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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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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在我国行政法制中第一次作出了罚款决定与收缴分离的规定、这是我国政治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措施。实行这种制度既有利于解决乱罚款问题,又有利于防止和克服行政执法中的腐败现象。然而,在实施罚款决定与收缴分离制度过程中,须防止三个方面的倾向。一、防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根据罚款决定与收缴分离制度的要求,罚款或没收非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这就必然出现国家与地方利益关系问题。在一些地方领导看来,罚款或没收非法所得,就意味着把地方的财物拿走了。因此,为  相似文献   

2.
第一条 为了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罚款的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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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罚款的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第四条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政机关执法所需经费的拨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代理收付款项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代收机构),可以开办代收罚款的业务。具体代收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财政部  相似文献   

4.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有关罚款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5.
《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行政罚款制度。行政罚款作为一种典型的行政处罚方式,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发挥着重要的教育与惩戒作用。然而,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罚款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行政罚款主体不明确、行政罚款金额标准不明确、缺乏行政罚款监督。为纾解上述个人信息保护中行政罚款制度所存在的问题,通过明确个人信息保护中行政罚款制度的主体及其权责,落实网信办统筹监督职能,明确相关职权部门的管辖权限;确立个人信息保护中行政罚款制度的罚款金额标准与裁量基准,形成全新的、可供参考的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罚款实施细则;构建个人信息保护中行政罚款的“合规减免”规则与柔性执法规则;通过设置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罚款听证程序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行政罚款监督管理制度,以期在实现个人信息安全的立法目的上,保障违法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  相似文献   

6.
为遏止乱罚款,处罚法设计了罚收分离的罚款收缴制度(《行政处罚法》第46-50条)。但是,实践中不可能所有的罚款都由被处罚人自行到指定的银行交纳,总有一些特殊情况仍然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执法人员来直接收缴。可以说,这在立法上是一个两难问题,一方面,法律肯定了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费罚款的权力。  相似文献   

7.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的管理,保证罚没收入正常缴库,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罚款票据,是指中央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的中央级执法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需要当场收缴罚款而使用的罚款票据(以下简称罚款  相似文献   

8.
本案涉及到如何看待企业设置罚款制度的问题。企业罚款的法律渊源是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该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  相似文献   

9.
环境罚款的功能在于威慑潜在的环境违法者,该功能的发挥要求罚款数额大于环境违法收益。在新的制度背景下,应尽快完善环境罚款裁量基准,并对按日连续处罚制度的适用作进一步的解释,以合理确定罚款数额。鉴于环境罚款立法的内在缺陷,按日连续处罚制度的确立只能缓和却无法彻底改变违法成本低的尴尬局面,仍需从立法层面对环境罚款的组成、罚款数额的设定方式作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0.
反垄断罚款制度以威慑为主要目标。在威慑理论指导下,反垄断罚款可以基于获利或损害而设定。为实现有效威慑目标,各国不断革新反垄断罚款制度,普遍提高了反垄断罚款的严厉程度。而宽恕政策的实施则提升了执法机关发现并惩罚违法行为的概率,进一步改进了罚款制度的威慑效果。我国反垄断法仅对罚款制度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实践中呈现出罚款不够严厉、适用标准不明确等问题,反垄断罚款的威慑力大打折扣。我国应制定统一的罚款指南,改变罚款的计算方式,明确罚款的计算步骤和裁量因素,同时完善宽恕政策,以显著改善我国反垄断罚款制度的威慑效果。  相似文献   

11.
刘振华 《河北法学》2005,23(2):77-79
收缴是公安机关经常行使的一项行政强制措施。在适用收缴时应当明确收缴的性质、收缴的主体、收缴的适用对象、收缴的程序和对收缴物品的处理,但法律对于这些问题的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同时,收缴应与没收、收缴罚款等加以区分。  相似文献   

12.
行政罚款,是法定的国家主管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行为所规定的,对义务当事人的一种经济处罚,是行政处罚中应用最广的一种.认真研究行政罚款问题,对加强我国的行政法制是有益的.一、行政罚款的机关行政罚款的机关,是行使行政罚款权的机关或有权进行行政罚款的机关.行政罚款机关的特点:1.行政罚款的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而不是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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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罚款     
一、罚款的性质与必要性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我国行政处罚按处罚内容和性质可分为:警告、罚款、拘留、没收、停止营业、吊销执照或许可证、劳动教养等种类。罚款是由行政管理法规规定的,由特定行政机关强制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额钱款的经济性质的行政处罚,它在各类行政管理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中广泛使用,包括治安管理处罚、财政金融管理处罚、工商行政管理处罚、农林水利管理处罚、环境保护管理的处罚以及违反文教卫生行政管理的处罚都有罚款的规定。最近颁布的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198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都对罚款的程序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将罚款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改革和开放的有力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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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在我国环境行政处罚中的运用及绩效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面对我国日益频发的环境违法事件,仅靠单一的经济手段业已不能实现预防犯罪与惩治违法之目的,而现行的环境行政处罚体系更在执法过程中凸显瓶颈与难题。作为主要处罚手段之一的罚款制度在执法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现行的罚款制度仍面临罚款数额低、标准不统一、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大等问题。反思当前立法与执法模式,我国应不断汲取他国先进经验,在结合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对现行体制有所创新以日臻完善。  相似文献   

