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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8 毫秒
1.
妨害作证罪是刑法增设的新罪名,但是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罪还存在诸多争议。妨害作证罪的罪名确定、罪名性质、主体范围、犯罪客体和对象、客观方面、既遂标准等问题均众说纷纭。妨害作证罪是典型的概括罪名,妨害作证罪主体应包括单位,妨害作证罪的犯罪客体为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其为行为犯,而不是举动犯。  相似文献   

2.
妨害作证罪和包庇罪都是妨害司法类罪中的重要罪名,二者具有很多相似之处,易于混淆,而且,在很多情况下,一个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和包庇罪,形成两个罪名的竞合。本文力求分析妨害作证罪和包庇罪的区别,并结合具体案例解决两个罪名的竞合问题。  相似文献   

3.
妨害作证罪和包庇罪都是妨害司法类罪中的重要罪名,二者具有很多相似之处,易于混淆,而且,在很多情况下,一个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和包庇罪,形成两个罪名的竞合。本文力求分析妨害作证罪和包庇罪的区别,并结合具体案例解决两个罪名的竞合问题。  相似文献   

4.
本文案例启示:妨害作证罪中的方法,既包括暴力、威胁、贿买的方法,也包括一般性的请求、嘱托、引诱的方法,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顶替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对肇事者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与妨害作证罪实行两罪并罚。  相似文献   

5.
妨害作证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汪汛 《法学杂志》2003,24(3):70-73
妨害作证罪妨害了诉讼活动的正常、顺利进行 ,有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解决妨害作证罪在司法适用中的一些疑难问题 ,有助于将该罪与伪证罪、行贿罪等罪区别开来  相似文献   

6.
苏家成 《人民司法》2012,(24):62-65
【裁判要旨】妨害作证罪中的他人既包括一切知道案件情况的原告、被告、证人等,也包括诉讼中的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等诉讼参与人,还应当包括不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在虚假诉讼中,帮助、指使案件当事人作伪证,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和妨害作证罪的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断,按妨害作证罪处罚。  相似文献   

7.
一、妨害作证罪的概念与法益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性。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某种联系,从而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诉讼过程,实际上是运用证据证明犯罪的过程。就刑事诉讼而言,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都需要以证据为  相似文献   

8.
随着"李庄案"二审判决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本文结合"李庄案"的基本案情对其法律适应进行分析,浅析该条款引发的争议及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进而探究该条款的立法价值及完善的措施和建议。  相似文献   

9.
从法条关系的角度以及现实适用来看,辫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职业歧视的结果。现实中所出现的一些判例固然可能是罪名本身的问题.但是也可能是对于罪名理解偏差所致。辫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之所以是结果犯,既是因为其犯罪对象即刑事证据具有特殊性.又是因为该罪与其他伪造犯罪的不同性在于其他伪造犯罪的伪造行为与欺骗行为是可以分开的,刑法惩罚本罪行为的重心是作骗行为,  相似文献   

10.
2月9日上午10时,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49岁的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维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撤销该判决的量刑部分,即判处被告人李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相似文献   

11.
律师刘健涉嫌妨害作证罪一案,曾被多家媒体炒得沸沸扬扬,在江苏司法界引起了普遍关注。该案的基本情况主要是:滨海县检察院认为刘健在担任滨海县办公室原副主任李政受贿一案一审辩护人期间,故意引诱证人使其作出了不符合事实真相的伪证或改变真实证言,妨害了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该检察院认为刘健的行为已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去午12月,滨海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一审认定刘健妨害作证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执行。本案虽暂告一段落,但它却给我们留下了诸多的思考,现选登见位读者的观点,以供探讨。  相似文献   

12.
吕斌 《法人》2010,(6):82-85
通过非正常手段维护合法权益,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针对韩雪兴的所谓“妨害作证罪”,检察机关自行审查、自行起诉——在中级法院发回重审之后又自行撤诉,撤诉之后仍以“妨害作证”罪名再行起诉——检方的这一系列作为不仅令人费解,也在法律界备受关注  相似文献   

