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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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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法律行为制度的源起及其结构效应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冀韬 《法学论坛》2006,21(3):64-70
法律行为制度的源起自罗马法始至德国民法典确立经历了四个主要阶段。意思表示理论是法律行为制度衍生的理论基石,意思表示理论的细化是德国民法区分不同类型法律行为的理论基础。法律行为制度的结构效应有二:一是在民法整体结构上形成“人-法律事实-民事权利”模式;二是法律行为制度在不同的领域应有不同的类型,如物权行为、债权行为等。  相似文献   

2.
论物权行为的“二象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物权行为不仅具有法律行为属性,而且具有事实行为属性,意思表示和事实行为是物权行为的“两项要件”,但在现实形态上必须将其理解为一项行为,此也正是物权行为“二象性”之特征,亦与实践法律行为根本不同  相似文献   

3.
法律行为制度是意思自治的工具。法律行为制度之所以能够成为意思自治的工具,其原因在于法律行为制度对意思表示效力的确认和所确立的“法无明文禁止即合法”的规则,为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奠定了制度的基础;法律行为制度所构建的规范体系,为人们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行为模式,为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提供了有效的运行机制;法律行为制度所确立的行为缺陷的救济之道,为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提供了补救之道。  相似文献   

4.
吴飞飞 《当代法学》2021,35(4):38-47
成员意思表示瑕疵究竟对决议效力有何影响,可撤销决议为何指向程序瑕疵而非意思表示瑕疵,可撤销行为与可撤销决议为何无法对应?凡此种种,均不同程度上冲击着法律行为理论的解释力,令人怀疑《民法典》将决议纳入法律行为体系之中有无实质意义.然而,将法律行为的规范结构重置为"意思表示+程式"后可知,"程式"在个人法上体现为形式,在团体法上体现为程序,程序是形式的高级形态.意思表示非法律行为之全部,意思表示瑕疵,能且仅能撤销表意人单方意思表示.在个人法上,撤销意思表示后,法律行为不成立;在团体法上,撤销成员意思表示后,决议呈现出有效、不成立两种效力状态,至此意思表示瑕疵究竟如何影响决议效力的困惑得以解答."程式"分为"基本程式""一般程式"和"辅助程式"."基本程式"瑕疵的法律行为不成立,"辅助程式"瑕疵在未对法律行为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情况下不影响行为效力.正本清源的可撤销行为指除须经追认、批准等"涉第三人行为"外的欠缺"一般程式"的法律行为,《民法典》中规定的法律行为的撤销其实是意思表示的撤销,至此可撤销行为与可撤销决议为何不对应的问题得以澄清.  相似文献   

5.
意思表示为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而法律行为是私法自治的实践手段,因此意思表示意义重大。意思表希,是将企图发生一定的私法上效果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意思表示由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构成。客观要件是指在客观上可认识其在表示某种法律效果意思。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要件。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本文以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简要的分析了的意思表示问题。  相似文献   

6.
胡东海 《中外法学》2012,(6):1176-1189
在与国家法的关系中,法律行为只是一种法律事实,还是一种独立规范,学说上对此素有争议。由于萨维尼既强调意志的规范效力,又认为法律行为只是法律事实,所以他的观点是矛盾的。在此后的学说史中,法律行为的主观论均坚持意志具有规范效力;而客观论认为行为的效力应系于实在法,意思只具有实践效力,不能从意思自由直接推论法律行为具有规范性。由此,客观论的各种学说从不同进路构建了意志与国家法之间的关系,但均未能提供令人信服的法律行为具有规范性的论据。实际上,各学说之间的争论均源自他们关于法律行为内涵的理解上的分歧。因此,应区分"实践领域经私人自治而形成的主观法律行为"与"规范领域经他律而形成的客观法律行为";客观法律行为是通过解释主观法律行为的"规范意义"而被认知的;客观法律行为才具有规范性,是一种个别规范。  相似文献   

7.
单方法律行为、合同和决议都由一定的意思表示组成,但后两者是复数意思表示的互动(意思互动)而形成的“化合物”,三者在成分、结构和功能上各不相同,其中决议体现了意思民主,而不是意思自治。合同和决议的形成过程必须分别遵守缔约程序和决议程序,这些程序本质上是意思互动的法定程序,它们的有效必须满足与意思互动有关的两个特殊要件:意思互动的过程合法(遵守法定程序)及其“化合物”的存在。法律行为理论忽视了意思互动,因而忽视了上述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8.
本文试从分析法律行为的本质入手,阐明意思表示乃法律行为之本质,意思表示的数量是区分单方法律行为、双方与多方法律行为之关键,并以此为据分析悬赏广告中之意思表示数量,得出其法律性质系单独行为的结论。  相似文献   

9.
法律行为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一项行为要发生一定私法意义上的效果,就要求当事人的内心意思与外在表示真实一致、无瑕疵,如果“构建法律关系的行为不是以无瑕疵的意志为基础的,则可以将此视为不成功的构建行为”。错误作为意思表示不一致的一种情形,它影响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相比于大陆法、英美法有关国家,我国《民法通则》未建立完善的“错误”制度,导致救济规则的缺失,因此有必要对之进行探讨。一、“错误”概念的界定。各国民法典一般并无专门条款规定“错误”的概念,如德国、法国民法典也只是规定了意思表示错误的范围、救济…  相似文献   

