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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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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刑法中的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某种犯罪行为过了法定的追诉期限,就不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如何确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还存在着分歧。有种观点认为,刑法中规定有几个量刑幅度的罪诸如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不能按一个追诉期限来追究刑事责任,而应依其罪行的轻重,按照与其犯罪行为相适应的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为标准,确定追诉期限。”即一般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追诉期限应为十年;情节严重的,应为十五年;情节特别恶劣的,应为二十年(见《法学》1984年第3期《正确理解和掌握追诉时效》一文)。  相似文献   

2.
张武举 《河北法学》2004,22(4):73-75
我国刑法上的时效,是指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对已过法律规定期限的犯罪行为人不得追诉的一项法律制度。从该制度设置的目的和意义出发,"法定最高刑"应理解为"应当适用的条或款的法定最高刑",并主张将"法定最高刑"明确修改为"应当适用的条或款的法定最高刑"。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逃避侦察或者审判",应以当事人"明知"自己已经受到司法机关追究为前提。  相似文献   

3.
犯罪的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追诉时效制度对于防止国家追诉权的无限扩大与延展,维护社会秩序安定, 发挥着积极、有效的作用。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对各种犯罪的追诉时效作出了统一的规定: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  相似文献   

4.
为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人民法院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或者修订后的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第二条犯罪分子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  相似文献   

5.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遗弃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犯罪追诉时效的一般原理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遗弃罪的追诉期为“经过十年”。即经过十年,法律就不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是,遗弃罪又是一种典型的继续犯,即犯罪行为一经实施,就持续地对被害人的权利造成侵害。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持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  相似文献   

6.
编辑同志:  被告人秦某因报复于1989年5月30日晚潜入杨某房中,趁其熟睡持刀朝其脸部轻砍一刀,致杨某轻伤后逃匿。1999年6月3日杨某带公安干警至其藏匿处将其抓获,公诉机关以秦某犯故意杀人(未遂)罪起诉。经审理,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本案如何确定法定最高刑、是否已过追诉期限,存在三种分歧意见:一、秦某这一犯罪行为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追诉期限为5年,不应追诉;二、秦某这一犯罪行为的法定最高刑依1979年刑法应处无期徒刑,其追诉期限为20年,应予追诉;三、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第77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种情况,刑法理论上叫做“时效的延长”。如何理解“时效的延长”,长期以来一直争论很大。一种意见认为,只要开始追诉,即已立案,就不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理由是:(1)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是限制追诉权开始行使的最后期限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已开始行使追诉权,就不应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2)有利于打击犯罪分子,否则,追诉时效接近期满,即使破了案,也无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3)刑事诉讼法第11条关于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案件,即使已经开始追究,也不应继续追究的规定,是指追诉开始时,就已过了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包括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已开始追诉的案件。(4)最高人民检察院1982年8月19日《对〈关于贪污罪追诉时效问题  相似文献   

8.
谈追诉时效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的时效,有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两种。所谓追诉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法定追诉期限的,其追诉权即告消灭,不得再行追诉。所谓行刑时效,是指法律规定对被判刑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处刑判决确定后,超过法定执行期限的,其行刑权即告消灭,不得再执行。我国刑法只规定了追诉时效,没有规定行刑时效。  相似文献   

9.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10月1日施行以来,一些地方法院就刑法第十二条适用中的几个具体问题向我院请示。现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第二条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  相似文献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指出:“根据刑法第89条、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与实施,使刑法的相关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得到更加准确、有力的贯彻执行。下面,笔者以刑法总则的一般规定和…  相似文献   

11.
如果一个犯罪行为开始于旧法施行期间,结束于新法生效之后,应该适用哪个法律?对此,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理论界通行的观点,应该适用新法。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该款虽然是关于追诉期限起算的规定,但它表明了立法意图,即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实施犯罪行为开始到行为终了为止这一过程中,行为人都是处于犯罪的状态,犯罪行为什么时候终了,犯罪状态什么时候结束。既然一个犯罪行为终了于新法生效之后,表明他的犯罪状…  相似文献   

12.
犯罪追诉期限从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起计算,对此一般没有问题。关于刑事案件在立案侦查或者受理后,犯罪追诉时效的计算问题,我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相似文献   

13.
对处理新刑法生效前的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问题,应以“从旧兼从轻” 为基本原则。时效延长应一律从旧,适用对被告人较为有利的旧刑法;对于追诉期限,应严格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根据新、旧刑法中较轻的法定最高刑予以确定。  相似文献   

14.
刑满释放人员应负经济赔偿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告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同时民法通则第110条也规定,对承担民事任的公民,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被害人由于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  相似文献   

15.
当前,有的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为降低不起诉率,对应适用法定不起诉的案件,一律退回自侦部门或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违背了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增加了诉讼环节,降低了诉讼效率,影响了司法公正。 一、对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根据不同的诉讼阶段作出不同的处理 刑诉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相似文献   

16.
所谓追诉时效,就是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追诉期。确定追诉期限,是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体现,既可以对企图逃避刑罚的犯罪分子在追诉期限内处以刑罚,又可以通过对一些知罪、悔罪不再犯新罪、对社会无危害的超过追诉期限的犯罪分子,不再处以刑罚,加强犯罪分子的改造和促进社会治安稳定。但实践中会遇到一些具体问题。笔者对此作初步探讨。一、如何确定一人犯数罪的追诉时效有一种情况的数罪可以用时效中断的办法来解决,即如果在追诉期内再犯新罪,前罪的时效要从犯新罪时重新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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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刑事犯罪是指被判处较短刑期以下处罚的犯罪行为,包括被完全剥夺自由,被囚禁在监狱等场所的短期自由刑,非监禁的限制自由刑、缓刑、罚金刑等刑罚。目前我国刑法对轻微刑事犯罪尚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标准,根据刑法总则的精神和刑法第72条和第74条有关适用缓刑的规定,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缓刑的适用对象。  相似文献   

18.
(2003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0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0月10日起施行。)法释〔2003〕16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津高法〔2002〕4号《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  相似文献   

19.
199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第60条第2款规定:“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比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没有对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以致使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打击和遏制.铁路法把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对我国现行刑法的具体补充.但是没有具体规定科什么刑,只是规定“比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实质上是立法上的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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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这样规定究竟对不对,与我国刑法的任务是否吻合,实践中是否会产生不良后果,是值得商榷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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