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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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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时秋 《行政与法》2009,(8):128-128,F0003
网上购物是以格式条款为基础订立合同的,所谓格式条款,又称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本文对格式条款存在的问题及根源进行了探讨,提出为保障交易公平和网上消费者利益,应从立法、司法、行政等多方面共同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以网络平台隐私政策中个人信息处理格式条款为诱因的侵权案件频发,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消解个人信息处理格式条款与知情权、解释权、被遗忘权、脱离自动化决策权保护冲突的关键是,对格式条款进行类型化处理,分别进行效力认定。网络平台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致使信息主体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格式条款不应成为合同内容;格式条款显失公平的,信息主体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格式条款符合我国《民法典》第497条规定之情形的,应认定为无效;“主要权利”的认定,在考虑合同内容的同时,应奉行合同性质决定论;以“理性人”构建网络平台的解释义务标准,力争在保障网络平台健康发展的同时,切实维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权。  相似文献   

3.
廖建梅  杨斐 《政法学刊》2005,22(5):52-54
海上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履行赔偿责任,但在一定条件下保险人的责任可以免除或减少。保险合同 同时又是一种格式合同,对格式合同的订立和解释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保险人必须履行自己公平拟约、提醒和说明义 务。当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 方的解释。  相似文献   

4.
范雪飞 《法律科学》2014,(6):105-112
为防止格式条款阻却正义、伤害社会,德国和欧盟法确立了不公平条款制度,通过对违背诚信原则、导致合同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格式条款的否定来控制格式条款的内容,保护弱势合同当事人。我国应当借鉴德国和欧盟法,在格式条款制度之下建构不公平条款制度,而不应将其整合到现行颇具争议的显失公平制度之中。我国不公平条款制度除了建立公平性审查的一般规则外,亦应当建立不公平条款"黑名单"与"灰名单"以及公平性审查之"豁免"规则,为法官、当事人、行政机关和相关社会团体提供法律指引,为格式条款自律、行政监督、公益诉讼和司法审查提供制度支撑。  相似文献   

5.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迎合市场主体提高缔约效率和节约交易成本的需求,格式合同应运而生.同时,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往往在经济上处于优势地位,为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制定“损人利己”的不公平条款,侵害相对方的利益.因此,我国《合同法》及司法解释对格式条款作出了相应的规制,但是存在很多不足和相互矛盾之处,不足以应对经济社会出现的各种不公平.本文笔者,对此谈谈自己的想法及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6.
朱岩 《法学杂志》2005,(6):128-131
在认定合同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时,必须从预先制定、多次重复使用、单方提出、未经磋商等方面考察;在消费者合同中,为了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对经营者一次性使用,但消费者无法改变其内容的条款应类推适用格式条款的规则;当经营者之间使用格式条款时,商事惯例和经营者之间的特殊联系可作为否定格式条款属性的特定事由;对于社会供给领域的合同,应当通过事前的立法审查来保证此类特殊合同的公益性,法院事后无权针对具有法律渊源效力的特殊格式合同规章进行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7.
周清林 《现代法学》2011,33(4):185-193
格式免责条款效力如何,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都有明确的规定。不过,这些规定之间大都相互冲突,矛盾重重。为了化解矛盾,有必要先区分格式条款提供方是否违反说明或提请注意义务。违反者应视为没有订入合同,若没有违反,则应区分4种不同情况而对效力进行规定。唯有如此,才能在格式免责条款上达成自由与公平的平衡。  相似文献   

8.
我国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首次以三个条文(第39、40、41条)对格式条款予以确认与阐释。所谓格式条款,依我国合同法之规定应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当事人一方拟定格式条款之目的是将之纳入格式合同中并约束对方当事人,而条款拟定人如何使格式条款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我国合同法对此并未明确规定,而只是对免责或限责条款订入合同时规定了条款拟定人的相应义务。  相似文献   

9.
格式条款的出现打破了传统合同自由的订约原则,为传统的订约方式增加了便利性和适用性,在经济学领域中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是格式条款是把双刃剑,如果不能正确地使用,则会对以公平原则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的运作造成无法估量的破坏.这引起了各国法学界的广泛关注,我国相关立法也对格式条款的使用加以限制,但仍存在诸多缺陷,甚至没有给格式条款以一个明确而完整的定义.本文试通过阐述格式条款的定义和特征,以及对比格式条款与相识概念的区别,并作出了一个较为科学合理的界定.同时,在研究我国立法规制中存在的缺陷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我国当前的格式条款的规制模式和机制.  相似文献   