10.
对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事实判断说”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私法学界普遍认为法律行为的成立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实际上 ,无论是从立法、司法还是价值哲学的层面来讲 ,法律行为的成立均非事实判断。法律行为的成立不能如我国多数学者所臆想那样被化约为“是不是”法律行为的问题 ,而毋宁是“应不应是”法律行为的问题。法律行为的成立之所以易被误认为是事实判断问题 ,其主要原因在于关于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规范属于裁判规范、价值判断语言表述的复杂性且法律行为成立与有效制度分工有异。类如法律行为的有效 ,法律行为的成立同样也属于价值判断 ,并且属于价值判断中的规范判断。  相似文献   

11.
论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意思表示在一般情况下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但在有些情况下法律行为中意思表示并不一定真实,甚至没有意思表示。  相似文献   

12.
事实契约关系理论,从其演变的历史可以观其兴起到式微的过程。其浓厚的国家主义干预色彩,以事实的构成要件强行适用契约法的法律效果,与传统的意思表示理论格格不入,造成了对以"意思自治"为核心价值的契约法体系的破坏。法律有其自身逻辑的发展要求,通过对传统的意思自治作补充性的扩张解释,现有的意思表示理论可以将事实的契约关系纳入到契约法的体系中来。  相似文献   

13.
在构成要件的规范意义上,事实行为是产生特定事实效果,并因此导致法律效果法定化的行为,既不同于行为范畴外的自然事实和纯粹人体事实,也与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有本质差异。从意思要素的作用来看,事实行为分为无目的意思、目的意思不独立和目的意思独立三种类型,呈现出体系化的架构。事实行为在与法律行为对立和互斥的同时,在规范关系上还有协力并存和制约并存的形态。  相似文献   

14.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问题,而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直接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本文从意思表示构成要素的传统学说入手,依据意思表示的要素是否具有实践作用为标准,提出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应当由:目的意思、表示意识、和法律行为构成。  相似文献   

15.
荆长岭 《政法学刊》2013,30(4):5-15
警察武力法至“真”包括至“真”之的、至“真”之度、至“真”之路、至“真”之果四个基本论题.警察武力法至“真”应达到警察武力行为法律构成、理论构成、事实构成的逻辑统一性;所有警察武力行为法律要件、法律结构的总体同一性;总体、类体、次类体和个体警察武力行为法律要件、法律结构的系统统一性.将警察武力行为嵌在警察武力权场域各种位置之间的客观关系中观察、解析,所有警察武力行为均由主体、客体、主观意志和客观行动四个要件构成,且存在生成和运行规律.  相似文献   

16.
意思表示为法律行为之核心要素,其构成包括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而主客观难免出现不一致,使意思表示有瑕疵。造成意思表示瑕疵的有来自行为人外部及行为人主观的原因,戏谑行为即为行为人主观原因导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我国现行法律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规定尚有许多欠缺之处,应当构建符合本土要求的戏谑行为规制的平衡模式。  相似文献   

17.
随着民法典竣工运行,应从体系视角跟进观察、评估法律行为制度及其承载的意思自治理念所表达的体系价值、体系效应和体系发展.在体例维度,民法典作为典范性法源,开放出了法律行为的准法源地位,具有落实私法自治之宪法基本权利的意义;总分则体例结构之下,法律行为制度的体系价值可结合"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权利""法律行为"三个关键词展开.在构成维度,民法典的规范分析表明,意思表示系成立法律行为的先行机制;意思表示规范中,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的体系效应尤其值得重视.在效果维度,民法典并未就处分行为的效力配备具体规则,需借助类推予以补充和发展;动产和权利担保法的体系重整,会引发处分行为在物权变动公示对抗规则、所有权担保规则等局部新的解释论问题.  相似文献   

18.
"法律事实"概念的法哲学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从法哲学的角度对法律事实这一概念进行了分析 ,认为法律事实是客观事实的一种 ,并不是有些人所说的“经验事实”或“主观事实” ,也不是“法律证据”、“法的事实”、“事实上的法” ;法律事实与其它客观事实的区别只在于它对法律有意义 ,对于法律工作者来说具有历史性、间接性 ;法律事实是由事物、事物的运动及其结果构成的 ,可分为物的方面和人的方面 ,而人的方面又分为外部行为和内心活动两方面。对法律事实的认识是通过对证据的认识进行的 ,而这一认识是很复杂的 ,不同历史时期 ,人们把对证据的普遍性认识固定在法律中 ,因而形成历史上特定的证据制度。人们对法律事实的认识与法律事实本身的一致是相对的 ,也就是说 ,其真实性是相对的 ,从程度上来说可以分为两种 ,即形式真实和实质真实。人对法律事实的认识的相对性和差异性决定了司法工作中“以事实为根据”的事实只可能是客观事实或法律事实本身 ,而不能是法律工作者内心对事实的认识或一般所说的“经验事实”、“主观事实”。  相似文献   

19.
依据私法自治原则,法律行为被认为是依当事人意思成立并发生当事人所欲发生的效果。因此,当事人对法律行为效果之发生或消灭,加以限制,自无不可。此即法律行为之附款。条件为法律行为之附款的一种,条件的本质特征是,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所依据的那个情况具有不确定性。本文通过对条件的概念、特征、种类、效力等的分析,以期对条件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相似文献   

20.
论行政事实行为的界定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事实行为本是民法学概念 ,援用在行政法学中时 ,产生了很大分岐。总结起来 ,行政法学界关于行政事实行为概念的主张主要有 :1.认为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机关所为的不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① 或者说不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②2 .认为行政事实行为指行政机关非以发生法律效果之意思 ,向外为意思表示之行为 ,该行为发生一定法律作用 ,但并非为该行为时所欲发生者。③ 3 .认为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作出并产生相应法律效果的客观的物质活动。④ 关于行政事实行为的性质 ,有认为是行政行为或具体行政行为 ,⑤ 也有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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