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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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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权行为理论的核心在于与债权行为相独立的物权合意,以及对其进行外化的公示方式。《物权法》第15条区分原则指债权合同效力独立于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与物权行为中的区分原则有别。而《物权法》第139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则是先订立债权合同,而非依物权合意设立物权。由此可见我国民事立法中并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及其制度。  相似文献   

2.
崔文星 《河北法学》2006,24(2):107-111
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分是客观存在,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分法理基础是支配权与请求权的区分,否认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分原则的观点是不妥当的,区分原则具有合理性.我国物权法应当承认区分原则.  相似文献   

3.
瑞士法在物权变动上区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后者主要是不动产登记申请和动产交付,并在此基础上采用了有因性原则,强调债权行为对物权行为效力的约束,这与德国法的无因性原则形成鲜明对比,并对不当得利、善意取得、登记审查等制度产生不同影响。有因性原则并不绝对,它因债权行为形式瑕疵的弥补、债权行为无效的主张属于滥用权利以及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内容转换而缓和。  相似文献   

4.
杨颖辉 《河北法学》2002,20(Z1):36-38
作为一种常见的法律事实,物权行为应当与债权行为同样受到重视。通过实例对物权行为的结构深入分析,使我们充分认识到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债权行为完成对物权变动的理论探讨,进一步证明物权行为存在的价值及建立物权制度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5.
物权变动,即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变动属民事权利变动的一种,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核心内容.我国<物权法>明确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区分的原则,厘清了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对公证业务的开展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相似文献   

6.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上)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物权变动是物权立法政策和立法技术上的重大课题。我国物权立法对此应采取的选择是: 承认物权行为的客观存在性; 但当以债权契约为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时, 物权行为并不具有独立性, 而是被债权行为吸收; 物权的支配性特征要求物权变动以公示方法——交付 (动产) 或登记 (不动产) 为内在生效要件。这样, 物权变动过程就是意定行为(债权或物权行为) 和法定行为(交付或登记) 的结合; 在双方当事人之间, 法律赋予意定行为具有决定行为的效力; 但对善意第三人来说, 法定行为则具有决定意定行为的效力, 即赋予公示公信力来维护交易安全, 而无承认物权行为之无因性之必要。  相似文献   

7.
物权行为是物权法上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这一行为有无必要在立法中加以确定,以区别于债权行为,却是各国立法争议之焦点。德国民法首肯这一理论,将“物权合意”与不动产登记或动产交付相结合作为所有权移转之条件;而法国民法和日本民法则以债权契约为所有权转移之依据,不承认物权契约之必要条件。我国民事立法究竟要否确立物权行为的地位?笔者以为,应将三个法律问题解决了以后方可再下结论,这就是: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划分有无必要?独立性与无因性是否为物权行为所特有?公示形式能否作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区分之要件?  相似文献   

8.
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理论中关于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分是完全正确的,但他提出的“物权行为”这一概念则是逻辑错误的产物。正是因为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理论中科学与错误的成分并存,才导致了物权行为理论争论百年而终无定论的尴尬局面。绝对物权行为理论吸收了萨维尼物权行为理论中正确的成分,同时克服了其理论中的错误因素,其不仅在逻辑上可以成立,而且根据这个理论构建的物权变动模式可以充分体现交易过程的自由、公正和安全价值。我国不仅应当在民法中确立绝对物权行为的地位,而且应当在物权立法中采用绝对物权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  相似文献   

9.
物权行为是交易双方基于变动物权的合意,以交付或登记为表现形式的民事行为,它具有物权变动同时消灭相关债权的效力;整个交易过程中双方都有权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物权合意是完成交易的最终的意思表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源于其不同于债权行为的法律效力,选择履约与否的自由和正当性决定了物权行为独立性的本质,否定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就是否定交易双方在特定情形下毁约的权利;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其独立性的合理延伸,交易双方的利益并不会因之而失衡,认为无因性会损害出卖人的利益的看法是片面的。  相似文献   

10.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类型划分,属于财产性法律行为。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分离是意思自治和所有权神圣原则的基本要求,其本质就是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之区分。从债的本质入手分析两者的区分,有利于认识和理解物权行为的合理性,完整把握区分原则的实质。  相似文献   

11.
根据登记生效主义,在通过法律行为变动物权时,所有权、用益物权,均可以同等价值补偿。法律可规定不动产买卖协议、用益物权让与协议、用益物权设定协议为合同,不动产出卖人、用益物权让与人、用益物权设定人之登记行为,构成履约行为,无正当理由不为登记行为,可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但抵押权及质权,情况比较复杂,如规定担保协议发生债权效力,或者无法以同等价值补偿,或者实际上以人保代替物保,增加了主债权人的风险。因此,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区分原则,不应普遍适用于通过法律行为变动物权的情况,实际上只应适用于不为物权行为可承担民事责任之协议,而不应适用于不为物权行为难以追究民事责任之协议;也不应增加当事人的风险。  相似文献   