13.
从李庄案看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认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从法条关系的角度以及现实适用来看,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职业歧视的结果。现实中所出现的一些判例固然可能是罪名本身的问题,但是也可能是对于罪名理解偏差所致。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之所以是结果犯,既是因为其犯罪对象即刑事证据具有特殊性,又是因为该罪与其他伪造犯罪的不同性在于其他伪造犯罪的伪造行为与欺骗行为是可以分开的,刑法惩罚本罪行为的重心是诈骗行为,在证据尚未提交和审查的前提下,不构成完整意义上的证据。纯粹的引诱和谋划伪造证据或妨害作证行为不属于犯罪完成形态,有时甚至可能不具有刑事可罚性。在罪名设计不尽合理的情形下,在概念具有不确定性的时候,应本着有利于罪刑法定所隐含的有利于被告人的理念作出解释。只有这样,才能够将罪名的不合理性限制在最低限度。  相似文献   

14.
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刘健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一案,因其是在律师执业过程中的犯罪,引起了省内外司法界、新闻界和群众的广泛关注。我们分别受江苏省律师协会和南京市律师协会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刘健本人的同意,担任被告人刘健的辩护人。接受委托以后,我们认真分析了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滨检诉(199)第181号起诉书对被告人刘健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指控,查阅了控方为支持起诉而移送的部分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对被告人刘健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指控是不能成立的。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就被告人刘健不构成所指控…  相似文献   

15.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六条、第三百零七条分别规定了妨碍刑事诉讼证据的几种情况。其中,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是伪证罪,第三百零六条增加规定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证据罪,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了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无论这几种犯罪以何种表现形式出现,根据犯罪构成理论,这几种妨害刑事诉讼证据的犯罪都有鲜明的主观特征。在刑事诉讼司法实践过程中,无论是证  相似文献   

16.
一要对妨害检察机关依法取证行为规定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及经济处罚等方面的保证措施。我国现行《刑法》虽然规定了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多个罪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尚未达到上述犯罪或不能定罪而又阻碍、拖延依法取证或以消极应付、拒绝作证的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制定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及经济处罚,规定由检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向有处罚权的机关建议给予处罚,以保障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相似文献   

17.
王克先 《法治研究》2010,(10):101-105
律师对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已有认识.而对办理民商案件的刑事风险却远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这些年,已有越来越多的人因民事诉讼被控犯有妨害作证罪及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其中不乏律师。律师办理民商案件还应小心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集会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等等。对民事证据的运用,不但是一个遵守法律,恪守职业道德的问题,也是一个技巧问题.我们应当熟练掌握。  相似文献   

18.
《公民与法治》2010,(4):9-10
9日上午10时,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律师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进行二审宣判:维持江北区法院一审判决的定罪部分,即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成立。撤销原判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的量删部分,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李庄显然认为判决没有达到预期,并当庭大曝“诉辩交易”,表示二审认罪有似.恳请16万中国律师为其申诉到底.  相似文献   

19.
姜东良 《法人》2010,(4):73-75
8年前一次非正常的维权行为疑似得罪了当地权贵,被扣上"妨害作证罪"的帽子,韩雪兴为此先后两次入狱——第一次被捕后,经起诉、一审,二审法院发回重审;随后检方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同意撤诉,并解除强制措施。然而,时隔不久,检方再次以相同的"妨害作证"罪名逮捕了韩雪兴。至今仍身陷囹圄的韩雪兴能还逃过这一劫吗  相似文献   

20.
黎宏 《检察风云》2010,(3):65-65
在刑法当中单独规定“律师妨害作证罪”的做法不仅举世罕见。而且也违背了刑事诉讼中控辩平等的法理,有职业歧视之嫌。本来,妨害作证或者伪证之类的犯罪。除了作为辩护人的律师可以实施之外。警察、检察官或者法官之类的司法工作人员也可以实施,这一点,在刑法第307条的规定中也有体现,该条第3款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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