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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2 毫秒
1.
2011年5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何雷代理李菊、张明与陶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要求李菊、张明协助陶华办理此套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至此,因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和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引发的行政审判与民事审判的连环诉讼终于尘埃落定。这套房子究竞是谁的?为什么会引起连环诉讼?原来,房主李菊出国期间,突然在国外得知自己在国内的房子产权已转到他人名下。急忙回到国内,她发现了更多让自己做梦也想不到的事情……  相似文献   

2.
正一、从一则公证案例的发散与聚合张甲和李乙系夫妻,有一子张小甲(10周岁),二人准备以儿子张小甲的名义向王丙购买一套二手住房。但是,张甲一家三口常年不在本地,特申办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以及买房手续的委托公证,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价款、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在委托书中将抵押贷款、房屋转移登记、他项权登记等事项委托张甲父亲办理。在这则案例中,谁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买方主体?谁是买房手续委托书的委托人?谁是公证事项的申请人?谁是公证程序  相似文献   

3.
张沫  黎勇 《中国公证》2013,(11):51-52
一、建立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代理服务制度——加强与房地产管理局、土地管理局的沟通联动,在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中,由公证机构提供延伸服务,建立与房管局、土地管理局的绿色通道,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为完成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社会提供确保交易安全,且迅速便利的法律服务.目前,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有三种法定事由,分别是买卖、赠与和继承.除房屋买卖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公证习惯外,实践中的赠与和继承需先办理公证手续后再到房管局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相似文献   

4.
赵锋 《中国律师》2014,(9):74-76
正一、一起案件引发的思考张甲之子张乙持张甲的虚假身份证明到公证处办理了张甲委托张乙出售其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为内容的公证书。张乙以张甲委托代理人的名义与李甲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甲从张甲处购买涉案房屋,并同时向房管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审核后,房管部门向李甲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被诉房产证)。此外,李甲在购买涉案房屋时向工商银行贷款,并在被诉房产证上设置了房屋抵押登记。后张甲向公证  相似文献   

5.
《法庭内外》2011,(8):59-60
法官:2010年10月,李某通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从一家房地产公司购得A栋1单元扣2号房屋,并支付了部分房款,但未搬入居住及办理房屋产权手续。4个月后,公司又通过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将上述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卖给我。我一次性付清房款后,与公司在房屋交易所进行了备案登记。不久,公司因一房多卖事发而引发诉讼,可法院却在我与公司已办理备案登记的情况下,驳回了我要求获得该房屋的诉讼请求。请问,这到底是为什么?  相似文献   

6.
房屋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要基本生活和生产资料,是社会的重要物质财富。房屋买卖作为房屋流转的主要方式,其行为有效与否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息息相关,而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与产权过户登记的关系问题却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新合同法第44条对合同的效力作了规定,然而对该条的理解亦不统一,这必将造成实践上的混乱。为了澄清上述问题,本文试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与产权过户登记的关系略作论述。一、合同的成立、生效与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概述。房屋买卖合同是合同的一种,谈到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首先要从合同及其成立…  相似文献   

7.
公证证据效力是公证的基础法律效力,所有依法制作的公证书都应具有很强的诉讼证明能力,但是这种诉讼证明能力在司法实践中却很难得到司法机关强有力的认可。比如某房地产公司与多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买房者办理了银行按揭,并对房屋买卖行为办理了公证,包括按揭等手续均留存于公证处。后房价大涨,房地产公司将这些买房者诉至法院,主张该房屋买卖及银行按揭均为虚假行为,签订房屋买卖  相似文献   

8.
2月24日上午,最高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高某诉刘某、龙某确认合同无效糾纷案系“以房养老”的“套路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龙某等人就案涉房屋买卖存在恶意串通。龙某以规避实现抵押权法定程序的方式取得出卖案涉房屋的委托代理权,且滥用代理权与买受人刘某恶意串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损害了高某的合法利益。故判决确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刘某协助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高某名下。  相似文献   

9.
2003年,甲乙签订了房屋定金合同,约定甲以25万元购买乙的房屋一套,双方在定金合同中约定了房屋价款、交房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这一定金合同在随后的法院判决中被认为已具备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可以认定为一份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时,约定甲方将购房款付清后双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及交房手续.  相似文献   

