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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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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于医疗事故罪是一种业务过失犯罪,因此,医务人员主观上具有过失,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本文主要从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和注意能力,以及特殊条件下主观过失的认定等三个方面论述医疗事故罪的主观要件。  相似文献   

2.
刘期湘  方国强 《求索》2013,(7):180-183
监督过失的注意义务是指处于监督管理地位的人违反监督、管理义务,对其应当防止的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或者因过于自信没有防止的心理态度。监督过失注意义务应包括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监督过失不同于一般过失,在违反监督义务理论上应采信结果无价值说。  相似文献   

3.
目前学界对医疗过失的认定见解不一。本文从医务人员的注意能力和注意义务阐述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问题,注意义务包括预见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注意能力的认定采用的是主客观相统一,以客观标准为主兼顾主观标准。同时,对医疗实践中争议很大的尖端医疗中的医疗过失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4.
在责任论中论及的过失概念,是以心理责任论为理论基础而进行自然主义的展开,但这种旧过失论体系下的认知逻辑无法全面科学反映过失犯的客观方面,使得过失的概念依附于故意概念。规范责任论视野下的新过失论把之由主观的心理因素转化为了具有客观性评价因素,使得过失概念的认知逻辑在阶层体系中发生了变化,也使得过失的概念有了自己完全独立的品格。注意义务中的结果回避义务通过外化为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而具有导致危害结果而不被允许的实质危险性行为,表明了意志态度的客观化,是注意观念的外部形态。注意义务中的结果预见义务通常放在预见可能性的考察上,对结果的预见应当按照经验法则对内在和外在的条件作具体的判断,预见可能性可以从客观的可能性概念来展开。概念的客观化可以通过相关过失案例给予检视。  相似文献   

5.
王欢  刘冰 《长江论坛》2019,(1):68-73
信赖原则在德、日刑法中具有深厚的理论、实践基础。我国借鉴该原则应以我国刑法为基准。以我国刑法第15条为视角,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包括结果预见义务与结果避免义务。信赖原则在过失犯罪体系中的地位应为否定结果预见义务、即刑法上的"应当预见",从而否定结果避免义务。信赖原则的适用条件为:主观上应明知并确信该信赖的存在,客观上具有能从外部感知的信赖理由,还应注意其适用的例外与领域。  相似文献   

6.
刘期湘  廖剑聪 《求索》2011,(1):170-171,101
监督过失是对被监督者过失行为注意义务的违反。关于监督过失实行行为的性质,应以作为形式、不作为形式、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形式的不同场合表现来认定。在不作为的监督过失的场合,应当将事前没有履行确立安全体制义务的行为认定为实行行为。  相似文献   

7.
侵犯商业秘密罪罪过形式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97刑法修订后,新增加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但是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还是过失,争议较大,从而直接影响到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正确认定和处理,妨碍了刑法社会保障功能的正常发挥。本文在比较分析各种学说后认为,无论是从法律逻辑,还是从过失犯罪罪行法定的角度,该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而不能包括过失。  相似文献   

8.
在实然上,现行刑法将交通肇事罪规定为一般主体的犯罪.但是,将业务过失犯罪由普通过失犯罪中分解出来是一种普遍的趋势,因此,从应然上讲,交通肇事罪是特殊主体的犯罪.这样理解,既有利于贯彻对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重于普通过失犯罪的原则,也准确地区分了普通过失与业务过失.为了弥合交通肇事罪主体在实然与应然之间的差距,一方面,要舍弃通说的解释,将交通肇事罪主体限制为"能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人员",另一方面,应合理扩张交通肇事罪中的"业务"的范围.在此基础上,行人和乘车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非机动车驾驶者有可能成为本罪主体;偷开机动车辆者以及驾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者属于本罪主体.  相似文献   

9.
共同过失之本义,应是各当事人在相互促进、激励下所产生的概括性同一的过失。共同过失下的行为可能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故宜加以遏止。若确立过失共同犯罪,则既能使共同过失者中的行为与危害结果并没有因果关系者入罪;又能减轻侦诉方在入罪上的举证负担,这无疑增大了对共同过失者在惩罚上的严厉程度,从而有利于预防该类犯罪的发生。故在共同过失下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日益增大的现代社会,我国刑法典宜正式确立共同过失犯罪。  相似文献   

10.
传统刑法囿于以实害结果为过失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之观点而导致了过失危险犯在刑法体系中的阙如,但这早已不符合愈发风险化和预防化的刑事立法技术和教义学原理。关于过失危险犯在刑法中是否合理且正当存在着正反两种对立的声音,运用比较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可厘清其概念及理论根基。而个例分析法是佐证过失危险犯存在的最有力证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实然视阈下过失危险犯存在与否的策源地,这源于其作为行政犯的罪过形式的不明确性,对此主要存在过失说、故意说、复杂罪过说三种声音。对行政犯只要能排除直接故意一般宜认定为过失,拒绝执行防疫措施的行为人至少对亲友被感染或被隔离的后果一定是不希望发生的,据此应认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加之原就可以构成具体危险犯,本罪乃过失危险犯的立法范例便不言自明。有了存在论的支持,将传统过失论的“结果本位主义”解释为既包括实害结果也包括具体危险结果,如此便可证成增设过失危险犯之合理性。但刑法毕竟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且鉴于刑法之谦抑性与处罚体系之二元性,对过失危险犯之“危险”应做“类实害性”限制解读。  相似文献   

