和形式的法律保障.因为没有对利益相关方和弱势群体参与权的法律保障,政府治理的公民参与只能是符号和口号.  相似文献   

6.
张燚  汪海燕 《法制与社会》2011,(33):217-218
作为中国基层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村民自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农村地区的实践,其主要内容包括村委会的民主选举、乡村治理以及对村委会权力的民主监督。其中,对村委会权力的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重要保障,但从村民自治运行的目前状况来看,相对于民主选举和民主治理两个环节,民主监督并未引起国家和村民的重视,以至于村民自治的推广引发了权力的滥用。  相似文献   

7.
齐欣 《法制与社会》2010,(21):211-212
村民自治制度化的实施中,村民小组作为最基层的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于上通下达的关键位置,它对村内组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肩负一定的行政职能。从行政法角度,应将其归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但村民小组的法律地位至今未获得法律的明确认可。本文拟就村民小组的法律地位作一探讨,以期有助于相关制度的早日完善。  相似文献   

8.
论资本监管与公司治理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公司作为独立交易主体的法律安排所产生的矛盾及其在控制条件下引发的公司与社会间的利益冲突 ,决定了公司治理问题的产生及内容。因此 ,在公司法意义上 ,公司治理的范畴不局限于公司机构的调整和改革 ,还应包括公司资本监管体系的改革和完善。这不仅具有理论意义 ,而且作为一种制度安排 ,资本监管在公司法框架内 ,为第三人、公司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了介入或影响公司治理的法律途径 ,从法律技术上解决了多边治理的制度安排问题  相似文献   

9.
乡村自治作为美国地方自治制度的当然组成部分,却一直缺少联邦和州层面的专门法,这与其高度的地方自治形成了鲜明的反差。事实上,以《纽约乡村法》为代表的美国乡村自治法律,无论是成文法,还是不成文法,均有成熟的法理念支持,而且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主要体现在,村民自主与政府特许相结合的社团村设立模式、村民选任与村长聘任兼备且功能完整的议事执行机构、高度自治并成良性循环的内生公共秩序、充分独立的立法权和财税权、公平正义的民意表达程序、强制手段和惩戒措施并重的权利救济机制。这种乡村自治法律制度的立法样板,对我国村民自治法律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10.
《政法学刊》2019,(6):5-14
村民选举政治生态是农村政治生态的一部分,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微观系统,由作为选举主体的村民以及选举规则、风气、导向等基本要素构成。当前村民选举政治生态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是,村民参与村委会选举的态度呈现积极与消极的两极化现象,其负面影响超出选举本身,不利于基层民主制度的巩固和发展、社会政治信任的建立等。选举规则的缺陷和缺失致使选举公平公正的法治保障不力,追究违法行为存在操作难题。不良风气催生和加剧贿选、暗箱操作、暴力化等各种选举乱象,制约村民自治的发展。乡镇党政等上级组织在指导选举中导向偏失,削弱了选举规则的效力并恶化选举风气,挫伤村民选举的积极性。治理村民选举政治生态,需要放到推进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建设的总体进程中去考量。以法治思维为导向,培养和强化村民的主体意识,是治理选举政治生态的核心支撑;完善农村选举的法律制度,是治理选举政治生态的法治基础;加强执法执纪监督,扶正祛邪,是治理选举政治生态的根本保障。  相似文献   

11.
李爱荣 《中国司法》2006,(10):78-81
一、问题的提出从1985年的“一五”普法教育开始,乡村的法律教育已进行了二十多年。在这一过程中,国家试图将统一的法律知识和观念推向农村,以此实现法治现代化。法治就其内容来说,包括两个方面,即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和对国家权力的限制,这一点不论是在乡村还是在城市不应有任何不同。就其内容来说,权利作为一种利益或是一种资格,能给当事人带来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认为乡村社会会对其加以抵制。因而在乡村社会的法律控制中,我们必须研究作为法治主体的一个部分,乡村社会,特别是普通的村民,他们对待法律的态度到底是什么,他们是不是总是处…  相似文献   

