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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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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建伟  王书娟 《海峡法学》2011,13(4):3-8,15
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立法应在立法观念、立法内容、立法程序等方面进行创新,这是"先行先试"的应有之义,是平潭特殊角色的内在需求,是地方涉台立法的发展需要。这种创新在现行的政治与法律制度下,主要通过对政治制度的正确解读,对现有法律规定的充分诠释和对政策与法律关系的妥善处理来加以实现。  相似文献   

2.
王晓杰 《海峡法学》2012,14(1):24-26,45
2011年12月20日,"福建省法学会涉台法律研究会2011年年会暨涉台法律问题研讨会"在福州召开。本次会议的主题为:"平潭综合实验区立法问题研究",分为四个子议题:(1)综合实验区等特殊区域立法比较研究;(2)平潭综合实验区立法模式研究;(3)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有关问题研究;(4)平潭综合实验区立法的其他具体问题研究。全省近40位知名的涉台法律专家和实务界人士参加会议,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热烈而富有成效的研讨。  相似文献   

3.
马波  陈江森 《海峡法学》2012,14(2):106-113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因其独特的生态环境和发展定位,在开放开发的过程中必须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这“两型社会”为诉求,注重环境保护及其法制保障.通过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现状、生态环境保护的描述,重点探析综合实验区法制保障资源、环境保护侧重点等内容,借鉴其他地区环境保护的相关立法、制度和经验,充分运用先行先试的改革权限,提出若干制度创新的建议,为建设生态平潭、绿色平潭和两岸合作建设的典范提供法制保障.  相似文献   

4.
许啸宇 《法制与社会》2013,(13):136-137
当前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中最吸引地方政府的便是国家授予其的"先行先试权",本文在介绍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设立的基本内涵的基础上,将视角集中在先行先试与中央与地方关系上。实践中如何将中央领导权和地方自主性在先行先试中有机结合起来,处理好地方自主权与法制统一、中央与地方权力配置等是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在发展中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对此本文认为应将先行先试法制化,明确先行先试的界限,并建立健全相关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5.
郑清贤 《海峡法学》2012,14(3):24-29
根据国务院2011年11月批复的《平潭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发展规划》),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将在两岸经济合作、文化交流、社会管理等方面先行先试,探索两岸同胞建设共同家园的新模式和扩大两岸交流合作的新机制,力争把平潭建设成为两岸同胞合作建设、先行先试、科学发展的共同家园。加快实验区开发开放,对于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加快发展,推动两岸交流合作向更广范围、更大规模、更高层次迈进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6.
随着国家海西建设战略的实施,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建设与开放开发正如火如荼地进行。平潭被国家寄予厚望,赋予其承载"两岸人民合作建设、先行先试、科学发展的共同家园"的使命。随着基础建设的展开与初期招商引资的进行,平潭的投资保障环境中的税收优惠政策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7.
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实施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海峡两岸以及实验区与内地其他地方的复杂法律关系,涉及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重大法律问题,因而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法制保障的理论支持、制度平台和规范体系须臾不可或缺.要通过中央立法、地方立法以及两岸共同立法等多种途径为规划的实施提供法制保障.立法应当积极吸收、借鉴台湾地区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努力为台湾同胞参与社会管理创造法制条件,为台胞“第二生活圈”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并建立健全专业化的涉台司法制度.  相似文献   

8.
对完善涉台立法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涉台立法具有从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中央与地方立法并进、内容侧重于经贸领域、完整的立法体系尚未形成等特点.因此,涉台立法应遵循:"一个中国"、保护台胞合法权益、法制统一、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等四项原则.基于立法较政策有自身优势,可通过中央统一立法与地方先行先试等方式完善涉台立法.  相似文献   

9.
邢亮  于静涛 《海峡法学》2011,13(4):9-15
平潭综合实验区特殊的发展定位和功能诉求,对其常规管理机构——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的架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实验区发展步伐的不断加快,实验区管委会的建构方式有必要从传统的"行政主导式"向"立法保障式"转化。而在"立法保障式"之下,应注意从确立组织之基本原则,健全组织立法体系,完善相关组织立法程序三个方面入手完成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的建构。  相似文献   

10.
黄磊  王书娟 《海峡法学》2012,14(2):114-120
平潭综合实验区实行比较特殊的管理协调机制,由此产生了比较复杂的行政复议管辖问题,对此,应当在明确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的法律定位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体制的基础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来探讨涉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的行政复议管辖问题,并应在适当的时机,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  相似文献   

11.
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先行先试是一种特殊的制度创新机制。这种"先行先试"授权在形式上的显著特点是政策性授权而不是法律授权。但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过程中,必须研究"先行先试"的法律属性及其法制化问题。本文主要分析"先行先试"的法律特征和"先行先试权"的法律结构。  相似文献   