10.
一、目前处理两者关系时存在的问题 房屋买卖在我国有产权过户登记的制度,即买卖双方当事人向房屋管理机关就房屋产权的转移事项申请注册登记。按规定需要办理产权过户的房屋买卖,产权过户登记是房屋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必经程序,未经登记的,法律不承认其权利。产权过户登记就其当事人来说是一项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出卖人消灭房屋所有权和买受人取得房产的法定依据。就其行政机关即房屋管理机关来说,则是一项具体的行政行为,体现为国家对房产这一既是重要生活资料又是重要生产资料的不动产的管理。而房屋买卖合同是指一方将房  相似文献   

11.
蒋轲 《中国公证》2007,(9):41-42
在办理房屋赠与合同公证时,如果赠与人是年龄较大的老年人时,当事人双方拿到公证书后通常会尽快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担心拖延时间过长,一旦发生赠与人死亡的情形,公证就白办了。这里所说的“白办了”.意思是指,当赠与人死亡后,因赠与合同不能履行而导致的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使当事人办理赠与合同公证的预期目的不能实现。  相似文献   

12.
【裁判要旨】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审批而改建、重建的房屋,可因现实状况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将其认定为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的房屋进而其限制交易。如何认定这类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实践中存在分歧。善意买受人根据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确信登记的权利状态与现实状态相一致,此信赖利益应予保护;根据区分原则,房屋因附有违法建筑而无法过户应属合同履行范畴,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这类合同如不具备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无效情形,应当认定有效。出卖人负有将房屋恢复至原登记的权利状态并消除行政限制的义务。在买受人同意按现状交付并自愿承担恢复原状义务的情况下,出卖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并于买受人将房屋恢复原状、消除行政限制后协助完成过户手续。  相似文献   

13.
有位当事人于2003年与其母在我处办理了一份房屋赠与合同公证。内容是当事人的母亲将其本人所有的房屋赠与给当事人所有。前不久,当事人母亲去世了.她拿着赠与合同公证书到房产局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被告知要赠与双方当事人同时申请办理转移登记,鉴于赠与人已去世,要求先办理继承公证后再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相似文献   

14.
徐星 《人民司法》2015,(2):65-66
【裁判要旨】房屋经过测绘分割,即使没有实物分割,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且房屋转移登记后,买受人以房屋未分割为由请求撤销房屋登记的,法院不予支持。口案号一审:(2013)穗越法行初字第161号二审:(2014)穗中法行终字第57号【案情】原告:秦艳慧。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黄伟佳。原告秦艳慧诉称,原告与第三人黄伟佳及其委托代理人和保证人广州瑞佳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2日签订了购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  相似文献   

15.
如何看待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与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关系?合同已签订,但还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是否生效?对此,不但在理论界,而且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看法。因此,认真分析二者间的关系,不但在法理上有研究的价值,而且在实践中也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6.
产权登记过户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处理黄硕新笔者在开展民行检察工作中发现,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房屋买卖的纠纷越来越多,这类纠纷大多是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未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而一方反悔引起的。因此,产权登记过户之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17.
一、基本案情及诉讼经过龚某因赌博对外欠债.遂与丁某共谋私下出售龚父名下的房产以还赌债。经预谋。龚某先取其家中户口本向公安机关申领龚父的身份证。接着,龚某持其父身份证向房产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证挂失登记,获得新的产权证。然后,龚某持其父身份证和挂失获得的房屋产权证,并经化妆后冒充其父亲,与丁某共同至公证机关委托丁某出售房屋,骗得委托公证文书。  相似文献   

18.
一、办理抵押房产归属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可行性分析 在公证实践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男方婚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贷款购房).并以婚前财产支付了首付款.房产登记部门已经登记该套房屋属于男方单独所有,但是,夫妻双方约定,这套房屋归女方单独所有。对于此类夫妻财产约定能否办理公证。业内是有争议的。  相似文献   

19.
众所周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产生房屋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房屋买卖合同除应具备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行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自愿真实、行为内容合法、行为不违反社会利益和公共道德外,我国现行行政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房屋买卖合同须经登记...  相似文献   

20.
[案情]吴某与李某系夫妻,两人共有一套86平方米的房屋。2003年2月,妻子李某携房产证、结婚证和两人身份证到某中介处登记卖房,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6.2万元价格将房出售。同年4月,李某带房产证、结婚证及吴某身份证,与一名自称“吴某”的男子一起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由于该男子外貌与吴某身份证上的照片相像,他人未起疑心。房管部门遂将该套房过户至王某名下。王某依约交清了房款,李某腾出了房屋。5月13日,吴某找到王某称自己不知道李某卖房,本人也不同意卖房,要求王某返还房屋,王某不同意,吴某遂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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