12.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城乡二元结构的现实,基于如此现实,对社会保障的制度路径选择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分析理路,即建立在经验现实基础之上的否定说与建立在抽象理念基础之上的肯定说。以二者的任何一个作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原则都存在片面性。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构建的关键在于义务主体的界定,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义务主体在法律、政策层面上存在着法律定性不清、义务内涵不明确、农村义务主体缺失等弊端,以此分析为基础,提出构建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的立法原则。  相似文献   

13.
随着人口流动的不断增长,如何应对流动人口对村民自治制度带来的冲击,保障1.47亿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是村民自治制度发展完善的重要课题。本文拟从流动人口对村民自治制度的冲击、村民自治法律规范存在的缺陷及治理对策三个方面展开研讨。  相似文献   

14.
人民法庭作为国家司法权在基层社会的表征,在不同时期发挥着不同功能。新时代人民法庭是乡村社会"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参与者,承担着通过乡村法治推进国家法治秩序生成的职责,应当着眼于乡村社会结构变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以及制度规范引领下的乡村治理逻辑,重新审视人民法庭的设立依据,并赋予法律适用、乡村规范型塑、价值判断和法治文化培育等功能,打造以人民法庭为中心的乡村法治权威,建立现代乡村法治秩序。  相似文献   

15.
我国乡村贿选及其治理对策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我国出现了较为严重的乡村贿选问题。乡村贿选侵犯了村民的选举权,滋生了村官腐败现象,败坏了社会风气,危及到农村的社会稳定。乡村贿选是行贿人(候选人)、受贿人(选民)等相关人员在特定的法律制度背帚下为了自身的利益而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需要加快法律制度建设,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强化对贿选的惩罚力度,提高贿选的违法成本,使行贿人和受贿人双方都无利可图,从而有效地遏制贿选的发生和泛滥。  相似文献   

16.
乡村社会秩序是指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也就是国家政权能否控制住,同时治理好乡村社会,乡村社会能否服从并服务于国家政权,通俗地说就是乡村社会是否安定有序。本文试从三种不同的农村基层政治制度即民国时期实施的保甲制度、人民公社制度以及村民自治制度入手,考察乡村社会秩序的变迁,从中探求怎样在国家与社会的互动中保持乡村社会的秩序。  相似文献   

17.
社会协同治理是基于发挥不同主体的社会治理作用,构建制度化的沟通渠道和参与平台,加强对社会的支持培育,发挥社会主体在自主治理、参与服务、协同管理等方面的作用而产生。社会治理需要综合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其关键在于实现社会治理手段的制度化。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必须坚持社会协同治理的法治取向,尽快健全社会协同治理的法律制度,促进多元主体"共建"的制度化参与平台。  相似文献   

18.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作为现阶段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最基本的形式,村民自治作为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能否真正实现法治之下的村民自治在依法治国建设过程中非常重要.本文结合村民自治的背景,基于当前村民自治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的影响法治建设问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析村民自治过程中出现的法治建设困境.  相似文献   

19.
丁志刚  熊凯 《行政与法》2023,(12):13-30
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中国式现代化在乡村治理领域的体现。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已经形成以“体系-能力-效能”为核心内容的理论框架,其中,以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为基础、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核心、乡村治理效能现代化为导向。中国式乡村治理体系由高效的基层自治体系、完备的利益整合体系和科学的制度规范体系构成;中国式乡村治理能力由政党主导能力、政府治理能力和社会共治能力构成;中国式乡村治理效能由民本中心效能、远期振兴效能、系统发展效能构成。推动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要以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治理能力现代化和治理效能现代化三个维度为重点内容,促进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20.
胡吕银 《河北法学》2007,25(9):89-92
民事主体作为民法上的"人",取决于法律的价值判断.法律判断的依据是特定社会对民事主体所形成的共识.现代社会法律确认民事主体的实质要件应是:凡具有单一意志并经登记的社会存在都可作为民事主体.据此,传统民法将法人限定在能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上,是一个误解.而法人制度的重构不仅使民事主体制度获得了新生,而且为中国农民集体法律地位的确定提供了理论依据.中国的农民集体是一种组织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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