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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21 毫秒
1.
罗姗 《法制与社会》2012,(6):295-296
环境信息公开是环境信息公开义务主体所负有的一项法律义务,与之对应的是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环境信息公开是实现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前提条件,公众只有在获知环境信息后,才能参与环境保护.同时,积极获取环境信息,敦促义务主体加强环境信息公开,这本身也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一部分.当前我国一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虽然提到了环境信息公开,但是环境信息公开机制还存在诸多不足,特别是在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公众知情权的满足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相似文献   

2.
杜娟 《法制与社会》2010,(5):70-70,94
水污染事件是全球环境问题的一个重要部分,近期的阳宗海水污染事件作为一次重要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再次让公众意识到了作为污染主体的企业承担起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必要性。本文以阳宗海水污染事件为例,探讨了环境污染事件中如何更好的实现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相似文献   

3.
王璐 《法制与社会》2014,(16):143-144
我国于2008年5月正式施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环境信息公开是环境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应履行的一项法律义务,但鉴于政策体制、公众参与机制等综合因素的影响,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旨在分析环境信息公开现状及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优化对策。  相似文献   

4.
规制缓和、引入竞争已经成为国际上公用企业改革的共识,同时其也对政府监管与公众参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在公用企业调价的听证工作中,信息不对称导致作为消费者的公众处于信息获取的劣势地位,消费者代表往往无法提出有说服力的意见。针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的规定,实践之中产生了一些公众申请公用企业信息公开的事件或案例,引发了诸多的争议,因此有必要对公用企业是否适用该条例,公用企业如何更好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以及公众如何有效获取信息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5.
张欣 《北方法学》2016,(5):94-106
对公共事件的报道,媒体扮演了信息生产者、信息加工者和信息传递者的角色,通过发挥议程设置和议程引爆功能对立法议程产生压力性影响。由于立法决策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受限、立法议程设置阶段公众参与渠道不畅,立法决策者借助媒体获知公众立法需求,并在其压力影响下做出突击性回应决策。这使得立法决策可能面对一系列不利后果:信息失真、信息不对称现象加重、信息结构失衡进而导致信息使用策略的失败。我国立法决策者应当正视媒体信息和公众舆论在互联网时代给立法决策带来的新约束,转变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制度的现有功能定位,公开立法议程创建环节的相关信息,增强对代表提案和立法项目建议的科学论证,以保证公众参与在立法资源分配源头环节发挥实质性影响。  相似文献   

6.
《政法学刊》2015,(6):30-35
公众参与立法工作是立法民主的体现,也是立法发展和公民立法参与权实现的必然要求。公众参与立法需要稳定的工作体制机制来保障。当前立法工作中,应着力建构公众代表的遴选机制、立法信息来源机制、公众参与立法的程序机制、立法的公意表决机制等。  相似文献   

7.
徐娟 《江淮法治》2012,(11):46-46
当前,信息公开更多地是依赖于政府主动释放信息。但问题在于,一旦政府掌握了太多主动权.就容易将信息公开的义务异化为信息施舍的权利——公开什么。怎么公开。何时公开。都由政府单方面说了算。二成的信息公开及格率明确无误地将这种弊端暴露在公众面前。  相似文献   

8.
贺红梅  周定平 《政法学刊》2009,26(2):110-113
应对突发事件应遵循信息公开的原则,将突发事件的情况和应采取的紧急措施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是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一项重要的义务与责任。有效地公开突发事件信息,不仅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而且有利于消除公众的恐慌,对于降低因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化解危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在转型中国,公众有序参与立法需要处理好民主立法与社会秩序的关系问题。这就要求建立立法机关理性引导和公众自觉、自愿、自律参与相结合的有序协作模式。协商民主作为一种理性决策方式和民主治理形式,有助于将这一模式内化到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过程中。在立法实践中,应当通过完善立法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立法听证制度,建立以协商为导向的立法民意测验制度,从公众参与的层面完善立法后评估制度,加强社会组织的参与权,将公民教育、民生立法与社会保障结合起来等具体路径,实现公民有序参与立法,推动社会治理向民主和善治转型。  相似文献   

10.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诞生使得"信息公开"、"知情权"跨越了政府制度改革的层面,上升为政府义务和公民权利.为拓宽阳光政府、责任政府的执政之路,实现该法规的立法宗旨,本文对知情权的内涵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国际普适原则进行分析,同时结合我国知情权保护现状,探讨了我国保障公众知情权的路径和对策.  相似文献   