10.
张云雁 《行政与法》2008,(5):98-100
开发商和购房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在购房合同中。由开发商单方面提供的格式合同已提前确定了本应由双方协商的合同条款。本文以某房屋买卖合同为例,指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常见的不公平、不舍法条款,针对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陷阱提出法律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11.
吉尔莫所谓的契约之死,无非是契约自由的丧失,也即和契约正义"合体"的契约自由的丧失。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由"合体"走向背离,是因着"主体平等"和"完全自由市场"在垄断的语境下不复存在。格式合同的出现成了契约自由背离契约正义的典型例证。在格式合同中,合意和选择失去了意义,契约自由背离了契约正义从而走向了形式正义的泥沼。将实质公平理念引入契约自由原则,或许能带来契约的再生。以实质公平理念规制格式合同,通过国家干预性质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实现格式合同中自由与正义的"合体"。本文以格式合同的典型司法案例为例证,研究了如何将经济法关于实质公平的价值理念引入格式合同的民商事审判,以探索一条如何达致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新的"合体"以及契约自由再生的司法实践路径。  相似文献   

12.
我国《合同法》第 30 8条赋予托运人单方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 ,但该规定过于原则、简单 ,应从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义务的主体等方面予以明确、完善。  相似文献   

13.
解冲 《河北法学》2003,21(6):101-105
一般认为,对于履行期到来之前拒绝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的,英美法上的预期违约制度较为理想,但这一问题在大陆法上仍然可以通过其固有的框架来解决,那就是拒绝履行和不安抗辩权制度。我国新合同法虽然借鉴了预期违约制度,但其规定的实质仍然是拒绝履行而不是预期违约,而对预期违约的借鉴对我国的合同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相似文献   

14.
刘阅春 《法律科学》2013,(5):137-141
《物权法》第74条第1款的规范性质不同于任意性规范,其不是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或者补充,也不同于授权第三人规范,所涉及的利益不是特定第三人的利益,而是业主群体的利益,同时也得不出赋予业主撤销权的解释结论。按照强制性规范所规范的三种领域而言,《物权法》第74条第1款应当属于强制性规范,且属于其中的效力性强制规范。违反此种具体强制性规范的后果,须结合《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当属无效。  相似文献   

15.
第三人利益合同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曾经表现出不同的发展轨迹。但在现代,两大法系都承认第三人利益合同存在的合理性。我国《合同法》中不存在关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一般规定。从贯彻意思自治原则,满足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出发,应当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第三人利益合同。  相似文献   

16.
论"法人作品"规定的重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迁 《法学论坛》2007,22(6):30-37
《著作权法》同时规定了"法人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及其两者不同的著作权归属规则,导致在实践中难以区分这两类作品.因此,应当对"法人作品"的规定进行重构,对其原则适用"委托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规则,并同时规定自然人作者不在作品上署名的情形.  相似文献   

17.
侵权法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及其保护范围是侵权立法中的重要问题。从比较法上看,德国法之规定与法国法之规定各有其优劣,但德国法更具借鉴意义。我国侵权立法,应认真总结以往立法及司法的成功经验,坚持已有的成熟做法,确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立法模式。我国侵权责任法应通过一般条款列举具体的权利及利益保护范围,同时规定兜底条款,而不应从规定损害概念的角度界定侵权法的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18.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与适用范围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我国《合同法》第 6 8条规定关于不安抗辩权的立法迫使陷于不安的合同当事人不得不先进行履行准备 ,由此将来可能因此造成很大损失 ,对于自己乃至于对方都有重大不利。应当允许双务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有理由陷于不安的情形下 ,不仅可以中止债务的履行 ,而且可以中止履行准备 ,由此导致迟延履行的 ,不负迟延责任。  相似文献   

19.
《民法典》中介合同章较之《合同法》居间合同章,增加了两个关键性的条文,并修改了个别条文的表述。中介合同参照适用委托合同规则的导入及其解读,与中介合同和委托合同内在关系定位密切相关。中介合同有别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的规定并非全部可以"参照适用",应当根据中介合同的性质逐一分析判断。中介合同"禁止跳单"规则的导入,会与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制度的参照适用发生交错,面临报酬请求权构成抑或损害赔偿请求权构成之争。但即使可以参照适用委托合同任意解除,任意解除中介合同时可以肯定报酬请求权的,也仅仅限于构成"跳单"的情形,而不是所有的情形。  相似文献   

20.
论合同僵局中违约方申请解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合同僵局是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合同法不能通过确认违约方享有解除权的方式打破僵局,但有必要通过确认司法解除制度,允许违约方申请司法解除,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法律必须对合同僵局情形下的司法解除条件作出明确规定,以维护诚信和公平原则,并保障交易的效率。打破合同僵局的要件包括:非违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了诚信原则,非违约方拒绝解除合同对违约方显失公平,且应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民法典合同编(二审稿)第353条第2款虽然对打破合同僵局作出了大胆的尝试,该规定是我国民法典的大胆创新,但其关于合同司法解除的条件规定得过于严苛,且与打破合同僵局的现实需求并不完全吻合,因此有必要作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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