12.
平潭综合实验区特殊的发展定位和功能诉求,对其常规管理机构——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的架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实验区发展步伐的不断加快,实验区管委会的组织架构方式选择问题已迫在眉睫。鉴于我国传统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借鉴法、德等国家的行政公法人制度,可以将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建设成为具有公法人特色的两岸"共同管理"主体。  相似文献   

13.
陈辉庭 《海峡法学》2012,14(3):18-23
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两岸人民的共同家园",为两岸在社会乃至政治领域的合作提供了一个试验平台。实验区在建设"小政府、大社会"目标模式中要合理设置政府行政权力,大力培育社会力量,发挥政府、社会和公众在社会治理中的合力;在社会治理模式的具体构建中应促进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规范化,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培育社会力量促进社会自治,坚持两岸同胞平等原则,探索积累适合实验区发展的民主制度;应高度重视平潭合作共建的法制保障,正确处理中共作为祖国大陆执政党在实验区的地位和作用,并充分发挥政府在实验区建设初期的主导作用。  相似文献   

14.
熊文钊  郑毅 《海峡法学》2012,14(3):3-12
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建设正如火如荼地进行。除了硬件环境以外,法制建设无疑是其制度软环境构建的核心组成部分之一。应当注意的是,平潭的"实验区"定位与之前其他地方"试验区"定位有所不同,这反映了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独特性质及其背后特殊的政策安排。在此基础上,该区立法地位和行政地位的法律确认同样具有关键意义。此外,对具体法制建设中所面临的立法定位、制定依据以及立法的内容与特色等问题的关注和回应也同样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5.
涉诉信访的理论与实证研究——以浙江省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涉诉信访尽管不完全符合现代法治的内在要求,但当前它在利益表达、权利救济、矛盾化解三方面的功能是不容抹杀的。作为一种有中国特色的制度,清官文化情结、经济转型期纵横交错的矛盾冲突、法律信仰缺失构成了这一制度深厚的社会背景。本文从形式、途径、内容、类型、目的、运作机制等六个方面对涉诉信访进行实证剖析,建议完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逐步弱化信访权利救济功能,发挥其投诉与建议的作用,并通过加强法治建设,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量,使涉诉信访本身不再被"问题化"。  相似文献   

16.
“先行先试”当前我国是推动转型发展、改革发展的基本政策和模式.但是“先行先试”政策与法活存在着诸多的矛盾和冲突,也使得其在法治化的过程中许多价值难以协调,导致其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点.因此,在把握其法治化的内涵和必要性的基础上,并系统分析论证其理论基础,这是其法治化的首要环节.  相似文献   

17.
8月18日,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周成奎一行3人,由省法学会副会长、秘书长张琦等陪同,赴平潭综合实验区,围绕由省法学会申报、中国法学会批准立项的2011年度部级重点课题《福州(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的法制保障问题研究》开展专题调研活动。  相似文献   

18.
涉台地方性立法在福建省地方立法中具有重要地位,也是福建地方立法的特色和亮点.过去30年的立法历程中,福建涉台地方性立法的特点突出体现为:起步早,数量多;勇于探索,先行先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福建涉台地方性法规的内容重点突出,着力点集中,表现为:制定优惠政策,促进台胞投资;简化管理程序,便利台胞入出境;细化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台胞合法权益;赋予同等投资待遇,力促闽台农业合作;促进闽台文化交流,加强涉台文物保护.今后,福建涉台地方性立法可重点关注健全和完善台胞投资、特定区域、人员往来、文化领域和社会领域等方面的立法.  相似文献   

19.
2009年12月29日,福建省法学会台湾法专业委员会主办的涉台法律研究学术年会在福州召开.本次研讨会以"涉台法律研究与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为主题,共收到论文40篇,来自省内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立法、司法实务部门和政府涉台事务部门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实务界人士近50人参加了会议.与会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人士重点围绕"两岸投资与经贸交流中的法律问题"、"两岸法律冲突及司法协助中的法律问题"和"涉台地方立法问题"等三个子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20.
海峡两岸经济不断发展,涉台劳资争议纠纷也随之不断出现。海峡两岸社会制度迥然不同,劳资争议处理机制有较大区别。公平与公正的实现、劳资争议的日益增多、海峡两岸的法律冲突、现行滞后处理体制均需要构建新机制。构建海峡两岸劳资争议处理机制具体设想为:运作基本原则设定为"有利原则",运作基本模式设定为"或裁或审"模式,运作专门法庭设定为涉台劳资争议案件审判庭,中立调解机构设定为区域性企业外调解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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