15.
罚款,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措施,近年来在各个行政管理领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罚款虽不失为一种必要和有效的行政管理手段,但罚款的滥用也相当严重和普遍。在一些地方,行政机关甚至司法机关滥加罚.款、将罚款收入与经费划拨和本单位奖金、福利挂钩,坐支、留成甚至挥霍滥用罚款收入。这些违法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的声誉,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经济利益,而且扰乱了国家的财政制度,滋长了腐败恶习,已成为一种必须尽快根除的社会病。如何杜绝行政乱罚款,防止行政机关和少数不法执法人员利用职权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笔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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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作为常用的行政违法惩戒手段面临不足以遏制违法的窘境,环境保护执法的实践表明,提高罚款数额和实行按日计罚的重罚思路并未根本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行政罚款以惩戒维持公共秩序、促进公共利益,但当前公共利益日益成为独立于公共秩序的存在,其维护不仅需要对违法者的惩戒,更需要由违法者支付金钱进行补偿。行政罚款在补偿公共利益损失上具有独特优势,应当在理论上承认行政罚款的补偿性,并在实践中通过罚款标准的完善实现行政罚款对公共利益损失的补偿功能。充分发挥行政罚款的惩戒性和补偿性才能实现其遏制违法行为、维持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利益的功能,解决当前在环境保护等领域存在的普遍违法问题。  相似文献   

17.
我国已经启动反垄断法的修订工作,其中罚款制度的修订广受关注。在反垄断罚款制度的应用中虽然整体主义理念初露端倪,但是仍具有相当大的局限性,甚至还发生了不少背离罚款整体主义理念的案例,导致罚款威慑力受到较大的冲击。纵观20世纪90年代以来欧美国家反垄断罚款制度的革新,基于单一经济实体理论和经济连续性理论而采取的罚款整体主义制度设计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做法。罚款整体主义通常包括罚款基准的整体主义和罚款责任的整体主义。新时代我国反垄断罚款制度的革新应引入整体主义理念,在制度设计上以企业集团总销售额为基准计算反垄断最高罚款限额和确定反垄断罚款大企业威慑乘数,同时明确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罚款承担连带责任以及在一定情形下要求企业承继者承担罚款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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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罚款是美国联邦政府监管机构日益频繁使用的执法手段。行政罚款主要适用于与政府监管或者税收征收相关的违法行为,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行政犯而非自然犯,并且其适用能够实现预防或者救济的功能。在联邦立法中设置行政罚款条款时往往注重与其他执法工具的组合,突出其弹性灵活的优点,使其成为刑罚、吊销许可证等制裁方式的重要补充。在罚款金额的确定上,美国联邦法律和行政规则往往明确规定执法机关确定罚款金额的公式和调整系数。行政机关在评估确定罚款金额时,往往同时考虑违法收益和违法程度,以求实现最佳的威慑效果。为了确保行政罚款的有效、高效和公正性,法律在实施程序方面提供了两种主要模式选择,一种是赋予行政机关对行政罚款和解进行评估并作出妥协的权力,但要求有更高水平的行政程序保障;一种则将实质性的权力赋予司法机关,但是强调行政程序的灵活和效率。如果相对人没有依照监管机构的罚款决定或者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交纳行政罚款时,联邦地区法院负责强制执行罚款的决定或者和解协议,法律同时规定了可以按日加收罚款或者提供禁令救济。行政罚款资金一般上缴国库,但是为了奖励举报人或者救济受害人的目的,法律作出特殊安排。  相似文献   

19.
行政处罚当事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在确定罚款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最长期限时,应注意不得逾越行政强制执行时效期间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至于分期缴纳罚款的期数,应当根据罚款数额的大小和当事人可预期的罚款缴纳能力等因素确定。为完善罚款延期或者分期缴纳审批制度,有必要规范和健全相关的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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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罚款权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李雅云 《中外法学》1999,(3):121-123
<正> 在我国,企业对自己的员工有没有罚款权(或称经济处罚权)?这是许多劳动者和企业管理者经常思考但又不甚明了的一个法律问题。本文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企业罚款权的概念、特征和表现形式 一般说来,针对公民实施的罚款,是指国有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因公民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而对该公民依法实施的经济处罚。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法律授予的职权和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得对公民实施罚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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