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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船舶留置权的概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船舶留置权是海事请求人针对船东所采取的扣留其船舶以获海事债权实现的一种自救措施,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在航运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但从我国《海商法》看,只有第25条规定了船舶留置权的概念,即“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该规定是否涵盖了船舶留置权的完整概念,本文认为值得探讨。这不仅因为船舶留置权的概念决定了船舶留置权的构成和运用,而且还因为在一船之上往往存在多个船舶物权担保的债权,从而决定船舶留置权下债权的清偿,因而,明确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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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留置权的界定影响到各船舶担保物权人的利益,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是否合理值得商榷。而以支出费用标准来界定船舶留置权并以船舶优先权保护修船人债权,则更具合理性。船舶留置权是指海事债权人在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给付其向船舶支出的费用时,依法留置该船舶以保证该款项得以偿还的权利。在如此界定船舶留置权的基础上,应遵循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的船舶担保物权的优先效力安排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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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留置权,也称“船舶占有留置权”(POSSESSORY LIEN ON VESSEL),即以船舶为标的的留置权。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受清偿前得将该财产扣留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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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留置权是保证主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其特点主要体现在受偿的优先性。船舶留置权是指海事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有权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保证其债权得以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留置权是船舶担保物权之一,但其优先性却要受到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的影响。海商法中的船舶留置权为研究对象,从船舶留置权的一般原理出发,论述船舶留置权的有效性及其在船舶担保物权中的优先顺序,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修改和完善提出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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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担保物权,是指以特定财产为标的设定担保而产生的权利。当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时,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担保物权的种类,一般认为主要表现为优先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在海上运输中,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船舶与货物。因而,担保物权在海上运输中主要表现为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及货物留置权。下面分别做一论述。 一、船舶优先权 (一 )船舶优先权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船舶优先权,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有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目前,学者们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概念存在多种定义,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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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留置权是担保造船人、修船人债权的船舶担保物权,船舶扣押是法院为保障海事请求人的海事请求而采取的保全措施。当法院扣押修理中的船舶,船舶留置权与船舶扣押就会发生冲突,因为关于留置权人在船舶扣押前没有行使船舶留置权而在船舶扣押后是否仍享有该留置权的问题,法律没有规定。主要从占有和优先受偿两个方面分析船舶在扣押后继续停留在修船厂时留置权人的权利,并对船舶在扣押后离开修船厂的弊端及避免纠纷的措施进行探讨,指出船舶扣押前留置权人未行使船舶留置权的,船舶扣押后留置权人对船舶丧失了占有,但其相关债权对船舶价款仍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且船舶在扣押后不应离开留置权人的修船厂,除非扣船请求人提供担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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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对留置权所担保债权的发生原因并无明确规定,不论是依合同,或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均可成立留置权,如台湾“民事法规”。而我国《民法》及《担保法》则将留置权限定于合同之债范围内,只有依合同占有债务人动产方可成立留置权,如《担保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因此,海上货物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必须是依海运合同产生的债权。我国《海商法》第87条、第94条及第141条明文规定,承运人为其应当被支付的费用有权留置债务人货物。既是法律规定,我国《海商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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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区分物权与债权的方法及其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直至《物权法》颁布,有关物权与债权的基本理论仍没有形成共识,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对于物权与债权都没有十分清楚的认识,其根源在于民法理论发展史上《法国民法典》“同一主义原则”立法模式和《德国民法典》“区分原则”立法模式对此持有不同的观点。本文通过对债权与物权在概念、性质、法律根据等方面的区别进行分析,突出强调了对债权与物权进行区分的法理及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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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海商留置权——出租人对转租船舶收入留置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海商法》第141条规定:“承租人未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出租人对船上属于承租人的货物和财产以及转租船舶的收入有留置权。”这是关于出租人对船上货物及转租船舶收入行使留置权的规定。一般认为,我国《海商法》中的留置权分为两类——船舶留置权与货物留置权。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对转租船舶收入的留置权当属其中之第三类留置权。因为无论从性质、留置标的的特点、构成要件还是实现方式,它都与另外两类留置权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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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上的规定大多只承认占有因外在事实而丧失,其并不像德国民法典一样强调心素即占有人主观心态的要件。笔者因为并不可取。部分情况下,强调心素要件的确没有意义,但在发生占有改定或涉及到物权存续和变动等问题时则应当予以考虑,否则将会造成真正权利人利益受损、法律规制显失公平的后果。具体到本课题中,如果善意留置权人将留置物经占有改定后返还给原债务人,则笔者认为不应判定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从而不能主张留置权归于消灭。笔者将从具体占有改定的性质及其合同形态、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管领力是否真正消失等方面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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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票据留置制度的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自由约定。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留置只能发生在承揽合同、保管合同和运输合同中,除此之外,非经法律特别规定,不得适用留置。有人主张,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应当更加开放,因为留置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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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法定物权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即有明确规定,而其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留置权概念的界定亦无出其右。199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虽未完全引入物权概念,但也规定和确立了以船舶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为核心的船舶物权制度。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实施,其中的留置权制度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的留置权制度产生影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留置权概念的突破角度出发,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施行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留置权制度及海事司法实践可能产生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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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实践中,当承运人不及时支付租金时,出租人是可以通过撤船来保护其利益的。另外一种保护的办法,就是行使留置权。因此不论是标准的定期租船合同,还是标准的光船租赁合同,大都订有留置权条款。我国《海商法》第141条也有如此规定。但根据海商法第127条的规定:“本章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船舶租用合同没有约定或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这样,如果当事人选择订有留置权条款的标准租约,则只能根据合同条款作出诠释。实践中,出租人错误留置货物的情况时有发生,对转租收入实行留置权,又存在法律上及操作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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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留置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从船舶留置权的涵义 ;保留船舶所有权买卖与船舶留置权 ;船舶留置权的受偿序位 ;法院可扣押留置中的船舶等方面探讨了船舶留置权的几个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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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留置制度作为船舶物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海上运输及国际经济贸易中的地位举足轻重。我国《海商法》虽然贴近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但在船舶留置权的规定上未免简略,概念界定也尚可商榷。本文参照国际国内立法及近年关于海商领域留置权的论著,在学理上对船舶留置制度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梳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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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留置权的性质及其影响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性质影响着留置权的构成及实施,它不仅是留置权体系的基础,而且是实践中承运人运用货物留置权首先应明确的问题。遗憾的是,我国的理论界和实务界往往过于重视货物留置权的结果而忽视其基础,从而,实践中经常有错误留置的出现,承运人不但未能及时地收回运费及相应费用,反而饱受承担赔偿责任之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