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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入股”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有着不同的内涵,只有入股合作社或公司才有讨论流转法律性质之意义。债权流转说所提出的避免农民失去农地、促进农民收入最大化、现行立法支持等理由均难以成立。物权流转说更能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塑造成真正独立的用益物权。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之物权利用形式,实现更加灵活和充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才能适应农业国际化、产业化、规模化和现代化之要求。  相似文献   

2.
农地流转:彰显土地发展权的新路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地流转是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基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一种发展模式,是彰显土地发展权的新路径。然而,当前农地流转还处于探索和试点时期,相关法律、制度规范缺乏,组织管理机构缺位,流转主体思维理念转变不到位等问题,阻碍了农地流转步伐。因此,必须在正确处理几个关系基础上,搞活农地流转,延续土地发展权。  相似文献   

3.
土地问题是农业的核心问题,也是我国农村和农民问题的根本所在,30年前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放了生产力,当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和土地政策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后必然会产生土地流转.新时期土地流转逐渐作为一项制度被确立起来,但在各地积极进行各种流转实践的过程中,出现了流转性质蜕变、行政干预过多、流转速度过快、规模过大、流转目的偏差等诸多不良倾向,因此,有必要从现行农地流转政策入手,在各地农地流转实践中找出问题,及时纠正各种不良倾向,推动农村土地合理、适度地流转.  相似文献   

4.
论农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的程序法律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不容乐观,其突出问题是无序流转。文章从程序法律角度对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流转方式、流转合同、流转组织机构等方面的无序状况进行深入分析,提出以程序法律保障农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农民集体作为农地所有权人,其所有者权益最直接的体现之一就是在农地流转过程中享有监督审核权,该权利具体由集体组织来行使。确立农村集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审核权,目的是要建立起适应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约束机制,发挥农村集体的组织优势,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形成。  相似文献   

6.
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性与社会保障性之冲突与选择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在目前的农地产权制度设计中,农村承包土地同时履行着生产资料职能和社会保障职能。这导致了两者的内在冲突,同时产生了一系列负面效应。目前承包土地本身已经不适合继续承担农民社会保障的任务。正确的选择是实现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完全物权化,解除承包土地的流转限制。同时,在农村建立基金化的社会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7.
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抽象性决定了农地所有权需要由其他民事主体来代表行使,立法与现实既然已经选择了村委会等集体组织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那么,在农地流转过程中,集体组织理应享有审核权,其权利享有的边界受制于所有人的权利边界。由集体组织出面审核农村土地流转,对于改变目前我国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缺乏组织性和统筹安排的现状,促进真正意义上的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形成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8.
《民法典》规定了两种土地经营权:一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设立的去除身份属性的次级用益物权,另一种是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列但无身份属性的农地用益物权。从设立规则看,两种权利所依据的权利来源虽不同,但都是直接支配农用地的权利。《民法典》没有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的条件,只在第342条规定了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条件,需要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再流转的条件,再流转的限制条件会影响到物权变动的后果。两种土地经营权设定的担保物权均属于抵押权,公示的效力分别为登记对抗和登记生效。  相似文献   

9.
造成我国"三农"问题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土地使用权缺乏有效流转已成了制约农村生产力发展的瓶颈因素.加快农地使用权流转是现实的迫切需要,但其流转机制和流转过程面临着许多矛盾和问题.我们应依照地租理论建立合理的土地价格,积极探索加快农地使用权流转的策略措施.  相似文献   

10.
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激发农村活力的战略选择,其关键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广西玉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了土地股份合作社释放经营主体活力和产业融合推动经营主体发展的特色,但仍存在土地规模经营水平不高、金融支持不够、公共服务不足、产业链条不长、新型职业农民缺乏等问题。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构建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机制,其中,政策支持解决"发展后盾难"、加速农地流转解决"农地流转难"、完善农村金融服务解决"金融供给难"、构建公共服务平台解决"产品营销难"、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解决"持久种地难"等核心问题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11.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属于民事权利的移转。由于受到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具有局限性;强制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导致行政管制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冲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以民法规范为基础,而不应当通过行政管理的方式。  相似文献   

12.
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是农业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深化农村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在要求。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不依法、不自愿、强行流转和自发流转的现象,应创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明确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和性质,依法、自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强调主要在农户间进行,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  相似文献   

13.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尽管政策和立法均在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受制于各种原因,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仍然处于非常低级的阶段。日渐兴旺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由于缺乏法律的支持,则一直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因此有必要尽快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进行立法规制,并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相似文献   

14.
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土地制度也是三农问题的核心。我国目前的农村土地制度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形成的,随着环境的变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急需建立和完善农地流转制度,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和交易成本理论提供了对我国目前农地流转问题和对策的分析视角。  相似文献   

15.
土地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下位概念,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又具有身份性特征,故土地经营权往往不能自由进入市场而流转,这就造成了"无地者无资格获取土地,有地者无权利流转"的冲突局面,因此有必要实现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从而更好地实现"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政策目标.而通过对农地三权分置立法模式的选择,将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含义限缩为具有人身性质的土地承包权,而将其中的土地经营权定义为一种新类型的用益物权,这有利于保障土地经营权人的固有利益.  相似文献   

16.
“乡土中国”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社会事实。土地问题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逻辑起点,也是深化改革的关键着力点。优化地权配置,通过土地流转提高农地利用效率是乡村振兴战略的核心。从地权配置角度切入,剖析乡村振兴与农地流转之间的内生关系,探究了当前农地流转的成绩、不足以及困境,以图耦合地、人、业、钱等要素的关系。为推进农地流转体制机制创新,应当加快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网络化的农地流转市场并充分监管农地用途,合理界定相关权利主体及其行为边界,激活土地的多层次权能,促进现代农业与小农户有机衔接,同时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减少农地流转的后顾之忧,殷实农民获得感。  相似文献   

17.
土地是农业生产的最基本要素,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灵活有效的流转机制,关系到农业资源配置的效率和优化,是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新农村建设、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需要。本文以淄博市为例,通过分析淄博市土地流转的特点、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几点建议,期望以此更好的规范全国的土地流转,推进全国现代农业建设。  相似文献   

18.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问题新探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问题应全面准确地解读 :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就是赋予土地承包经营人独立的处分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是保留承包权只流转经营权 ,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值得进一步探讨 ,土地所有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地位和作用应得到肯定。  相似文献   

19.
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自由之实现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核心权利,其自由流转至关重要.农地承包经营权自由流转主要包含流转主体宽松界定、流转内容自愿、流转方式多元、流转效力肯认,流转纠纷解决等方面.相关立法对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多立足方便规范、管理上,在指导思想和制度设计上还需进一步改进.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由流转是必要的,这是保障农民的基本权利、权利内容本身和我国的现实要求;也是可行的,进行自由流转的政策背景、立法现状与立法体制已经初步具备.为了进一步保障、规范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由流转,我们需要在民法原则的适用以及习惯法的立法承认等方面加以实现.  相似文献   

20.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全国性法律法规之规定隐晦含糊,地方立法相互间亦存有明显差异。入股之法律性质应认定为物权性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应确立客观准确的价值评估机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列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责任财产。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将社员入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让、抵押等形式再次流转,且不应针对入股之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保底分红"。社员退社时可以有条件地请求退还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时,可以设立合理的回购、置换等制度。农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期间被征收时,土地补偿费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应当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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