11.
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是环境保护中的重要制度,对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我国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发展起步较晚,立法和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的同时尚存一定的不足,导致公众参与程度不高,引起一系列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执法的冲突和矛盾,导致环境保护社会性并未完全体现。文章从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界定入手,对我国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立法现状和不足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从专项立法、信息公开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角度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2.
责任企业关于溢油治理情况的报告存在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就属于谎报事件的表现.谎报海洋环境污染事件有关情况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处罚很轻,不足以制裁违法行为,应当加大处罚力度.污染海洋环境在责任企业对于社会公众也负有信息披露的法律义务,没有对公众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有关法律中缺乏相应的责任规定,应当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3.
论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环境保护立法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没有形成一系列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不利于公众对环境保护事务的有效参与。要改变公众参与的原则性规定,建立和完善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必须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以公众权利为本位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实现公众参与国家环境保护的全过程管理,建立公众参与和政府行政管理相结合的环境保护制衡机制,建立和完善环境诉讼机制。  相似文献   

14.
郑曦 《当代法学》2021,35(2):115-124
信息时代下刑事诉讼领域与其他领域一样存在保护个人信息的需要,然而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零散,且重视对公权力机关的授权,忽视对公民的赋权.为确立和完善刑事诉讼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应处理好刑事诉讼信息收集使用中的权利义务与权力责任、信息收集使用的公开透明要求与刑事诉讼封闭秘密特征、个人信息保护利益与预防打击犯罪目标及公众知情权这几组关系.根据区分对待原则、目的限制与比例原则、准确性原则,应当对信息主体赋予前提性权利、程序性权利和反制性权利,对公权力机关(信息控制和处理者)科以告知义务、协助义务和信息安全保障责任,并通过确立信息收集使用行为的司法令状和内部监管并立体系,设置独立的信息监管机构,构建侵犯信息权利的惩戒和赔偿机制等,提供保护个人信息的保障措施和救济途径,建立起我国的刑事诉讼个人信息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15.
强制公开原则是证券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强制公开是义务主体向不特定投资者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它要求义务主体必须依法定的形式和内容履行义务;强制公开义务主体是指依据证券法律规定,有义务以自己的名义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并对此信息公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有价证券的发行人、特定情形下的投资者、公司并购中的收购人;强制公开的责任主体,是指根据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违反强制公开法律制度所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发行人、发行人的内部管理人员等直接责任人、保荐人、出具专家意见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商、一定情形下的投资者.  相似文献   

16.
冯传林 《法制与经济》2013,(3):29-30,33
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为完善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当前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相关制度不完善,使得公民参与地方立法面临诸多难题。基于此,文章通过对公众参与地方立法进行探析,提出完善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机制的建议,从制度层面来解决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17.
2011年6月在中国上演了"康菲漏油事件"。此次事故发生后的"索赔之难"引起了环境法学界和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从"康菲漏油事件"的解决中介绍我国的环境侵权责任法律体系,指出我国环境侵权责任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为解决相应的问题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8.
公众对信息自由和知情的诉求,行政机关的职能保密和习惯保密,这二者构成了我国现阶段失序性社会纠纷中舆论冲突的主要矛盾。这类舆论矛盾的解决溢出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程序性和技术化范畴。信息自由权是基本人权,信息公开是政府的义务。作为一种国际趋势,最大限度公开是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由于公开与保密界限确定的复杂性,立法者应当尽可能将公开的范围明确化,避免严肃的法律变成可以让政府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并选择“重点公开”内容的指导性意见。我国应当从信息公开的原则、信息主体范围、信息公开手段、知情权救济机制等方面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制定统一的信息公开法。  相似文献   

19.
个人信息安全事件通知是个人信息处理者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的重要环节,能够促使信息主体和监管机构在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后及时采取行动,防范次生损害。《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均规定了个人信息安全事件通知义务,但内容不一、详略有别。从“个人信息”的范畴来看,只有发生安全事件的“个人信息”可能影响信息主体实际权益时,才有必要通知信息主体;从通知内容来看,应当对通知监管机构和信息主体的内容作出区别规定;从通知的理论基础来看,由侵权责任和合同附随义务产生的私法责任是信息处理者向信息主体履行通知义务的理论基础,向监管机构履行通知义务则是公法要求;从通知的条件来看,对个人信息采用加密等技术手段后可不向信息主体履行通知义务,只有发生安全事件的个人信息达到一定规模体量才有必要通知监管机构;从通知的法律责任来看,更宜适用作为特别法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法律责任规定,同时限缩私法层面的赔偿责任,强调公法层面的处罚责任。  相似文献   

20.
我国行政法的义务、责任存在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意识匮乏、制度设计的定位偏差、理论认识的定性不当和缺乏实现之保障等弊端。革除弊端的途径是融入现代契约理念。因为现代契约具有法律的功效、蕴含着义务的自觉履行、意味着权利义务对等、诚实与责任。为充分履行现代行政法的义务和责任,就行政主体而言,需要树立守法、履约、践诺和负责的义务、责任观念。同时,在制度设计上,需要建立公平合理的责任追究机制、公开机制、反抵制机制和协商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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