12.
通过对无权处分行为制度进行历史考察、价值分析及其与相关制度的衔接问题的分析,得出以下结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性质应当界定为债权行为,它的效力应当不受处分人的“处分权”的影响,它已从传统的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类型中逃离,而成为有效的法律行为。至于无权处分中的物权变动效力,在有效的债权行为的基础上,结合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和善意取得制度,这个问题便迎刃而解。无权处分人有无处分权以及原权利人是否追认只是债的履行问题,这样就避开了适用处分行为(物权行为)这个矛盾而又费解的规则。这样的立法不仅简洁实用,而且还能够使无权处分制度很好地与其他制度协调起来。  相似文献   

13.
市场交易的内在需求与物权行为立法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本文从市场交易与物权行为的一般关系出发 ,论述了交易安全与物权行为制度、交易公平与物权行为制度、交易迅捷与物权行为制度 ,认为物权行为作为一种现实的而非臆想的法律行为 ,它与债权行为一道完成交易过程。物权行为制度有利于交易安全 ,也有利于交易迅捷 ,又不损害交易公平 ,是现代市场经济中调整交易关系即物权变动关系的最佳制度模式。我国物权立法应确认物权行为制度。  相似文献   

14.
论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差异根源于如何运用“民事法律事实”制度来解释、筹划引起物权变动的践行行为。当前各国采用的物权变动模式主要有债权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和物权形式主义三种类型。对物权变动是否需要公示及公示所起作用的认识差异和对引起物权变动原因的不同认识是确定物权变动模式的主要因素。我国采用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以债权意思主义为例外的物权变动模式,能够弥补债权意思主义容易导致交易不安全和物权形式主义程序繁琐的缺陷,与我国社会现实和法律传统相协调,当属适当。  相似文献   

15.
我国物权法中物权变动规则的法理评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将物权变动的规则纳入物权法总则并设立系统的制度,是我国物权法立法体系的一项创造。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规则的创制,反映了市场经济的需要,贯彻了民法社会意思自治的原则,体现了法律行为理论的要求,纠正了先前我国民法立法和学界关于债权合同与物权变动同时生效或者不生效的规则和法理。物权变动主要的规则是公示原则、区分原则等,而支持这些原则的,是物权行为理论,而不是行政授权、行政确权或者事实行为。  相似文献   

16.
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的法律规范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变动可分为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依法律行为以外之法律事实发生的物权变动。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特别是基于合同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最为普遍,也是立法规制的重点,我国《物权法》采用了以债权形式主义为主,兼采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本文就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的相关法律规范,以不动产和动产为基本划分,对因不同法律事实发生的物权变动分别做出解析。  相似文献   

17.
伍治良 《河北法学》2003,21(5):84-87
民法学界关于物权行为的讨论并未系统、深入,从事实、规范、价值三维角度分析债权形式主义下 应有物权行为的有限存在空间,且和债权行为一样均可单独引发物权变动,但不存在独立性与无 因性问题,并提出了立法建构模式。  相似文献   

18.
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违法建筑。违法建筑在没有被拆除之前,属于不动产。该违法建筑因建造的事实行为完成,而取得不动产所有权。该不动产所有权因不能进行登记,所以违法建筑的处分权受限。以违法建筑作为标的签订的买卖合同,由属于债权行为的买卖合同和引发物权变动的物权合同组成。属于债权行为的买卖合同效力为有效。引发物权变动行为的物权合同效力为待定。  相似文献   

19.
段守亮 《中国司法》2009,(4):104-106
一、德国不动产登记的理论及法律依据 德国物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是物权行为理论。根据该理论,物权变动行为和引起物权变动的债权行为是两个独立的法律行为;无论民事主体因何种原因进行物权变动,他们关于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均为独立法律行为,其效力和结果与原因行为没有关联,即使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不能导致物的履行行为的当然无效和撤销。因此,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不仅需要有效的债权合同,还须具备物权变动的合意,而物权变动的合意是对物的交付行为中存在的意思表示的抽象,所以必须有一个公示性的行为来表达或记载这一物的合意,该公示行为可以对抗第三人并且能够起到表明物的合意成立的效力。对于不动产物权,这种公示行为就通过登记来实现。  相似文献   

20.
物权行为的现实存在性不能因其理论的抽象性而被抹掉。本文认为对"交付"涵义应界定为在以履行债权或处分行为的意思之下而为,这样"交付"便成为包含物权合意与债权履行含义的物权行为。只有这样,物权行为理论才能从抽象理论中走出,为现实生活所接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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