11.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在享受科技文明的同时,也切实感受到因误用、滥用科技导致公共安全事故所带来的威胁。在此语境下,监督过失被引入刑事立法与刑法理论之中。通过讨论安全事故监督过失中的注意义务的前提、标准、内容,以及违反注意义务的表现形式,来明确安全事故中的监督过失责任,解决事故中领导者"地位越高,离现场越远,越没有责任"的不合理现象。  相似文献   

12.
过失犯的本质是违反注意义务,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故意"教唆"他人违反注意义务引起过失犯罪的行为,其可罚性已经得到了司法解释的认可;但是在现有的刑法理论框架内,为教唆人找到处罚依据似乎还存在一定的障碍。我国共同犯罪理论强调行为人之间的犯罪意思联络,以共同故意为其成立条件,因此过失共同犯罪这种犯罪类型被拒之门外;如果认为教唆人与被教唆人以各自的行为成立过失犯,单纯的教唆行为是否具有过失犯的实行行为性存在疑问。在立法层面,不管是共同犯罪的规定还是教唆犯的规定,都为处罚"教唆"他人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设置了障碍。考察国外的立法规定,应修正我国有关共同犯罪的立法规定,为处罚过失共同犯罪扫清障碍。  相似文献   

13.
犯罪过失理论处于不断的研究和发展中,犯罪过失不再认为是纯粹的心理事实而是主客观两层面的结合的构造。注意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犯罪过失的构造、以及违法性认识,在犯罪过失理论中是很重要的问题。注意义务不能包括结果避免义务,两者是并列的关系,而对此两种义务的违反,是过失的客观面的内容,也便是犯罪过失违法性的内容,对违法性的认识及认识的可能性,是从客观到主观的结合,作为构成要件过失和责任过失的认识因素之一。  相似文献   

14.
内幕交易罪是指证券内幕、期货信息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美国、新加坡对此罪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我国于1997年首次在刑法中规定内幕交易罪。内幕交易罪的主体必须是知悉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内幕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证券市场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内幕交易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认定内幕交易罪应注意其与正当交易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以及应注意对共犯的打击。  相似文献   

15.
过失危险行为应当犯罪化。过失危险犯与传统的过失犯罪理论并不矛盾 ,危险犯属结果犯 ,危险犯中的危险状态属于犯罪结果。不能以允许的危险和信赖原则否认过失危险犯的存在 ,应将过失危险犯限定在对重大法益如公共安全、环境资源等方面的犯罪 ,以利于社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6.
不作为犯罪的认定在刑法学界素来众说纷纭,争论的焦点在于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在不作为犯罪的入罪化问题上,我们认为,应当以作为义务为线索,以"道德—法律"分析模式对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产生根据进行分析,然后再以一般性入罪机制和特殊性入罪机制对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地位进行考察,从而对不作为犯罪的入罪化问题得出一个整体式的理论分析范式。  相似文献   

17.
违约损害赔偿是国际商事交易中受害方主要采取的救济形式.世界各国间违约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差异悬殊,这形成了阻碍国际贸易增长的法律障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公约》提出了一套适合国际商事交易违约损害赔偿要求的法律制度.公约确立的评判原则和标准包括六个方面:预见主体、预见时间、预见认识的类别、预见的主客观标准、因果关系的限定、预见的内容.就因果关系与可预见性的关系而言,公约是将因果关系作为对可预见性损失范围的限定.在公约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上,应注意过失违约与故意违约的区分.  相似文献   

18.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措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威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以致发生了严重的危害后果。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人自从脱离母体,能够独立呼吸,有了独立的生命,就具有生命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本罪的…  相似文献   

19.
船舶肇事事故发生后,会产生驾驶船员之间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的问题,以及船舶的所有人、承租人、出租人与船员之间犯罪形态的认定问题。船舶驾驶需要由两人以上的处于驾驶部和轮机部的全体船员集体完成。这样,处于平等地位的两部船员因为操作船舶而被关于船舶安全驾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科以共同的安全注意义务,故构成过失共同犯罪。船舶所有人等与具体船员之间的犯罪主观样态属于竞合过失,具体是其中的并行纵向竞合类型的监督过失,因各行为人不具有共同注意义务,应分别追究过失责任,只能单独成罪,自负刑责。  相似文献   

20.
玩忽职守罪中存在因果关系。对其的认定,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中断理论来加以判断。而监督过失理论对监督者疏于监督的行为进行了否定性评价,这种否定性评价并非仅从危害结果着眼,还由此向前寻找引发危害结果的原因。其比中断理论更能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和处理社会矛盾的需要,更加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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